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服务

一種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向觀眾提供的串流媒體服務

OTT服务(英語:Over-the-top media services),又稱過頂服務過頂內容服務[1][2],是一種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向觀眾提供的串流媒體服務[3]。OTT服務需要透過互聯網作資訊傳送,有別於需要申領牌照的行業如有線電視廣播衛星電視等傳統媒體,在很多國家都不受法規規範[4]。在中国大陆,OTT称互联网电视,IPTV称交互式网络电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发布OTT和IPTV各自对应的行业技术标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须符合《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一般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5][6][7]截至2022年底,中国大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亿户,互联网电视(OTT)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超过2.7亿户。[8]

與IPTV的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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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透過寬頻網路傳輸影像與聲音,過去IPTV經營者需要自設網絡傳送電視的聲畫数據,也要為收視一方提供機上盒以作解碼之用。

相對於IPTV,經營OTT的門檻較低,甚至有個别應用程式設有擷取視訊直播的功能,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屬於自己的頻道;而收看OTT電視的方法也相對簡單,只要有連線任何运营商宽带上網的環境,在電腦、手機、平板、智能電視等裝置安裝對應的應用程式即可收看。

過去,收看IPTV只能於固定時間單向從電視台接收聲音和畫面,随后拥有了宛如DVD那样的时移和回看功能;相反OTT的互動性較強,用戶可隨選視訊,於任何時間自由點播喜歡收看的節目,中途更可隨時暫停、向後回放或向前搜畫,不受制於節目表的播放時間。实际上,现在的IPTV就相当于定向IP的OTT服务。

在中国大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指通过电信专网获取广播电视服务的用户。截至2022年底,中国大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用户超过3亿户,互联网电视(OTT)平均月度活跃用户数超过2.7亿户。而对于非网络电视领域,有线电视实际用户2.00亿户,其中有线电视双向数字实际用户9820万户,农村有线广播电视实际用户0.66亿户;有线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直播卫星用户1.50亿户。[9]

國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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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很多地方經營OTT無需領有牌照,但内容仍然受到版權法的規限,不容未獲授權節目上架,并且也提供电视直播。而部分國家和地區,基於政治上的考量,也會對於OTT平台的內容加以規範和審查。

而在中國大陸,由於廣電總局本身規定境外公司不得在中國大陸境內提供視聽服務,使境外的OTT服務近乎沒有在中國大陸展開服務的可能,這導致中國大陸的OTT廣播服務幾乎由中國企業壟斷[10][11][12]。再者,廣電總局在節目或頻道的政治或意識形態方面加以規定和管理,不符合廣電總局規定,或者是投訴較多的的節目很容易被立即下架。但侵權節目(外國電影、綜藝節目、配上簡體中文字幕的動畫等)還是可以常見於中國的OTT平台上 [13][14][15][16]。由于中国的OTT是不得提供正规电视直播,且安卓电视系统又可以自由安装应用,故一些家户均是靠智能电视或第三方网络盒子安装第三方软件收看盗版链接的直播。即使中国移动电讯运营商也依然保留互联网电视OTT服务,但依然会以“电视看点”的名义擦边球提供直播。

2021年1月,中国大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技术要求》和《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节目集成系统技术要求及接口规范》等四项标准文件作为互联网电视行业标准。[17]2023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发布了《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等三项标准文件作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互联网电视应用启动时间宜小于3秒,应不大于5秒,交互主页不应设置弹窗广告,不应设置“一键付费”,退出节目播放返回播放前页面的响应时间应小于1s。[5][18]

知名OTT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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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稱 服務地區
亚马逊影片 全球(中國大陸北韓等網路限制區除外)
Netflix 全球(中國大陸北韓等網路限制區除外)
Disney+ 全球(中國大陸北韓等網路限制區除外)
Apple TV+ 全球(中國大陸北韓等網路限制區除外)
YouTube TV 美國、德國
Hulu 美國、日本
Max 美國、拉丁美洲、歐洲、加勒比海沿岸地區
派拉蒙+ 美國、加拿大、北歐、波蘭、拉丁美洲、中東、澳洲、匈牙利


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稱 服務地區
爱奇艺 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東南亞地區
bilibili 中國、台灣、香港、澳門、東南亞地區
芒果TV 全球
騰訊視頻 全球


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稱 服務地區
Viu OTT 香港東南亞地區南亞地區
TVB Anywhere 全球,香港、台灣、加拿大除外
hmvod 香港、澳門


跨地域播放平台
平台名稱 服務地區
巴哈姆特動畫瘋 台灣、香港、澳門


  • Astro Go
  • Astro Ultra Box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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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ITU-T D.262建议书(05/2019)过顶业务(OTT)协作框架. [2021-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中文). 
  2. ^ over-the-top content{=OTT} - 過頂[網路提供]內容.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21-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9) (中文). 
  3. ^ Jarvey, Natalie. Can CBS Change the Streaming Game With 'Star Trek: Discovery'?. The Holywood Reporter. 15 September 2017 [27 October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8). 
  4. ^ 廖晨媛. 「當付費型OTT電視時代來臨時,將衝擊台灣的是什麼?」. 公民新聞. 2016-05-28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臺灣)). 
  5. ^ 5.0 5.1 行业技术标准 GY/T 382-2023《互联网电视业务技术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11-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6. ^ 行业技术标准 GY/T 381-2023《IPTV业务技术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11-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7.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各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2020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结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10-15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8. ^ 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04-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9. ^ 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04-27 [2024-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4). 
  10. ^ 林士清. 中國大陸發展VIE之結構利弊及政策動向. 北美智權報.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比如互聯網領域,辦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等都要求內資企業 
  11. ^ 魏世军. 深度解析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 界面新闻. 文化产业评论. 2018-09-30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12. ^ 耶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视频市场的影响. 人民网. 2008-05-05 [2019-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27). 此前对于网络视频业务提供者,2004年7月6日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规定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而56号令第七条、第八条进一步规定,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3. ^ 「爱奇艺涉嫌盗版 导流PPS被指一石二鸟」 [愛奇藝涉嫌盜版 將連結導向 PPS 被指一石二鳥]. 騰訊科技. 2014-03-21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简体)). 
  14. ^ 「優酷回應愛奇藝起訴:系用戶惡意上傳」 [優酷回應愛奇藝起訴:係用戶惡意上傳].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6-24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繁體)). 
  15. ^ PingWest. 「迅雷、快播、AB 站,中國抓不完的盜版」. 科技新報. 2017-07-15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臺灣)). 
  16. ^ 黃佩君. 「光說不練 中國愛奇藝侵台音樂版權2年」. 自由時報. 2017-09-05 [2018-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06) (中文(臺灣)). 
  17.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等四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01-29 [2024-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5). 
  18.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业务技术要求》等三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11-27 [2024-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