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2017年封禁方针条文存废投票

现在的日期与时间是2024年3月16日 04时17分(UTC按此更新

投票现已结束!
请勿再作任何投票或改票,否则会被视为废票。
  • 请注意,本投票可能会提前中止。请在投票之前参考目录中的第五节《§5:投票终止通知》。如有异议,请在彼处提出,以继续本投票。

发起投票的理由 编辑

《封禁方针》于2009年7月正式通过。当时版本载有下列条文,在之后的许多场合被引用来讨论执行,在未遭错误删除前持续作为有效的方针指引。2011年10月以后,下列条文在无书面共识的情况下,遭到删除。条文遭移去之后,无人发现,也无人提出反对意见,就这样度过很长的一段时间。直到2017年2月,社群成员和管理员KOKUYO发现这问题后,KOKUYO在客栈说明了这一情况。相关讨论悬挂一周后,PhiLiP将封禁方针文字添回,但遭到强烈反弹。其后,经过长时间讨论,依旧无法获取共识,是故决定交付表决。

在投票之前,可以参考讨论原文,以更加详细地了解这次争议的情况。

双方论点区 编辑

支持《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 编辑

请保持简洁。冗长、不相关的讨论请放置在讨论区内

  • 依据《共识方针》、《方针与指引方针》及《方针修改及创建指引》,方针若需要确立或作出大改动,就必须提交讨论页或互助客栈及经过充分讨论。
  • 可见众方针指引的要求相当一致,就是方针无论确立抑或修改,均必须经过讨论。然而,该次删除并未经过任何讨论并取得共识,明显有违相关方针及指引。
  • 方针修改要求更高级别的讨论共识,因程序不合理而无共识的删除修改,不会因为一段时间未被发现,就能以沉默共识(假定、位阶最低的共识)作为删除条文的共识理据。
  • 未经讨论便修改方针,有碍维基百科稳定发展。社群应该籍此机会再此申明方针如须修改,必须经过互助客栈讨论。
  • 前月讨论中某资深用户的说法:“现行封禁方针的条文翻译自英文维基,多年来工作良好,有效地保护了维基百科和维基人。封禁申诉、unblock-zh都赖以此方针得到完善。从09年成为正式方针至今,除本次及过去的同议题讨论外,社群甚少质疑封禁方针的条文与执行:包括这8年来管理员处理的其他棘手封禁。如果认为封禁方针的部分条文有问题,应谋求修改具体条文;现在这个提议是因噎废食和倒洗澡水时也把孩子倒掉,陷维基百科的运作于无法可依之地。
  • 若有需要修改内容,应个别针对问题展开讨论,而非借由支持错误删除/破坏做出的结果,反对其他条文补回、及无视更基础的程序问题。
  • 引起争议的封禁站外骚扰行为条文,已由《骚扰方针》授权,相关内容也正在互助客栈讨论修改。另外投票确定补回后,也提到得以对有争议的段落讨论修改。
  • (关于反方所提出的意见、及忽视正方将持续展开讨论的回应,请参阅这篇

反对《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 编辑

请保持简洁。冗长、不相关的讨论请放置在讨论区内

  • 前月讨论中某资深用户的说法:“现行封禁方针的条文...多年来工作良好,有效地保护了维基百科和维基人...从09年成为正式方针至今,除本次及过去的同议题讨论外,社群甚少质疑封禁方针的条文与执行:包括这8年来管理员处理的其他棘手封禁。”可见有证据支持五年前删除的条文并未对维基百科的运作产生影响。
  • 今次将内容加入至方针,亦属于修改方针的一种,未经逐条讨论以“误删”为借口修改方针是不合理的。
  • Wikipedia:共识: 共识是可以改变的,过去的共识可被挑战,也并非必须遵守。
  • Wikipedia:共识:部分编者在特定地方和时间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凌驾更广泛的社群共识。今次的投票距离前次共识已有近8年,有必要达成新的共识而不是直接加回条目内容。
  • 沉默共识亦是共识的一种,任何尚未加入方针但是已成惯例的行为亦属于沉默共识,不得因为不合理的删除行为而否定其存在。
  • 内容有争议。Wikipedia:方针与指引:如果一项方针提案可能引起争议,就必须在正式采用之前进行讨论。
  • 新增内容将使得用户面临被借口“站外言论”报复性在站内封禁的风险,且已有先例:有管理员伪造“站外行为”的截图,然后私下商定:以不真实的证据滥权封禁非破坏性的用户,伤害了中文维基百科

投票 编辑

规则 编辑

  • 投票期限14日,从2017年3月5日 (日) 16:00 (UTC)起,至2017年3月19日 (四) 16:00 (UTC)止。
  • 选项有三个,分别为“支持《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反对《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及“中立”。
  • 本投票获得二十票或以上为之有效。
  • 候选项目获过半票数即为获选。
  • 投票期以外投票一律视为废票。
  • 如需发表意见,请前往“讨论区”。请勿在投票区内展开讨论。

投票资格 编辑

在投票开始之前已经成为自动确认用户(编辑多于50笔、注册久于7日)的用户可以投票。在有些罕见情况下,在此投票的编者可能会被施以用户查核,以确保投票的有效性。

后续 编辑

  • “支持《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获选 → 开展讨论是否需要修订上列条文
  • “反对《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获选 → 移去上列条文

