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封禁方针/存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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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talk几点问题
关于封禁IP编辑权及其他
我现在在澳门的一个青少年社区中心,使用那里的公共电脑编辑维基,发现那里的IP被封禁了。IP被封禁可能基于Wikipedia:破坏吧,但是我看警告页面并没有引导IP使用者注册,也没有提示让现有用户具名操作,这样是否会打击那里的潜在贡献者的激情呢?Wikipedia:用户#被封禁而无法注册?的说明应该适用,但是在封禁信息页面并没有提示或链接。使用青少年社区中心的电脑上网的都是青年人(我除外),维基应该考虑与之有更好的对接,而不是让他们只在抄袭作业的时候才想到维基。(我是老鸟才会不顾阻挡的登入,并其他使用者来说这样并不讨好)
我现在使用的IP虽然被禁止编辑,但是可以注册,Wikipedia:用户#被封禁而无法注册?是否过时或者不适用?所谓“被封禁而无法注册”是在何种封禁下发生呢?还请说明。Ivantalk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20 (UTC)
- 重定向页使用分类的问题:在编辑工作中,还是有需要给重定向页加上分类的,我手上有两个例子:债台高筑(属Category:成语)和新马路(属Category:澳门街道又名)。 这些重定向页的意义使得需要使用分类,分类也是有用的资讯(而不像一般的重定向页,只提供重定向功能,别名本身的意义不大;像成语重定向就是典故的转义使 用),但是目前的显示样并不方便用户检视重定向页中的资讯(比如我现在提出的分类资讯),可否在重定向的目标页中标示重定向页一定的资讯内容?建议使用以 下格式:
(重定向自债台高筑 〔分类:成语 | 成语1 | 成语2 | 成语3 | 更多...〕)
- 上面涉及到访问条目时系统需二次访问特定资讯(如重定向页),在技术上是否可以做到?Template:noteTA的处理功能也可以套用这个措施:在主条目己做好的繁简体手动转换,不应该在条目外的引用重新做一次。(即-{zh-cn: [[别斯兰人质危机|别斯兰母亲 - 别斯兰人质危机]];zh-hk: [[别斯兰人质危机|別斯蘭母親 - 別斯蘭人質危機]]; zh-tw: [[别斯兰人质危机|貝斯蘭母親 - 貝斯蘭人質危機]]}-,别斯兰人质危机已经有这样的转换了。)这样可以收统一资料、减少数据冗余及减少输入之效。(全局繁简转换可以解决问题,但不是所有使用以上重复处理的条目引用都要放到全局转换)
繁简中文的条目名访问的映射功能(自动转换)
- 繁简中文的条目名访问的映射功能(自动转换):我在两个月以前己数次提出,但是管理员回复不会处理,现再次敦请处理这个需求。点击访问和维基百科:维基百科工具/导航Popup已经支持这样的功能(如永顺土司(条目名是简体,使用繁体字引用)),但是方左“搜寻”的word-compeltion、重定向页、Template:Otheruses及条目章节定位(Dinizulu访问失败;Dinizulu成 功访问)都没有支持使用异于条目名的字体(即条目名为繁时,引用连结为简)的正常访问,进而要为和之前没有映射功能一样,保留那些多余的繁简体重定向页, 浪费资源和不利管理之余,还增加编辑者的麻烦:我就为上面Dinizulu的访问失败烦恼过几分钟,我还是网页程式员才知道原因,其他非IT专业的贡献者 就更不用说了。请维基管理员不要怕麻烦,正视这个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
我对这个问题前后一共提出了四五次了,请管理员给出一些正面、有用的回复,不要用一句你们是义务的就把这些正常需求都一句抹杀了,这样很伤人的。以我个人理解统一调用一个API就能达到效果了,实在不理解为什么没人做这个。
现存的多余繁简体重定向页会影响维基百科:维基百科工具/导航Popup不能正常访问目标条目:不能在页目中显示目标条目的内容,只能从简体(或繁体)的重定向页显示繁体(或简体)的条目名,并未输出条目内容。
同时建议维基系统自动把条目中的Template:noteTA的标题手动转换加入索引,这样可以实现手动转标题的搜寻word-completion及点击访问。(如现在使用“贝斯兰人质危机”,是不能自动到别斯兰人质危机的)Ivantalk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20 (UTC)
- popup好像遇到重定向页是会进一步输出重定向目标页的内容的。Liangent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08:58 (UTC)
- 逐个回答。
- “搜索”繁简技术尚未实现(是否可能实现?),若有需要请使用Google +site:zh.wikipedia.org解决。
- 繁 简重定向有保留的必要。重定向的存在对运行基本没有影响,繁简重定向是为了保证在一些不能完全实施繁简转换的功能(访问层面如Wapedia、 zhwiki.oracleblog.org,编辑层面则可避免重复建立条目)不出现差错。您所说的Popup也是一个例子,Popup并不能区分繁简;您所说 繁简重定向阻止Popup正常访问条目并未见到,请举出具体例子。
- Otheruses区分繁简的目的是避免繁简混用标题。系统并不能自动区别繁简混用标题。
- 章节标题必须按照原有章节标题(而非条目标题)的繁简,您可以查看您举出的例子的实际HTML链接。一个汉字需要用6个数字或字母标示,但在章节标题中会在每2个字母或数字处加一个点。目前技术完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 最后一个NoteTA自动转换技术上不可行,只能手工编辑。
- --达师 - 197 - 336 2011年1月14日 (五) 03:42 (UTC)
- 另外此事不是“管理员”管辖,而是相关技术人员。--达师 - 197 - 336 2011年1月14日 (五) 03:48 (UTC)
还有其他几点问题
- 投诉:巡查员(User:AlexHe34)对我在澳门的编辑回退,但我认为我写的都是恰当的内容,巡查员回退是不是不需要理由的?这种作风比较像官大爷。维基不鼓励官本位主义吧?建议维基强制巡查员在回退内容时必须给具体理由。我可不想和巡查员有编辑战的纠纷。Ivantalk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20 (UTC)
- 那个编辑我也认为不合适,没有显著意义的杂项是没有必要放在条目里的。当然您可以有您的想法,应当进行讨论。--达师 - 197 - 336 2011年1月14日 (五) 03:47 (UTC)
- 互助客栈的讨论分类:像我这次提出的内容,性质上是属于维基的管理意见,放在“其他”很不适合吧,但是我又找不到适合的分类(要不就是讨论大的方针,不然就是讨论小的技术、条目探讨),像我这种发言还是不少的吧,建议另立分类。Ivantalk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20 (UTC)
- 您应该把您的这几个问题分开放到不同的版面里。--达师 - 197 - 336 2011年1月14日 (五) 03:47 (UTC)
- 列表中换行(line-break):我在上面“繁简中文的条目名访问的映射功能(自动转换)”一节中使用了换行,但是不想以面的段落脱离列表标号(即与上面有标号或标符的段落使用用样排缩,应该怎样做?现在没有我想要的效果。谢谢。
Ivantalk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20 (UTC)
- 看下面:
**这样换行, **星号、井号、冒号开头时不需要换2行。
- --达师 - 197 - 336 2011年1月14日 (五) 03:47 (UTC)
回答
- (!)意见:这位朋友,下次提问可否将问题整理好再提问?另相互无关的内容可以分为几个论点段落讨论。我粗略一看,不知道你打算就哪个问题发问。—Edouardlicn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1:30 (UTC)
- 写得比较乱,但大致上还是有分点叙述的,Edouadrlicn大大你就我列的点回复即可(或其中一二点)。我这list总共有6颗星星,所以各位回复我七点即可(有一点在列表前面,就是IP封禁的问题),谢谢。Ivantalk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03 (UTC)
此段叙述主体不是澳门,因此在下予以移除。至于Ivantalk兄所说“官本位”作风,在下认为有所误会:我这次编辑不是巡查员的工作,只是正常的修订;编辑后没有加入编辑摘要,则是在下之疏漏,目前已经到Ivantalk兄之讨论页解释[2]。请社群明察。 AlexHe34 (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14:20 (UTC)
- (!)意见,“债台高筑”直接重定向到“周赧王”不太合适。219.114.181.99 (留言) 2011年1月5日 (三) 04:41 (UTC)
这个也要封禁?
Wikipedia:封禁方针#保证用户权限中写道: 以下不适合的用户(帐号)可能被封禁:
- 公用帐号,即用户名和密码他人可以得到或者多人共享;
请问这个封禁的目的是什么?这与防止维基百科遭到持续或严重破坏的理念好像不太相合。——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0日 (四) 14:53 (UTC)
- 对此我持有同样疑问,这是我被迫使用IP方式的决定性原因。61.206.126.130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5:37 (UTC)
- (!)意见基于封禁乃是为了避免破坏之精神,本人不赞成封禁无害的帐号。建议对此封禁加以限制,更改为“公用帐号,即用户名和密码他人可以得到或者多人共享,且已做出破坏的”,另外此类帐户应该比照傀儡帐户在用户页做出声明一一-- 苹果派.(留言).本人现在申请成为管理员,欢迎发表意见 2011年1月20日 (四) 17:01 (UTC)
- 是因为帐号需要对应到个人的原因吧--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20日 (四) 17:28 (UTC)
- 所谓账号对应到个人亦与上述理念没有什么关系。况且照此,账号应亦可对应到法人。118.21.205.235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8:23 (UTC)
- (!)意见觉得不要墨守成规,如果对维基无害,为何要封禁?封禁容易产生对立和激化矛盾,是万不得已的,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做的最后的选择。-- 苹果派.(留言).本人现在申请成为管理员,欢迎发表意见 2011年1月20日 (四) 19:32 (UTC)
- Role accnount也就是这种公共帐号,根据元维基上的说明,摘录如下。
“ | A role account is an account that is not associated with a particular person, but with an office, position, or task. Those doing the task use the account only to do the task. They have other accounts for other work.
