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封禁申请/草案/上诉

议程

请参与:(

全部讨论完成。


编辑

承达师君留言,开此专页讨论议题九:“是否容许双方上诉?”讨论议题包括:

  • 可上诉理由(如不服禁期)
  • 上诉程序
  • 是否准许不断上诉?
  • 如果不许,又何设限制以免被滥用程序。

请大家发表意见。-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7:37 (UTC)[回复]

讨论区

编辑

为方便讨论,与各子议题有关的讨论,请至各子分段;与大议题有关之讨论,则请置于首个子议题之前。 请至#第一次综合整理参与讨论。-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3:59 (UTC)[回复]

上诉理由

编辑
(+)赞成项。“质疑封禁”也可以是,但“质疑封禁理由”应该具体一些如何质疑。-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20 (UTC)[回复]
(+)赞成最好允许几个有威望的人作证,还有认错减刑。

--Randy留言2012年3月27日 (二) 10:33 (UTC)[回复]

“有威望的人”指...-HW 抗议SOPA 2012年3月27日 (二) 12:45 (UTC)[回复]
  • 假设:
    • 我认为封禁理由不成立
    • 我认为封禁理由(方针)有问题
    • 裁决者与我有仇
    • 封禁期太长了
  • 另外,我只是举例,不代表我支持卍田卐 努纳武特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3日 (二) 08:25 (UTC)[回复]
    • 我认为:
      • 不清楚规则 <-- 这绝对不是上诉的理由……再说封禁前都有警告的
      • 账号遭盗用 <-- 可能被滥用……但是应该可以作为理由
      • 质疑封禁理据、期限 <-- 这个可以作为理由
      • 裁决者与我有仇 <-- 这个可以作为理由
--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39 (UTC)[回复]
不恰当用户名、广告用户名封禁前无警告。我认为他们有权提出一个合乎要求的用户名,之后由行政员更改用户名同时解封。至于账号遭盗用,Special:用户登录不是已经说好了“如果您的密码已经泄露出去,除非您有足够的资料能够证明该账号确实属于您,否则将有可能会被永久封锁。”吗?我修改意见,认为不合理。-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2:25 (UTC)[回复]
( ✓ )同意首项。没有警告,申请封禁时就已经被驳回;(&)建议新增:傀儡务必要透过CU确认,不可只单看用户贡献(此可避免上诉程序)。-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5:35 (UTC)[回复]
元维基一只鸭子就弹回来的了啊。卍田卐 马其顿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4日 (三) 07:12 (UTC)[回复]
那么去元维基说明,这是中文方针的要求-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7:38 (UTC)[回复]

那么像之前某用户被禁之情况,用户X被禁,声称不再犯,可否上诉/求情?-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33 (UTC)[回复]

务必处理。--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36 (UTC)[回复]
但同时,管理员是否仍可以有条件解封?(如再犯,即禁)-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38 (UTC)[回复]
未尝不可,不过好像最好要定下期限。即多久内不可再犯,此后就要启动新一轮程序。好像会好点。--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42 (UTC)[回复]

好。另外,如用户被禁超过一定时间,或封禁原因是因为账号遭盗用,其所持有的权限(巡查、回退等)是否应该被移除?-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45 (UTC)[回复]

看是什么原因封禁,比如被S14/S15之类的IP封禁影响到的话不需要移除权限。但是如果是其他封禁的话,屡犯的、严重的(比如半年内一共有3个月或4个月在封禁期,时间讨论决定)权限要移除,否则的话可以保留。另外如果元维基CU一只鸭子弹回来的话应该可以以贡献记录为理由封禁--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0:53 (UTC)[回复]
如果是用户上诉的话和元维基讲清楚状况,让他们CU一下。平常的傀儡封禁,提到元维基一只鸭子弹回来的话,就不需要进一步CU了。--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0:56 (UTC)[回复]
(+)支持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05:33 (UTC)[回复]

大家别忘《解除权限申请》是会处理被封禁获权者的复核,照之而行便是了,毋须再定什么了。--J.Wong 2012年1月6日 (五) 13:47 (UTC)[回复]

上诉程序

编辑

参考英语AFD式,为每位被封禁者创立一个子页面,只容许该次封禁者、该次被封禁者、该次核禁员及该次裁决者留言。其它有意见者需在WP:VP讨论。卍田卐 努纳武特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3日 (二) 08:06 (UTC)[回复]

WP:VP我认为不是用来讨论封禁的,尤其目前VP已经饱和。-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21 (UTC)[回复]
难道容许其它人参与裁决(者之间之讨论)?难道不容许其它人发表意见?卍田卐 努纳武特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3日 (二) 08:36 (UTC)[回复]