投票区 编辑

支持《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 编辑

  1. (+)支持,怎么看都觉得反方理据稍显薄弱。--小火车留言2017年3月5日 (日) 17:08 (UTC)[回复]
  2. (+)支持,坏事发生了就要修好,不要立奇怪的先例。——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5日 (日) 17:24 (UTC)[回复]
  3. (+)支持,怎样都该先补回后再讨论吧。--Jessica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8:22 (UTC)[回复]
  4. (+)支持。补回误删。--Mewaqua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1:15 (UTC)[回复]
  5. (+)支持,删除的内容应当先补回再考虑移除。另外,对言论自由的践踏?言论自由也有个限度好不,言论自由就代表你能随便攻击、威胁别人了?同时建议先关闭该投票,等ublock-zh透明化完成以后再讨论该内容。--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6日 (一) 13:31 (UTC)[回复]
  6. (+)支持:理由可以看这篇较长的回应,主要针对反方提出的几点理由。--KOKUY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47 (UTC)[回复]
  7. (+)支持,鉴于反方意见的部分不合理性,及部分反对票牛头不对马嘴的意义,我也要求必须就恢复原有条款后,必须重新审视如何识别和鉴真站外对站内的干涉的资料来源,因为某种程度,乌拉的截图事件是这次争议的一个祸根之一。——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0:46 (UTC)[回复]
  8. (+)支持 条文中涉及站外行为的仅有这一款。“进行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包括发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而作为“人身攻击”的上一款并未说站外行为在此之内,反对方之一所设想的伪造站外人身攻击栽赃在条款中甚至都未达封禁标准。个人曾在某Q群看到被封禁用户每天都攻击几个管理员,反对方中有人之所以如此敏感,是要为此类人保驾护航么。 Abac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01:38 (UTC)[回复]
  9. (+)支持,首先还原无共识下被误删的内容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任何改动应该在完成之后再考虑。其次,虽然我也不认同站外行为算入封禁的标准,那么折衷来说,将括号内的那一句删掉就好,其他无争议的内容应当尽快补回。—AT 2017年3月7日 (二) 05:57 (UTC)[回复]
  10. (+)支持,理应先补回误删内容,再行讨论修订。而非本末倒置。--J.Wong 2017年3月7日 (二) 08:48 (UTC)[回复]
  11. (+)支持,补回勿删,之后再讨论--叶又嘉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3:17 (UTC)[回复]
  12. (+)支持,个人觉得条文大部分内容并无问题,并不需要全部删掉。--Ki❤️Kyo 2017年3月7日 (二) 13:27 (UTC)[回复]
  13. (+)支持,不明白何以这竟然演变成投票...。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3月7日 (二) 14:54 (UTC)[回复]
  14. (+)支持,打了一大堆字因为编辑冲突没了,心累,以后有时间再写--王家林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5:14 (UTC)[回复]
  15. (+)支持,无证据显示当初是在有共识下删除的,应先回复内容,再针对要不要更改作讨论。--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3:50 (UTC)[回复]
  16. (+)支持:根据站外言论的封禁的条文应该要更改,例如是能够以不同的方法证实该人是该账号的拥有者等。唯一一个问题是应该是修订后才实施。--1233|联系我 2017年3月10日 (五) 05:55 (UTC)[回复]

