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无锡蛋糕店被控性侵事件

Jimmy-bot在话题““警方通报”有版权吗”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警方通报”有版权吗

无锡蛋糕店性侵事件首个版本,大幅摘录了警方通报这一一手来源[1]。如果侵权将需要删除版本。也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豁免的“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机构发布的哪些通知属于,哪些不属于,是否有简明的标准。--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19日 (三) 20:27 (UTC)

广义的著作权判定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简明”的标准。本话题所涉的警方通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的执法公开这一工作范畴,归入“行政性质的文件”而不必担心著作权,应该不会有太多疑问。--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19日 (三) 21:09 (UTC)
我觉得原则上没有著作权。不论是按照行政性质文件,还是单纯事实消息的角度来看。但是很明显把条目变成官方通报存档处事有问题的。--MilkyDefer 2023年7月20日 (四) 03:33 (UTC)
其实个人认为这个条目从命名自体就有问题,在没有确实的事实前,用“性侵事件”恐怕不是客观的命名。--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0日 (四) 06:14 (UTC)
同感,但我没有好想法。--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7:21 (UTC)
我觉得目前最多只能是“无锡蛋糕店被控性侵事件”或者“无锡蛋糕店性侵争议事件”,它并不是最好的方案,但肯定比现有这种定性式的条目名称强得多。做一个或许不当的类比,连炎亚纶这种部分认账的都只是被冠名为性指控,现在起码有一个行政文书背书,不管旁观者是否说相信这个文书,至少目前它还起码不是一个定性式的事情。不知道阁下以为如何。--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9:09 (UTC)
前者较好。--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9:32 (UTC)
那么是可以直接移动还是需要发起移动请求?抱歉我对于这部分的规程不是太熟悉。--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09:39 (UTC)
直接移动就好,无需特殊操作且移动没有争议无需移动请求。--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10:06 (UTC)
OK,感谢指点--银色雪莉留言2023年7月21日 (五) 10:28 (UTC)
伯恩公约第2条规定,将立法、行政及司法性质等公务文书是否应予保护,列为各会员国国内法自行处理的议题,并未强制应使此等文书受著作权法保护。目前多数国家的立法,是将公务员职务上所拟的各种公告、文告、讲稿、新闻稿或其他文书,排除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享有著作人格权或著作财产权。警方通报属公文书的一种,不享有著作权。--Hibiscus105留言2023年7月29日 (六) 07:3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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