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人大释法 (香港)

神秘悟饭在话题“#第六次(2022)章节偏颇”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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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目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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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自Wikipedia:新条目推荐/候选~(最后修订
~移动完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7年6月24日 (日) 01:17 (UTC)回复

“人大释法”不应重定向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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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能,多年来对刑法、民法等许多大陆的法律作出过无数次的解释。有关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只占很小的比例。应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条目,阐述这项职能,以及相关历史。对港、澳的基本法解释作为分条目。--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十步杀一人 低头思故乡 2011年12月12日 (一) 05:10 (UTC)回复

传闻中的第五次基本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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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并没有直接、确实的新闻报道。 把四次改成五次,会不会给人钦定的感觉? --Flycici留言2016年11月4日 (五) 06:06 (UTC)回复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 从1997年香港回归至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共进行了几次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条目由D981讨论 | 贡献)提名,其作者非一人主编或主编者非注册用户,属于“法律”类型,提名于2016年11月8日 11:28 (UTC)。
    • (-)反对:整篇条目对五次释法的叙述只是官方的说法,缺乏了历次释法的争议(起码第一、二、五次释法有);对反对声音只是轻描淡写,甚至把香港法律界人士对释法这个程序的批评和对第五次释法的批评混为一谈,铺排不当。--春卷柯南欢迎参加协作计划 ( ) 2016年11月8日 (二) 12:09 (UTC)回复
      • (:)回应
      • 节选:“在此次事件中,特区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求人大释法,绕过了法院,涉嫌违反基本法,引起了社会极大争议;而且因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解释法律是法院独有权力,此举被批评为特区政府以行政干预司法、破坏香港司法独立、对法治缺乏尊重。维基解密披露的美国外交电文指出,于第一次释法后,终审法院五名常任法官曾考虑集体辞职抗议,但因忧虑新委任的法官可能能力不足或缺乏独立性而没有实行[6]。”
      • 节选:“香港民主派及法律界人士认为,只可由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由行政会议等非司法机构的的提请均属违宪(前三次释法分别由香港行政机关、人大常委和署理行政长官提请)。”
      • ——上面两段话,你看到了吗?在投反对票之前,好歹要读一下条目,“免得令人笑话”。另外你还认为,“反对声音只是轻描淡写”,可能是你选择性失明吧。我早猜到有人会以这个理由反对,所以条目中反对派的观点篇幅实际上要多过支持派。我还特意给反对派配图,支持观点尚没这个待遇。你要求不要太过分了。讲民主也要守法,不该滥用手中的权利--D981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3:10 (UTC)回复