反对《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 编辑

  1. (-)反对封禁应基于可查证的依据,用户在站外的行为不具有广泛的可证伪性,故我反对使用站外活动作为封禁依据。持节云中留言) 2017年3月6日 (一) 01:29 (UTC)--我同意去除“站外封禁”内容之后将以上文段加入《封禁方针》,或特别注明:站外行为一律不作为封禁依据持节云中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20:45 (UTC)[回复]
  2. (-)反对,并不赞同在站外的行为背作为考量用户是否被封禁的标准。--丁子君~和我说话~维基风纪委员 2017年3月6日 (一) 01:32 (UTC)[回复]
  3. (-)反对,之前P聊天截图造谣的人还没有付出任何代价呢。这方针要是通过了,简直没法想象。--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维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7年3月6日 (一) 01:54 (UTC)[回复]
  4. (-)反对,缘起皆因极个别的管理员权欲过重。飞贼燕子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6:36 (UTC)[回复]
  5. (-)反对,这是对言论自由的践踏。台西共和国总统府总统府留言信箱 2017年3月6日 (一) 09:17 (UTC)[回复]
  6. (-)反对,无法认可将站外的言行纳入封禁考量的范围。--成伤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2:29 (UTC)[回复]
  7. (-)反对,除非站外言行能够完全得到公证,否则不应纳入考虑范围。--申花蓝血人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2:47 (UTC)[回复]
  8. (-)反对,该方案很明显是迷惑社群,最终是:强化“滥权管理员为刀俎,善良编辑者为鱼肉”。(~)补充:即使通过了,也不意味着方针可以修改。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3:13 (UTC)[回复]
  9. (-)反对,在本地会更难解决部分管理员以站外活动为由封禁的问题。--Lanwi1(留言) 2017年3月6日 (一) 13:36 (UTC)[回复]
  10. (-)反对
    请支持者告诉我出现如下情况应该怎么破:
    甲用户总是看乙用户不顺眼,视之为眼中钉。为报复乙,甲以乙的用户名为名,在数个站外讨论工具上注册帐号、进入对应的群组模仿乙的口气辱骂其他用户。而后,有人将此检举给管理员,管理员以站外骚扰等缘由封禁乙。于是,甲成功地把脏水泼到了乙身上,而乙只能认怂。
    首先,假冒他人之名注册站外群组的帐号之事不是没有发生过,差的就是以别人的名义发言做事了;而现在只有 IRC 帐号有 WMF 官方认证的 cloak 可以证明其 IRC 帐号与维基帐号的关系,其他的聊天方式均无;另回应有些人所持的几种观点:此事之前没人做过但不代表封禁方针被明确后就没人做;这种理论上可行的方法早就有人想到了;着急开投票的不是我,决定不对方针逐条投票的也不是我,这是给方针投票而不是什么给什么其他的,不是说被投票的内容里我支持其中的大部分就可以给支持或者中立,若反对只能全反对。--Techya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3:43 (UTC)[回复]
  11. (-)反对,维基事务,难道要依靠维基以外的所谓“证据”予以解决?何况一些证据,难以证实。之前已经有过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伪造聊天记录,捏造事实的事件发生。其作为,如果按照现在的提议,用维基以外的准则来考量,也在正常人所能认知的社会公理范围内,个人信用严重破产。但是,我们都知道,这些人尚未就此付出任何代价。此项提议,极其荒谬。-- 782Talk2017年3月6日 (一) 13:53 (UTC)[回复]
  12. (-)反对,行为也好,威胁也罢,都没有具体的说明以及明确的说法,只是含糊的定义,那么维基的公信力和社群的稳定如何保证?谁发一段话都可以被解读到这上面去。User:LDM2060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27 (UTC)[回复]
  13. (-)反对,站外争议在站内报复,不可接受。AsdZhang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47 (UTC)[回复]
  14. (-)反对:方针正常运行,增加内容应该经过充分的社群讨论。站外行为是否合理,具有明显的人为判定倾向性,公正性无法保证,存在被利用报复用户的可能。封禁也不是为了惩罚。总之,那些条款挺无理。黑暗雄鹰·给我留言·条目数量骤减8000+ 2017年3月6日 (一) 15:03 (UTC)[回复]
  15. (-)反对把不合理的“因站外的行为封禁站内”一起恢复。--Dqwyy谈笑风生正在沉迷CLANNAD回复请ping 2017年3月6日 (一) 15:07 (UTC)[回复]
  16. (-)反对,若要恢复也可以,请管理员先解封按照先前“错误的”条文封禁的用户,既然那是所谓的“误删”,敢不敢?——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7年3月6日 (一) 15:16 (UTC)[回复]
  17. (-)反对,维基百科管得也太宽了。--Fayho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5:48 (UTC)[回复]
  18. (-)反对:量变引起质变。社群都不一样,凭什么要强塞给现今从这些内容被删除后才开始编辑的的用户们以前的“小社群”时代发布的游戏规则?更奇怪的是,里面居然有“因站外的行为封禁站内”这样的规则。这就好比说“中国的法律适用于其他国家”一样荒谬。说白了,一个社区只有这一亩三分地,在圈内接受圈内规则,在圈外,就没你什么事儿了。 2017年3月6日 (一) 23:43 (UTC)[回复]
  19. (-)反对,原先的内容并无社群共识,且为报复站外言论而在站内封禁用户也不合理。左手捏萝莉、右手揍教皇的巴伐利亚的亨利十七世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07:49 (UTC)[回复]
  20. (-)反对,楼上说的都很有道理。追迹未来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09:42 (UTC)[回复]
  21. (-)反对:不认可要恢复的内容,与其恢复之后讨论,不如现在就反对--嘀嘀嘀·讨论·用户框·测试 2017年3月7日 (二) 14:13 (UTC)[回复]
  22. (-)反对,仅反对某几个支持票中的理由。--CHEM.is.TRY 2017年3月7日 (二) 15:12 (UTC)[回复]
  23. (-)反对:站外言论报复封禁站内,颠覆自由维基百科。--Zhanghui66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1:41 (UTC)[回复]
  24. (-)反对:维基这样算不算侵犯人权?都管到站外去了,要不要吃饭喝水睡觉也管?一群生活中失意甚至失败的人,却要在网络世界中做千秋霸主的梦,该醒醒了。--SP RailwayGuest 2017年3月8日 (三) 02:33 (UTC)[回复]
  25. (-)反对,第一,维基管到站外实在是太夸张了。第二,我认为在五年前所误删的可以纳入参考,不需要再加入以免混乱。第三,各位都是聪明人,为何有些人要伤害其他人呢,利用一些奇怪的理由或是假证据而封禁冤望的用户,你良心过的去吗?。-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3月8日 (三) 05:23 (UTC)[回复]
  26. (-)反对:现在不是东汉晚期桓灵在位的年代了,还搞“党锢”一套那《长乐宫》这出打戏会在将来频繁演出了。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愿核食不上岛,东风卷进太平洋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6:21 (UTC)[回复]

中立 编辑

  1. 只不过修改过后会变成怎样怎样?又有可能在私底下争执起来?话说讨论还没完就投票,真让在下看不懂到底要追回哪些内容。--小跃捞出记录2017年3月6日 (一) 14:25 (UTC)[回复]
  2. 我只反对不经明确共识就将某段方针移除这一情况本身,因此,如果该投票能确立下来共识,那么,“不经共识移除”就不是理由了。此外,应该宣传的是,大部分通过SSL通道进行通信的聊天工具都可以做到密码学强壮地取证,但是技术上比较复杂,需要将下载信息时的每个请求和相关的HTTPS证书关联起来。证书中的签名能够有效的证明消息真实性。使用网页版聊天工具配合主流浏览器提供的开发者控制台应该可以比较简单地做到。应该相信的是,即使这些内容被加入方针,也不会因为一个不能证明的弱的证据(比如截图等)来作为查封的直接理由。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6日 (一) 15:02 (UTC)[回复]
    既然方针不能够明确地规定到底什么样的证据算是“充分”的、“不太可能被伪造”的、“弱”的,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允许此类方针通过,即使得管理员有了权力随意地解读、判定证据的可靠性。这反而给社群纷争埋下隐患。--Techya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5:53 (UTC)[回复]
    伪造所需分布计算时间超过100年、拥有密码强度等价于80+位元密钥理想对称密码的数字签名(如,RSA-1024)的证据算不算可靠?所有现代密码学强壮的可验证信息都符合这个标准。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7日 (二) 19:03 (UTC)[回复]
  3. 怎么就非得闹成这样呢。--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3月8日 (三) 05:30 (UTC)[回复]
  4. 我无所谓,只不过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两方能秉持理性的态度来面对此事,不要因两方有不同的理念而互起争执,严重时反而两败俱伤、两方皆输。情况遇火热,反而一发不可收拾。--S.K 234 2017年3月9日 (四) 01:10 (UTC)[回复]
  5. 要起蒸液了啦...--John123521 (留言-贡献) RA 2017年3月9日 (四) 13:37 (UTC)[回复]

讨论区 编辑

为避免方针页面长期维持临时版本,针对经过漫长讨论仍未能解决的争议启动投票。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2日 (四) 22:58 (UTC)[回复]