Use of role accounts is not officially sanctioned on most Wikimedia Foundation projects, though their use has been proposed. In order to use them consensus must be made. Meta-Wiki does not use them currently, but Foundation representatives may do so in the future. |
” |
——m:Role_account |
- 也就是说,除基金会批准的帐号或类似于User:info-zh等用于邮件列表通信目的的账户之外,其它Role Accnount因基金会方针而被禁止。不光中文维基这么做-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21日 (五) 02:00 (UTC)
- 上述疑问正是针对该基金会方针。61.206.126.130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2:36 (UTC)
- 那么请移玉步去元维基讨论该方针的修改事宜-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21日 (五) 05:27 (UTC)
- (※)注意:Mys 721tx说话时要注意依据:阁下的那段引文与阁下所说的“也就是说”大相径庭。——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28 (UTC)
- (~)补充:m:Role account在meta似未获得方针地位,这又与阁下所说的“因基金会方针而被禁止”大相径庭。——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37 (UTC)
- (*)提醒:m:Role account在m:Policy#Policies which apply to all Wikimedia projects和m:Meta:Policies and guidelines#All Wikimedia projects中均未记录,在meta-wiki中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该文的任何“通过”/“驳回”讨论,同时,从文章的叙述风格上看,更像是一篇essay。——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51 (UTC)
- (~)补充:m:Role account在meta似未获得方针地位,这又与阁下所说的“因基金会方针而被禁止”大相径庭。——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37 (UTC)
- (※)注意:Mys 721tx说话时要注意依据:阁下的那段引文与阁下所说的“也就是说”大相径庭。——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28 (UTC)
- 那么请移玉步去元维基讨论该方针的修改事宜-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21日 (五) 05:27 (UTC)
- 上述疑问正是针对该基金会方针。61.206.126.130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2:36 (UTC)
- (!)意见难 道是我英文不够好?上面的英文完全没有说到要禁止这类帐户啊。而且我们说的和上面的也有不同,上面英文提到“Those doing the task use the account only to do the task. They have other accounts for other work. ”这就不包括一家人共用一个帐户的情况。有的人不愿意频繁的登入登出,夫妻两人共用一个帐户我没觉得有什么不可以。完全无害。--苹果派.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2:44 (UTC)
- (!)意见婚姻关系是现代人最不稳固的关系之一, 还是各有各的帐户比较好—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4:38 (UTC)
- (:)回应Nivekin:跑题了,怎么样好是人家的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32 (UTC)
- 同意,虽然我赞成婚姻关系中保持一定自主性,但公共事务还是要以尊重个人自由为准。用户与维基百科基金会就账号的密码内容并无如此苛刻之保密协议存在,账号的管理应有相当自主权。118.21.205.235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8:09 (UTC)
- (:)回应Nivekin:跑题了,怎么样好是人家的事。——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1日 (五) 16:32 (UTC)
- (!)意见婚姻关系是现代人最不稳固的关系之一, 还是各有各的帐户比较好—Nivekin※请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04:38 (UTC)
- 以下数点意见,希望能推进讨论:
- 要动用到这点进行封禁的动作,提出人必须要给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账户持有人向公众公布这个账号的登入名称及密码,又或证明此账号是与一个群组的其他人共享。
- 对外公布账号和帐密实际上已等同将账户使用权开放,使账户有机会被不肖人士利用作破坏。但实施上是不是一看到有人公布帐密就要立即封禁,这点可以商榷。
- 我认为某程度上共享账号应该较对外释出使用权的影响低——因为账户使用权并非对公众开放,但还是有出现破坏的风险。至于多大的群组才算“多人”或“群组”,哪些关系不适用等等,各位如果认为需要细化的话,也是需要讨论的议题。
- 在执行上,待出现破坏时才封禁可能是一个可行的变通,但需要各位继续参与讨论才能落实。在考虑最适合的封禁时机时,我建议可以同时考虑一些实行上的配合,例如:是否需要通知被公布帐密的用户?是否需要一些与用户确认的流程?等,从而协助管理员执行封禁。
- 以上。—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03:06 (UTC)
- 我有以下几点(:)回应:
- 书生封禁Mys72tx的例子告诉我们:只要管理员想封谁,方针里见风他就能下雨;
- 对外公布账号和密码确实不应得到赞同,但如果就因为这个原因就ban人,那就本末倒置了;
- 共享账号有没有破坏的风险,是使用者自担的,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为避免相关责任人承担破坏的风险而“好心好意”地把它封禁掉。
- (&)建议我有如下想法:
- 对某个集体(包括上述法人、夫妻、朋友、机构等等)帐户,应当允许,但应给与其“责任自担”的提醒;
- 不建议集体帐户使用投票行为,如非要使用:
- 所投之票必需落实到人头上,被落实到人头的人必须给出其真实的身份证明,并自愿承担释放真实的身份证明所带来的风险;
- 未落实到人头上的票作废,但不影响该集体的成员以个人名义投票(作废但不追究责任);
- 落实到人头上的票,如投票者另有投票,按Wikipedia:傀儡中的条文(不代表一定记为傀儡)处理,所带来后果应尽量不被作用到集体的其他成员上;
- 对集体帐户的奖励作用在集体帐户上,且不承袭至集体成员所操作的帐号(如果有的话);
- 对集体帐户的惩罚作用在行为人和集体帐户上,且当集体确保该行为人不再具有该集体帐户的操作权限时,加在集体帐户上的惩罚撤销;
- 使用集体帐户所带来的一切密码被篡改之类的责任自担;
- 建议集体帐户定期维护成员列表,成员列表不明确、不可信、不够新所带来的争议造成的后果,责任自担。
- 对于帐户密码被直接公开(iff. ability of anyone to obtain it without effort)的集体帐户,个人希望不会出现。但是,由于封禁这类用户将于我们的基础方针冲突,建议等待该类帐户出现破坏行为后再依据Wikipedia:封禁从严处理,而不是直接封禁。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0: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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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1. 从虞海的大堆意见就可以看出,为了容许共享账号而另立一堆规则,是取繁舍简,把站务复杂化。 2. 现在中文维基百科的管理员越来越难做了,难怪管理员群体在数量及活跃度皆出现萎缩。 3. 英文维基百科的en:Wikipedia:Blocking policy亦 明言"some types of user accounts are considered disruptive and may be blocked without warning, usually indefinitely: ... public accounts (where the password is publicly available or shared with a large group);"。--Mewaqua 2011年1月22日 (六) 10:50 (UTC)
- (:)回应:
- 我们争取在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的基础上尽量简单化站务。但如果简单的站务法则破坏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则不中立;站务复杂化如果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被破坏、保障中立性不被破坏、保障维基百科的基础政策不被破坏而设的,就不能算作取繁舍简。
- 没办法,管理员的义务就是要当牛做马·服务大众,谁让你是管理员呢?
- 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要说事请找Meta来。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1:08 (UTC)
- (:)回应:
- 请 虞海阁下找出“管理员的义务是当牛做马”的依据,且我相信mewaqua与阁下正在讨论中文维基百科的本地方针,否则也请劳您大驾将自己发言移动至 meta。另外摘录一段文字送给虞海阁下,该文仅是指引,因此仅仅摘录给阁下而已,并无它意,我确保我很自重地摘录这些文字。
“ | 以 前,有些维基人发现自己的维基压力增加,特别是当他们认为一项关心的事件的处理手法并不公平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找到很多维基百科不一致的地 方,并举例证明其他事件的处理方式与此次不同,从而得出“只许…放火,不准…点灯”的结论,并成为他们愤怒的理由。在这种情绪的驱使下,一种通过拙劣模仿 或者破坏实验证明自己观点的冲动很容易产生。例如,维基人可能对其他条目使用其反对的政策,这些行为通常都是扰乱性的。所谓扰乱性,就是指需要其他“冷 静”的维基人进行消除的行为。 | ” |
——维基百科: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 |
-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22日 (六) 12:52 (UTC)
- 首先感谢你Cquote中的那段,精确地概括了此前我在维基所犯的几乎一切错误之上的元错误,但互助客栈不是检讨区,深入地讨论这个无关话题将会导致跑题,因此下面切入正题:
- 当牛做马就是对服务大众的比喻,并不是真的把管理员不当人看,如果对此还有异议,请提出;
- 我讨论的正是中文维基百科的本地方针,而Mewaqua引用了英文维基百科的方针,并试图用英文维基百科的方针来制约中文维基百科,这时我才说“这里是中 文维基百科,要说事请找Meta来”,意思是“中文维基百科不受英文维基的控制,只受meta的控制,要想引用zh.wikipedia.org之外的内 容并作用于zh.wikipedia.org,唯一的办法就是引用meta.wikimedia.org的内容”。不知是我说得不明白还是你没注意到 Mewaqua对en:Wikipedia:Blocking policy的引言所带来的语境;不管什么原因,在此解释清楚了。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5:16 (UTC)
- (*)提醒:元维基是维基媒体各计划间协作的渠道,而各计划的规则细节应该是由各计划的社群自行厘订的吧。另外,Mewaqua引其他语言的版本我认为没什么不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重要的是讨论这些引用的内容是否适合于中文维基。—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6:20 (UTC)
- 错,元维基中有很多policies which apply to all Wikimedia projects,如果中文维基把那些policy给正式地、明目张胆地否了,将可能导致m:Proposals for closing projects/Closure of Chinese Wikipedia。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对的,但直接把英文维基的方针引过来作用到中文维基百科上是绝对不可以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44 (UTC)
- 抱歉,但我感觉你在断章取义。回应两点:一、元维基中适用于所有计划的方针是基本,不可违背。但实行这些方针的细节,就是由各计划的社群在基本上自行厘订。而元维基中适用于所有计划的方针列表中 没有说到封禁方面,只要不违反维基百科最基本的五大支柱和以上适用的方针,社群可自行制定方针(基于第一点)。二、“直接把英文维基的方针引过来作用到中 文维基百科上是绝对不可以的。”这点言重了。所有方针在成为正式方针前,都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并获得共识。故重点不在引用其他计划的方针,而是讨论。不作讨 论而直接否定,这也是不可以的。—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3:32 (UTC)
- 同意,我要说的就是除了meta以外任何引用在中文维基中都不具备制约性的作用,都不能当作论据使用(作为论点使用当然是可以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7:38 (UTC)
- 抱歉,但我感觉你在断章取义。回应两点:一、元维基中适用于所有计划的方针是基本,不可违背。但实行这些方针的细节,就是由各计划的社群在基本上自行厘订。而元维基中适用于所有计划的方针列表中 没有说到封禁方面,只要不违反维基百科最基本的五大支柱和以上适用的方针,社群可自行制定方针(基于第一点)。二、“直接把英文维基的方针引过来作用到中 文维基百科上是绝对不可以的。”这点言重了。所有方针在成为正式方针前,都必须经过社群讨论并获得共识。故重点不在引用其他计划的方针,而是讨论。不作讨 论而直接否定,这也是不可以的。—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3:32 (UTC)
- 错,元维基中有很多policies which apply to all Wikimedia projects,如果中文维基把那些policy给正式地、明目张胆地否了,将可能导致m:Proposals for closing projects/Closure of Chinese Wikipedia。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对的,但直接把英文维基的方针引过来作用到中文维基百科上是绝对不可以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44 (UTC)
- (*)提醒:元维基是维基媒体各计划间协作的渠道,而各计划的规则细节应该是由各计划的社群自行厘订的吧。另外,Mewaqua引其他语言的版本我认为没什么不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最重要的是讨论这些引用的内容是否适合于中文维基。—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6:20 (UTC)
- 首先感谢你Cquote中的那段,精确地概括了此前我在维基所犯的几乎一切错误之上的元错误,但互助客栈不是检讨区,深入地讨论这个无关话题将会导致跑题,因此下面切入正题:
- 几个问题:虞海你是想保障个人还是保障群体(感觉有些矛盾)?哪些是弱势群体?还有这条规则如何破坏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两点我想多了解。不过要用到共用账号这一点来进行封禁,必须有充足的理据才能被接纳才对。—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6:20 (UTC)
- 对不起,我分不清弱势个人和弱势群体,因为保护群体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是同一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44 (UTC)
- 那请回答第三个问题:还有这条规则如何破坏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3:32 (UTC)
- 这条规则不必要地限制了用户对维基百科贡献的方式,这导致将有很多编辑习惯与中文维基百科不符,但又符合meta-wiki基础政策的用户拒之门外。这些用户将不具有表达自己意向的权力(由于他们已被封禁),他们将不被重视,成为弱势群体。这样的弱势群体在这样的状态下,很可能转变为破坏者。而当破坏者出现的时候,没有人会认为破坏者的出现与维基本身的原因有关,一切的责任均由该一弱势群体承担。——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8:14 (UTC)
- 那请回答第三个问题:还有这条规则如何破坏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3:32 (UTC)
- 对不起,我分不清弱势个人和弱势群体,因为保护群体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是同一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4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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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请勿偏离话题。我觉得关于集体用户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 为什么有集体用户?哪些情况是被允许的?
