野草莓运动或称野草莓学运,是2008年11月6日起,在台湾发起的社会运动[1],起因为抗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访台进行第二次江陈会谈。抗议行动主要参与者为大学生,主要发起人之一、台大社会系助理教授李明璁透过PTT网络串连,号召数千名民众自2008年11月6日至2009年1月于行政院前、中正纪念堂、全台各地及校园,以静坐及示威游行方式抗议行政滥权,要求警政署署长王卓钧下台。

野草莓运动
学生运动的一部分
野草莓运动的标签贴纸。
日期2008年11月3日-2008年11月6日
地点
目标
方法
领导人物
人数
约数人

该年11月3日-7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访台。此举引发独派人士不满,因此在陈云林访台期间,所到之处皆有群众抗议。部分学界及社运团体对警方处置高度不满,多所大学教授、社运人士于11月6日凌晨,在PTT上共同发表“1106行动声明”,号召百人于11月6日(星期四)上午于行政院门口,预计以快闪行动抗议 。然而,现场同学突发决定在行政院门口坐下“等待”官员的回应直至警方驱离,开启了野草莓学生运动的序幕。

尽管学生坐了下来,但因为11月10日开始各校将陆续进入期中考,因此同学们并没有打算“长期抗战”,更没有升高抗争规模的准备。这可以从11月6日当晚在行政院门口,不断向群众广播呼吁停止捐款的动作可以得到明证,发起行政院门口聚集的活动,没有做好发展成为大规模学运的准备。特别是警方一直到11月7日中午都没有驱离行动,学生与聚集群众已呈现陆陆续续散去的迹象,学生的抗争似乎就随着警方的冷淡逐渐散去。

“迫于压力临时组织”是造成野草莓学运陷入内耗而溃散的表象原因,野草莓学运的性质是属于政治冲突的运动,而非特定议题倡议的社会运动,这也与2000年之后,社会运动兴起的一波“去政治化”思维相违,因此在野草莓学运期间,同学们始终困于如何重新定位政治运动与社会运动的关系与差异,整个在广场时期的“运动发展”,始终困扰著如何整合起分歧的运动想像。决策帐棚内一次又一次的内斗式的辩论、不同意见领袖间私下合纵连横的动员串连,无非都企图降低这场运动特殊发生条件所招致的复杂性:划定参与者的界线、稳定决策机制、澄清各路来者的目的以定位运动。但在没有信任基础的运动开幕式中,注定了不可能期待在理想的沟通情境中达致共识,野草莓学运的“先天结构”,已然暗示了会在内耗中进行的命运。然而,几近无架构的“共同参与、集体决策”以及“政治/去政治”的循环式辩论消解了这场运动的动能,却也开启同学们意识到,重新串联各校异议性团体、建构沟通平台,以及积极倡议以政治改革为学生运动导向的重要性。一定意义上,野草莓学运可以视为往后几年以政治改革或政治议题为诉求、串联的学生运动,阶段性的开场。[2]

活动发展 编辑

背景 编辑

中国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于2008年11月3日来台进行第二次江陈会谈为期数天的行程,期间警政单位在各地行使路检、盘查、搜索、管束、物资扣留、驱离或禁止进入、进入住宅、集会游行法上的命令解散,甚至逮捕等国家权力,去对待表达对此次会谈,或向海协会会长陈云林访台表达异议者,被认为是对于基本人权的侵犯。事件引起了部分人权关注人士(例如部分苦劳网成员)对于集会游行法,及警权使用等不合理规定的检讨。[3]

发起与诉求 编辑

 
在行政院示威之学生。

在网络上最先由国立台湾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在其PTT2个人看板发表,和二十多人共同发起此次的静坐运动,并提出以下三项诉求:

依照野草莓运动官方网站的说法,其认为警察不当行为包括:

  • 净空高速公路车道[4]
  • 禁止民众在公共场合举国旗、禁止民众在公共场所说“台湾不是中国的”,及没收人民财物,如旗帜、标语
  • 民众在圆山附近手持DV拍摄,被警方违反行政程序强行带回警局
  • 民众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图样的气球被警方制止
  • 民众骑机车悬挂支持西藏独立的“雪山狮子旗”,被警方制止且强行带回警局
  • 上扬唱片行因播放台语的《恋恋北回线》被大批员警带警棍冲进唱片强制关音乐[5][6][7][8]

