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条例
《香港回归条例》(英语:Hong Kong Reunification Ordinance;简称《回归条例》、《回归法》)是香港的一条法例,由香港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通过,让香港法律制度顺利过渡,司法和公务人员体系得以延续[1]。
香港回归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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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立法会 | |
本条例旨在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而确认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通过的条例草案;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帮助对香港原有法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的诠释;延续该等法律和确认若干其他法律;设立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其他法院、审裁处、委员会及仲裁处;延续法律程序、刑事司法体系、司法及社会公正至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延续公务人员体系至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帮助对若干文件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的解释;转移若干财产及权利的拥有权,并就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承担若干法律责任订定条文;以及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 |
引称 | 1997年第110号条例 |
地域范围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制定机关 | 香港临时立法会 |
制定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签署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签署人 | 行政长官董建华 |
生效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公布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呈交者 |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 |
首读 | 1997年7月1日 |
二读 | 1997年7月1日 |
三读 | 1997年7月1日 |
现状:已施行 |
内容
编辑本条例分为9个部分共32条,以及2个附表。各部分如下[1]:
- 第1部分是“一般条文”
- 第2部分是“确认临时立法会所通过的条例草案”
- 第3部分是“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第4部分是“原有法律的诠释”
- 第5部分是“法院等的设立”
- 第6部分是“法律程序、刑事司法体系及司法”
- 第7部分是“公务人员体系的延续”
- 第8部分是“文件”
- 第9部分是“政府财产”
背景
编辑随著北京政府在1992年放弃“直通车”计划,英属香港的立法局末任议员未能过渡成为香港特区的立法会新任议员[2]。1996年3月24日,中方决定成立临时立法会,并于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开首次会议,通过特区成立时“必不可少”之法律;以及在香港特区成立后,确认已通过的法案,并把有关法案呈交行政长官签署,以便公布实施[3]。
1997年7月1日凌晨零时,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序
编辑1997年7月1日凌晨2点45分,临时立法会议员进入香港会议展览中心201号展览厅,召开在香港的首场会议[4]。当临立会主席范徐丽泰致辞后,就开始《香港回归条例草案》的首读,并由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动议二读。会上的建制派议员均对法案表示支持,而泛民的冯检基代表民协发言时,则反对草案附表一中的2、3、4、8、9项,即《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区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但对其他草案则表示支持[5]。
当议员发言完毕后,回归条例在无反对下获二读。及后进入全体委员会程序,除了上述五项草案外有人反对,其馀均无人反对,所有条文皆获通过纳入法案。最终法案三读,亦是没有任何议员反对,继而获得通过,成为特区首项获通过的法案。临立会会议在凌晨3点55分休会[5]。
回响
编辑支持
编辑《回归条例》被视为香港特区最重要的一条法例,确立了香港主权移交,而2017年的立法会展览就展出了本草案等的文件[7]。2018年,时任中联办主任王志民提到《回归条例》就是回归后第一时间派发的“大福袋”和“定心丸”[8]。
主权移交后的同月,有市民挑战《回归条例》和临立会的法律地位[9]。挑战者认为主权移交后以女皇之名的起诉已经失效,而且认为临立会不是按《基本法》产生的,因此是非法组织,它通过的《回归条例》也因而无效[10]。最终高等法院裁定临立会合法,而它通过的法例是有效的,澄清了临立会的法律地位[11][12]。
反对
编辑《回归条例》的第二部分被视为最具争议之一[13],因为该部分确认主权移交前临立会通过的法案,以及如获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则具有十足的法律效力[14]。但当时临立会通过的多项法案都被指抵触人权,包括修订《公安条例》等的法例令其回复至港英未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时[15],被斥为“还原恶法”[16],收窄了香港人的结社自由[17]和集会自由[18][19]。
为了在行政、立法、司法机关进行宪制权力交移,《回归条例》将英皇、英国政府、驻港英军的法定权力各自转移到中央政府及驻港解放军身上,条文提到“任何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及继位人的权利的条文,须解释为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20]。”但就被指是将英国皇室的特权,直接转移到中央政府手上[21][22]。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香港回歸條例》. 电子版香港法例. 2017-02-15 [2020-07-26].
- ^ 【魯平病逝】指彭定康為千古罪人直通車方案「車毀人亡」. 苹果日报. 2015-05-04 [2020-08-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21) (中文(香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臨時立法會目錄 (PDF). 香港立法会.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6-2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新聞公報. 香港政府. 1997-07-01 [2020-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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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舉辦展覽 回顧廿年演變. Now 新闻. 2017-07-03 [2020-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短片】稱立法會設立源於中國憲法及《基本法》 王志民指議會有四大核心價值. 明报. 2018-04-23 [2020-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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