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著作權律
歷史
編輯清宣統二年(1910年),時值預備立憲。沈家本、伍廷芳被委任為修訂法律大臣。他們參考西方的法律體系與原則來制訂了一套新的專門法律,包括了《大清著作權律》。
《大清著作權律》共分五章,分別是「通例、權利期限、呈報義務、權利限制、附則」,共55條條文。涵蓋了版權的概念、作品的範圍、作者的權利、取得版權的程序、版權的期限和版權的限制等等。
作者可以終身享有版權,離世後,繼承人可繼續享受30年。首次發表的作品在作者離世後還有為期30年的版權。對於合理使用、合作作品、委託作品、口頭作品、翻譯作品等等的問題,《大清著作權律》也有規定。當時的民政部負責註冊享有版權的作品,並發出相關的執照。
在中華民國建立時,《大清著作權律》根據中華民國大總統於民國元年(1912年)3月命令通告「暫行援用」,生效期被延長至1915年。後來,北洋政府也根據此法來制定《北洋政府著作權法》。
參考書目
編輯- 《中國大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