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日语:交番)是最基层的警察机构,亦指其所在之建筑物。派出所通常直属于地方政府层级的公安局,其辖区范围通常很小,在都市里可能是一条街或数条街;在乡间可能是一个村落或数个村落。一个派出所通常只有个位数的警务人员,也没有专门的拘留室、侦讯室等设施,有些以房间作为暂时拘留之用。

中国云南省畹町镇边防派出所

中国的派出所最早是由袁世凯于1914年12月公布《设置派出所规程》在北京设立[1],在日本相当于派出所层级的警察机构称为“交番”(日语:交番こうばん Kōban */?)。

日本京都城阳警署的寺田派出所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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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1874年在东京设立“交番所”,1881年改称“派出所”,并且在全国各地设置。1994年再由“派出所”改称“交番”。

日本国内机场外国驻日大使馆、要员官邸等处所设置的警察设施,称为“警备派出所”。

另外亦于偏远或情况特殊之地区设有“驻在所”。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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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民国的警政体系中,警察分驻所及派出所是勤务执行的机构,负责警勤区之规划、勤务执行及督导[2]

 
台中市警察局马冈派出所

一些偏远或是特殊的警勤区,没办法与其他警勤区联合实施共同勤务,就会特别设置驻在所,由驻在所的警员单独执行勤务[2]

警察局依照人口、面积分布情形及治安的需求,设置分局,并下设派出所。所长依照派出所规模派任巡佐所长(一线四星)至警务员(两线二星)所长,若与其他地区联合设立而无任何分局,则设置分驻所作为该地的最高执行勤务单位,通常编制规模比派出所大一点,但两者位阶相同。

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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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24年开设派出所。(现在改称为地区队)当时名称为京城本政警察署直辖派出所。

韩国的外勤式派出所分类为以下三分所:

  • 地区队:派出所改称为地区队,负责周边治安。(管辖首都圈及地方都市)
  • 派出所(支署):管辖陆地内落,僻地及岛屿地区。大部分位于母地或母岛。 代理担当警察署的诸般业务。
  • 出张所(分所、哨所):外勤式警察所中最下部组织,管辖岛屿、偏僻陆地或山区,负责一般派出所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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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所”的正式名称为“公安派出所”,为县级市市辖区公安局或其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其行政业务归口上级公安(分)局的领导。

公安派出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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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青龙桥派出所

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建制城市街道均设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农村地区在区公所驻地设公安派出所,而在人民公社派驻一名“公安特派员”,具体负责辖区的治安。改革开放以后直至1985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公社全部改为乡或镇。之后全境出现以撤区并乡为主的乡级区划调整后,实行镇(街道)设派出所,乡驻公安特派员制度,对于人口达到2万以上的建制乡设置派出所。

大中型农场林场、风景区、交通枢纽(如机场、大型火车站等大型客运中心)设有治安“派出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趋向活跃,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配合进行治安管理,绝大多数大型交易市场均设有派出所。

1990年起,高等院校内设立治安派出所,与高校保卫处设在一起,其工作人员一般来自公安分局文化内保。

边防、海防第一线的乡、镇、街道,设有公安边防派出所,为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现役制,受县区公安边防大队垂直领导。但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具有普通公安派出所的全部业务与职权。

2014年后为适应特殊地区需求(如城中村),北京等地又开办了直属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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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籍管理
  • 治安案件处理
  • 联防联控
  • 刑事案件:2005年,公安部规定派出所受理辖区内五类刑事案件:
    • 民警现场抓获的
    • 犯罪嫌疑人向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 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 派出所民警获得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 其它案情简单的
  • 同时,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述11种刑事案件:
    • 故意杀人案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案
    • 强奸案
    • 抢劫案
    • 绑架案
    • 贩卖毒品案
    • 纵火案
    • 爆炸案
    • 投放危险物质案
    • 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 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 出入境证件受理:自2013年起,北京市开始在派出所试点出入境证件办理业务。2015年6月,公安部表示,公安部正研究推动向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下放护照审批权限,进一步提高证件审批效率,同时也效仿北京等地的做法,在派出所设立出入境证件受理点,方便群众可以就近申领出入境证件[3]

英属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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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皇家香港警务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模式,设置派出所,以便与居民建立伙伴关系,同时加强巡逻和迅速采取行动。后来因应社会变迁,派出所制度于1984年6月取消,改为警察社区联络办事处。于实行派出所模式的年代,各派出所由一名警署警长领导,由一名警长带领4名警员组成一支小队,人员分为3个更份当值。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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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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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罗炳绵. 中國警察制度的產生及其發展. 食货月刊 (台北: 食货月刊社). 1980年11月, 10 (8). 
  2. ^ 2.0 2.1 《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2014-05-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4). 
  3. ^ 公安部:正推行派出所设出入境受理点. 中国政府网. 2015-06-15 [2017-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