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曾属优良条目,但已撤销资格。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销资格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而重新符合标准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 |||||||||||||
| |||||||||||||
当前状态:已撤销的优良条目 |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
||||||||||||||||||||||||||||||||||||||||||||||||||||||||||||||||||||
---|---|---|---|---|---|---|---|---|---|---|---|---|---|---|---|---|---|---|---|---|---|---|---|---|---|---|---|---|---|---|---|---|---|---|---|---|---|---|---|---|---|---|---|---|---|---|---|---|---|---|---|---|---|---|---|---|---|---|---|---|---|---|---|---|---|---|---|---|
|
Untitled
编辑想看各次修正案全文。 1947 Feb. 13, Life, U.S. Foreign Policy, II
It is particularly stupid in 1947. For Chiang has been busy with a project which cuts the ground from under most of the political criticisms leveled at his government. On Christmas Day 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mally presented him with a new constitution. The Communists boycotted the Assembly and do not recognize the constitution. Yet it follows closely the draft agreed to by all parties last January, and if the word "democratic" has any meaning left this constitution is democratic. The Assembly, whose 1700 odd delegates came from almost every province, party and occupation, worked on it through 41 days of free and at times rowdy debate. Based on the Five-Power system prescrived by Sun Yat-sen, it contains many adaptions of American and British parliamentary practice, guarantees personal liberties and sharply limits the presidential power. The Kuo-mintang diehards fought the liberal claus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 by were overridden by the moderates and by Chiang Kai-shek himself. It is a fulfillment of Chiang's old pledge that despite the "tutelage" system that made him a dictator, he intends to go down in Chinese history as the founder of a modern democratic state. 制宪国民大会的引号去掉了。格致 (留言) 2009年1月6日 (二) 01:27 (UTC)
优良条目候选
编辑-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最后修订版本)
- 中华民国宪法(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政治 -格致 (留言) 2009年1月26日 (一) 22:08 (UTC)
- (+)支持: How about FA? Rich Content! —Jazecorps Nekivary 2009年1月28日 (三) 04:30 (UTC)
- (+)支持:内容详尽。“制宪沿革”一章开头排版在怪怪的,虽无大碍,但仍建议改善。—Kolyma (留言) 2009年1月28日 (三) 08:51 (UTC)
- 我查阅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发现历史章节均在最前。如果把内容放在最前面,似乎有些不妥。格致 (留言) 2009年2月4日 (三) 16:10 (UTC)
- (+)支持:内容详尽并且全面,参考资料充足,行文流畅。-小为 (留言) 2009年1月28日 (三) 14:23 (UTC)
- (+)支持,上佳的法律作品。—Whhalbert:一年易过 (留言) 2009年1月29日 (四) 12:24 (UTC)
- (!)意见,排版好像有点问题,表格文字重叠了。—Purple-32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03:58 (UTC)
- (+)支持:丰富详尽。—今古庸龙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04:26 (UTC)
- (+)支持,不过能够更美观就更好了。—ArikamaI 这个世界没有神,因此颠倒了名字
2009年1月28日 (日) 20:13 (UTC) - (+)支持,中华民国宪法,乃是华人世界里面有实践,以及中国人创作之民主自由和人权宪法,台湾人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09:15 (UTC)
- 更正时间:2009年1月30日 (日) 16:54 (UTC)
- (+)支持,内容详尽,但缺少评价一类的内容,建议加入。比如,解放后我们大陆长期称该“宪法”是“伪宪法”。——顾心阳¤★ 2009年2月1日 (日) 06:50 (UTC)
- (+)支持,上品之法律条目。—龙威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8:27 (UTC)
- (+)支持,内容详尽。—天哲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03:51 (UTC)
关于中华民国宪法的上一部宪法文件
编辑中华民国宪法的上一部文件,当然是训政时期约法,有争议吗?有人认为是中华民国宪法的上一部文件是大日本帝国宪法,我认为除非中国把日本灭了,这种可能性不大。有人认为台湾在行宪之前的上一部法律是大日本帝国宪法,请给出证据证明台湾省地方法官在1946--1947年运用日本法律判决民事官司的案例。如果法官运用的是中华民国法律(民法,刑法等)判决,那么当时中华民国法律的立法依据就是训政时期约法,毫无争议。 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0日 (日) 14:23 (UTC)
- 楼上得,你说错了,当时台湾是在日本,训政时期约法,没有台湾
所以训政时期约法,是没有台湾法源为依据,讲法律一切都是以法源为依据 中华民国宪法新增,跟,日本三六法,都有法源为依据在台湾实施过 至于,训政时期约法,没有法源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218.171.141.115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日) 16:32 (UTC)
