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权

永久居留於香港的權利

香港居留权(英语: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又称居港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是指在香港永久居留的权利英语Right of abode。“居港权”一词最先见于《中英联合声明》,并于1987年7月1日纳入为香港法律的名词,前身是香港入境权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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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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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为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其中第十四段就居港权作出说明如下: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载明此项权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当地出生的未满二十一岁的子女;
  • 以及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其他人。

《香港基本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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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基本法》)的定义,以下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 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 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主权移交前《香港法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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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入境条例》附表1内所指明以下人士(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权[1]

  1. 纯粹为华人血统或带有华人血统并曾在任何时间至少连续7年通常居于香港的人。
  2. 英国属土公民且 ——
    1. 属《1986年香港(英国国籍)令》第2条所指明与香港有关连的界别或种类的人;或
    2. 凭借与《1981年英国国籍法》附表6所述的英国属土(香港以外)的关连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并曾与(a)分节所指明的人结婚的人。
  3. 英联邦公民并在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凭借当时有效的第8(1)(a)条享有香港入境权的人。

第8(1)(a)条在当时指香港本土人英语Belonger status(英语:Hong Kong belonger)拥有香港入境权,香港本土人指:在紧接1983年1月1日之前——

  1. 在香港出生的英籍人士;
  2. 凭在香港入籍而成为英籍人士的人;
  3. 根据《1948年英国国籍法英语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48》第7(2)条在香港登记而成为英籍人士的人;
  4. 与上述(i)、(ii)或(iii)节所述的人结婚或曾与其结婚的英籍人士,或属上述(i)、(ii)或(iii)节所述的人的子女的英籍人士;

《香港法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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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规定,享有香港居留权即具有以下权利[2]

  • 在香港入境;
  • 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
  • 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
  • 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同时,第2AA条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只可以持有以下文件才算确立及有效[2]

  • 发予他的有效旅行证件,和同样是发予他并且附贴于该旅行证件上的有效居留权证明书;
  • 发予他的有效特区护照;或
  • 发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在实际施行上,特区政府会在确定合符居港权法定条件后,立即在外国(含台湾澳门)旅行证件上附贴居留权证明书,但对于中国籍人士(不含台湾和澳门),居留权证明书只会附贴于单程证,其他旅行证件一律不受理。

丧失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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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会在特定情况下丧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丧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仍可按照法例自动保留香港入境权[3]

主权移交起,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即可能丧失香港居留权[3]。非中国籍,非通常居于香港连续7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也非前半句人士在香港所生未满21岁的其父或母已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子女,而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即可能丧失香港居留权[3]

居留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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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英国所生子女的居留权情况认定表
情形 子女出生时父母情况 子女是否
具有中国国籍
子女是否
具有香港居留权
子女国籍状态
一方 另一方
1   
出生在香港或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Y
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Y
具有香港居留权
 
中国公民
2   
出生在香港或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出生在香港以外且
并未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Y
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Y
具有香港居留权
 
中国公民
3   
出生在香港以外且
并未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出生在香港以外且
并未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Y
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N
不具有香港居留权
 
中国公民
4   
出生在香港以外且
并未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非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Y
自动获得中国国籍
 N
不具有香港居留权
 
中国公民
5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同时具有
  英国永久居留权
 N
不获得中国国籍
 N
不具有香港居留权
 
英国公民
6   
出生在香港或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英国公民
 Y
存在国籍冲突
 Y
具有香港居留权
   
同时成为中国公民英国公民
法律层面上构成双重国籍,故国籍冲突
7   
出生在香港以外且
并未
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七年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不具有英国永久居留权

 
英国公民
 Y
存在国籍冲突
 N
不具有香港居留权
   
同时成为中国公民英国公民
法律层面上构成双重国籍,故国籍冲突
8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同时具有
  英国永久居留权
 
英国公民
 N
不获得中国国籍
 N
不具有香港居留权
 
英国公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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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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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115章 《入境條例》[30/06/1997] Cap. 115 IMMIGRATION ORDINANCE [30/06/1997]. 1997-06-30. 
  2. ^ 2.0 2.1 第115章 《入境條例》 Cap. 115 IMMIGRATION ORDINANCE. 2021-08-01. 
  3. ^ 3.0 3.1 3.2 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Loss of Hong Kong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入境事务处. [2023-0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19)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