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服务

一種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向觀眾提供的串流媒體服務

OTT服务(英语: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又称过顶服务过顶内容服务[1][2],是一种透过网际网路直接向观众提供的串流媒体服务[3]。OTT服务需要透过互联网作资讯传送,有别于需要申领牌照的行业如有线电视广播卫星电视等传统媒体,在很多国家都不受法规规范[4]。在中国大陆,OTT称互联网电视,IPTV称交互式网络电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发布OTT和IPTV各自对应的行业技术标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须符合《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一般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5][6][7]截至2022年底,中国大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亿户,互联网电视(OTT)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超过2.7亿户。[8]

与IPTV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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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透过宽频网路传输影像与声音,过去IPTV经营者需要自设网络传送电视的声画数据,也要为收视一方提供机上盒以作解码之用。

相对于IPTV,经营OTT的门槛较低,甚至有个别应用程式设有撷取视讯直播的功能,任何人都可以设立属于自己的频道;而收看OTT电视的方法也相对简单,只要有连线任何运营商宽带上网的环境,在电脑、手机、平板、智能电视等装置安装对应的应用程式即可收看。

过去,收看IPTV只能于固定时间单向从电视台接收声音和画面,随后拥有了宛如DVD那样的时移和回看功能;相反OTT的互动性较强,用户可随选视讯,于任何时间自由点播喜欢收看的节目,中途更可随时暂停、向后回放或向前搜画,不受制于节目表的播放时间。实际上,现在的IPTV就相当于定向IP的OTT服务。

在中国大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指通过电信专网获取广播电视服务的用户。截至2022年底,中国大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亿户,互联网电视(OTT)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超过2.7亿户。而对于非网络电视领域,有线电视实际用户2.00亿户,其中有线电视双向数字实际用户9820万户,农村有线广播电视实际用户0.66亿户;有线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直播卫星用户1.50亿户。[9]

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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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很多地方经营OTT无需领有牌照,但内容仍然受到版权法的规限,不容未获授权节目上架,并且也提供电视直播。而部分国家和地区,基于政治上的考量,也会对于OTT平台的内容加以规范和审查。

而在中国大陆,由于广电总局本身规定境外公司不得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视听服务,使境外的OTT服务近乎没有在中国大陆展开服务的可能,这导致中国大陆的OTT广播服务几乎由中国企业垄断[10][11][12]。再者,广电总局在节目或频道的政治或意识形态方面加以规定和管理,不符合广电总局规定,或者是投诉较多的的节目很容易被立即下架。但侵权节目(外国电影、综艺节目、配上简体中文字幕的动画等)还是可以常见于中国的OTT平台上 [13][14][15][16]。由于中国的OTT是不得提供正规电视直播,且安卓电视系统又可以自由安装应用,故一些家户均是靠智能电视或第三方网络盒子安装第三方软件收看盗版链接的直播。即使中国移动电讯运营商也依然保留互联网电视OTT服务,但依然会以“电视看点”的名义擦边球提供直播。

2021年1月,中国大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和《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节目集成系统技术要求及接口规范》等四项标准文件作为互联网电视行业标准。[17]2023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发布了《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等三项标准文件作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宜小于3秒,应不大于5秒,交互主页不应设置弹窗广告,不应设置“一键付费”,退出节目播放返回播放前页面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s。[5][18]

知名OTT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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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称 服务地区
亚马逊影片 全球(中国大陆北韩等网路限制区除外)
Netflix 全球(中国大陆北韩等网路限制区除外)
Disney+ 全球(中国大陆北韩等网路限制区除外)
Apple TV+ 全球(中国大陆北韩等网路限制区除外)
YouTube TV 美国、德国
Hulu 美国、日本
Max 美国、拉丁美洲、欧洲、加勒比海沿岸地区
派拉蒙+ 美国、加拿大、北欧、波兰、拉丁美洲、中东、澳洲、匈牙利


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称 服务地区
爱奇艺 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东南亚地区
bilibili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东南亚地区
芒果TV 全球
腾讯视频 全球


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称 服务地区
Viu OTT 香港东南亚地区南亚地区
TVB Anywhere 全球,香港、台湾、加拿大除外
hmvod 香港、澳门


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称 服务地区
巴哈姆特动画疯 台湾、香港、澳门


  • Astro Go
  • Astro Ultra Box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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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TU-T D.262建议书(05/2019)过顶业务(OTT)协作框架. [2021-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中文). 
  2. ^ over-the-top content{=OTT} - 過頂[網路提供]內容. 国家教育研究院. [2021-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中文). 
  3. ^ Jarvey, Natalie. Can CBS Change the Streaming Game With 'Star Trek: Discovery'?. The Holywood Reporter. 15 September 2017 [27 Octo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8). 
  4. ^ 廖晨媛. 「當付費型OTT電視時代來臨時,將衝擊台灣的是什麼?」. 公民新闻. 2016-05-28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台湾)). 
  5. ^ 5.0 5.1 行业技术标准 GY/T 382-2023《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11-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6. ^ 行业技术标准 GY/T 381-2023《IPTV业务技术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11-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7.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各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2020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10-15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8. ^ 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04-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9. ^ 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04-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10. ^ 林士清. 中國大陸發展VIE之結構利弊及政策動向. 北美智权报.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比如互联网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11. ^ 魏世军. 深度解析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 界面新闻. 文化产业评论. 2018-09-30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12. ^ 耶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视频市场的影响. 人民网. 2008-05-05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此前对于网络视频业务提供者,2004年7月6日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规定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而5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进一步规定,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3. ^ 「爱奇艺涉嫌盗版 导流PPS被指一石二鸟」 [爱奇艺涉嫌盗版 将连结导向 PPS 被指一石二鸟]. 腾讯科技. 2014-03-21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简体)). 
  14. ^ 「優酷回應愛奇藝起訴:系用戶惡意上傳」 [优酷回应爱奇艺起诉:系用户恶意上传]. 钜亨网新闻中心. 2014-06-24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繁体)). 
  15. ^ PingWest. 「迅雷、快播、AB 站,中國抓不完的盜版」. 科技新报. 2017-07-15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台湾)). 
  16. ^ 黄佩君. 「光說不練 中國愛奇藝侵台音樂版權2年」. 自由时报. 2017-09-05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台湾)). 
  17.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等四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01-29 [2024-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5). 
  18.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业务技术要求》等三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11-27 [2024-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