- 法人、社团的共用编辑
- 朋友之间、小团体内为了方便(他们更可能是新人,并不了解这条规定)
- 集体用户有何风险?
- 可能被独立注册者利用,同时当做维基百科:傀儡
- 用户名和密码公开,被人利用作为破坏渠道(类似公开代理)
- 集体用户所触碰的现有规定
- 个人感觉,如果集体用户仅仅是做一些条目编辑没什么问题,如果参与到激烈的投票和讨论中,可能会出现麻烦,就好像我们要面对一个可能随时否定先前的话和行为(“那是别人用这个账户所做的”)的人。
- 当然,我总体上赞同允许共用账户,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真正出现后再讨论对策不迟,这种事情无法完全未雨绸缪。--∰ 黑目观世界 ⌘ 2011年1月22日 (六) 16:40 (UTC)
- (:)回应1:黑目的这个意见很中肯,我把我上面繁冗的九条(&)建议(第十条除外)概括为以下三个核心精神:
- 投票落实到个人
- 奖励对集体
- 惩罚对个人(尽管在一段时间内affect到集体).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7:59 (UTC)
- (:)回应2:“共有一票”说有一个问题:设想下列两个情景:
- (组织享有额外的投票权时)我和我的朋友(两个人)注册500个组织,是否就可以投502票了?
- (组织不享有额外的投票权时)为反对XX方针,我建立以集体帐户User:支持XX方针协会,吸引500个该方针的支持者加入;然后以集体帐户的名义给该方针投一张支持票,这样所有属于该帐户的人就被掳夺了投票权,成功地削弱了支持方的498票。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9:08 (UTC)
- (:)回应1:黑目的这个意见很中肯,我把我上面繁冗的九条(&)建议(第十条除外)概括为以下三个核心精神:
- 为什么有集体用户?哪些情况是被允许的?
- 其 实如果事先说明“使用集体帐号会意味着这个集体可能会为个人的破坏行为承担责任”,那么使用集体帐号可以被看作是了解后果后的自愿行为,不鼓励但不禁止。 但在讨论和投票问题上,使用集体帐号将会面临一系列困难:如观点不一、多次投票等。所以综合来看,我觉得要么在限制讨论和投票的基础上允许集体帐号存在; 但如果社群觉得这样太为繁缛,那不如彻底禁止其存在,而要求每个人各自注册自己的帐号。--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1月22日 (六) 17:23 (UTC)
- 觉得前面说的都对,就是“但如果社群觉得这样太为繁缛,那不如彻底禁止其存在”我不同意。——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57 (UTC)
请各位哥哥姐姐相信饭桶,集体账号其实比个人账号更加方便我们的管理。饭桶支持在可查证的情况下,允许法人指派他的雇员操作集体账号。但是,集体账号不应该被授予除IP封禁例外以外的其它管理权限,也不应该参与投票。--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7:57 (UTC)
任意位置间断3
- 当饭桶尝试写出一份管理章程的时候,饭桶突然发现集体账号最大的问题,原来不在于管理。饭桶想到的集体账号的最大用途,就是用来编辑自己机构的条目。而这种行为,是WP:AUTO不鼓励的行为。--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8:34 (UTC)
- 不要把每个集体都想得那么功利。——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57 (UTC)
- 为 了安全起见,饭桶素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火星人最爱脸面了。当他以个人身份编辑自己机构的条目的时候,被回退的时候,因为没有人知道,也就算了。如 果他是以集体账号编辑,被回退的时候,他就会想:“你们明明知道我的身份还要回退,你们分明和我过不去。”轻的话,一纸诉状把维基媒体基金会告上法庭,重 的话,使用不光明的手段,为维基百科制造殉道者。--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9:13 (UTC)
- 还是不明白:“你们明明知道我的身份还要回退”和“你们不知道我的身份而回退”有何差别?——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9:16 (UTC)
- 最大的区别是面子。--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7:13 (UTC)
- 面子问题,不应是维基百科考虑的对象吧?我们依照方针行事,还需要考虑面子?——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7:31 (UTC)
- 我们能够舍弃面子的束缚,不等于机构负责人也能够舍弃面子的束缚。饭桶见识过某局长,因为邀请函上面写了刘某某先生,没有写刘某某局长就大发雷霆的。虞海哥哥啊,维基是理想主义的维基,可是维基也在这万恶的人间。--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0:34 (UTC)
- (:)回应:这样的话,我想下面这个例子能够解决上面及下面的所有“面子-AUTO”问题:
- 如果集体帐户User:东厂建立的条目东厂因关注度被删除可以带来“面子-AUTO”问题并使东厂加害于删除者的话,
- 那么个人帐户User:东厂厂长曹公公建立的条目东厂因关注度被删除也可以带来“面子-AUTO”问题并使东厂加害于删除者的话。
- (句子比较长,一口气读下来容易喘粗气,所以我把主语用楷体标示出来了,很人性吧~)——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11:38 (UTC)
- 面子问题,不应是维基百科考虑的对象吧?我们依照方针行事,还需要考虑面子?——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7:31 (UTC)
- 最大的区别是面子。--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7:13 (UTC)
- 还是不明白:“你们明明知道我的身份还要回退”和“你们不知道我的身份而回退”有何差别?——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9:16 (UTC)
- 为 了安全起见,饭桶素来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火星人最爱脸面了。当他以个人身份编辑自己机构的条目的时候,被回退的时候,因为没有人知道,也就算了。如 果他是以集体账号编辑,被回退的时候,他就会想:“你们明明知道我的身份还要回退,你们分明和我过不去。”轻的话,一纸诉状把维基媒体基金会告上法庭,重 的话,使用不光明的手段,为维基百科制造殉道者。--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9:13 (UTC)
- 饭桶说到WP:AUTO这点,以往我也曾遇到好几个账号明显是机构内职员共用的账号,暂时来说那些都只是个别例子,希望未来也是。而基金会自身不鼓励使用角色账号。就算是需要使用,基金会也需要在社群获得共识(meta:Role Account)。
另外回应菲菇的时,现在使用集体账号(角色账号)已经是“集体有可能为个人的破坏行为负上责任”。在不公布与其他账号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方针怎样修改,最终也是需要动用到CU才能找出来。
所以我认为,只要在执行上有通知和宣导用户(而类似的宣导我也曾做过),方针维持原样,也不会有问题。—Altt311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04:09 (UTC)- 集体帐户创建AUTO,和个人账户创建AUTO,感觉某没有什么差别。——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7:31 (UTC)
- 不要把每个集体都想得那么功利。——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2日 (六) 18:57 (UTC)
- 当饭桶尝试写出一份管理章程的时候,饭桶突然发现集体账号最大的问题,原来不在于管理。饭桶想到的集体账号的最大用途,就是用来编辑自己机构的条目。而这种行为,是WP:AUTO不鼓励的行为。--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18:34 (UTC)
- (!)意见 - “集体有可能为个人的破坏行为负上责任”不限于封禁,更可以是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的责任问题。有没有想过,假如有某人A用某共享账号User:Shared当维基百科是Wikileaks,或是用来加入诽谤内容,后果可能是连用过该Shared账号的其他人也受牵连。--Mewaqua 2011年1月23日 (日) 04:29 (UTC)
- 能说得详细些么?受何种类型的牵连?——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7:32 (UTC)
- 反革命集团。--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0:36 (UTC)
- 能说得详细些么?受何种类型的牵连?——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7:32 (UTC)
间断4
目前WP:AUTO(“面子”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问题了;管理上,各种版本的规则也都有了。应该可以继续推进放宽集体帐户进程了吧?——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30日 (日) 18:00 (UTC)
- 前方讨论被归档了,针对管理上的各种版本的规则,我把我的版本中最主要的三条贴在这里(全文请查看原文):
- 投票落实到个人
- 奖励对集体
- 惩罚对个人(尽管在一段时间内affect到集体)
-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2月3日 (四) 15:27 (UTC)
封禁
WP:封禁建议添加一条:应用户创建者要求,或特殊帐户技术要求。——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08:31 (UTC)
- 饭桶附议。--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0:19 (UTC)
- 附议什么内容?——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3日 (日) 11:49 (UTC)
- 附议,就是支持你啦。我同意前半句,后半句没看懂什么叫“特殊帐户技术要求”?--苹果派.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8:27 (UTC)
- 反对前半句。用户创建者如何认定?认定了不是可以更改用户名吗?没有破坏的话还要再封禁做什么?另外技术要求想象不到。--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月24日 (一) 08:48 (UTC)
- 解释:前半句对应WP:SOCK中的“折衷帐号”,后半句对应User:Info-zh。——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1月24日 (一) 09:44 (UTC)
- 反对,无必多此一举。本人亦认为《傀儡账户》所载之所谓“折衷账户”条文亦属多余。绝对可以废除。既然忘记了密码,就没人可以登入此户,那封与不封又有何关系?—J.Wong 2011年1月24日 (一) 15:15 (UTC)
-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2011年1月24日 (一) 15:30 (UTC)
- 哥哥哟,如果有这个政策,饭桶就可以周期性地申请封禁自己了。--罪孽深重的爱学习的饭桶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15:23 (UTC)
中文维基百科检讨
“ | 所有在本章节中作出之检讨只供社群于十周年前后讨论,以延续下一个十年。为确保维基人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此部分之讨论并不会用作任何解任权限投票之用,但亦请勿人身攻击。 | ” |
——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7日 (五) 14:26 (UTC) |
封禁
目前管理员似乎过度使用封禁的权限。
2011年1月4日 (二) 13:04 Mys 721tx (對話 | 貢獻) 「27.130.202.174 (對話)」(僅限匿名用戶、創建賬戶已禁用、禁止編輯自己的用戶討論頁)已被查封,終止時間為6個月 (扰乱)
这个用户没有破坏用户页,为何要把“禁止编辑自己的用户讨论页”启用?-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6日 (四) 10:13 (UTC)
- 同上质疑:对其他用户页的编辑并无像是破坏的部分。此外,该用户遭封禁前,并没有接到警告。110.158.235.134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4:10 (UTC)