个人认为如下:(被封者上诉)

  1. 有关封禁被执行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并说明执行封禁的用户(快速封禁为管理员用户名,审批封禁则为裁决小组所有成员及执行初禁的管理员)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
  4. 作出结论
    同时,设立记分制,所有记分三个月内有效。当有关裁决员/管理员执行之封禁被上诉推翻时而且并非为合理封禁(由推翻小组决定),则即时记3分,同时累积满10分,得发警告一次,并禁止在7天内处理“封禁申请”事宜。同时累积满15分,得提出管理员解任提案/立即撤销裁决者权限(撤权后3个月后方得申请)。
  5. 未被解封 => 用户不服,再次上诉 或 执行解封
  6. 再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
  7. 作出结论
    如被解封,则无需再为执行封禁的裁决小组记分,而只为首次上诉审核小组记分。
  8. 未被解封 => 用户不服,再次上诉 或 执行解封
  9. 再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
  10. 作出结论,并将之公示3天
  11. 3天内,如无任何反对,即时执行;如有反对超过2人(3人或以上),得展开7日投票,投票在“专页”进行。投票期后,不论票数,以较高票数者为结论。
  12. 执行结论。如再未被解封,即时禁止使用用户讨论页上诉,并同时阻止使用电邮渠道(不包括邮件列表)。如被解封,则需为第二次上诉审批小组记分,并立为案例(参考程序十)。

有关上诉限制,见下段。-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13 (UTC)[回复]

至于裁决者上诉,认为可以是在用户讨论页上诉,之后用户自行有权辩解一天,再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如果上诉失败,则记5分,限额都是三次,程序如用户上诉一样。-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22 (UTC)[回复]

公示:何人可投票?公示后:何人可投票?上诉只许三次,三次后公示?卍田卐 努纳武特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3日 (二) 08:36 (UTC)[回复]

  • 我觉得程序10中反对/投票人的资格应该是:
    • 在此用户被初禁前就是自动确认用户,且未被禁。
  • 上诉次数最多5次,第2次和之后上诉被禁者可以要求公示,公示未被解封就不得继续上诉。--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48 (UTC)[回复]
  • 首先,本人认为卍田卐君所提议值予重视,并立专页名曰“WP:封禁申请/复核申请”,再以被控者用户名创立子页,即“WP:封禁申请/复核申请/用户名”。至于何人可发言,或参与,则由主持决定。主持应为第三方管理员,或裁决小组成员。其他人其他事则应移至子页讨论页解决。
  • 至于HW建议︰
    • 一、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不服,双方均可上诉。速禁,即核禁者追认或否立以后。审批禁,即裁决者得出结果。
    • 二、基本同意。加“核禁者于快速禁”及“提案管理员或用户可于三日/七日内(之前有用户建议七日)至上述页面提案”。
    • 三、同意
    • 四、同意“作出结论”及加“并执行”。后句关于计分制,反对,以免徒添压力,太过用户亦自然会提案解任。毋须定立如此标准。
    • 五、改为双方可上诉(期限同上)
    • 五.一、由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 六、同意并建议如果将来确为裁决小组,小组须加入额外成员,具体待定
    • 七、一样,同意“作出结论”及加“并执行”。不过反对计分制。
    • 八、改为双方可上诉(期限同上)
    • 八.一、由管理员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 九、同意并建议如果将来确为裁决小组,小组须再加入额外成员,具体待定,其中当有行政员
    • 十、同意,公示可反对者应为与案双方
    • 十一、改为“公示三日,其中一方反对,则须再提理据,由程序九之裁决者审批以后,展开七日投票。审批裁决者成为投票主持,须总结出受争议而牵涉方针或指引阐释之问题,并列于投票“专页”。投票期后,不论票数,以较高票数者视为最终结论。投票资格,与“人事任命投票”看齐。
    • 十二、执行结果。视情况而定,程序九之裁决者可展开跟进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及电邮功能。同样,反对记分。
  • 以上--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1:01 (UTC)[回复]

总计四次上诉。--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1:02 (UTC)[回复]

修订上述建议,第一次七日内;第二次两周内;第三次一个月内;第四次三个月内。--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1:22 (UTC)[回复]

上诉不设限,则可能为人所滥用。另外,亦耗用大量资源。而且如果每一次都要另一组人并加添成员,则可预见可能用尽人力资源。
剔除公示安排。因为公示会与第四次上诉三个月之限抵触。
不公众投票,本人建议随机组成更大裁决小组,作终审。当中,应有行政员、管理员、裁决者、巡查者及回退员。先讨论,不能达成共识,则表决。
理论上,除非牵涉方针及指引解释问题,否则应该止于第三次上诉。
至于刑期复核或者求情解封或减刑,则不计在内,并随时可提案,由管理员或裁决者审批。--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2:16 (UTC)[回复]

