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权律
历史
编辑清宣统二年(1910年),时值预备立宪。沈家本、伍廷芳被委任为修订法律大臣。他们参考西方的法律体系与原则来制订了一套新的专门法律,包括了《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共分五章,分别是“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共55条条文。涵盖了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等。
作者可以终身享有版权,离世后,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首次发表的作品在作者离世后还有为期30年的版权。对于合理使用、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等等的问题,《大清著作权律》也有规定。当时的民政部负责注册享有版权的作品,并发出相关的执照。
在中华民国建立时,《大清著作权律》根据中华民国大总统于民国元年(1912年)3月命令通告“暂行援用”,生效期被延长至1915年。后来,北洋政府也根据此法来制定《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参考书目
编辑- 《中国大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