我觉得要不要加个选项,删除或者对“站外封禁”进行限制?毕竟这是一直以来的争执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3月2日 (四) 23:29 (UTC)[回复]
换成选择性投票,多选1,不设反对这种格式吗?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2日 (四) 23:30 (UTC)[回复]
对。多选投票,然后取最多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3月2日 (四) 23:37 (UTC)[回复]
可是我担心这样会造成first past the posten:Spoiler effect效果。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2日 (四) 23:54 (UTC)[回复]
现在这样子,修一点是一点。——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6日 (一) 15:24 (UTC)[回复]
(?)疑问,投票的合法性在哪里?我的观点是,如果不考虑任何“误删”的因素,(-)反对现在版本的内容。因为这里面的内容逻辑比较混乱,先前我不知道这原来是方针内容的时候,有人(他也不知道这些内容存在误删)提议加入这些内容,我的意见是这样的:“多次张贴版权材料”,难道不算“严重违反方针与指引”?“专门用于扰乱维基百科目的(如破坏)的用户帐户”难道不算“不顾警告,执行破坏性的编辑”?“持续性的人身攻击”难道不算“不文明的行为”?“存在该帐户唯一或主要目的为宣传人、公司、产品、服务或组织的”和“持续性发表垃圾内容”有什么差别?但是,既然有人指出这些内容存在误删,那么事情就变得完全不一样了。我认为应当先行恢复这些内容,然而恢复之后应当立即对其部分内容展开讨论,至少我不想看到里面存在这么多有交集的条款。这种复杂的观点如何用投票表达出来?所以我质疑这个投票的合法性。--Antigng留言2017年3月2日 (四) 23:57 (UTC)[回复]
@antigng投票是因为,留需要共识(数年前已有),删需要共识(尚无),双方编辑战,因此寻求删的共识。多么复杂的内容都可以用排序复选制投票系统,但是过程就变复杂了,我担心社群中会出现误解。如果完全遵循方针并忽视沉默共识,确实应该如你所说,恢复误删内容,然后展开讨论,但是一恢复误删就编辑战,保护的话又会遇到这个难题,因此我希望在不恢复误删的情况下,假定上述内容没有删除,然后发起投票。如果投票结果是彻底删除,那么就直接删除;如果删除被否决,那么就将内容恢复,然后讨论如何修订。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3日 (五) 00:19 (UTC)[回复]
那您则是完全忽略了部分保留部分删除(这里面包括先讨论何者保留何者删除再加入,还是反之,两小类)这一大类意见。--Antigng留言2017年3月3日 (五) 00:22 (UTC)[回复]
部分删除部分保留投反对(反对彻底删除),然后再商讨删除的部分。或者我们来一次排序复选制投票,看看大家是否能理解这个系统。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3日 (五) 00:24 (UTC)[回复]

请求停止投票,待投票项目及通过标准确定后再开始。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3月4日 (六) 08:55 (UTC)[回复]

还没讨论完就开始投票啰!?夸张……--小跃捞出记录2017年3月4日 (六) 09:04 (UTC)[回复]

请求停止投票”+1。--Antigng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09:32 (UTC)[回复]
应当公告2,3天才能正式投票。——꧁༺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3月4日 (六) 09:45 (UTC)[回复]

简单修订了投票规矩,并押后投票期,投票开始前如对规矩仍有疑问或异议,不妨提出。--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0:10 (UTC)[回复]