整理一次,即:

  1. 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不服,双方均可于封禁后七天内上诉。速禁,即核禁者追认或否立以后。审批禁,即裁决者得出结果。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并说明执行封禁的用户(快速封禁为管理员用户名及追认的核禁者,审批封禁则为裁决小组所有成员及执行初禁的管理员)。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
  4.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
  5. 未被解封 => 用户或要求封禁者不服,可再次于续禁/解禁后两周内上诉。之后,由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6. 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确定)审核有关封禁,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未涉及入本次封禁。
  7.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
  8. 未被解封 => 用户或要求封禁者不服,可再次于续禁/解禁后一个月内上诉。之后,由管理员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9. 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确定)审核有关封禁,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需为行政员。
  10.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除非牵涉方针及指引解释问题,否则应该止于本次上诉。
  11. 未被解封 => 用户或要求封禁者不服,可再次于续禁/解禁后三个月内上诉。之后,由管理员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12. 随机组成更大裁决小组,作终审。当中,应有行政员、管理员、裁决者、巡查者及回退员。先讨论,不能达成共识,则表决。
  13.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程序九之裁决者可展开跟进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及电邮功能。

刑期复核或者求情解封或减刑,则不计在内,并随时可提案,由管理员或裁决者审批。

(?)疑问二:往相关页面提案,不甚明解。用户被禁,何以提案?一、五、八、十一:限期如此?-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12:52 (UTC)[回复]

  • 一、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不服,双方均可于封禁后七天内上诉。速禁,即核禁者追认或否立以后。审批禁,即裁决者得出结果。
  • 二、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并说明执行封禁的用户(快速封禁为管理员用户名及追认的核禁者,审批封禁则为裁决小组所有成员及执行初禁的管理员)。
  • 三、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
  • 四、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
  • 五、首次上诉得出结果后,与案双方均可于两周内申请上诉。由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 六、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定)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未涉及本次封禁。
  • 七、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
  • 八、第二次上诉得出结果后,与案双方均可于一个月内申请上诉。由管理员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 九、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确定)审核有关封禁,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而小组亦应有行政员参与其中。
  • 十、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除非牵涉方针及指引解释问题,否则应该止于第三次上诉。
  • 十一、第三次上诉得出结果后,与案双方均可于三个月内申请上诉。由管理员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 十二、随机组成更大裁决小组,作终审。当中,应有行政员、管理员、裁决者、巡查者及回退员。先讨论,不能达成共识,则表决。
  • 十三、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程序十二之裁决者可展开跟进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及电邮功能。

至于,刑期复核或者求情解封或减刑,则不计在内,并随时可提案,由管理员或裁决者审批。--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5:55 (UTC)[回复]

卍田卐君︰大概明白阁下意思,但其实上诉与求情解封或减刑是两回事,真的要分开呢。凡事都要预备最坏,遇着一个“烦人”,不断上诉,当初既然无限上诉次数,那不可以他上诉几次之后,就打他做破坏吧,楼下说每次上诉时间隔距要增加,好遇着个死心不息,那真的可以烦上四、五年。四、五年当中要花的人力物力是几多呀?对参与双方,以至之前任何一个曾参与核禁或裁决,而其后随时需要答问,无不折腾。对整个维基社群亦然。现时上面提案最长亦要近半年。其实半年之中,有那么多人看过观点,而如果每一次都认真考察前次所得论点、论据,及新论点论据,其实就已经非常足够。上诉要每一次找不同人来,数名用户来,数量不少耶。而这些用户亦要花不少时间去审阅双方理据。但求情乃至刑期复核,本人之所以觉得可以不限,是因为一个人已足以处理。但愿你明白两者分别,亦顾虑到最坏境况,可能遇上有人死心不息,不断带人游花园,而长期不休的上诉对与案双方乃至整个社群均为虚耗,转为同意有限上诉、无限“求情”。--J.Wong 2012年1月3日 (二) 16:40 (UTC)[回复]

( ✓ )同意。那么我们是否也该为求情减刑写个程序呢?-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5:33 (UTC)[回复]
减刑走一样程序就是了。上诉理据里不是有一条“封禁期过长”么--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0:38 (UTC)[回复]

允许不断上诉?