- 严重BLP破坏条目已被删除,显然不能直接被HW阁下看到。并质疑HW为何不将其创建条目列入Wikipedia: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IP创建风险评估。且根据贡献纪录可判断该用户为user:wong lowang,至于CU请自便。-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7日 (五) 10:53 (UTC)
- IP创建风险评估已停止运行,谢谢。-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7日 (五) 13:53 (UTC)
- 这还要是个长期封禁。在我心中,一个月以下就算短期,一个月以上就算长期的封禁的了。敬请执行封禁者解释。大量不当封禁案例陆续有来,详情参见Special:Log/block,又再给出一个例子:
- 严重BLP破坏条目已被删除,显然不能直接被HW阁下看到。并质疑HW为何不将其创建条目列入Wikipedia:投票/开放IP创建条目权限/IP创建风险评估。且根据贡献纪录可判断该用户为user:wong lowang,至于CU请自便。-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7日 (五) 10:53 (UTC)
2011年1月4日 (二) 19:25 Mongol (對話 | 貢獻) 「221.126.134.252 (對話)」(僅限匿名用戶、創建賬戶已禁用)已被查封,終止時間為3天 (在條目中增加無意義文字)
讨论页还是红链,现亦同上面那个IP用户,在根据正式方针WP:BP#防止破坏
“ | 对于非经常性破坏,用户一般会在被封禁前受到数次警告;至于有计划、经常性破坏者则一般不会在封禁前有任何警告。但所有封禁在执行时一般应在被封禁用户的对话页给予适当的说明,以减少争议。 | ” |
的前提下提出解封要求,并就以上之封禁提出质疑。-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6日 (四) 14:19 (UTC)
“ | 重复添加或恢复针对在世人物的无来源或少来源之争议资料的编者,可能会因其扰乱行为而受到封禁。进一步的说明详见封禁方针。 | ” |
——WP:BLP |
“ | 厘定封禁期限
封禁的目的是预防被封禁用户的不当行为进一步恶化,而不是惩罚该不当行为。因此封禁期限主要是根据用户会否重返而定。如该用户是某方针的惯犯,管理员应给予较长的封禁,以减低对维基百科的干扰,并避免增加维护工作的负担。简而言之,管理员在厘订封禁期限时应考虑以下两点: * 该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 * 该用户是否初犯。 此外,在厘定同一行为的封禁期限时,对共享或动态IP地址的封禁期限一般应较对注册用户和静态IP地址的期限短,以减低对其他使用该IP地址进行编辑的人士的影响。 |
” |
——WP:BP |
- 在此质疑HW对于破坏严重程度的标准。如果连续1个月持续破坏并在最严重时半小时内三次重建严重违反BLP页面如果不属于破坏,我提请废除破坏方针和封禁方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1月7日 (五) 10:53 (UTC)
- 在此质疑Mys_721tx为何要选择“禁止编辑自己讨论页”-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7日 (五) 13:52 (UTC)
- (!)意见 - 我觉得HW在这件事上流于“舍本逐末”,过度追求“程序正确”,把维基百科当作官僚机构看待。该ip的破坏行为很明显,如果这样也要管理员花N分钟去搞一堆“正确手续”,以及向HW解释到满意为止,以后还有谁愿意动用权限呢?我想问HW,如果Mys_721tx的答复不能令您满意,是不是要发动罢免他?--Mewaqua 2011年1月7日 (五) 14:20 (UTC)
- (:)回应我只是认为管理员某些时候操作似乎有点不当,而提出吧了。我刚在本章节之顶加入声明,敬希留意。-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7日 (五) 14:26 (UTC)
- (!)意见,阁下提到了“程序正确”一词。程序正确以及名义适当,这至关重要,如果以不适当的理由和方式进行封禁,等于对无过错行为进行封禁,是对其他用户的侵犯行为。这非常严重,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滥用权限,提请罢免也不为过。118.21.205.235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6:47 (UTC)
请Mys 721tx保持管理员应有的和缓态度。“我提请废除破坏方针和封禁方针”并不能缓解任何冲突,相反地话如果付诸实施的话,将违反WP:RL。--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1月17日 (一) 14:27 (UTC)
- (!)意见 - 为何手续繁复,并不是在制度上简化手续、使用适度自动化的工具辅助、加强操作熟练度并精练出较快的操作技巧?而是把不执行完整手续和把执行过量惩罚这两者 正当化,无视额外权限带来的额外权力和相对没有那些权限的用户们更能影响人们对维基百科观感的额外影响力?而“以后还有谁愿意动用权限呢?”这样的反问句 反映的是,预设了权限的正确使用、恰当使用和谨慎使用会使人不愿意动用权限。
- 其实,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的一些权限可以分担出来,例如防滥用过滤器的修改权、新用户的账户创建权,英文维基百科现在试行的 Pending-changes protection (在原有的三水平编辑保护维度和三水平移动保护维度外增加了一个三水平 Pending-changes protection 维度)就可以分担编辑受保护条目的工作,英文维基百科中的确认用户或自动确认用户的权限包括了巡查权(patrol)。
- --LungZeno(talk) 2011年1月29日 (六) 22:38 (UTC)
- Pending Changes提案正在方针页讨论,已接近于退回。--达师 - 198 - 336 2011年1月31日 (一) 10:10 (UTC)
- (!)意见 - 请让我旧事重提: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0年2月#引入取缔方针的可行性 。已被改称“编辑禁制方针”。英文:en:Wikipedia:Banning_policy。
- 一、建议把“永久封禁”制度改为“无期封禁”制度。译名参考:en:Indefinite_imprisonment。或可译造“不定期封禁”、“不定期限封禁”、“不限期封禁”。而译名“无限期封禁”会引起误解。
- 二、建议引入“编辑禁制”,这是一种非技术性手段,并非在 MediaWiki 软件上禁止编辑。“Still a member of the community?” 一节让编辑禁制变得有非一般的用处。我认为一种自行遵守的非外物强制的有限度的限制措施,会让人愿意接受得多。况且以程式使人失去能力来让人“必定遵守” 规则,真的能称之为遵守规则吗?另,基于所谓的社群共识,除非使用上 banner 公告或有人大肆宣传,否则一般都只是小猫三四只在讨论,较多也只是十几廿个,是很方便达成社群共识的。
- 三、这个讨论是否应该移去互助客栈的方针讨论?
- P.S.:我现在的语气已算改善了,看了存档后想战的人就放过我吧。--LungZeno(talk) 2011年2月2日 (三) 10:15 (UTC)
- 建议去方针页新开主题。但同时建议你等Pending Changes、异体字和条目名称空格的讨论结束或部分存盘之后再开,方针页太长了。--达师 - 198 - 336 2011年2月3日 (四) 13:35 (UTC)
请各位维基人讨论公开他人隐私是否应该封禁账户
鉴于已被承认为自己账户的黄世泽维基百科账户,未经他人许可在维基以外的站点公开维基人的隐私。我在这里展开讨论,维基人是否应该因公开他人隐私等涉嫌犯罪行为被封禁,请全体维基人尤其是管理员和行政员参与讨论。注意:在香港及多个国家及地区,侵犯他人隐私是犯罪行为。—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1:17 (UTC)
- (+)支持封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1:24 (UTC)
- (+)支持封禁,请管理员考虑。—Snorri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1:37 (UTC)
无需讨论,查Wikipedia:封禁方针,里面说的很清楚了。--达师 - 198 - 336 2011年7月18日 (一) 13:58 (UTC)
- 赞同,虽然我不太承认日语维基Aphaia被重罚的结果,但是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的隐私,不过这些情况都应该在站内发生,包括维基百科邮件,例如向某名用户恐吓等行动,即应封禁,封禁时间应视乎轻重。--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7月18日 (一) 14:06 (UTC)
- 顺便补充个来源:Aphaia事件(jawiki)。--海牛(欢迎吐槽^^,出错总结) 2011年7月18日 (一) 14:59 (UTC)
- (-)反对维基站外,维基管不了。封禁只是保护维基不受破坏,此种封禁无法达到保护之目的,难道封禁此人之账户就能保证其不披露任何隐私?另外请提供具体证据,总要给我个链接看看吧?--苹果派.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4:45 (UTC)
- (!)意见,苹果派,请注意你的言行,不要为了反对而反对。请仔细阅读相关方针。封禁并不只是保护维基不受破坏,也应该保护用户或社群。这是方针所说的。--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7月19日 (二) 01:03 (UTC)
- 封禁是否达到保护维基的目的,这个不是你说了算。链接自己去其他版找吧。不过话说黄生这么有名,找链接不难。—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4:50 (UTC)
- (-)反对此(-)反对,封禁有助于达到保护的目的。—Snorri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5:04 (UTC)
无需讨论,Wikipedia:封禁方针#保护用户或社群已经充分说明清楚,请有共识的管理层执行方针。--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6:41 (UTC)
- 看了一下Wikipedia:封禁方针#保护用户或社群, 里面第二点“进行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包括发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特意提到“包括发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一句,我想这应该是代表了发 生在维基百科网站以外的行为不需要封禁,除了进行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因此我不认同在站外的泄漏个人信息在封禁范围之内。Scgaw2000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5:01 (UTC)
- 那请问你如何判断未有发生“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如果发生这样的威胁,而事前又未有任何行动阻止,谁来承担这样的责任?基金会吗?—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5:34 (UTC)
- 那你如何判断会发生“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要知道世上有种东西叫无罪假定,如果你觉得会有上述情况发生就请提出证据。Scgaw2000 (留言) 2011年7月22日 (五) 14:44 (UTC)
- 那请问你如何判断未有发生“人身、财产或法律威胁”?如果发生这样的威胁,而事前又未有任何行动阻止,谁来承担这样的责任?基金会吗?—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5:34 (UTC)
请问他究竟公开了哪位维基人的个人资料?没证没据又想封禁别人,罪名是“莫须有”?--Inn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8:50 (UTC)
- 公开了私人频道内的对话纪录,在他的部落格里。--Reke (留言) 2011年7月18日 (一) 19:32 (UTC)
- 公开他人IP这类无聊的事情以至于被wordpress警告,需要我找出来呈给您吗? --Ben.MQ 2011年7月19日 (二) 03:43 (UTC)
- 所以该对话维基找不到,现在的灰色地带是在维基以外公开其他人对话应不应该用维基方针去封禁。在该人的首页有连结(广东话注意)。--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7月19日 (二) 02:30 (UTC)