这不解决问题。本来讨论的内容又不只是所有内容全部保留/所有内容全部删除。修订/建立新方针的时候还会把所有增加/修订内容一条一条列出来,逐条审核。现在把所有内容放在一起投票的意义,我不清楚在哪里。--Antigng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0:12 (UTC)[回复]
意义在给出一个明确共识,到底是补回抑或不补回这段内容。解决互助客栈那个马拉松式讨论,亦解决封禁方针的编辑战。--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0:25 (UTC)[回复]
大家的观点好比是一个高维线性空间中的各种矢量,但是现在非要把它投影到一个一维的子空间里,这样就会丢掉很多信息。--Antigng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0:29 (UTC)[回复]
投票不能代替讨论,但前提系讨论仍然有用……--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0:31 (UTC)[回复]
明白讨论之中,意见甚是多元。但投票之中,选项必须明确,亦必须公平。过多选项会导致意见分散。如此,就会失去投票原意。这次投票亦非一次了,往后仍会有数场后续讨论,乃至数次投票,务求在经过几轮讨论及投票以后,会获取得到明确共识。--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1:00 (UTC)[回复]
  • 如果投票到期后,但投票人数没有达到有效人数,如何处理?记作无共识?——꧁༺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3月4日 (六) 13:52 (UTC)[回复]
    • 若然如此,就标记本投票为无效。获得BlueDuck君通知者超过二十人。如此本投票仍然无效,就是各人均认为投票并非解决办法,或者此投票设定有问题,如此就得再想如何再办投票。或者如何解决。视乎往后用户表达何种意见。--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4:38 (UTC)[回复]
  • 投票具有明显“误导”性,不可作为封禁方针的决定依据。目前对于所加内容并无共识,维持现状即可。另外,所谓“删除内容”投票根本不对,现状是要在封禁方针中加入内容,不是删除内容。综上,如继续按目前的投票模式进行,则该投票对方针内容没有效力,特此说明。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4:17 (UTC)[回复]
  • 又到了咬文嚼字的时间了。如此,阁下认为应该如何改呢?改为“支持补回上列条文”及“反对补回上列条文”?那另一边又是否要跳出来说这明明是误删,大呼误导?预设状态不是删就是留,没有中间的。请各方体谅,亦理解到此点。若然双方都如此坚持,可见将来都无可能就此达成共识。--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4:38 (UTC)[回复]
    • 不想任何撕逼。现状没有的内容,要加入内容,而不应该用反向误导性语言,说是不是删除。至于某些人不惜编辑战、滥权、封禁、偷偷违反共识地强加,目的么。。。有多个用户已经点出来了,“司马。。。”如果(不是指阁下)有人强行要用误导性的投票弄进那些内容,那可以考虑另开一个投票。反正么,既然打算公投了,那么可以脱欧,也可以二次公投留欧。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4:43 (UTC)[回复]
  • (※)注意目前是封禁方针要加入内容,而不是删除内容,封禁方针中目前不包括所谓的“被删”内容,方针新加内容必须取得社群共识才可以加入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4:48 (UTC)[回复]
  • 方针的修改是否应该使用绝对多数? --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3月4日 (六) 22:32 (UTC)[回复]
  • 过半数已经是绝对多数。多数制︰“门槛在设定上须达有效票之过半数、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多数,亦可以是更高的比例或数字,因此又称“特别多数决”(Special Majority)。”亦有其他来源表示绝对多数为过半数,三分二或以上为特别多数。另外,翻查过往投票纪录,大部分都是半数决,但有些是比较多数决。--J.Wong 2017年3月5日 (日) 04:22 (UTC)[回复]
  • 在某群已经看到出公告了,果然有小屁孩估计看都没看完详情就投了。(摊手)借某些片段而否定全部,看来无赖就是没道理说罢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1:37 (UTC)[回复]
    • 对于反对理由第一条的春秋笔法,有点呵呵,明明只是反对终止方针去除,而且“如果认为封禁方针的部分条文有问题,应谋求修改具体条文”,而并没有要求继续移除整条内容,这捧人做盾也太龌蹉了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1:53 (UTC)[回复]
    • "中国人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窗了。没有更激烈的主张,他们总连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鲁迅《无声的中国》持节云中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2:19 (UTC)[回复]
  • 如果全文加回的话,能否真的按照后续那样,要重新审视部分条款的争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3:57 (UTC)[回复]
    • 现在互助客栈不就有个段落正在讨论吗?既然该段落许多都是提供相关方针指引的连结,那么若要修改,势必这些方针指引都必须做改动。--KOKUY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4:22 (UTC)[回复]
    • 所以除了那个严重偏离目标的讨论“关于紧急中止“WP:封禁方针”为中文维基百科正式方针的动议”,请问何时有过动议去修订这些有争议的条文呢?连问都未问过,就假设对方肯定不愿意,然后就无视一系列规矩,再大声诘问对方“我不这样你怎会理睬我”,请问这是什么玩法?--J.Wong 2017年3月6日 (一) 04:44 (UTC)[回复]
    • 而且讨论之中,就算是支持补回条文的用户,也无反对修订这些条文。既然已经在讨论如何修订,以更能保障用户的权益了,何以必须阻止补回这些条文、阻止社群去修补漏洞呢?助长这个擅自更改方针指引的风气呢?现时维基百科并无任何调解机制,一旦发生争执,方针指引就是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容许这种无经过讨论的修订,未来会发生什么问题,实在不敢想像。程序,请勿肆意无视。要修改,就正式提案。此投票之后,亦会去重新审视那些条文。--J.Wong 2017年3月6日 (一) 04:57 (UTC)[回复]
  • 对投票程序和选项设置是否还有疑虑?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3月6日 (一) 06:08 (UTC)[回复]
    • 哪怕是从修订方针(不考虑任何“误删”的因素)的角度出发,我仍然不认同把所有内容放在一起投票的方式。讨论方针问题自然是应当逐条讨论逐条修订,投票亦然。--Antigng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6:33 (UTC)[回复]
      • 我觉得这就是正反方的分歧就是在于“误删”上,正方认为方针是自09年延续下来的,如果没有12年的移除行为的话,加入的内容一直都是旧有内容,由于该内容的移除并没有通过正式的讨论,所以应该仍视为自09年以来的共识,所以应该无条件地加回。不过也保留了共识应该会改变和需要重新审视该部分的可能;而反方一直坚持这是新增内容,而且自12年内没人发现,应该视为默许的共识,自然12年之后没见过的条款当然理应是新内容。但这样的话,一方面是由于没有移除的讨论所以应该遵守自09年以来的共识,一方面是自12年以来默许并且可以运行为由的共识,哪个才是合理的共识?而根据共识而言,方针的大型修订应该是经过足够的讨论的,不是以运行足够长没发现问题就是共识(其实这也是一些规则没被严格实施却以为这是对的的一种惯常现象,但注意这并不一定就是对的),所以对比之下,由于12年的修订移除并不是通过足够的讨论去移除的,所以自12年以来的条款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并不是应该遵守的共识,应该遵守的其实应该是09年正式指定时的版本。所以反对方的理由显得不太站得住脚。——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8:56 (UTC)[回复]
      • 如果绕不开“误删”这个前提下(例如有理由认为相关条款在12年的移除是有足够的讨论并且认同的),我们不得不面对自12年我们所遵守的封禁方针有遗漏的,不是完整的共识,我们被失误地改变了共识。所以不讨论条款中是否有问题,我们先确认,是否承认我们已经错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9:00 (UTC)[回复]
      • 首先这不是在修订方针;或者,如果要按“修订方针”来理解,那么“所有内容放在一起”是2012年发生的,不是本投票的意图。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3月6日 (一) 13:29 (UTC)[回复]
  • 要挂T:ASN吗? --达师 - 345 - 574 2017年3月6日 (一) 13:49 (UTC)[回复]
  • User:Techyan君告诉我以下情形怎么破:

甲用户总是看乙用户不顺眼,视之为眼中钉。一次偶然的机会(比如观察IRC上的IP),甲注意到乙经常使用某个在线代理网站/VPN编辑维基百科,为报复乙,甲使用这个代理,注册数个帐号、模仿乙的编辑行为,同时辱骂其他与乙曾有过节用户。而后,有人将此检举给用户查核员,查核自然是开放代理,无结果,但是由于这个开放代理上只有这几个帐户进行过编辑,再根据用户编辑倾向 一望而知,查核员还是封禁了这个账户。于是,甲成功地把脏水泼到了乙身上,而乙只能认怂。

