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诒谷
胡诒谷(英语:Hu I-ku 或 Wenfu Yiko Hu,1876年—?),字文甫,浙江宁波人。中华民国早期司法要人、法学家。[1]
生平
编辑早年生涯
编辑胡诒谷于1876年生于宁波。从1890年到1897年,就读于上海圣约翰书院。在校期间,自1895年至1897年担任圣约翰书院的校刊《回声》的主编。自1897年毕业至1899年,在圣约翰书院担任图书管理员和秘书。1899年,他离开圣约翰书院,到南洋公学担任讲师,教授英语,后成为英文系主任。[1]
1906年1月,经南洋公学派遣,校长张美翊核准,胡诒谷(当时为教员身份)与胡壮猷和应届毕业生陈同寿、邵长光、屠慰曾、吴乃琛、徐维震共7人赴美国留学。[1][2]1906年,胡诒谷先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法律。同年转入芝加哥大学,自1906年至1908年一直在该校学习。1908年至1909年,在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就读,1908年获得文学士学位,1909年获得法学士学位。[1]
1908年,胡诒谷参与编纂的《袖珍英华字典》(Pocket Chinese and English Dictionary)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1906年至1908年,胡诒谷是联邦俱乐部员。1907年至1908年,胡诒谷是雷诺兹俱乐部成员。1908年至1909年,胡诒谷是演讲协会(Oratorical Association)会员。此外,1907年至1909年,他担任世界主义俱乐部(Cosmopolitan Club)主席。他还是伊利诺伊大学法律俱乐部(Law Club of the University of Illinois)成员。[1]
法律生涯
编辑1909年9月,胡诒谷回到中国,此后在清朝邮传部任职,担任邮传部法律顾问。并担任铁道、电讯、航运、邮政法律起草委员会的委员。同时,从1909年到1912年,他还担任京师大学堂法科教员。[1]
中华民国成立后,1912年春,交通部上海工业专门学校设中学科科长职,聘胡诒谷任科长;1912年10月,中学科科长胡诒谷辞职,由徐经郛继任。[1][3]1913年,他被北京政府任命为大理院推事。1913年,胡诒谷成为中国法律俱乐部(Chinese Law Club)成员。1915年,成为中国社会和政治科学学会(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会员,后来还成为该学会执行委员会委员。[1]
1917年,胡诒谷成为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当1917年8月,北京政府在一战中向德国及奥匈帝国宣战时,北京政府任命胡诒谷兼任高等捕获法庭(High Prize Court)法官。1918年,胡诒谷兼任司法官考试委员会委员。1918年11月,胡诒谷获授二等文虎章。[1]
1919年春,胡诒谷被北京政府派为代表,出席菲律宾律师公会(Philippine Bar Association)会议。1919年3月,胡诒谷获授三等宝光嘉禾章。1920年,应北京政府外交部及司法部的邀请,胡诒谷出任司法问题研讨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Judicial Questions,中文原名待查)委员。1920年11月,胡诒谷被任命为特任司法官考试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Examination of Special Judicial Officers,中文原名待查)委员。1921年3月,胡诒谷被任命为代理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22年6月,胡诒谷出任高等文官惩戒委员会委员。[1]
1921年7月,胡诒谷被任命为大理院代理院长。1922年10月,被任命为代理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22年12月,获二等大绶嘉禾章。1923年1月,被任命为大理院民事第三庭庭长。[1]此后,胡诒谷曾获大总统令授予一等嘉禾章。[4]1927年12月24日,张作霖发布大元帅令:“司法部呈大理院厅长胡诒谷因病恳请辞职,胡诒谷准免本职。此令。”[5]
1922年至1925年,胡诒谷担任国立大学及司法官学校的法律教授,其间被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的庭长,一直任至1930年4月1日该法院解散,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和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0年至1933年,胡诒谷任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1931年改称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长。1933年,出任靖江地方法院院长。1934年,出任江苏高等法院检察长。[6][7][8]
汪精卫政权时期
编辑1942年2月至1943年1月,胡诒谷代理汪精卫政权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43年1月,正式出任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943年7月,代理江苏高等检察署第二分署检察长。此后,1943年7月底至1945年8月,担任上海高等检察署检察长。[9][10]
著作
编辑- 吴治俭、胡诒谷编纂,袖珍英华字典,上海:商务印书馆,1904年
参考文献
编辑-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Who's who in China, 3rd ed., China weekly review, 1925, pp. 369-370
- ^ 《西安交通大学大事记(1896~2000)》南洋公学时期·1904年(光绪三十年 甲辰). 西安交通大学档案馆. 2004-11-30 [2012-01-30] (中文).[永久失效链接]
- ^ 《西安交通大学大事记(1896~2000)》上海工业专门学校时期·1912年. 西安交通大学档案馆. 2004-11-30 [2012-01-30] (中文).[永久失效链接]
- ^ 大總統令 十月十日. 大公报 档案. [2012年1月30日] (中文).[永久失效链接]
- ^ (命令)大元帥令(二十四日). 世界日报. 1927-12-25 [2012-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 (中文).
- ^ 第四节 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兼上诉院,上海通,于2013-06-06查阅. [2019-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18).
- ^ 第六节 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和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通,于2013-06-06查阅. [2019-04-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7).
- ^ 上海聖約翰大學人物誌9,圣约翰科技大学校史室,于2013-06-06查阅. [2013-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04).
- ^ 附记(二) 抗战时期上海日伪检察机构. 上海通. [2012-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7) (中文).
-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机构,上海检察,2010-03-18. [2013-06-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01).
延伸阅读
编辑[编]
- 《游美同学录·胡诒谷》,出自《游美同学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