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政府
大韩民国政府(韩语:대한민국 정부/大韓民國政府),通称韩国政府,是大韩民国的国家机构的统称,大韩民国政府实行基于民主共和制的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以单一制存在,共包涵立法、行政、司法三个体系。大韩民国政府根据大韩民国宪法设立,宪法自1948年韩国建立以来经过多次修改,但一直保有相对独立的总统制或单一元首负责制度。大韩民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为实际上的政府首脑,大韩民国国务总理与各部委负责人组成中央政府。政府中的行政与立法分支一般以施行国家权力为主,部分部委有地方性职能,而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则处于半自治与行政立法独立的关系,司法分支则同时跨越地方与中央,为独立架构[1]。
大韩民国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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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体 | 总统制 |
宪法 | 大韩民国宪法 |
组成日期 | 1948年8月15日 |
国家元首 | |
韩国总统(大统领) | |
现任 | 崔相穆(代理) |
立法机关 | |
韩国国会 | |
类型 | 一院制 |
议事场所 | 国会议事堂 |
国会议长 | 禹元植 |
行政机关 | |
韩国国务会议 | |
现届 | 代理政府 |
首长 | 国务总理:崔相穆 |
总部 | |
阁员 | 18 |
司法机关 | |
大法院 | |
首席法官 | 曹喜大 |
地址 | 首尔特别市瑞草区 |
大韩民国政府 | |
谚文 | 대한민국 정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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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 | 大韓民國 政府 |
文观部式 | Daehanminguk Jeongbu |
马-赖式 | Taehanmin’guk Chŏngbu |
由于韩国政府以三权分立制度为核心,韩国宪法法院法官部分由行政机关任命,余下部分由立法机关任命。与之相对,当立法机关通过弹劾决议时,该决议将送交司法机关进行核准并做出最终决定。然而,在韩国历史上真正实行三权分立的时期仅在当代,自1948年至1997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韩国政府一直处于专制或军人独裁的状态,前后分别经历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焕等独裁者;在此期间,韩国公民自由,尤其是言论同结社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反对政权者常常遭到酷刑、监禁及处决[2]。
政府构成
编辑总统
编辑大韩民国政府由大韩民国总统领导,总统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总统为国家元首、国务会议议长及武装部队最高司令官,具有在和平时期的军事行动指挥权,法定上具有宣战权,亦可向国会提交立法提案行使。总统拥有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戒严令的权利。立法层面上,总统可以否决法案并将其退回国会,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总统无权解散韩国国会,该制度因第一、第三和第四共和国专制政府的经验所设立。
国务总理
编辑国务总理与总统秘书室协助总统履行其职责,总理由总统提名并由国会批准认命,并有权建议认命或罢免内阁阁僚。总理机构协助总理履行职责,其机构设有国务调整室(국무조정실/國務調整室)与总理办公室(국무총리비서실/國務總理秘書室)等组成,前者由内阁级部长领导,后者则由副部长级事务官领导。在总统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总理将接管总统权力并统领国家,直至总统恢复其履行职责之能力或新总统就职为止。
政府部门
编辑韩国目前共有18个部委,部长皆有总统任命并向总统报告,其中一些部门设有附属机构,同时向总理和附属部委部长报告。每个附属机构由一名副部长级专员领导,大检察厅由一名检察总长领导。企划财政部与教育部部长依法自动成为副总理。如若总统不能履行其职责,且总理不能担任总统职务时,以下列表内的部长按顺位依次继承总统职务,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仅有总理和17名部长可以代理总统职务。此外如若总理不能履行其职责,则有副总理代行,如果总理和副总理同时失去履职能力,则总统需要在17为部长中选择一位就任。韩国国税厅厅长在法律上是副部级官员,由于国税厅的重要性,习惯上视同部级官员。 例如,机关副专员参加其他机关派驻专员的会议,机关专员参加部长级官员召集的会议。
参考文献
编辑- ^ What Type Of Government Does South Korea Have?. WorldAtlas. 28 March 2019 [2020-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2) (英语).
- ^ Park, Chong-Min. Authoritarian Rule in South Korea: Political Support and Governmental Performance. Asian Survey. 1 August 1991, 31 (8): 743–761 [7 December 2021]. JSTOR 2645227. doi:10.2307/26452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