首先,你已经跑题了。其次,你没有ping我。第三,这是站内骚扰,即使不按照傀儡处理也可以按照骚扰论处。第四,你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你根本不了解现在常用开放代理的使用情况。第五,你忘了UA。--Techya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6:00 (UTC)[回复]
1、用户可以试图伪造站外证据陷害他人,正如用户可以注册帐户伪造CU结果陷害他人那样。既然存在这种可能性我们却没有因此废除CU,那么同样地,用户可以试图站外伪造证据陷害他人也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废除WP:OWH。2、“这是站内骚扰,即使不按照傀儡处理也可以按照骚扰论处”:这更说明问题了,难道因为可以伪冒他人人身攻击,就要废除WP:NPA吗?3、隐藏UA的在线代理比比皆是(比如www.guardster.com/free/)。4、另一方面,既然我们“可以用UA”辨认是否用户被模仿陷害,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通过IRC上的IP(在您举的例子里用户没隐身衣)和站内数据比对,判断用户是否遭陷害?只要加强举证质证、强调疑罪从无,那么无论是WP:CU还是WP:OWH,都不是问题。--Antigng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6:27 (UTC)[回复]
  • (回应苏州的反对缘由)要认定错误当然先得让方针回去,否则岂不是又变成管理员乱搞开后门?——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6日 (一) 15:23 (UTC)[回复]
  • 我看见很多反对票只是针对因为站外行为而导致的封禁条文有异议,但是没有意识到,这是因为存在误删行为而被现有缺失条款所迷惑的前提,而且也有部分反对提出合理的建议,就是如何认定站外的干涉行为?这也是应该需要重新审视地方,但这也是在条款恢复必须要做的事,也就是支持结果的之后操作。某种程度上这次争议也是对站外行为是否站内行为的干涉的一次展现,因为在站外,已经有人通过歪曲本次恢复的重点,过度强调部分条款的不合理性来阻扰整个恢复行为的执行。无论如何,本次争议就会是这种行为的一个例子,管理员及行政员也应该从中知道如何应对这样问题,和是否需要行使必要的行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0:39 (UTC)[回复]

折衷方案 编辑

同意折衷方案,若因为一条有疑虑之条文而更动其余无争议条文,不妥。--小火车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5:21 (UTC)[回复]
  • 我支持折冲方案,对于任何阻扰者,请管理员以阐述观点来处理即可。——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0:42 (UTC)[回复]
    • 再补充下吧,主要是因为反对票有部分只是不支持将“进行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包括发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或相关的条文恢复,的确执行上容易存在争议,这个如果支持的话也应该恢复后必须要考虑重新审视;但是部分反对票已经开始扯不属于讨论范围的什么“言论自由”等虚泛的言辞,我最讨厌这样泛泛而谈之辈。所以我再复读一次:不反对就部分有争议的条款重新审视,但反对票必须面对两个前提:被移除的条款是否有讨论的共识确认过删除,以证实不是误删;如果恢复全文的话,是不是应该就相关有争议的条款进行更细化的讨论或声明一个判定的执行细则?如果反对方没办法回答这两个问题,或者完全不提及这两个问题的话,只是单纯的泛泛而谈的话,我觉得只是阐述观点而已。对于能明确指出会存在争议的做法的话,也欢迎给于一套可行的认定方案用于讨论如何用于执行。——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2:47 (UTC)[回复]

借口站外言论在站内报复性封禁的荒谬点(逐步列出) 编辑

  1. 网络世界,谁能威胁谁?即使,我们假定:维基外的世界,真发生了“A可以威胁B,甚至A可以让B人间蒸发”,那么靠维基百科站内报复封禁又有什么用呢?维基外的私人恩怨和封禁方针又有什么关系
  2. 那么伪造截图的风险考虑了没有?误删?这么多年都正常运作了,如果要增修方针内容,显然应该是通过讨论达成共识,而不是强行加。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3:53 (UTC)[回复]
    威胁又没有说于限制网络世界。该段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种封禁只有在为了 保护用户或社群封禁一个用户以保护维基媒体基金会、维基百科用户或者社区 时可以考虑使用,另外我一直觉得这个投票开的很没有必要,无共识删除方针就是破坏的行为,理应恢复,至于如果对这一段有异议的话那应该另开讨论来决定是否要重新修订该段。--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6日 (一) 14:09 (UTC)[回复]
    就算站外A威胁B,和封禁方针也无关。保护用户?非常搞笑,堂堂一个人要维基百科保护?就算因为私人恩怨,发生了伤害,也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和维基百科无关。维基百科是百科全书,解决私人恩怨不是维基的事,方针再怎么加也解决不了私人恩怨问题,除了降低滥权标准,毫无实际作用。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15 (UTC)[回复]
    请注意,我说的是该行为已经影响到了维基社群的运作。--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6日 (一) 14:24 (UTC)[回复]
    站外行为,如果不到站内进行,显然不影响维基运作,最多只是用户之间私人恩怨。再者,封禁方针增加10000倍,也阻止不了站外私人恩怨。维基也不需要为私人恩怨负责。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30 (UTC)[回复]
    如我与阁下在先前时候的交流,英文维基百科担心“站外人身攻击会影响到社群的氛围”一样。——꧁༺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3月6日 (一) 15:09 (UTC)[回复]
    除了人之外还有社群的事情。用户遭到其他用户任何骚扰会对WP:5P4的氛围造成破坏,移到站外通讯不改变本质啊。人又不是多任务计算机,切个上下文就隔离掉了。——Artoria2e5 保持讨论完整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6日 (一) 15:19 (UTC)[回复]
我想在投票规则的后续中早就提到:“‘支持《封禁方针》载有上列条文’获选 → 开展讨论是否需要修订上列条文”。--KOKUY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00 (UTC)[回复]
(?)疑问-维基百科的互动,以前是站内为主。随着通讯软件越来越发展,例如QQ, Telegram的“大型群组”,言行影响甚至可能高于在站内言行。如果对“站外(大型群组、大型交流管道)”毫无约束,恐怕形同架空维基百科方针。要架空方针的,只要把“违反方针的言论、行为”都透过QQ, Telegram大群散布执行,能起到“不下于 维基站内言行”的效果,却让维基方针完全管不到。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3月7日 (二) 14:39 (UTC)[回复]
(!)意见方针条款中“进行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包括发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
  1. 实际上,这类违规行为,一是本质就需依循站外管道在做?二是可使用站外管道规避?站外行为所规范的项目范围并不大,否则,这几项行为几乎就完全能规避方针了。维基文明精神,何以竟要开那么大一个口子?
  2. 这一条款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报复。会给用户本身带来危险的,政治上、人身上等等,是我们活在的“现实社会”。
  3. 有反对者以“乌拉管理员的截图证据,是否伪造、报复”的个案来删除此条文。在下以为,恐怕会因噎废食,影响维基文明生态。
  4. 此外,删除此条款,会不会违反维基基金会的法律政策?或本质上架空了维基文明。需要特别注意。
    1. WP:不要人身攻击:“于用户会导致政府、雇主或其它人在政治、宗教上的威胁或行为。这类违规可能会在被任何管理员发现后,被封禁一段时间。在一些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中,处理此类行为的管理员应该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吉米·威尔士并说明其管理行为及原因。”----上述行为,是需要通报维基基金会的严重情事;若删除了站外行为条款,此规定形同架空。
  5. 维基百科要求一人一账号,不得使用傀儡,具有半现实性。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7年3月7日 (二) 23:33 (UTC)[回复]
站外动员投票已经变成常态的时候,共识形成过程无可避免已遭到扭曲。也许某些人认为只要有能力随时动员足够的票支持自己,就可以为所欲为,包括“在站外进行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的自由。--Mewaqua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3:13 (UTC)[回复]
英文维基百科方针en:Wikipedia:Blocking policy早已有“personal, professional, or legal threats (including outside the Wikipedia site);”,这些可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于2007年的时候在英文维基百科擅自加上的。英文维基百科方针早已存在的规定,用于中文维基百科就变成强化管理员滥权的工具?--Mewaqua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5:14 (UTC)[回复]

