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
档案法(英语:Public Records Act)一般通过当地立法管理政府所产生的非机密文件,确保档案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当中过程包括:建立,封存,公开。
档案法亦有助传媒于采访、调查和研究工作时顺利展开其工作[1]。同时有助市民了解政府运作。
档案法四大重点
编辑各地档案法立法情况
编辑- 美国于1967年7月5日颁布信息自由法。其后在美国前总统奥巴马在首天上班时便签署行政指令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国民的知情权
- 英国于1838年通过公共记录法的立法。其后在2005年1月由信息自由法取代原有的公共记录法并规定封存期为20年[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9月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并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于1996年以及2016年两次修正,并于2020年进行了大幅度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
- 中华民国于1999年12月15日由立法院通过立法,由时任总统李登辉签署公布,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后于2008年7月2日再次修法,近期修订的《中华民国档案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5]
- 香港自2011年开始有声音要求立档案法,但到目前为止仍未立法;现只有对政府全无约束力的“公开资料守则”[1]
- 澳门2023年通过《档案法》,自2024年3月14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编辑- ^ 1.0 1.1 沒有「檔案法」,傳媒人很難「做好呢份工」!. [2017-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7) (中文).
- ^ 香港前檔案處處長朱福強訪問. 2017-03-13 [2017-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2) (中文).
- ^ History of the Public Records Acts. [2017-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23) (英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2020-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9) (中文).
- ^ 中華民國檔案法(含解釋函). 2016-05-24 [2017-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4)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