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法官

最高法院首席成员

首席法官是大部分地区中(特别是普通法地区)高级法院最高级法官的称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该法院的首长。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级法官,译为“首席大法官”;后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级法官,译为“首席法官”。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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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政府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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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1][2],“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兼任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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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各自设有首席法官。[3]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英文职衔为“Chief Justice”(过去译为“首席按察司”或“首席大法官”),亦是香港司法机构首长;其他法院的首席法官则为“Chief Judge”。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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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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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颁布,主席令[1995]第38号。后多次修订。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组通字[1997]第50号,1997年12月12日
  3. ^ 存档副本 (PDF). [2008-08-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4-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