编辑
  • 允许,但设期限,例如封禁辩解后->马上上诉->失败,于一个月后再上诉->失败,于两个月后再上诉->失败,于四个月后再上诉
  • 上诉成功->封禁者可马上上诉->上诉成功->被封禁者可马上上诉
  • 上诉成功->封禁者可马上上诉->上诉失败->于一个月后再上诉(同一)
  • 辩解成功->封禁者不许上诉
  • 卍田卐 努纳武特每天国旗介绍 2012年1月3日 (二) 08:06 (UTC)[回复]

个人认为可以在下面的大前提满足至少两项的情况之下不断上诉:

  • 合乎“上诉理由”之其中一项
  • 有关上诉理据与过往上诉的理据不同(适用于第二次起的上诉)
  • 有关上诉处理人(管理员/核禁者/裁决者)因处理任何与“封禁申请”方针有关的事宜不力,而被撤销职务

上诉时,必须清楚表达其理据,含糊者不受理。此外,除非用户讨论页被禁或上诉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否则任何通过邮件(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列表或私下在用户间电邮)的申请可以直接驳回。当用户上诉被驳回(不合乎要求之上诉、理由含糊、邮件上诉或理由不合适被驳回均计算在内)超过3次,则应该禁止用户编辑其自身讨论页(但往后仍可通过邮件列表上诉)。如曾透过邮件上诉被发现超过1次,则管理员有权禁止其电邮功能。-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8:13 (UTC)[回复]

维基百科不是官僚机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4日 (三) 02:56 (UTC)[回复]
定立明确准则有助减少争议。现时不是说要规则凌驾一切,但不订清楚,难道将来执行才讨论?甚或遇有问题才吵闹?我们现在不是谈什么未见过,而是过往出现过,亦都烦扰过社群的事物。本人不想拉其他方针指引,但你我也知,中文维基之中,所谓“长程序”不止此一。中文维基零二年十月开站,社群亦随之形成,几近十年,我们这个社群不再是什么新形成社群,十年来见识过的人同物,未来十年我不见得我们不会再见,那是不是我们每次见到都好像未曾见过毅般吵一番,闹一轮,这才为之不是官僚体制?大概这般不是叫做不是官僚体制,而是不懂汲取经验。我们身体遇到过一次致病原,不死得,就会记起,再遇到就会迅速同集中处理,基本人不会感到病征。那何以社群经验已经累积十年之久,在每次遇到类似的情况,还那么扰攘?还不能迅速而集中般处理好?是否要这样才叫做“不是官僚机构”?我明白大家专注写好文章,发展好中文维基百科,但打个譬如︰其实中文维基百科文章质量就好似一棵在生长的藤蔓植物,水、养份、阳光,基金会已全部足量给予。但这棵藤蔓植物要生长得好,尚要一个稳健的竹架,供他继续上爬。这个架就是一直随藤蔓植物生长而建设的规则、方针和政策。三者唇齿相依,缺一不可。我期望汲取经验,建好花架,不再是所谓“官僚机构”。试问今日删除文章的争议尚有否引起轩然巨波,至少至今少之又少。有争议,都已经在制度中全然解决。根本不会波及整个社群。大家仍然可以继续专心撰文,有兴趣就给个意见。为什么?全因删除制度已经相当完善,程序明文写清。完全无含糊之处。我盼望这个好处也可应用至维基百科其他制度。--J.Wong 2012年1月4日 (三) 06:08 (UTC)[回复]

如果大家都同意“程序”中所列之方式,本章可结束讨论。-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17 (UTC)[回复]

卍田卐:阁下所求之专页已开,Wikipedia:封禁申请/草案/是否赋权核禁者/上诉邮件阅读权,欢迎前往讨论。-HW (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13:26 (UTC)[回复]
又上诉,又减刑的,这样做已经是在对用户实施惩罚了,对此,我完全(-)反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5日 (四) 02:24 (UTC)[回复]
但怎么说呢?事实上,真的会有人不服,所以要有申诉/或者上诉渠道。我们又真的希望被禁者改善,若真的,他留言承诺不再犯,我们事实又真的要处理。无论是缩短禁期,又或者即时解封,甚或乎拒绝,事实是我们要处理。又或者名称招人误解,叫“申诉”如何?叫“解封申请”如何?
抱歉,本人真的不想再吵到底封禁是否惩罚,反正是不论你承不承认这是惩罚,被禁者都不会感觉更加良好。难道你和我说,我不是惩罚你,我被禁后会自我安慰我不是被惩罚么?进而感觉良好一点?何苦掩耳盗铃?
至于申诉程序,本人亦有意减短至只描述一次申诉程序,其后每次申诉程序一样,亦不再试图定最后一次申诉。全靠管理员把关,审阅申诉者是否有理。未知各位意下如何?--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20 (UTC)[回复]
( ✓ )同意,即可在有合理理由下无限次上诉,多次无理上诉即驳回以后其他上诉?-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39 (UTC)[回复]
(&)建议上诉应该设一个最短间隔,比如1天只有1次机会,裁决结果出来前不得第二次上诉之类的--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13:30 (UTC)[回复]
(+)赞成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13:32 (UTC)[回复]