容本人解释︰《骚扰方针》 段“张贴个人资料”所指乃个人资料,悉之而可觅此人谓之个人资料,如电话号码。留言或该段对话并未符合此定义,故未应援引此文而施禁。至于同文段“私密通 信”则赋权管理员直接删除该等资料,引而施禁,亦非妥当,而管理员亦已动用此权删除该等版本。当然社群或管理员可动用《忽略规则方针》去无视所有限制直接施禁,但真的值得为这些人而放弃原则吗?—J.Wong 2011年7月19日 (二) 02:54 (UTC)
任何人,在任何媒体上发表批评他人的说话,是言论自由。但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是犯罪行为。如果这段对话不是两人的讨论内容,是诽谤行为;如果是真实对话,是揭人隐私。如果黄世泽愿意删除该对话,我支持管理员对其因不熟悉法律或一时之气遗忘法律宽大处理。但如果他依然认为此事是正确,我想各位行政员自己想想,维基百科的方针是否应该纵容犯罪行为?—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4:05 (UTC)
- 是 否属于侵犯隐私,首先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应属于隐私,在论坛、qq群(除非这qq群是只有两个人的)等地方进行讨论的聊天记录,不属于隐私。 第二,取得内容的手段是不合法的,例如窃听,黑客攻击、盗取账号等等。在有证据证明以上两点之前,请不要乱扣“犯罪行为”的帽子。--huangqinfeifei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06:20 (UTC)
- 据 我所知,该讨论区(不管是Q群还是聊天室)黄世泽并不是参与者。既然此人并非参与者,任何参与其中讨论的人,均可认定此内容未经授权放出为侵犯隐私。比如 说公司开商业会议,有人将会议记录私下放出公司以外的邮件列表,属不属犯法?而其中的传播者,更是侵犯了这个底线。至于黄取得内容的手段是否合法,我想我 前面已经表述清楚了。-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10:33 (UTC)
- 有管理员认为,封禁并不是惩罚。但正因为封禁是为了保护维基百科,对擅自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才应该封禁。-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12:38 (UTC)
- 据 我所知,该讨论区(不管是Q群还是聊天室)黄世泽并不是参与者。既然此人并非参与者,任何参与其中讨论的人,均可认定此内容未经授权放出为侵犯隐私。比如 说公司开商业会议,有人将会议记录私下放出公司以外的邮件列表,属不属犯法?而其中的传播者,更是侵犯了这个底线。至于黄取得内容的手段是否合法,我想我 前面已经表述清楚了。-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19日 (二) 10:33 (UTC)
- (!)意见 - 很明显的是,假如本来只有管理员才可以看到那些对话,则管理员群体内有人已直接或间接向黄某通风报信。--Mewaqua 2011年7月19日 (二) 12:59 (UTC)
- 该要公布名单吗?好让管理员“人人自危”。--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7月20日 (三) 00:53 (UTC)
- 谁做过这事情他心里清楚,但是起码他没有将这段讨论公开出去,所以不应该追究责任。—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01:48 (UTC)
- 该要公布名单吗?好让管理员“人人自危”。--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7月20日 (三) 00:53 (UTC)
- 既然是犯罪行为,你去找有司告发他啰。反正你指责的那人有名号叫“律师信魔人”,为何你不反过来用法律手段对付他﹖--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1年7月23日 (六) 08:28 (UTC)
- 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23日 (六) 15:14 (UTC)
- 上面的那个不是方针。不过这个是方针。--海牛(吐槽^^,误~) 2011年7月23日 (六) 15:39 (UTC)
- 唉……越喜欢走边缘的人,越喜欢走灰色地带,今天我又见识一次了。--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7月24日 (日) 13:50 (UTC)
- 上面的那个不是方针。不过这个是方针。--海牛(吐槽^^,误~) 2011年7月23日 (六) 15:39 (UTC)
- 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23日 (六) 15:14 (UTC)
请求保护条目“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并封禁相关IP用户
条目巴塞罗那足球俱乐部现招致多名IP用户大量删除条目内容,请求将其保护,并封禁相关用户。
- 114.216.58.98
- 121.228.142.63(此人大量删除了两次)
- 221.224.14.2
- 218.103.154.232
- 218.103.154.232
- 60.48.75.124
WP:AIV尽是个人恩怨与编辑争议
WP:AIV现在已经被用滥了。这个页面本来应该是处理无争议的WP:VANDAL,现在却成了一些人发泄私人恩怨的场合与处理编辑争议的地方,而且近乎无一被举报使用者收到过WP:WARN,结果就是管理员都懒得处理真正的破坏者。是否应该考虑对于很明显的滥用(如被举报者完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且其编辑非无争议的破坏)制作专门的模版进行警告,并对屡劝不改浪费管理员时间者进行WP:BLOCK?Zzarch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3:08 (UTC)
- 那编辑争议应该放哪里?--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7:03 (UTC)
- 若举报者不警告的话,管理员也可以视情况警告吧。--爱管闲事的Inspector(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8:22 (UTC)
Wikipedia:当前的私人恩怨/Wikipedia:每周笑话--バカあたい最强!(留言) 2012年1月4日 (三) 02:05 (UTC)
好吧,刚刚在WP:TWINKLE中看到Template:uw-aiv这个警告模版,看来大家最好多多利用这一模版以警示滥用者。Zzarch (留言) 2012年1月6日 (五) 15:52 (UTC)
封禁不应被用作记录用户的警告?
“封禁不应被用作记录用户的警告”是什么意思?--Gqqnb(留言) 2013年4月3日 (三) 07:25 (UTC)
- 应该是指封禁只是用作避免用户继续破坏,而不是当作对用户的惩罚,把破坏行为透过封禁记录下来。— lssrn45 | talk 2014年4月10日 (四) 11:27 (UTC)
建议无限期封禁及其解封应有更严谨之程序
建议无限期封禁及其解封应有更严谨之程序,例如经由管理员内部投票决定,否则来来回回,形同儿戏。--Kolyma(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05:49 (UTC)
较长期封禁(例如超过一年)也应如此;但纯破坏用户可以除外。--Kolyma(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05:54 (UTC)
- 应该引入编辑禁制方针,英文版进行编辑禁制和解除都需要严谨的程序,参见en:Wikipedia:Banning policy--GZWDer(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07:28 (UTC)
- 同意Kolyma说的,如此重大惩处应有更严谨的程序、标准,而非管理员一人说了算。--首医女张德✉ 2014年2月8日 (六) 07:32 (UTC)
- (+)支持--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08:02 (UTC)
- (+)支持如果让某些人也体会到这种滋味,感觉如何?--小郑(留言) 2014年2月8日 (六) 11:44 (UTC)
- (+)支持:管理员不可无视于社群讨论的共识,我已先解封。--Outlookxp(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05:08 (UTC)
- (+)支持,不应使权力无限扩大--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话不投机半句多2014年2月9日 (日) 05:42 (UTC) - (+)支持,我们应该形成一种程序,这种程序责令管理员必须在每次封禁时,必须明确封禁的理由、分析和封禁周期;如果是数人的意见,必须公示数位管理员的名字和分别意见;如果意见不同,也应当列明不同意见管理员的见解。如果内部争议扩大,是否应该让更广泛的社群去参与讨论?对不起,但是我在这个事件中看到的只是管理员的残酷、官僚、片面、武断、消极、冷漠、势利和拒不认错。--Walter Grassroot (♬) 2014年2月9日 (日) 06:28 (UTC)
- (+)支持,完善制度,部分管理员的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协作精神、团队意识、危机公关能力、自身素质和对维基百科的理解能力有待全面提升,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进步。--Galaxyharrylion (User talk) 2014年2月9日 (日) 08:54 (UTC)
- (+)支持,白纸黑字,有根有据,行事便可较得多,空口无凭,此管理员封号,彼管理员解封,力量均等,我们普通社群,天知道谁对谁错。--Iflwlou [ M { 2014年2月9日 (日) 10:34 (UTC)
- (+)支持,管理员不可无视于社群讨论的共识,不应使权力无限扩大,能力要提升,不可集派系。Chinuan12623(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2:02 (UTC)
- (+)支持,但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车轮战再次出现。--南瓜(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2:08 (UTC)
- (+)支持现在乱局无法无天。--华华王(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3:07 (UTC)
- 一上来就开投票,抱歉在我这里中断一下。我也支持在不紧急的封禁上多讨论再决定,提议一个折中办法:先短期封禁,如一星期,然后在这段时间中广泛讨论以决定最终办法,好处是,有效维持现行封禁的力度同时广泛采纳尽可能多的意见,避免车轮这种不好的事件发生。Bluedeck 2014年2月9日 (日) 14:29 (UTC)
- (+)支持--我爱波音哈留言贡献 2014年2月9日 (日) 15:06 (UTC)
- (=)中立,请拟定具体程序。--GZWDer(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6:38 (UTC)
看到了别人的指责,没有看到别人的回应,没有真正了解为什么,在这里对管理员一顿指责。这种感觉和我在网上被一群和维基百科毫无关系的问候各位亲戚的感觉还真是挺像的。您说这些网民和我互不相识无冤无仇,或许连维基百科是什么都不知道,骂我却骂的那么厉害。
- 管理员Lanwi1因为仅当选2个月,并未订阅封禁列表,以为管理员没有进行任何封禁申诉处理,并也无法了解行政员和其它管理员对本次事件的表态。在其解封被回退后已迅速与相关用户联系并订阅了列表。至少本人并未接到Lanwi1对广雅范的回退行为有不满的地方。
- 管理员T.A.白河在多名处理本事件的管理员及相关行政员对解封规则达成一致后,误解了其中的一些内容。在其解封被回退后,至少本人并未接到其对人神之间的回退行为有什么不满之处。
- 用户Outlookxp作为一个月前新当选的管理员,与Lanwi1一样并未订阅相关列表,令其误以为互助客栈是本次封禁申诉的讨论地点。他的解封理由虽然是“忽略现有之讨论并按其意而行”,但实际上不参与申诉讨论,不和处理事件的管理员有任何讨论的行为,恐怕是“忽略现有之讨论并按其意而行”。但截至目前,未见到他做出任何回应。
- 至于有的用户又在将心比心,“换你尝尝这种滋味”什么的。难道您对在现实生活中威胁您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导致了脱敏现象?还是您的微博每天有几万个咒骂您的@,本人这几十个在您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 更多内容见本人上方的回应,本人相信维基百科的绝大多数编者,都是愿意至少了解双方观点在做出自己独立判断的理性用户。
- --AddisWang (留言) 2014年2月9日 (日) 18:11 (UTC)
- (+)支持。另给AddisWang-看到了别人的回应屡质疑,却没有看到自己的问题,所以没有真正了解为什么?以下~
- 真是不要脸他妈给不要脸开门,原来不要脸他妈不在,是不要脸的奶奶开的门。感觉如何?这是乌拉去年二月回应他人,管理员最大,就算用户真有错,乌拉可以如此回话?这话质已讨论多少次了,你怎不表态?前两天乌拉还强硬回复:我不认为我存在什么过失,即是Jxu有不同意见我也依旧这么认为,所以我不会致歉...。正义的管理员阁下你看法?