上述个案,警方对不构成“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或“有明显而立即的危险”的人使用强制力,过度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或言论自由,已经侵犯宪法行政法等上位法规对于人民基本自由的保障。

行政院前静坐行动 编辑

 
行政院静坐期间之画面。

11月6日,数百名志愿参加的大学生于上午十一时起陆续集结于行政院大门前,以著黑衣、戴口罩方式做为抗议的象征,表达诉求[9]。因行政院为集会游行法所限定禁止申请集会之场所,在静坐期间陆续遭到警方四度举牌勒令解散,参与学生决议不申请集会许可,并主张“集游法违宪”,而活动过程平顺无暴力冲突发生。在活动开始发展之初,便有公民记者的参与和透过 Yahoo! Live英语Yahoo! Live 服务的网络同步转播报导,使关心静坐活动的人士能与抗议现场有所互动[10]

而同一天同时,民主进步党在距离行政院不到400米的立法院周边发起的“围城”行动,由于总统马英九和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的会谈提前开始,而决议提前开始;因此部分媒体将两场活动的报导有意无意地加以附加关系,以先报导民进党群众抗争再报导学生抗争的手法呈现,甚至形容学生的行动为“学生围城”[11],但实际上,此次静坐的成员的诉求对象其实是政府[12],学生们也均不希望和特定政党有所关连,甚至否决民主进步党建议将学生移动到“围城”申请的合法场地之提议[9]

11月7日于早上十一点,行政院秘书长薛香川出面与学生对谈,其一开头即以“政治是一时的”等劝阻语气发言,希望以平和与讨论方式进行检讨,并举美国状况和11月5日晶华酒店的抗争,希望学生两面思考;但由于秘书长薛香川无法满足在场静坐者的诉求,遭到学生的反对声浪,进而造成双方沟通之摩擦。双方对谈没有交集,现场静坐者决定活动继续进行。

在下午四点时,警方四度举牌警告,其后出动保警开始驱离在场静坐之学生、老师、与民众,将静坐参与者架离现场,由于静坐成员来源不一,但是由台大PTT与其分站号召,故警方决定将静坐者载往台大辛亥路校门、台大后门、五分埔等地释放。在驱离的过程中,有数名静坐者受到轻伤,且台大社会系李明璁教授出示验伤单,指控在上警备车之前遭到警察动用私刑导致多处受伤,但警方驳斥有打人行为[13]。于晚间七点之际,警察已将行政院大门门口净空,静坐群众转往自由广场继续静坐[10]

转移地点、增加区域及发展 编辑

有位网络使用者“小海”于11月8日也为此静坐事件写了一首歌曲,表达了对此运动的感受。11月9日,学生透过表决决定以“野草莓”做为运动名称[14]

台北自由广场的静坐行动后,11月8日台南国立成功大学光复校区校门口、11月9日台中市民广场、11月10日新竹国立清华大学海报墙旁也陆续聚集学生以及群众进行静坐的行动。迄11月11日,高雄城市光廊亦已聚集众多的市民国立中山大学正修科技大学国立高雄应用科技大学的学生加入静坐之行列。与台北自由广场相同,其他地区的行动也透过了Yahoo! Live等服务进行串流转播。[15]

静坐活动正碰上期中考,学生也有靠着微弱灯光在现场读书,早上到校考试。在部分静坐的活动现场,不时也会有学者、老师或从事社会运动的相关人士演讲。

11月11日广场上,国民党员刘柏烟老先生在野草莓运动现场自焚抗议,烧伤面积高达80%。[16]

11月19日上午9时许,各社团及群众在立法院前为集会游行法修法请愿,要求立法委员立即修定集游法并监督该案审查进度。由中山南路-济南路-镇江街-青岛东路-中山南路绕行立法院,沿途呼喊“集会游行法违宪,人权变不见”口号,并于10时30分左右在立法院前摆设灵堂,以集会游行法已死为由举办告别式行动剧。经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忠孝东路派出所所长三次举牌,群众约于上午11时35分开始解散,于12时30分人群才散去。其后,人权促进会副会长林佳范被认为是该行动的首谋而被起诉。[17] [18]