第一次综合整理

编辑

综合各段各位的意见,现提出第一次整理方案,以下是申请上诉的程序。

  1. 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不服,双方均可于封禁后七天内上诉。速禁,即核禁者追认或否立以后。审批禁,即裁决者得出结果。用户方上诉可以有以下理由:
    • 账号遭盗用,但务必证明该户口属于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SHA-512编号解码)
    • 封禁理由不成立
    • 因用户贡献与另一用户相似被认定是傀儡封禁,用户自称不是,要求元维基用户查核
    • 管理员/裁决者与用户本人有仇,或该处理者因不当处理封禁,最后被解职
    • 其他合理理由,由处理封禁者决定是否合理,处理者不涉及封禁
    控方上诉可有以下理由:
    • 刑期过短
    • 管理员/裁决者与用户本人为好友,或该处理者因不当处理封禁,最后被解职
    • 其他合理理由,由处理封禁者决定是否合理,处理者不涉及封禁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并说明执行封禁的用户(快速封禁为管理员用户名及追认的核禁者,审批封禁则为裁决小组所有成员及执行初禁的管理员),该用户不得作为上诉裁决者。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
  4.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
  5. 与案双方审核上诉判词后,可以决定是否再上诉。如再上诉,由任一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6. 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定)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未涉及本次封禁。
  7. 再作出结论,同时执行。
  8. 重复第五至七步。如果用户多次提出无理/不合理上诉,或滥用程序,管理员或裁决者不接受申请同时,可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电邮功能、同时驳回日后所有上诉。

大家可以发表意见,并修改本程序。部分内容可能并非用户意见,而为本人自行提出未经讨论之意见(如控方上诉理由)-HW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3:59 (UTC)[回复]

  1. 最好不要用这么多法律术语,弄得好像法庭一样,还刑期...
  2. SHA-512编号解码找管理员没用,应该去找可以操作数据库的开发者(基金会的人员)
  3. 为什么是七天?如果封禁错误,应该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诉。有些用户可能被错误封禁后(例如错判傀儡),过了十几天,甚至几个月才又回来编辑,难道此时就不能申诉了?
  4. 仇人/好友之谓严重抵触了善意推定方针吧?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有自己对某事的看法。善意推定的情况下,应该相信用户能够中立的处理问题,而不是去刻意的划圈子
  5. 被禁用户的申诉理由完全没必要逐一列出,其实如果可能,列出不合理的申诉理由倒是更为合适(难道还要让被封用户去研究提出什么理由才会被处理?)。其实完全不必列出这些理由,由管理员和核禁者去判断就可
  6. 被禁用户难道不能向邮件列表申诉?尤其是用户认为不方便公开讨论,涉及隐私等问题的时候
  7. 如果每次上诉,涉及的人都要避嫌,那么以中文版的社群大小,以及活跃用户的人数,估计三轮下来愿意去处理的人就基本没几个了。
  8. 被解除权限的管理员或核禁者,其之前作出的与解除权限事由无关的封禁难道也都要不作数?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6日 (五) 14:37 (UTC)[回复]