        • 这些我都看过,也早知道我提出反对意见就会遇到楼主这样的反应——“我还特意给反对派配图,支持观点尚没这个待遇。”这个解释不合理,因为实际上反对派示威的图片要比当权派示威的图片更容易拿到。DYK不要求条目要有插图。还有一个问题是条目的写法不合理,对第一次释法的批评(第一章末)放在对第一次释法的叙述,对第五次释法的批评却放在对释法的批评(第六章“批评”一段的第二节),实际上对释法程序本身的批评论点还是比较少,翻查文献网站,反对释法的其他论点还是有的。虽则我不是要求批评那里和官方的说明有均等的篇幅。
        • 此外,上面提到第一点,看清楚一点,部分内容和对释法程序本身的批评是重复的。
        • 既然这个理由你不同意,要找个更强的反对理由也不是没有:上面这一点的参考来源覆盖不了这一点的大部分内容(虽然我有说过一段里面的参考来源覆盖不了整段我还可以放过)。还有,参考格式不规范。此外,我不是为反对而反对。--春卷柯南欢迎参加协作计划 ( ) 2016年11月8日 (二) 14:00 (UTC)回复
          • 如果你看到了上面条目中节选出的话,却仍然说“缺乏了历次释法的争议”,就是睁眼说瞎话了。你说,“既然这个理由你不同意,要找个更强的反对理由也不是没有”——呵呵,如果你想投反对票,当然能找出很多理由。这个条目又不是完美条目。你说“不是为反对而反对。”呵呵,有人说“我要真普选,不是要独立”呢。--D981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4:26 (UTC)回复
            • 七分说事三分讥嘲是需要功夫的,不要看到我做得到你就东施效颦。而且七分说事三分讥嘲也只对你这种治学为人都欠火候的才有用。你拿来对别人用只是自取其辱。 --犬风船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4:36 (UTC)回复
            • 争议那边算是我看漏了,但是你也不需要这样得理不饶人。我提反对意见固然是令提升条目的水平,并无不妥,只是这次我倒头来还要被人抓把柄而已。此外“我要真普选”和争取港独并不是一回事,当时喊“我要真普选”的人虽然是冲击了831框架,但是他们的本意是在体制内改革,和独立不是一回事。独立是要彻底推翻特别行政区的体制,独立建国。不理解就不要乱举例。我口技欠佳,但是我并不是省油的灯。--春卷柯南欢迎参加协作计划 ( ) 2016年11月8日 (二) 14:40 (UTC)回复
    • (-)反对:各释法案件皆有独立条目,且有香港违宪审查案件列表,已无独立存在条目的需要,相关内容简化后(±)合并香港违宪审查案件列表即可。-- Marcus Hsu  ✉  2016年11月8日 (二) 14:19 (UTC)回复
    • (-)反对:……照抄。对数次释法的陈述与这个来源的内容过于雷同。例如第二次释法的章节,非常明显只改动了细微处的字句以规避“全盘复制”。人大启动释法程序 彻底碾碎“港独”分子议员梦. 亚太日报. 香港下午茶. 2016-11-05 [2016-11-08].  --犬风船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4:25 (UTC)回复
      • (~)补充:根据D981的说法,是维基百科条目在先,来源在后。这件事不就更可笑了么。条目成了自己的来源。 --犬风船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5:27 (UTC)回复
        • 求你不要在这里丢人现眼了。好好学习一下维基相关的规定,才来发言,“免得叫人笑话”。--D981留言) 2016年11月8日 (二) 15:43 (UTC)--D981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5:48 (UTC)回复
          • (-)反对:应你要求查了一下条目历史,果然是你加入的内容雷同的来源。不要照抄来源我说你多少次了,这次倒好,用了照抄维基百科的来源。还有比这个更无效的来源吗? --犬风船留言2016年11月9日 (三) 01:50 (UTC)回复
            • 你终于听我的话,去查条目历史了。你早该这么做了。你不要“自以为是”,“自恋也要有限度”。你看看你说的这些话:“条目有问题就是有问题,你听说过评审一个条目要评审条目历史的吗?”“当前版本有雷同问题我为什么要查历史?”“像你这么听不懂人说话的真是头一次见。”“至于我说你人差,也是基于审慎的观察的出来的结论,我是个工程师,并不做本质判断,如果推测二十次,二十次都中,简单的说我觉得你这个人差。”——回头看你的自己的发言,你是不是应该觉着有一丝丝的羞愧?如果是,请你把你这些错误的或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划掉,我们还可以继续讨论条目。很明显,你指控维基百科抄袭该来源是不成立的。如果要讨论这个来源是不是可靠来源,需要另起一段。--D981留言2016年11月9日 (三) 08:09 (UTC)回复
      • 无知。--D981留言2016年11月8日 (二) 14:30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含有互煮内容且与讨论无关,已由星耀晨曦(留言)于2016年11月9日 (三) 00:38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注意请对事不对人。——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1月10日 (四) 00:42 (UTC)回复