- 你意指Lanwi1、Outlookxp两人是菜鸟管理员不黯规则。有人将此解封提客栈寻共识,就是怕有不避嫌的管理员会妄断阻扰之不得已作法,事实上也除你等那三、四人有反意,略观是有多到不清的支持解封民意。再者提到wing讨论页,编者旨在加深其社群支持度,我想wing也不意来一人裁断,而今应庆幸有担当的Lanwi1、Outlookxp先后依社群共识处理,而你却还在钻?你真想激烈对立有碍和谐,不想见可即收吗?
- 此案也涉天天选管理员投票案,故我希望最后三小时三位管理员乌拉、AddisWang、广雅范之集票反投,作法不甚光明正大,尚有难以服众之议等人对此案避嫌讨论;唯观范广雅范是不避嫌,在Lanwi1解封守望,马上复禁守望倒明快不手软,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而乌拉还怪-守望者爱孟所谓的道歉,轻描淡写...,但他总比你说的真是不要脸他妈给不要脸开门,原来不要脸他妈不在,是不要脸的奶奶开的门-此.我不认为我存在什么过失,所以我不会致歉...来的负责。而AddisWang你在天天选举管理员最后几分钟的6次连续编辑,你是菜鸟用户吗?不知有制造编辑冲突让人无法进票之嫌?你等除一再强调是合规投票,除耍聪明、钻技巧外,什么都不是。
- 现在提禁人白河都自解封禁了,Lanwi1、Outlookxp也先后依社群共识处理解封,上页中若干管理员也支持解封,唯若AddisWang、达师、人神之间....等还在对抗社群意见,何不自解管理员权限,谓社群不信任你,你等言行有不公之处,难再获社群认同而已。正己则达人,己身不正何以达人。Chinuan12623(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3:59 (UTC)
- (:)回应:管理员闭门会议的处理方式可以斟酌,讨论过程及结果如果可以公开,今次用户起哄的事件可能不会发生。--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2月10日 (一) 03:45 (UTC)
- (:)回应:谢谢Qui cherche trouve的意见,我也发现闭门会议的方式在类似此类问题的处理上值得斟酌,故我在本页面公开了处理进程,但基于保护相关人士的隐私,具体的内容没有办法透露,但我想有了这些信息,应该能够让社群减少一些误解吧。--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4年2月10日 (一) 19:45 (UTC)
- (+)支持:不应赋予任何一个管理员无限期禁封用户的权力。理应成立评审团处理,而禁封理由应该公开,所有用户可以监察。--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2月10日 (一) 03:37 (UTC)
- (=)中立&(?)疑问,支持这么多,请各位支持者能给出草案。--ZLCLCLC&谈话 2014年2月10日 (一) 05:47 (UTC)
我有话忘说了,我为什么依据社群共识解封还有一个原因是我本人受到社群意识很强的日文维基的影响。--Lanwi1(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7:13 (UTC)
- 翻到了先前的讨论成果:Wikipedia:封禁申请,不知为何没有实施?从讨论中看不出来。--HNAKXR(43) 2014年2月10日 (一) 07:20 (UTC)
- 社群当时没有精力完成该讨论,导致讨论无法进行。--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7:30 (UTC)
- Wikipedia:封禁申请/草案/核禁者及裁决者之资格与任免#.E9.87.8D.E9.96.8B.E8.A8.8E.E8.AB.96--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7:36 (UTC)
-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12年1月#“中文维基法庭”与基金会呼吁简化方针的决议背道而驰;Wikipedia talk:封禁申请;草案到最后变得越来越繁复,子页面越建越多,“后来才发现讨论进行中”的人连看明白草案全部内容都有困难,人手也未必可以应付落实草案,只好不了了之。--Mewaqua(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0:31 (UTC),后有修改
- 社群当时没有精力完成该讨论,导致讨论无法进行。--byfserag(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7:30 (UTC)
- 这次事件正是要求管理员将封禁权力交回社群的良机。--华华王(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9:12 (UTC)
- (+)支持+(!)意见:管理员确实应该享有随机应变的临时封禁大权,以对付特别有害的破坏行为,但封禁后应交由社群核实,社群通过则维持,社群不通过则解封,这样两方面都兼顾了。——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4年2月12日 (三) 12:15 (UTC)
- (+)支持:本人在维基百科认真写条目达3年之久,最近因为被暗算遭到封禁。在封禁期间实在感到封禁是对热爱维基百科、在维基百科默默贡献的用户是一个深深的打击。反思自己在维基百科的贡献是不是值得。管理员有生杀予夺的大权,鼠标一点就可以毁了一个对维基百科充满热爱的用户,如此重大的权力是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的,否则维基百科的自由何在?民主何在?周子仪※浪漫谎言 2014年2月13日 (四) 12:49 (UTC)
- 在现在文明开化的世界环境下,为了保障人权,死刑制度正在渐渐的被废除。管理员是否应该顺应世界的潮流,适当减少一些对用户的“死刑”?尤其是那些在维基百科做出贡献,无不良编辑记录的自确认用户?犯错稍微关一下紧闭反省一下就好,又何必判他们账户的死刑?这等于否定了他们在维基百科所有的贡献。最严厉的惩罚应该适用于破坏者,而不是针对维基的贡献者。周子仪※浪漫谎言 2014年2月13日 (四) 13:06 (UTC)
- (+)支持,需要更加公开透明,毕竟这是极刑。--门可罗雀的雾岛诊所欢迎光临神社的羽毛飘啊飘 2014年2月13日 (四) 14:57 (UTC)
- (+)支持:前些日子,因为一点事情遭封禁,虽然事后他有向我道歉,但是,被封禁期间曾一度想过要退出维基编辑,有人恶搞的条目就让它去恶搞吧,每天都在回退这个动作,久了也会厌烦,被解封之后,之所以还会待在维基,是因为对编辑维基仍有一点热忱,经过此事,深深觉得永久封禁的权力有必要交还社群,若有必要实施永久封禁,须将过程公开讨论,再将其永久封禁,若是一般的违反维基编辑规定,先给予警告,当事人不听劝者,再实施封禁。--首医女张德㊣铜匦 2014年2月14日 (五) 05:44 (UTC)
- (+)支持:管理员的职能是执行社群的共识,现在社群的共识已经非常明显,但是个别管理员以社群一叶障目为理由拒绝执行共识,显然个别管理员在管理员任上呆久了,忘记了上任时大义凛然的誓言。--天天 (留言) 2014年2月15日 (六) 23:53 (UTC)
- (+)支持:封禁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已。能不封就不封。-- パンサ VI-II ❂Fu7ラツ‘‘オ❂I love シャナ 2014年3月1日 (六) 07
- 56 (UTC)
小小建议:是不是这样子会比较好?