  1. 改一改些字眼︰上诉/ 申诉;控方/ 管理人员;判词/ 结论; 刑期/ 禁期;
  2. 技术问题,不专于此,如有需要,恳请协助,代为处理。
  3. 其实七日,只是为了阻止某些用户无理不断上诉。既然有此忧虑而又有管理员大力把关,取消限制亦无妨。
  4. 善意推定,五大主柱中有提及,故为方针。此处,可修饰为“裁决者或核禁者结论或决定有误”。确为徇私者,其结论或处理必然有误。建议复制此句至两段合适位置。
  5. 建议申诉者只须点列理据,不过申诉理据不就是陈述不合理之处么,难道会重复事发经过?
  6. 这个真是要多多信任第三方管理员,事关本人建议管理员问准电邮申诉者后,总结因由及所提证明至专页,当然匿去申诉者用户名,并且不附连结。裁决小组就此及施禁者回应向申诉者发问及裁决。有劳管理员中间穿梭。之后加回两面都加回编码备查。Solved?
  7. 明白此制原意在避免裁决者有预设立场,做成不公;折衷而行,除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其余就只停一轮,甚或只定守则要求裁决时避免有预设立场。确实有人做得非常明显,就由主持换走他吧。
  8. 这个也好像真的没需要
以上建议。--J.Wong 2012年1月6日 (五) 16:24 (UTC)[回复]
  1. 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不服,双方均可于封禁后申诉。双方上诉,理由均需合理,包括“裁决者或核禁者结论或决定有误”、“封禁不合理”、“账号遭盗用”(必须证明)等,合理与否由处理用户决定。不合理者,得即时驳回。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或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并说明有效之合理理据,及执行封禁的用户(快速封禁为管理员用户名及追认的核禁者,审批封禁则为裁决小组所有成员及执行初禁的管理员),该用户不得作为上诉裁决者。除非申诉理由涉及隐私,否则不得采用邮件列表上诉,以确保申诉公平公开。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如为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者,决出名单后知会申诉者有关之申诉电邮可能会与裁决小组内讨论。同时,裁决小组成员需严禁遵守隐私政策,确保不将内容公开,或与第三者讨论。
  4. 裁决讨论过程中,宜尽量采用公开讨论方式(维基上讨论),除非涉及隐私且经封禁申诉邮件列表者,则例外,但必须于讨论后,留存日志,但不公开。有需要时,可以参考。
  5.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问准电邮申诉者后,可以将有关上诉过程匿去所有隐私资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名及连结)并上载到案例收集专页,有关案例将作日后其他封禁之时参考。此外,同时将有关已经删减资讯的内容通过电邮发送予申诉的另一方,以回应该方提问。
  6. 与案双方审核申诉结论作出后,可以决定是否再上诉。如再上诉,由任一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
  7. 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定)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决,但不得为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
  8. 重复第四至七步。如果用户多次提出无理/不合理申诉,或滥用程序,管理员或裁决者不接受申请同时,可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电邮功能、驳回日后所有上诉等,以防止再被滥用。

这样?还是另有其他重点?-HW (留言) 2012年1月7日 (六) 03:04 (UTC)[回复]

  • “否则不得采用邮件列表上诉”,新用户能马上找到解除封禁的办法已经不容易,如果用户急于编辑,很可能会直接给管理员发电邮(未必是与封禁有关的管理员),或者正好找到邮件列表,直接发电邮。如果这不许,那不准,对于用户未免太不友好,也过于官僚。
  • “此管理员或裁决者将为该次审批之主持。”未必每个管理员都愿意去主持,也不应当强制管理员必须做什么,管理员虽然有这个责任,但是没有这个义务。
  • 整个体系还是过于繁琐,执行起来恐怕不容易--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9日 (一) 03:56 (UTC)[回复]
那么改为“除非申诉理由涉及隐私,否则如采用邮件列表上诉,经知会有关用户后管理员可将封禁申诉原文公开”。至于主持,或许可以先开始讨论,待要作结论时,才内部推举一个人回应(即现时行政员处理RfA临界的情况,只不过公开讨论)。最后,如有意见欢迎提出。-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7:38 (UTC)[回复]
太长了,要求删除废话和没必要的规定,如“执行封禁的用户(快速封禁为管理员用户名及追认的核禁者,审批封禁则为裁决小组所有成员及执行初禁的管理员)”,这随便谁都能查到。本人强烈要求总字数缩短至现有的2/3。--达师218372 2012年1月9日 (一) 07:44 (UTC)[回复]
  1. 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不服,双方均可于封禁后申诉。双方上诉,理由均需合理(由处理用户决定)。不合理者,得即时驳回。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或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并说明理据及执行封禁的用户,该用户不得作为上诉裁决者。除非申诉理由涉及隐私,否则如采用邮件列表上诉,经知会有关用户后管理员可将申诉原文公开。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如为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者,决出名单后知会申诉者有关之申诉电邮可能会与裁决小组内讨论。同时,裁决小组成员需严格遵守隐私政策,确保不将内容公开,或与第三者讨论。
  4. 裁决讨论过程中,宜尽量采用公开讨论方式(维基上讨论),除非涉及隐私且经封禁申诉邮件列表者,则例外,但必须于讨论后,留存日志,但不公开,作日后有需要时参考。
  5. 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执行结论。问准电邮申诉者后,可以将有关上诉过程匿去所有隐私资讯并上载到案例收集专页,有关案例将作日后其他封禁之时参考。此外,如通过邮件列表申诉,同时将有关已经删减隐私资讯的内容通过电邮发送予申诉的另一方,以回应该方提问。
    与案双方审核申诉结论作出后,可以决定是否再上诉。如再上诉,由任一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
    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定)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决,但不得为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讨论后,内部选出一代表向公众回应。
  6. 有结论后,如不服可再上诉。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其后,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决,但不得为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执行结论。如再上诉,重复本步。
  7. 如果用户多次提出无理/不合理申诉,或滥用程序,管理员或裁决者不接受申请同时,可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电邮功能、驳回日后所有上诉等,以防止再被滥用。

