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
继承人指的是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继承权之人,概括地承继原先被继承人一身之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上之地位例如:占有,但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者不在此限。但是一般所使用继承人一词的意义也可能非指法律上之继承人,而属事实上承接被继承人家业、财产、地位、权力、爵位或名望之人,此时的继承人则是接班人的意思。
各地法律、习俗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顺序不尽相同。亲属是最为常见的继承人。近亲属中,配偶、子女[a]、父母、兄弟姐妹是继承顺序最近的继承人。
东亚
编辑东亚社会长期奉行长子继承制或诸子均分制,通常只有儿子才有继承权,女性作为配偶、女儿通常无继承权。进入20世纪后,东亚各地随着现代化进程,在法律上逐渐摈弃长子继承制,但在社会习俗上仍有保留。
中国 (古代)
编辑中国传统社会,在爵位、世袭官职方面为长子继承制,女性皆无继承权。财产方面则采诸子均分制,无论是妻子或女儿身份,女性仅财产继承权非常有限,并随着历朝法律不同而变化。明清司法实践中,如被继承人没有儿子,则需要从宗族中过继嗣子,继承财产。如有未出嫁的女儿则需为其保有一定份额的财产,以作嫁妆[1]。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节,法律规定寡妇改嫁,除无法继承丈夫遗产外,甚至要放弃嫁妆[2]。
中国大陆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继承事务,遵循198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台湾
编辑要件
编辑须符合以下要件方为继承人:
种类
编辑- 配偶继承人
- 配偶,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当时,尚具有合法配偶身分之人。故虽尚在离婚诉讼中,或提出撤销婚姻请求,若尚未确定丧失配偶身分,仍具继承人资格。
- 血亲继承人
依据中华民国民法第1138条之规定,血亲继承人有下列四种,并依法定顺序依次继承,若有先顺序继承人存在时,后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指从己身所出者,但以亲等近者为先。如,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玄孙子女等。
- 二、父母:己身所从出之一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但非婚生子女,与其未认领或准正之生父,尚未建立亲子关系,故生父并非继承人。
- 三、兄弟姊妹:全血缘(同父同母)或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均属之。
- 四、祖父母:己身所从出之二亲等直系血亲尊亲属,包含内祖父母、外祖父母。
伊斯兰国家
编辑相关
编辑备注
编辑注释
编辑- ^ 高桐.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沿革与内容.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问题研究》 (学位论文). 2013 [2017-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4) (简体中文).
- ^ 李晓琴.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考试周刊 (吉林省长春市: 吉林省舆林报刊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3, (2013年第98期). ISSN 1673-8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0) (简体中文).
参考文献
编辑- 林秀雄,继承法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