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秒钟

Jimmy-bot在话题“关于严歌苓被审查与《一秒钟》公映等之关联”中的最新留言: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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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早于2018年既已出现对原著者之审查迹象,至2019年左右以降为明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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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In the fall of 2018, a literary adviser to Mr. Zhang told Ms. Yan over WeChat, a Chinese messaging platform, that “One Second” could not credit “The Criminal Lu Yanshi,” according to screenshots of their correspondence that Ms. Yan’s husband provided to The Times.

RFA较近发布之原著人公开讯息亦应为反映回其一贯所述之情况,而于作品实际放映之连贯上所谓技术原因妨碍、亦明显不再适为合理,既已采编版本被该案留言时之主采编认为审查问题与原著人关联顺位有不合而回退,如对比在细节上原著者及可信纳第三方来源等对有关作品被审查之因素关联表述,未尽非常严谨,依据既有资料本地采编如有所顺位联系问题,相信亦不妨碍其他有意协作之使用者等可利用已有公开记录,继续审视与修正。--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29日 (六) 10:46 (UTC)回复

关于严歌苓被审查与《一秒钟》公映等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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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扰,有关采编问题可简短见talk:一秒钟,与主编者如沐西风阁下交互之未能推进共议——是以基于《一秒钟》之原著人严歌苓,既已参考第三方发布之12,既有来源既可反映有关之作品公映问题与原著人因素高度关联,而是以主编者认定个人采编版本之关联顺位不合而回退,但鉴技术问题之留存表述比照对应资料,认为应为原创说法与既有资料所述之情况不符,而见2016年中国大陆电影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清晰列明相关许可制度含限制被管辖作品之参展、放映等,与既有资料之政府“发行许可”之妨碍因素关联。

基于共议之规程,与主编者交互时是提出依据既有资料重新编修细节顺位,并避免以技术问题之原创说法展示相关内容。但主编者由始至终,未有回应相应共议需要,亦直接拒绝采纳任何提供资料,而直接以采编时第一版本之可能存有问题反复诉诸,似乎未能适当达成对话。

考虑相应惯常、规例及先例等,姑且在此留案,寻求可行商议及可达成适按既有资料关联等继续修整个案之法。--约克客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09:09 (UTC)回复

个人认为如沐西风君在编辑摘要说得很清楚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0月31日 (一) 07:5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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