还可以删减吗?-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8:14 (UTC)[回复]

能删的还很多,比如“不合理者,得即时驳回。”“作出结论,并即时执行”这种也是废话。还有第五条除了第一句都转到案例那边。6-8三条(除了滥用上诉之外)合并为一条。另外“决出名单后知会申诉者有关之申诉电邮可能会与裁决小组内讨论”是什么意思?--达师218372 2012年1月9日 (一) 10:19 (UTC)[回复]

“决出名单后知会申诉者有关之申诉电邮可能会与裁决小组内讨论”之意为,部分用户可能因为隐私理由,将解封申请交至邮件列表,但这样也需要通过正常程序审核,不可以只由现有制度(管理员内讨论)处理。因此,我认为可以在知会提出解封的用户他寄到邮件列表的电邮会在裁决小组内讨论(及裁决小组会是谁人)之后,将有关电邮转寄至全个裁决小组,并共同审阅。另,删上文部分内容。-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12:45 (UTC)[回复]

短期封禁

编辑
很多封禁都是短期的,希望考虑到这部分。乌拉跨氪 2012年1月9日 (一) 14:31 (UTC)[回复]
其实选项里还有三个小时六个小时这样的选项,这种连速禁程序都没法走。最后附加一个议题吧。--达师218372 2012年1月9日 (一) 14:45 (UTC)[回复]
至此讨论HW (留言) 2012年1月10日 (二) 05:10 (UTC)[回复]
如何保证电邮能够让裁决小组所有人收到?没有电邮的用户怎么办(许多大型的email服务商不提供未成年人电子邮件服务,例如gmail用户如果年龄不足13岁,一旦发现会被停掉邮箱)?另,直接发电邮与管理员交涉的如何处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10日 (二) 06:19 (UTC)[回复]
直接发电邮与管理员交涉的,该管理员得将该邮件转送unblock-zh再查办。前两问题,欢迎大家提出意见。-HW (留言) 2012年1月10日 (二) 06:41 (UTC)[回复]

就是了,所以只要要求管理员收到之后,转介至申诉页就可以了。上面,那处,一两句就可以概括解释情况。另外,就是短期封禁问题,实例而言,以下以香港时间计算,假设将来机器人每朝八时提案,而我于某月一日九时施禁。那这个封禁就会是某月二日八时提至核查页。中间相差二十三小时。理想就核禁者某月二日上午已审批该封禁,否则就是最长一日加一日,即两日处理到一个速禁。抱歉,本人想到这里,想再改一改辩解程序,现时写着无辩解,本人建议删去,并将来于核禁者守则规定核禁者须要审核时留意用户有否用{{unblock}}或邮件列表(管理员见到直接复制至复核页即可)要求解封,有则视为辩解理据。当有要求解封,审批速禁后则须告之其结果。所以或者真真正正要理是一两日的封禁。不过,好像方针也是极不建议一、两日的封禁。最后,想问为何不能处理短于一个月的封禁呢?莫非我漏了什么?--J.Wong 2012年1月11日 (三) 15:24 (UTC)[回复]

程序太长,一个月以下恐怕上诉结果还没有出来就已经封禁到期了。--达师218372 2012年1月11日 (三) 16:09 (UTC)[回复]
所以是否,一周至一个月的封禁只许一次上述,一周以下的封禁不许上述?乌拉跨氪 2012年1月12日 (四) 17:43 (UTC)[回复]

半个月以上的快速禁应该都不成问题。审批禁,因为有完整辩证程序,而且人身攻击和扰乱,要么不禁,一禁亦应超越一个月,所以不论。又或者可以考虑一开始就用禁制讨论或编辑某类条目代替封禁。现时未谈到裁决者人数要求,本人有想过程度较轻者可以一至两位就解决掉,从而缩短程序到︰连禁带追认到申诉,一个星期办妥。而一个星期以下的封禁,本人倡议以禁制编辑代替,不过尚有技术问题要考虑。先问问各位意见。英文那处说会令受限者看不见编辑键,不知是什么原理。--J.Wong 2012年1月11日 (三) 17:08 (UTC)[回复]