    • 我两周前也对事不对人,请问情况有所好转吗?如果你有好办法也请建议。我已经失望了,如果大家宁可端着架子装斯文人也不愿意做点什么的话,我不介意暂时离开这个地方,令游戏维基百科的人出人头地。毕竟中文维基百科变成一个笑话大全和我也没有什么关系,我原本也以看英文和日文版为主。 --犬风船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00:44 (UTC)回复
      • I know this is invalid because this is Chinese Wikipeadia. It's OK if this is deleted or ignored. I use English just to keep myself decent. And if only you have looked at his edits and his interactions in DYK, you should feel something. If you don't care, I don't care. Why should I maintain a place where is not home to me? See you all next year. --106.130.42.113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01:26 (UTC)回复
      • I wish we could be constructive and productive. Political correctness is incorrect. You have to solve problems instead of respecting problematic people and pretending everything is fixed. Team rules are only valid for people on the team, not for any random people. Wikipedia is a project. Don't make it a waste of money which is donated. Think of it. It's not a leisure game. --106.130.42.113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02:01 (UTC)回复
        • (:)回应一个好方法:别人在“对人”的时候,不要理他,而不是以“对人”来还击,互相“对人”的话这个讨论是没有好的结果的。如果别人的“对人”涉及人身攻击可以先警告(但不要做出其它讽刺行为),如果无效可以报至WP:VIP。——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1月10日 (四) 02:12 (UTC)回复
          • I understand what you say but I think it is WRONG. So I leave. Enjoy and pretend you have a team. --106.130.42.113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02:27 (UTC)回复
            • All right.  囧rz……实践出真相。——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1月10日 (四) 10:15 (UTC)回复
              • It's about feelings. You might be OK but I have been outraged for over 2 weeks. I can't stand staying here looking at this stupid piece of shit. If it doesn't get stopped, I'm stopped. This is not a game for me. Maybe next year I will contribute again, but I may not go for DYKC anymore. Good for you and farewell. --106.130.54.3(b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11:05 (UTC)回复
                • 你来维基的初心是什么?在DYK发言、投票的目的又是什么?也许你太年轻,控制不了你的情绪,一时冲动,所以离开。没关系,待你心情平复之后,还可以再回来。我这不是挽留你,仅仅是作为过来人给你一点点建议。--D981留言2016年11月10日 (四) 12:43 (UTC)回复
                  • 我的初心,关你屁事。维基百科没给我一分钱,我是来做志愿者的。当我发现中文维基百科不值得我花时间的时候,我就不做贡献了呗。我暂离维基百科是因为我发现这个地方太脆弱了,你显而易见地做了将近一个月的破坏,还能若无其事并且越发自信。我对整个中文维基百科的环境已经不信任了。正因为你的行为没有得到处置,只好处置我自己。也许明年我不会来DYK,也许明年我会仿效您,在这里搞破坏。 --106.130.58.117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0:39 (UTC)回复
                    • 这个不算破坏,顶多是编辑争议,再顶多就是扰乱。——星耀晨曦留言|欢迎参与升级授权协议的讨论2016年11月11日 (五) 01:53 (UTC)回复
                      • 你说得对。正因为你说得对我才要离开。因为你的判断不是你个人的意志,是中文维基百科的选择。我对中文维基百科维持条目质量的效率不满。我知道大家都是志愿者,所以不会像一般的项目一样设立具体明确的目标并对问题和风险做及时清晰的处理。这是我改变不了的。但我并非没有别的选择。我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都有价值,当我觉得不值的时候我可以选择做别的事情。也许什么时候想来消遣了就来消遣一下。因为这里没有值得我加入的团队。也许我后边还会继续参与条目编辑,但我在考虑的是要不要拒绝一切中文维基百科的荣誉。I am a team player but there is not a team for me. --106.130.58.117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3:42 (UTC)回复
                      • 抱歉插队了,手机编辑不方便请容忍一下。我当然知道什么是就事论事,什么是说人。我也知道出于政治正确我们不可以说人有问题,也许因为有的人被说了有问题之后就更加不愿意改正了。在这一点上我就无法认同。任何一个组织都要有共识,在有共识至少需要确定的一点是大家所追求的是否一致,而不是假装大家都是体面人并开心地免费使用维基百科的服务器。在具有共识这一点上,中文维基百科还不如参与者差异性最大的英文维基百科。这里没有一个适合我的共同体,所以我选择不合作。今后你们愿意如何褒贬,愿意如何做是你们的事,我也不会在任何地方寻求共识。反正只要不触犯规矩就好嘛。 --106.130.58.117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4:03 (UTC)回复
                      • 过阵子等我这个工作交接期过完,我也要开始忙了,也要再度脱离维基。DYKC又要恢复平静,大家又可以开开心心、和和气气地互相盖章了。-- Marcus Hsu  ✉  2016年11月11日 (五) 02:45 (UTC)回复
                        • 说到盖章,其实我也准备明年洗心革面做一个乐于给支持票的有建设性的维基人。反正任何人都不可以以不负责任来恶意推定我。连批评我能力不足都不可以。大不了我可以说我听不懂嘛。但是我态度会足够的谦恭,我会把每一个人都夸奖成圣人的。大家都是体面人嘛。哈哈哈。 --106.130.58.117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4:09 (UTC)回复
    • 到时候评选被存档的时候这个讨论页的长度就因为上面这些论理(有些纯粹和条目本身无关)要和条目的长度有的一拼了。--№.N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5:12 (UTC)回复
    • (-)反对,这种一党独裁殖民政权的样板戏与具正当法律程序司法独立权力分立制度之自由民主制国家的解释宪法与法律完全不同,让一群既非全国、亦不代表人民的垃圾单位里根本没学过法律的独裁者来宣称“解释法律”实在是欺骗世人的荒唐可笑之事。应该告诉大家世界200个国家中有几个是这样挂羊头卖狗肉搞自演自给分的党棍玩法。--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1月12日 (六) 04:05 (UTC)回复
      ↑该投票无效,原因:C:投票理由须涉及投票条目或对应参与评选的问题。
    • (+)支持,抵消User:Wildcursive的无理由反对票。--Fxqf留言2016年11月13日 (日) 14:13 (UTC)回复
      ↑该投票无效,原因:C:投票理由须涉及投票条目或对应参与评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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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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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6日 (日) 09:39 (UTC)回复