我有点想法:据说每天因为破坏被永久封禁的帐号不在少数,应该说大部分被永久封禁的帐号操作都是正确的,所以正常来说,
- 适当执行永久封禁操作的管理员他们的做法是恰当的。
- 客栈这几天讨论围绕的好像只是极为个别的案例,这些案例是需要特殊讨论处理的。
所以我建议是不是应该成立一个组织,由非管理员的成员组成,且管理员自身承认他们的权威性,去讨论部分特殊情况人员的封禁期限是否存在问题,这样子会比较好?--Mengheng(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09:32 (UTC)
- 最后结论就是WP:ARBCOM。 --达师 - 276 - 465 2014年2月10日 (一) 09:36 (UTC)
- 之所以先前讨论的结果会无疾而终,可能大家会太看重“XX委员会”这种东西,然后一哄而上,提出太多不实际的所谓美好建议。不如我们收窄一点点,不要提什么“委员会”,先谈小组,而且不要扩大权力,先谈谈封禁用户的期限讨论。--Mengheng(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2:15 (UTC)
- 个人认为就算改成“小组”也不会有多大的效果,与其这样,还不如讨论永久封禁的规定该如何规范较实在些。--首医女张德◇留言板 2014年2月11日 (二) 07:43 (UTC)
- 之所以先前讨论的结果会无疾而终,可能大家会太看重“XX委员会”这种东西,然后一哄而上,提出太多不实际的所谓美好建议。不如我们收窄一点点,不要提什么“委员会”,先谈小组,而且不要扩大权力,先谈谈封禁用户的期限讨论。--Mengheng(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2:15 (UTC)
@华华王,请不要擅自在自己的用户页中加入管理员标示,而且请停止滥用用户页的子页面,否则将视为破坏。[5] [6] --ZLCLCLC&谈话 2014年2月11日 (二) 02:29 (UTC)
- 建议建立一个新职位,专门负责将unbloch-zh的敏感内容过滤后张贴在互助客栈,以在保障隐私之余,令社群最大限度地了解事情进展--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2日 (三) 18:24 (UTC)
觉得不应该偏题,应该先把当前的封禁问题解决好
私以为,管理员的权限以及封禁程序等问题固然有大可以讨论之处。但这里不应该偏题,应该先把当前问题解决。即关于“行走京沪线”几位用户的封禁问题。如果不构成永久封禁的理由而这几位又确实表示了对过去错误的承认并承诺改正,那么管理员无疑应该解封。毕竟一棍子打死是不应该的。然后,再系统讨论管理员权限和做法的问题。--楠木历史(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2:54 (UTC)
- 第一,请你看看这里的大标题。第二,听说至目前时点二人已经解封了。--Mengheng(留言) 2014年2月11日 (二) 01:13 (UTC)
- 其一,这个讨论实际是封禁问题的延续;其二,并未见管理员明确的结果,而这几位用户也未见有新的贡献,是否解封,还有疑问。若果真解封,则自然应该转入下一个问题。--楠木历史(留言) 2014年2月11日 (二) 13:52 (UTC)
- 第一,请你看看这里的大标题。第二,听说至目前时点二人已经解封了。--Mengheng(留言) 2014年2月11日 (二) 01:13 (UTC)
@Mengheng:又封了--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2日 (三) 18:28 (UTC)
- 表示节哀。此外看着管理员这种智商我不想再管这事情了。--Mengheng(留言) 2014年2月13日 (四) 01:02 (UTC)
重新建议通过维基百科:封禁申请为方针
当然,方式需要简化。在下建议如下:
1. 应规定管理员有责任公开unblock-zh的内容。可考虑:
- 将讨论内容贴回互助客栈或日后建立的维基百科:封禁申请/审批封禁
2.快速封禁区和审批封禁合二为一,改用“抱不平”制度,以减省人力。
- 管理员(可由机器人代劳)将该日的封禁账号名单列出,7日(可再议)后删除。
- 如有用户认为该封禁不合理,可提出复审要求。
- 同时需公开unblock-zh关于本案的内容
- 同时引入维基百科:编辑禁制方针,只容许被封用户编辑该审批页
3.如有用户“抱不平”,社群可就此讨论封禁期长短等细节
- 分无效/提醒/警告/暂时封禁/永久封禁 五种结果
- 以前议定的核禁者与裁决者可废弃,所有用户都可以参与讨论
4.以上规则只对长期封禁(约1月以上者)有效
在此征询社群意见。--华华王(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4:17 (UTC)
- 另外,如果有发生在维基百科外的争论,当事人应将内容贴回审批页,否则该证据视为无效。--华华王(留言) 2014年2月10日 (一) 14:25 (UTC)
- 估计不可能unblock吧(或者直接无视隐私政策?)。——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1日 (二) 01:35 (UTC)
- 让我想想,速封是为了解决long long ago的大量纯破坏涌入而提议的(好象是给巡查员或回退员快速处理纯破坏时用的),不过现在风头过了,基本变成鸡肋,也和现在的无关。
- 我认为应该加强管理员的操作培训,例如管理员就职后必须知道能使用那些工具或订阅哪些频道之类(其中一位op就是没订阅列表就违规解封了),对于争执性的而且涉及长期封禁的应该让大部分甚至全体op从长计议讨论(场所是情况,或私密,或公开,但至少就可能多人参与,而保证更接近共识)。申述机制一直都有(一般封禁保留编辑用户讨论页的权限,而且可以发信到unblock),没必要再另设页面。——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2月11日 (二) 01:48 (UTC)
- 维基百科涌入了这么多高质量的新用户,令人感慨啊。--AddisWang (留言) 2014年2月11日 (二) 02:20 (UTC)
(?)疑问:请问如何公开unblock-zh里的内容,管理员没有隐私吗?--ZLCLCLC&谈话 2014年2月11日 (二) 02:42 (UTC)
- 法院都可以公开案件审理过程,unblock-zh为什么不能公开。有什么隐私方面的东西可以加上“马赛克”就好了。观光团小F 2014年2月13日 (四) 13:43 (UTC)
(:)回应,编辑禁制巡查员和回退员可用?--ZLCLCLC&谈话 2014年2月12日 (三) 04:00 (UTC)
- 但是,在回退功能里没看到回退员也可以用编辑禁制,所以,结果是?--首医女张德㊣铜匦 2014年2月12日 (三) 08:42 (UTC)
以华华王用户在中文维基百科的资历,真是对这种提案看都看不下去。--Zhxy 519(留言) 2014年2月12日 (三) 13:20 (UTC)
- 想效仿日文维基百科的方针啊,现在中文维基百科的能力还达不到日文维基百科那样的程度。--Lanwi1(留言) 2014年2月12日 (三) 16:50 (UTC)
@Zhxy 519: 阁下会否有点“因人废言”的意味?--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12日 (三) 18:09 (UTC)
- 是你太没有对可能的傀儡用户的警惕性了。--Zhxy 519(留言) 2014年2月13日 (四) 09:50 (UTC)
需要起草或修改条文的话,我可以帮忙。--上海某律师(留言) 2014年2月13日 (四) 13:58 (UTC)
- 刚有一次有效编辑就有这么大本事来管这事吗?--Zhxy 519(留言) 2014年2月14日 (五) 10:04 (UTC)
请社群加快审议
看,大家一停下来,@人神之間:等人立刻就停止了事件进度的更新。大家要继续被管理员蒙在黑箱里,任由管理员把编辑者一个个除掉吗?--华华王(留言) 2014年2月16日 (日) 16:07 (UTC)
- 虽然你编辑数不多,煽动的本事倒跟下面那个要倒shizhao的差不多啊。--Zhxy 519(留言) 2014年2月16日 (日) 16:48 (UTC)
- 再次强调邮件往来是极缓慢的。另外unblock-zh上一封相关的邮件为2月14日发出。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2月16日 (日) 21:42 (UTC)
- 重复了多少次解释清楚几个问题之后就可以解封之后,被封禁的那几个还不急着回复呢,阁下这么着急干什么?-Mys_721tx (留言) 2014年2月17日 (一) 01:19 (UTC)
- 阻止机器人存档。--Temp3600(留言) 2014年2月26日 (三) 13:40 (UTC)
建议无限期封禁及其解封应有更严谨之程序(续)
因应早前客栈的讨论共识(已存档),在此展开相关讨论。其实,查看现时的Wikipedia:封禁方针,有以下段落:
如果你反对某个封禁
(1)如果你(作为管理员)反对另一个管理员实施的某个封禁,请与该管理员联系并进行讨论。一般需要以下理由中的一个:
- 封禁该用户的理由不成立;
- 封禁该用户的理由已经不存在了。
(2)如果一个封禁决定有明显的错误,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该封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明显错误封禁如:封禁理由是违反三回退原则,但很明显该用户只进行了三次回退。
为改善有关程序,建议加入(1b):“若该封禁为无限期封禁,反对该封禁的管理员须严谨处理,并先使用所有可行方法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包括在其讨论页留言、发电邮和向unblock-zh lists.wikimedia.org邮件列表发邮件。”
请讨论,谢谢。--Gakmo(留言) 2014年3月5日 (三) 10:46 (UTC)
- Gakmo:那unblock-zh的电邮不就是管理员管理的吗?“反对该封禁的管理员”为什么还要发电邮?须严谨处理我赞成,但如果实施封禁的管理员不在线或已离开维基百科了呢?
- 另外,英文维基百科有说明,indefinite不是infinite的意思。(en:WP:INDEF)但是,现在不管是技术上还是社群里,都使用“永久”一词,不管是在保护页面还是封禁用户。我建议从“永久”全部改称“无限期”。--黄居士(留言 公开 私底下) 2014年3月8日 (六) 13:54 (UTC)
的确indefinite是不定时期,建议改称“无特定限期”。--❦‽维基vs百度‽来源专题 hanteng✉ 2014年3月10日 (一) 09:01 (UTC)
- @User:HYH.124,那个电邮列表不会自动将管理员加入,如他/她没有加入,就不会收到邮件。另外,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已离开维基百科,或者可以考虑由行政员处理。--Gakmo(留言) 2014年3月18日 (二) 05:22 (UTC)
更改封禁期措辞以符合实际的草案
承接之前讨论,现实用户对封禁界面的“永久”存在理解误区,所以征求通过将该措辞更改为不限期。乌拉跨氪 2014年3月20日 (四) 10:32 (UTC)
- “无期”何如?--J.Wong 2014年3月20日 (四) 11:10 (UTC)
- 和“永久”有差别吗?“不限期”不等于“永久”,足够区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3月20日 (四) 11:21 (UTC)
- 其实到底,无期及不限期,分别何在?都是无期,即无选定日子解封。--J.Wong 2014年3月20日 (四) 11:37 (UTC)
- @Wong128hk:在下觉得"无期"和现实生活中"无期徒刑"太接近,容易引起错误联想,且"无期封禁"读起来比"不限期封禁"别扭。--Temp3600(留言) 2014年3月20日 (四) 14:43 (UTC)
- 其确实犹如“无期徒刑”。分别不大。抱歉,“不限期封禁”未免过于累赘。--J.Wong 2014年3月21日 (五) 12:24 (UTC)
- 虽然累赘但更符合实际情况。--維基小霸王(留言) 2014年3月24日 (一) 11:47 (UTC)
- 三字与两字相比也并没有多了多少。若无反对意见3日后更改系统内措辞。乌拉跨氪 2014年3月29日 (六) 13:49 (UTC)
- @乌拉跨氪:请问改了吗?--Temp3600(留言) 2014年4月5日 (六) 09:19 (UTC)
- @Temp3600:。已经修改了,等待系统更新。乌拉跨氪 2014年4月5日 (六) 10:05 (UTC)
- @乌拉跨氪:慢着,更新的是translatewiki的?我觉得这应该是本地的修改意见,不应该作为mw软件的修改意见,在本地界面修改就好了,不要去修改translatewiki的界面。——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4月10日 (四) 00:29 (UTC)
- @cwek:,这本身是由于翻译不当造成的理解歧义。没必要在mediawiki保留这样的错误翻译,而只在本地修改。乌拉跨氪 2014年4月10日 (四) 09:28 (UTC)
- @乌拉跨氪:,但现在界面用字不是写的是“无限期”吗?我不认为需要针对软件改成“不限期”,只需要在本地就可以了,这是我们本地的要求,而非软件的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4月10日 (四) 09:31 (UTC)
- @cwek:,上面Temp3600也说了,“无限期”与“永久”过于接近,仍存在理解歧义。乌拉跨氪 2014年4月10日 (四) 09:43 (UTC)
- @乌拉跨氪:,但问题是这是一个本地应用的决定,而不是对于软件的决定,我们觉得不适合,不代表其他软件使用者觉得不适合。——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4月10日 (四) 11:20 (UTC)
- 这措辞的问题本身是翻译与实际意义不匹配的问题,说白了就是翻译错误,既然发现了为何不改呢。维基百科有敢于修缮这一主张,其他使用者也应该会理解吧。乌拉跨氪 2014年4月10日 (四) 11:59 (UTC)
- 软件里的话,原文是“indefinite”的就写“无限期”,是“infinite”的就写“永久”吧。顺便说一下enwiki的用词(同样和MediaWiki软件中的原文不同)是“no expiry set”。Liangent(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1:38 (UTC)
- enwiki中与原文不同的原因是否也是歧义造成的呢?乌拉跨氪 2014年4月10日 (四) 11:59 (UTC)
- “永久”远比“无限期”好听多了(本人建议)。-☜Xiou Yue(Message) ☞ 2014年4月10日 (四) 11:42 (UTC)
- 个人觉得“永久”是比较适合的用语,有直到永远的意思。--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6日 (三) 01:36 (UTC)
- 之所以要改,就是因为“永久”不对,wiki的封禁是只要改过就可以解封,不限期就能表达出这点。如有更佳用字,不妨提出。--Temp3600(留言) 2014年4月19日 (六) 07:40 (UTC)
- 举我熟悉的体育用词,“无限期”是指有可能在将来解除,“永久”是不可能解除。--南风先生(留言) 2014年4月26日 (六) 07:39 (UTC)
- 如果真如上面所言,那么还是“无限期”好一点。--Techyan(留言) 2014年4月26日 (六) 12:48 (UTC)
- @南风先生:试举一例?--Temp3600(留言) 2014年4月30日 (三) 16:18 (UTC)
- @Temp3600:无限期停赛(指受伤不知何时会好) 跟 永久禁赛(被永远禁止出赛)。--南风先生(留言) 2014年4月30日 (三) 16:41 (UTC)
-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时,“无限期”好,还是“不限期”好。——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4日 (日) 07:46 (UTC)
- 无论怎么改名,都是“换汤不换药”。。。--121.224.220.72(留言) 2014年5月6日 (二) 07:25 (UTC)
-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时,“无限期”好,还是“不限期”好。——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4日 (日) 07:46 (UTC)
- @Temp3600:无限期停赛(指受伤不知何时会好) 跟 永久禁赛(被永远禁止出赛)。--南风先生(留言) 2014年4月30日 (三) 16:41 (UTC)
- 举我熟悉的体育用词,“无限期”是指有可能在将来解除,“永久”是不可能解除。--南风先生(留言) 2014年4月26日 (六) 07:39 (UTC)
- 之所以要改,就是因为“永久”不对,wiki的封禁是只要改过就可以解封,不限期就能表达出这点。如有更佳用字,不妨提出。--Temp3600(留言) 2014年4月19日 (六) 07:40 (UTC)
- 个人觉得“永久”是比较适合的用语,有直到永远的意思。--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6日 (三) 01:36 (UTC)
- “永久”远比“无限期”好听多了(本人建议)。-☜Xiou Yue(Message) ☞ 2014年4月10日 (四) 11:42 (UTC)
- @cwek:,这本身是由于翻译不当造成的理解歧义。没必要在mediawiki保留这样的错误翻译,而只在本地修改。乌拉跨氪 2014年4月10日 (四) 09:28 (UTC)
- 虽然累赘但更符合实际情况。--維基小霸王(留言) 2014年3月24日 (一) 11:47 (UTC)
- (+)支持还有(&)建议最好写明无限期封禁原因AB仔(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00:52 (UTC)
IPv6
IPv6如何range block?