@J.Wong: 如果电邮涉及隐私,如何转介?而英文版中不能见到编辑按钮,实为该用户被封禁。如果是限制编辑的话,会仍然见到按钮,只不过如果编辑的话,就可以被回退兼封禁。另,( ✓ )同意修订辩解及有关短期封禁的处理方式。-HW (留言) 2012年1月12日 (四) 07:27 (UTC)[回复]

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3:57 (UTC)[回复]

如此,岂非禁制会难于监察?
本人不建议再如此细分。此制旨在统一管理人员处事手法,避免自相矛盾;引入资深用户协助处理站务;以及,增进资深用户与新手之联系,协助融入。现时所定框架已大致可做到此等目的。再细分则恐非现时社群所能承受及落实。纵然封禁期已逾,核禁者实仍应尽力确定封禁无误,找出用户误解之处,助其了解方针;若管理员有误,则指出,好等管理员改善。重申︰本制并非用以审判用户,而在解决争议以及改善与统一应对手法。将来,确实有此需要,再提亦未迟,如今只需重申一贯立场,提醒管理员应避免施行短期封禁,并建议考虑代之以禁制即可。--J.Wong 2012年1月14日 (六) 07:10 (UTC)[回复]
  1. 有关封禁申请,无论速禁或者审批禁,得出结果。有关之结果如为封禁,提倡时限长于半个月(审批禁)或七日(速禁),其余建议编辑禁制即可。不服,双方均可于施禁后申诉,理由均需合理(由处理用户决定)。
  2. 用户可以在自身用户讨论页挂上{{Blocks review}}或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并说明理据及执行封禁的用户,该用户不得作为上诉裁决者。除非申诉理由涉及隐私,否则如采用邮件列表上诉,经知会有关用户后管理员可将申诉原文公开。
  3. 由另一组裁决小组(待定)成员审核有关封禁,有关成员与执行封禁的不相同。如果透过封禁申诉邮件列表申诉,裁决小组(待定)名单抽出之后应知会申诉者有关之申诉电邮可能会与裁决小组内讨论。同时,裁决小组成员需严格遵守隐私政策,确保不将内容公开,或与第三者讨论。
  4. 裁决讨论过程中,宜尽量采用公开讨论方式(于维基上讨论),除非涉及隐私且经封禁申诉邮件列表者,则例外,但必须于讨论后,留存日志,唯不公开,作日后有需要时参考。
  5. 执行结论。如通过邮件列表申诉,可将有关已经删减隐私资讯的内容通过电邮发送予申诉的另一方,以回应该方提问。
    与案双方审核申诉结论作出后,可以决定是否再上诉。如再上诉,由任何一名不涉及封禁的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申请。
    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待定)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决,但不得为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讨论后,内部选出一个代表向公众回应。
  6. 有结论后,如不服可再上诉。管理员或裁决者审阅理据,决定是否接纳。其后,再由裁决小组成员审核,不过此组须加入额外成员,该成员可以涉及本次封禁的裁决,但不得为施禁管理员及提案人。执行结论。如再上诉,重复本步。
  7. 如果用户多次提出无理或不合理申诉,或滥用程序,管理员或裁决者不接受申请同时,可讨论决定是否禁止使用讨论页、电邮功能、驳回日后所有上诉等,以防止再被滥用。

修订如上,有没有其他提议项目或遗漏?-HW (留言) 2012年1月14日 (六) 07:24 (UTC)[回复]

都一个月了,应该可以了。--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2月29日 (三) 10:42 (UTC)[回复]
问题是,编辑禁制可以申诉吗?-HW 抗议SOPA 2012年2月29日 (三) 12:14 (UTC)[回复]
应该可以。--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3月4日 (日) 10:43 (UTC)[回复]
一个申诉至少数天。。。如果禁制廿四小时,如何申诉?-HW 抗议SOPA 2012年3月4日 (日) 13:19 (UTC)[回复]
我想管理员应该不会这样做。--肚子又饿了(留言) 我的游戏 2012年4月8日 (日) 06:53 (UTC)[回复]
希望吧...至少封禁24小时是3RR的最基本做法。-HW 抗议SOPA 2012年4月8日 (日) 12:23 (UTC)[回复]

封禁申诉方针

编辑

有用户在客栈建议直接采用Wikipedia:封禁申诉作为上诉步骤,大家有何意见?-HW 抗议SOPA 2012年1月22日 (日) 10:40 (UTC)[回复]

不是不行,不过要大幅修改。--J.Wong 2012年3月4日 (日) 13:31 (UTC)[回复]

建议暂时终止讨论,直至有用户能积极主持讨论为止。-HW 2012年4月26日 (四) 14:1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