关于我删除的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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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部分人士”没说是谁,我删除了。A635683851留言2019年10月16日 (三) 03:44 (UTC)回复

建议改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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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基本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法律”:同Talk: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Gohan 2022年12月31日 (六) 08:50 (UTC)回复

(!)意见:认同应该改名,但《香港国安法》更确切是在香港实行的中国全国性法律,且改成“解释香港法律”也容易和解释香港本地法律混淆。如果改成“人大释法(香港)”会否好一些? --MyronRance留言2023年1月2日 (一) 01:32 (UTC)回复
的确更好——无论全国性法律是否仅限于名义。但注意在括号前加入一个空格。--Gohan 2023年1月2日 (一) 03:45 (UTC)回复
讨论已满七日,达成一致共识,移动到人大释法 (香港) 完成。--Gohan 2023年1月8日 (日) 01:55 (UTC)回复

#第六次(2022)章节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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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引述中国大陆官员、人大常委和特首李家超之言,且基本重复同一意思,翻来复折,啰嗦冗余。缺乏香港本地建制派、民主派人士、无党派法律界人士以及海外的建言。例如被称为中共护法的前律政司梁爱诗的反对意见亦无提及。

更有甚者,未说明国安法第14及47条与聘请海外律师如何相关,名为释法的条目完全不说明释法内容。

此外,Main连接至黎智英,但释法议题与其本人无关。 --Gohan 2023年1月9日 (一) 04:07 (UTC)回复

User:神秘悟饭:本人加入了其他评论,如果阁下认为章节已经足够中立的话可以移除中立性有争议模板。若仍有疑虑,欢迎提出。--PastorPsy326留言2023年12月3日 (日) 02:00 (UTC)回复
第一、二段所述问题仍然存在。另外,第14及47条如何与海外律师挂钩欠缺解释。法理内部的论述与法律外部的铺陈不成比例,当事方价值评判篇幅失衡。李家超抑或夏宝龙提请,令人迷惑。--— Gohan 2023年12月4日 (一) 03:36 (UTC)回复

消歧义表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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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ser:神秘悟饭的版本:

本页不包括针对澳门的人大释法,甚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作“人大”的机构或人物的法律解释(包括针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解释

2、本人(和平建国)的版本:

本页介绍关于香港基本法国安法的法律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立法解释,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

在下认为user:神秘悟饭的版本不妥。理由如下:

  1. 在这个消歧义表述中,应该说本页“包括什么”,不要列举本页“不包括什么”。
  2. 而且user:神秘悟饭不知道,人大释法 (香港)不仅不包括澳门、大陆相关的立法解释,也不包括国籍法在香港实施情况的法律解释。如果将不包括什么一一列举,就太累赘了。
  3. user:神秘悟饭的表述甚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作“人大”的机构或人物的法律解释,让人费解。因为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没有什么条目提到有甚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作“人大”的机构或人物的法律解释

综上,建议采用第二个版本。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27 (UTC)回复

请勿断章取义。
我的版本结合模板是:人大释法”重定向至此。本页不包括针对澳门的人大释法,甚或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作“人大”的机构或人物的法律解释(包括针对中国大陆的法律解释)。
您的版本结合模板是:人大释法”重定向至此。本页介绍关于香港基本法国安法的法律解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立法解释,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
在标题为“人大释法 (香港)”的条目下孰优孰劣,一目了然。“人大释法 (香港)”当然是关于香港的人大释法,无需多言。但因“人大释法”重新导向至此(WP:D消歧义维基百科指消除由于“一词多义”所引起的歧义),才需要对“人大释法”消歧义。针对澳门有“人大释法”之称,故值得一提;针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则无“人大释法”之称,地位平等,针对中国大陆的括注已属对其宽宏大量、抬高一等,本应地位平等不加括注。您的版本地域中心十分严重。至于解释国籍法,若属于主流信源认定的人大释法,自然属于本条目范围,无需多言(或对此强调基本法及国安法);若不属于主流信源认定的人大释法,自然与“人大释法”消歧义无关,更无需多言。--—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3:4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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