游行与解散 编辑

12月7日,野草莓与台湾教授协会、全国教师协会、妇女新知协会等团体发起“1207野给你看”游行,从自由广场出发,经立法院、行政院,并绕行附近道路后回到中山南路,傍晚到凯达格兰大道上演“人权出殡”行动剧,之后举办“感恩晚会”,结束为期一个月的自由广场静坐活动。警方统计游行人数超过一千人。由于游行未依法向辖区警局提出申请,台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四次举牌警告,但未驱离游行群众。事后,核心参与者林智鸿、李立伟、谢昇佑、许仁硕、奉君山等五人依违反集游法函送法办[19],经司改会律师群协助之下,五名被告不起诉处分。

游行诉求为“3日内承诺,不得重演陈云林来台前后发生的严重侵害人权情事”、“成立专责调查委员会调查陈云林来台时的维安争议”、“请立法院本会期完成集游法修正,将许可制改为自愿报备制、取消刑罚规定及禁制区规定、废止警察解散命令权”、“改善台湾日趋恶化的人权环境”及“强化公民教育,鼓励学生走出校园”。[20][21][22]

1211 驱离与再集结 编辑

12月11日,政府驱离于自由广场大约 50 名的学生,同时带走一百多位西藏流亡人士,其后他们重新于自由广场集结[23][24]

野莓之家 编辑

台北野草莓在静坐形式之抗议进行的末期,开始成立他们自己的队部,并称之为“野莓之家”。

影响 编辑

野草莓运动的参与者于运动结束之后,仍然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进而于各地各校成立不同社团。例如林飞帆于成大投入零贰社的组织活动;当时就读清大人社系的魏扬参与了新竹的野草莓活动,而就读建国中学的陈为廷当时亦曾参与台北野草莓,并于一年后考上清大人社系。魏扬、陈为廷与其他清大同学共同成立基进笔记。以上人物皆参与了太阳花学运

官方反应 编辑

 
正在抗议的大学学生

野草莓运动的三个诉求,有两个是针对行政部门,一个是针对立法部门。

11月10日,行政院长刘兆玄对于野草莓学运要求总统马英九及自己道歉的诉求表示,“这种事挺两天就过了。”[25]

11月11日,总统马英九在回应部分诉求时表示:“因为问题不在报备,问题在暴力”[26],这个观点并不被学运主流论述所接受:“暴力行为可用刑法来处罚,不须要只是为了预防可能的暴力,就采行一个限制人民集会权利的集会游行法”。在围城时暴力事件的相连性上,总统马英九与野草莓的立场没有交集。

总统府高层私下劝阻学生放弃“下台、道歉”诉求,若果只谈“修改集游法”,总统马英九愿公开对谈,而学生拒绝这个安排[27]

11月19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就集会游行法进行审理,当天的程序部分就是否要进入实体审查朝野党团发生争议,后来召集委员吴育昇裁定需先于11月27日召开公听会,而将已提案五个多月的国民党立委朱凤芝版本草案搁置不理。[28]

12月4日,行政院通过集会游行法修正草案,许可制改成5日前报备,禁制区改设安全距离,限缩警察命令解散权,将刑罚条例回归至普通刑法,删除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规定[29]。然而野草莓运动批评新制度是“换汤不换药”[30]。这个号称纳入公听会意见版本完全没有将公听会上学者专家们已经有的共识如“小型集会游行不需报备”、“设立集会游行专区”等等意见纳入[31]

警方认为必要全面净空桃园机场原因 编辑

警政署声称接获情资将有千名民众至桃园机场丢鸡蛋抗议中国海协会会长陈云林,警方紧急决定于中国海协会会长陈云林来台时,史无前例全面净空桃园机场,从机场至圆山饭店的道路全面交通管制[32]

质疑与反驳 编辑

质疑集会未经申请诉可 编辑

对于这次集会游行未经申请的情况,在11月7日晚间,学生在自由广场透过投票决定“不申请集会游行”,稍后决定“这是一场实行公民不服从的运动”,大致原因是“希望透过对‘集会游行法’的冲撞、以突显其荒谬性,决策小组表示,在集游法的规范下,警察的执法,是‘球员兼裁判’”[33]

政府方面认为,此次游行未经申请,而应以合法集会申请的方式进行,支持警方进行取缔,国立台湾大学学务处表示仅能确认五、六位台大学生参与其中,台大主任秘书廖咸浩也呼吁学生遵守法律,利用现有管道表达诉求[34]