上列句子可作为“不打自招”和“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成语释义使用。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愿核食不上岛,东风卷进太平洋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6:12 (UTC)[回复]

关于投票结论的问题 编辑

突然想到,好像有人误会了这次投票的结论。根据这次投票提出的理据、后续处理及既有方针,如果采取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结果判断,结论应该分别是:

  1. 正方:过去无共识删除的作为为一项错误,以后也不能发生类似情况,任何对于方针指引的修正都需要透过讨论取得共识。而对于条文内部问题,仍持续需要对内容(包括条文内容和相关方针指引内容)和步骤进行讨论,以求达成共识。
  2. 反方:过去无共识删除的作为,只需经过一段时间,若无人发现/反对或影响运作,该内容便能够认定具有沉默共识。往后对于方针的修订,同样不需要经过事前讨论,无论大小都能够主动提出修正/删除。若是发生争论,则无须讨讨过去修改/删除/破坏失当,而以投票方式确认即可。--KOKUYO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0:25 (UTC)[回复]

今天,握有行政员账户的“菲菇”,再次使用伪造的截图煽动是非 编辑

  • 据可靠信息,2017年3月7日,手握行政员账户的“菲菇”,再次使用(类似于上次乌拉跨氪伪造截图被揭穿事件中类似的)伪造的截图(且截图内容根本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对用户进行抹黑,并且在Telegram公共聊天室里进行倾向性拉票,请菲菇停止这种行为。菲菇进行煽动的相关事宜,很多人(包括管理员、行政员和普通用户)都可以作证。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03 (UTC)[回复]
  • 由此可见,某些人强行(菲菇就是其中之一)要加入“以站外借口”,封禁站内维基,其目的,昭然若揭。在此敬告菲菇等人,世间没有不透风的墙,使用伪造截图、暗箱操作、抹黑他人的手段,可以休矣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08 (UTC)[回复]
噗,这个“可靠信息”来源是哪里呢,Telegram+IRC公共聊天室的内容都是公开的啊,Galaxyharrylion君的这个“可靠信息”到底可靠不可靠,大家自己去看看就好了嘛。--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7日 (二) 11:18 (UTC)[回复]
这么急着出来“勤王”拉。北京时间17点22分,在TG群里面,雨宮千夏❀阁下在什么都没看到的情况下,就大言不惭“我觉得应该再搜集一些更有力的证据”,这么快自己就忘啦?蛤蛤蛤蛤蛤!善意敬告阁下:东西不能乱吃,话更不能乱说。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22 (UTC)[回复]
嗯哼?下午的讨论只是在说那张截图到底是不是QQ的截图而已啊,本人所说的 更有力的证据 也只是要去仔细查证一下这个是否为QQ的截图啊,不知道阁下在迷什么。--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7日 (二) 11:27 (UTC)[回复]
装傻就不必了,您自己说的话想赖是赖不掉的。至于,某些人用伪造且无法说明问题的截图,整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习惯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30 (UTC)[回复]
阁下不如自己去看一下完整的讨论啊,反正都是公开的,或者说要不要我贴个截图出来?--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7日 (二) 11:34 (UTC)[回复]
随你便咯,我知道的信息比你多,您也不看看我背后是谁。年轻人,奉劝您一句,不要被表面的一面之词迷惑了,祝好。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38 (UTC)[回复]
可否有通向证据的链接?——꧁༺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3月7日 (二) 12:24 (UTC)[回复]
@星耀晨曦:阁下可以在Telegram公共聊天室中搜索 Tag #Mark0x01 来查看完整讨论串,或者在IRC存档中查看 北京时间 2017年3月7日 16:11 以下(及以上)的内容--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7日 (二) 12:57 (UTC)[回复]
@星耀晨曦阁下放心,我是不敢说假话的,如果我说的半个字是假的,滥权的管理员早就高高兴兴地扣一个“扰乱”的帽子,然后封禁我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3:50 (UTC)[回复]
要注册才能看TG群的聊天记录么?——꧁༺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监管员选举2017年3月7日 (二) 15:58 (UTC)[回复]
是的,您必须拥有Telegram的账户才可以加入并查看群组,如果阁下不想注册Telegram则可以找一下IRC的存档--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复 2017年3月7日 (二) 16:05 (UTC)[回复]
  • 在法庭上是要讲证据的。换句话说,假设公诉人指控小明的母亲王女士将小明杀害了,性质恶劣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诉人首先得出示证据证明王女士和死者有母子关系,换言之,“证明你妈是你妈”。我们继续假设死者被大卸八块,无法辨认身份特征,那么倘若公诉人就以“死者出现在王女士家的儿童房内”为证据证明这个母子关系,那么辩护人自然可以质疑这个证据的可靠性。这时,公诉人应当出具死者和王女士的DNA比对结果。若此证据没有讲明样本的采集过程,那么辩护人还是可以怀疑DNA样本被污染,证据不可靠。在上述两个质疑中,辩护人并没有证明公诉人的断言的否命题成立,他只是质疑公诉人证明这个命题的过程。再打个比方,有个数学工作者提交了他关于哥德巴赫猜想的证明,审稿人指出证明过程有漏洞,然后他不能对审稿人说“您好大的胆,怎么敢声称哥德巴赫猜想是错误的?”
  • 维基百科不是法院,但是同样重视举证和质证。不妨来看一看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什么问题。当时论证截图伪造的过程中,一个证据是“截图的界面不像QQ”,但是今天User:PhiLiP发现一个明确来自QQ的截图具有类似的界面,这就动摇了论证过程的严谨性。