- 2602:304:AF53:3E99:9DF8:AF48:C5A4:FFE9 (讨论页 • 贡献 • whois),同时破坏多个语言
- 2602:304:AF53:3E99:880C:FD52:2727:ADA7 (讨论页 • 贡献 • whois),同时破坏pt遭封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正视独立列表问题 2015年2月15日 (日) 05:37 (UTC)
- 这个是2602:304:AF53:3E99::/64吧(初算,范围极大),自己看一下Ipv6和CIDR吧。建议单封。——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2月15日 (日) 05:46 (UTC)
- 0x8 = 1000, 0x9 = 1001, 前3位相同。参照mw:Help:Range_blocks/IPv6的换算表,是2602:304:AF53:3E99:8000::/67,共2,305,843,009,213,693,952个IPv6地址。--Kovl.留言();//回复请ping 2015年2月15日 (日) 06:10 (UTC)
- 9DF8是1001110111111000,880C是1000100000001100,没有67位这么多吧,4组才64位,少一个范围最多是2602:304:AF53:3E99:8000::/61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2月15日 (日) 06:20 (UTC)
- @Kovl、RalfX: GlobalBlocking没有限制IPv6,建议去m:SRG申请。--GZWDer(留言) 2015年2月15日 (日) 06:17 (UTC)
- 不好全域吧...这段好像是AT&T的...要封了我家咋办?--Kovl.留言();//回复请ping 2015年2月15日 (日) 06:48 (UTC)
- 翻en:IPv6_address#Networks跟上面给出的mw:Help:Range_blocks/IPv6,
这里是2602:304:AF53:3E99::/64吧?算范围差的确2602:304:AF53:3E99:8000::/67即可。另外在Special:封禁/2602:304:AF53:3E99:0:0:0:0/64找到了之前的纪录。—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正视独立列表问题 2015年2月15日 (日) 06:25 (UTC) - 算错了,小范围的的确是2602:304:AF53:3E99:8000::/67。——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2月15日 (日) 06:45 (UTC)
- 吓我一跳,准备考思科认证,还以为IP协议和比特运算我没学好...--Kovl.留言();//回复请ping 2015年2月15日 (日) 06:48 (UTC)
- 其实是反了方向,从右边数起先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2月15日 (日) 07:01 (UTC)
- 话说我记得有说法是建议ISP给单个用户分配/64的地址,后面的由用户自己分配,比如直接把MAC嵌进去,然后消除NAT的使用必要。Liangent(留言) 2015年2月23日 (一) 06:48 (UTC)
- RFC 6177 / BCP 157都推荐给/48了,所以我每次封IPv6肯定至少也/64。--Jimmy Xu 论 2015年2月23日 (一) 12:58 (UTC)
- 话说我记得有说法是建议ISP给单个用户分配/64的地址,后面的由用户自己分配,比如直接把MAC嵌进去,然后消除NAT的使用必要。Liangent(留言) 2015年2月23日 (一) 06:48 (UTC)
- @Kovl、RalfX: GlobalBlocking没有限制IPv6,建议去m:SRG申请。--GZWDer(留言) 2015年2月15日 (日) 06:17 (UTC)
大幅扩充封禁方针内文,不需先交客栈讨论?
37731750可不是小修改,顺序上似乎得寻求社群共识才完备,也避免日后争议。--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03:32 (UTC)
我本人将在互助客栈就维基百科:封禁方针所新增的内容寻求社群共识,具体新增的内容如下(均为封禁的原因,若通过后将继续列入“封禁的原因”一节,多数翻译自英文版):
(正文开始)
若用户被封禁期间有任何疑问,请向其他管理员提出意见并重审。
以下为常见的用户被封禁的原因:
侵犯权利
扰乱维基百科
另外,以下类型的用户帐户被认为是破坏性的,可能会在没有收到警告的情况下被封禁,通常是无限期(参见Wikipedia:用户名):
- 专门用于扰乱维基百科目的(如破坏)的用户帐户;
- 公共帐户(共用密码或供多人使用);
- 使用不正当用户名的帐户;
- 未经申请,或在申请的用途之外使用机器人;
- 根据用户帐户编辑历史,存在该帐户唯一或主要目的为宣传人、公司、产品、服务或组织的。参见Wikipedia:利益冲突和Wikipedia:垃圾内容。
(正文结束)--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2日 (一) 04:24 (UTC)
- (-)反对这逻辑不是一般的混乱,“多次张贴版权材料”,难道不算“严重违反方针与指引”?“专门用于扰乱维基百科目的(如破坏)的用户帐户”难道不算“不顾警告,执行破坏性的编辑”?“持续性的人身攻击”难道不算“不文明的行为”?“存在该帐户唯一或主要目的为宣传人、公司、产品、服务或组织的”和“持续性发表垃圾内容”有什么差别?另外有什么必要列举封禁的原因,列举的完吗?“封禁应是阻止上述问题的最后手段,只用于应对以较温和的方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和持续违反方针的行为,而适当运用这手段能透过以下四个方法避免上述问题出现。”言简意赅,何须如此啰嗦?--Antigng(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04:59 (UTC)
- 我删除了部分条文。列举封禁的原因,目的是,让用户了解如果用户做了什么事项,就会被封禁。除了英文版、日文版也列出来了。所以我这个决策是对的。--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2日 (一) 05:04 (UTC)
- 当初引起那么大争议的内容为什么现在还要加进去?--Antigng(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05:29 (UTC)
- 可以让用户更直观的了解封禁原因。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2日 (一) 08:28 (UTC)
- 阁下可能没理解我的意思,这些东西原来有的,由于未有共识被拿走了。--Antigng(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11:42 (UTC)
- 可以让用户更直观的了解封禁原因。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2日 (一) 08:28 (UTC)
- 当初引起那么大争议的内容为什么现在还要加进去?--Antigng(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05:29 (UTC)
- 我删除了部分条文。列举封禁的原因,目的是,让用户了解如果用户做了什么事项,就会被封禁。除了英文版、日文版也列出来了。所以我这个决策是对的。--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2日 (一) 05:04 (UTC)
- (!)意见:Antigng有一个观点是对方针理解有误。既然会引用方针,称封禁不是为了惩罚用户,那么就不存在“列举的完吗?”这种疑问,因为封禁用户是不得已的手段,反之,应该问“是否列太多”才对吧?--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16:01 (UTC)
- (!)意见:根据修改维基百科:删除守则的经验,这类更改往往回响巨大,难以取得共识,发起人宜多加注意,量力而为。--Temp3600(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16:47 (UTC)
- 可能得先删去绿炼部分的叙述,因为出现绿炼,即表示本地维基很可能没有此方针或指引。--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18:10 (UTC)
- 知道了。不过您这字“炼”给打错了,差点看都看不懂。--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3日 (二) 02:59 (UTC)
- 可能得先删去绿炼部分的叙述,因为出现绿炼,即表示本地维基很可能没有此方针或指引。--秋意假发浓(我已关闭了所有通知,所以@我看不到)(留言) 2015年11月2日 (一) 18:10 (UTC)
- (-)反对将“法律威胁”列入封禁原因。对于某些破坏者而言,警告有可能诉诸法律是有必要的,参考Wikipedia:互助客栈/消息/存档/2007年11月#关于影武者恐吓案的结果。--M940504(留言) 2015年11月10日 (二) 04:59 (UTC)
- 要讨论也应该讨论{{Blocksrule}}而不是新翻译的东西。--Antigng(留言) 2015年11月11日 (三) 04:52 (UTC)
- 还是把{{Blocksrule}}给移送删除了。其他语言版本都没有这个模板。--Shwangtianyuan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请严格遵守中国国旗模板使用规则 2015年11月12日 (四) 06:4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