野草莓在12月13日所发出的一篇论述稿中指出,不申请集会游行,不代表违法,不代表没有集会游行的权利,而仅是法律效果上警方得命令解散而已。

质疑诉求发起人政治观倾向 编辑

在围城时暴力事件的相连性上,野草莓的立场(野草莓认为不相连)也被质疑。

亦有人质疑此次学生运动中所提出的诉求并不中立,于与该学运发起连署的相同平台[35]“台湾连署资源运筹平台”发起反对该学运诉求的网络连署[36]。连署的主要缘由为“静坐的背景是在这次冲突发生后”,“认为责任不能只落在一方,但静坐同学后来诉求的改变,并未把诉求不中立的情形改善”。

11月16日时,有学生发起“小蓝莓快闪学运”至自由广场向野草莓运动呛声,涵盖“反对假中立学运、反对暴民行为与鄙视灌水连署”等诉求[37]

“表儿”乐团同志歧视事件 编辑

11月30日,野草莓于自由广场举办野莓开唱演唱会,表演乐团之一“表儿”乐团在现场直言总统马英九是gay娘炮,引起网友批评。12月1日,野草莓在PTT2官板发表声明回应,未能弭平争议。其后除苦劳网与媒体观察基金会分别刊出读者投书的“真没GUTS──对野莓开唱争议性性言论野莓立场声明之批评”、“没有立场哪来力量”两篇文章之外,在12月14日与20日嗷网络杂志所举办的野草莓座谈中,更引发妇权学者范云、绿党潘翰疆与媒体改革学者管中祥等抨击,后者发言同时被高雄工运人士陈婉娥撰文纪录在“跨越界线,新开始-记高雄野莓座谈”文中。然而野草莓并无后续回应。

司法案件 编辑

司法院释字718号解释:宣告集游法部分条文违宪 编辑

台大社会系助理教授李明璁遭检方认定为首谋并依《集会游行法》起诉,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陈思帆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于2014年3月21日合并其他案件作成释字第718号解释,认定:“集会游行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室外集会、游行应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未排除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条第一项但书与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紧急性集会、游行之申请许可规定,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不符宪法第十四条保障集会自由之意旨,均应自中华民国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宣告集会游行法部分条文违宪。

李明璁获判无罪 编辑

2014年7月15日,台北地院昨判决认为,检方无法证明李明璁是首谋,并援引大法官释字第718号解释,认定这场抗议集会属紧急、偶发事件,无须申请,判李无罪。

林佳范违反集会游行法案 编辑

因11月19日“要求立法委员立即修订集游法、监督该案审查进度”的行动,人权促进会副会长、师大公民教育与活动领导系教授林佳范被检察官依照集会游行法第29条:“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认定为首谋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38]这引起参与行动的群众极大的不满,因此发起了连署自首的行动,声援林佳范及同受起诉的李明璁。[39]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不宜做成简易处刑判决,改依通常审判程序。并于2011年11月30日作成判决,谕知林佳范无罪。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集会游行法主管机关是集会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即台北市中正一分局),但做三次举牌决定的是未经授权的台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东路派出所所长,因此举牌警告及命令解散之处分应属无效。其次是,“首谋”应指于集会现场指挥群众,居于领导地位之人,其对于该集会之聚集与否应有相当影响权始足当之,应与“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之程度有别。在本案的该次集会是前一日在自由广场由绿党、台湾环境行动网、台湾人权促进会人本教育基金会司改会等团体共同讨论决定的,林佳范并无参与该次讨论,现场群众都是自己去参加,并非由被告指挥,也不会听从谁的指挥。林佳范于当日宣布解散后,仍有群众聚集未离去,甚至有绕行立法院活动,可得知群众并非林佳范所动员,亦未听从其指挥。并且该次活动虽未申请,但是基于集游法修法具有时效性而来不及申请,且过程平和,并没有违反集会游行法之故意。因此,最终地方法院宣判林佳范无罪。[40]

2011年12月8日,检察官上诉到台湾高等法院。台湾高等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成判决,法院认为集会游行法根据释字445号解释为合宪;但现场指挥官之警告及命令解散处分,未获主管机关授权,且未有足够证据认定被告为首谋,因此驳回检察官之上诉。[41][42]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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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