当时的讨论最终给出的结论是,早期的IOS上QQ的客户端具有与之类似的界面。--Antigng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3:36 (UTC)[回复]

首先声明我觉得乌拉跨氪的那幅图片不适合作为指控他人的证据和封禁证据。原因是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但同样,现有证据也无法推论出其伪造性:确有相同界面的QQ不假;截图中的人名也可以是截图人自定义的昵称;至于群名称,其从来不为简体的证据是靠用户记忆间接提出的,我们应该考虑到人证的不可靠性。在排除有问题的物证后,剩下的只有人证,那么得出“伪证”这一结论的过程也变得非常不可靠。综上,我认为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我们既得不出其是伪证的结论,也得不出其不是伪证的结论:那么,就不能用它当作证据指控爱孟做了啥,也不能用这点四处指控其他人造伪证。--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3月7日 (二) 16:26 (UTC)[回复]

菲菇身为手持行政员账户的人,到现在都想为伪造截图的行为狡辩,真是够可以。现在还想造谣那个“可能是QQ群截图”,伪造截图事件的当事人乌拉跨氪,在别人问他这是不是微信群的时候,自己都回答说了
这是微信截图乌拉跨氪 2016年8月11日 (四) 12:29 (UTC)[回复]
菲菇竟然现在还想拿着是不是伪造成立微信图来狡辩,真是仗着自己有行政员账户就强词夺理。当然也可以解释昨天他进行类似的伪造截图抹黑用户的行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39 (UTC)[回复]
“这是微信截图”这句话是谎言与否,与“图是不是QQ图”、“用户是否故意伪造图片”,是三个无逻辑关联的命题。解释不等于证明,解释只需要找出一种可能性,然而有无数种可能性,证明则需要排除所有其他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52 (UTC)[回复]
那被伪造截图(至少是无证据证明的截图)而遭到滥权封禁的用户怎么说?一个个只知道帮伪造截图行为狡辩,真是不害臊。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57 (UTC)[回复]
1、正如去年“Bluedeck操作者问题”时我提到的那样,所谓“破案”就是要排除其他所有可能性,在法律上有疑罪从无的原则,在这里有善意推定的原则,两者是相通的,没有决定性的证据证明恶意那么就不能往坏处揣测。2、并没有用户因为去年这张有问题的截图获得封禁。--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01 (UTC)[回复]
乌拉跨氪自己都说了:封禁(守望者爱孟)的证据,是那张截图。自己去翻当时的讨论。狡辩之前先看看清楚再说。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06 (UTC)[回复]
原文:“嗯,守望者爱孟人身攻击,威胁上报上级党委都是虚构的。赤化指日可待。”从unblock-zh的情形来看,在去年8月当事人提到上级党委的问题之前,从来就没有人提到“上级党委”是主要的封禁理由。--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12 (UTC)[回复]
自己再去翻翻讨论吧,我不想打脸。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17 (UTC)[回复]
封禁理由不涉及党委举报的问题,涉及编辑战、讨论页面人身攻击、站外骚扰。南方周末的报道和封禁完全没有关系。--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22 (UTC)[回复]
证据不都是截图嘛。还要狡辩?再去看看乌拉自己说的话吧。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24 (UTC)[回复]
证据是站外骚扰用户的截图,又不是向上级党委举报的截图。拒绝截封的理由是未认错,认为封禁一开始就是不合理等等,同样也不涉及党委举报问题。--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26 (UTC)[回复]

  •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用户被某些管理员使用了不能说明事实是否存在的(甚至是伪造的)截图,进行栽赃并遭到滥权封禁之后,滥权封禁的管理员是不会认错,也不会改正错误,被栽赃的用户只能自认倒霉,下跪磕头。甚至还有一大帮子没有道德的人帮伪造截图行为狡辩。
  • 由此,更说明了借口“站外言论”在维基内报复性封禁的条款,将使得用户随时都会面临遭到滥权的封禁,犹如悬在用户头顶的一把刀,随时可以掉下来。这是地对用户人格和维基五大支柱的侮辱。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06 (UTC)[回复]

投票终止通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