- 请问日六三法的法源依据是?何谓法源依据?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请问宪法的法源依据是?请问美国将夏威夷并入后,夏威夷不适用美国宪法?--LHD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08:48 (UTC)
以法源为依据 日本六三法
- 第一条 台湾总督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发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 第五条 现行法律或将来应颁布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于台湾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法源依据 台湾总督六三法都 在台湾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 第一条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
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 定。 宪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法源依据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 就是台澎金马 --218.171.147.15(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7:48 (UTC)
- 你说的这些都是法律里提到地名而已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也没直接指名全国适用范围有哪些,比如说训政约法说的各省并没列举哪些省,中华民国宪法更是说依固有疆域,
你说的“法源依据”似乎只是想说法律要提到该地才算在该地实施,也就是领土问题?但很可惜这两法对领土部分都不用明确文字定义,就连五五宪草的列举也不代表省名改了就不适用, 在1945年10月25日后,在台湾地区挂的国旗为青天白日满地红(训政约法第四条),已无“台湾总督”之职(六三法第一条),这样叫持续适用六三法而非训政时期约法,只能说睁眼说瞎话,完全不肯就事论事,这主题我想我也不用回了,持续防止条目被破坏就是了。--LHD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3:57 (UTC)
- 最早的时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第一章第三条当中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但条文当中没有明白指出那二十二行省是哪二十二个;紧接著在后的训政时期约法也同样在第一章第一条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当然,那文字当中所谓的各省也没有明确的定义。不过在 1936 年的五五宪草当中,就有对中华民国的疆域做出明确的定义:
第四条
- 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 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也是没有台湾
五五宪草里面第一章第四条可以说是宪法当中对于领土定义最清楚的条文了,由于台湾所使用的中华民国宪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五五宪草上面的架构,所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所讲到的固有领域指得就是这一条当中所载明的内容。不过很奇怪,找了老半天,哇咧~这个领土怎么没有看到台湾?那是当然的,因为台湾早在 1895年的马关条约当中割让给日本了,所以当时中国的领土根本就不包含台湾,又怎么能够把台湾定义成自己的领土?
第二款
-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 1.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界内。
- 2.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 3.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
台湾在日本
以上都是依法源为依据
简单来讲,中华民国宪法的源头,也就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出现的十七年前,台湾就已经被当时的清国永久割让于日本了,不属于中国领土了,所以宪法中的固有疆域自然不包含台湾。--User:218.171.146.213(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22:57 (UTC)
- 阁下的理论看似玄奥,其实粗陋不堪,恐怕阁下自己也未必信服,更遑论让他人信服。阁下竟然拿出了五五宪草这么一个根本不是法律的文件来提“法源依据”阁下可否信服?国土有列举式描述,有概括式描述,依照阁下的粗陋理论,概括式描述不算是发源依据,只有列举式描述才算法源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不算法源依据,五五宪法草案才算法源依据。所以按照阁下的高论,1990年代增修条文之前,台湾使用的最高法并非中华民国宪法。请问阁下能否相信自己的高论?且不论阁下理论多么荒谬,本身已经构成十足的原创研究。请阁下不要把维基当成自己的论文试验基地。 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5:08 (UTC)
- 阁下说了一大片高论,其实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1945年中华民国接收台湾是无效的。这样的台独人士观点在维基里面属于非主流观点,按照维基的要求,是不能作为主流观点的。阁下甚至连台独都配不上,台独人士只是认为1945年之后台湾独立,并没有认为1945年之后台湾还使用大日本帝国宪法,阁下不怕台独人士也出来批评你? 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5:12 (UTC)
重点
- 1991年的时候增修了宪法条文,修改的宪法条文当中增加了自由地区(就是所谓的台澎金马),但是国土还在写固有疆域。
- 不觉得很奇怪吗?台湾的宪法在国土的定义上不包含台湾,却包含五五宪草当中的领土定义,而且里面还管到西藏蒙古等地区,到现在死也不肯修改。
- 大概是后来也觉得这部宪法荒谬,但是就是不想放弃固有疆域,于是后来搞了个增修条文,荒谬的是,这个增修条文还得放上“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的前提。台湾人啊!你所相信所遵守的中华民国宪法一没有在领土当中定义台澎金马为国家领土,二来它的存在完全是为了统一而存在的,跟谁统一?跟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User:218.171.136.49(留言) 2009年12月24日 (三)01:13 (UTC)
- 我没有时间看完您的这些字(因为我认为您在梦呓),因为我已经很清楚您的历史水平和法学水平,也没有时间跟您解释制宪史。我可以明确告诉您,现行台湾宪法的上一部基本法就是训政时期约法。您想翻案,除非先说服自己。恐怕维基里您还找不到支持者。最后说一句,在您目前的知识水平下,我觉得打字实在是浪费宝贵时间。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4日 (四) 05:15 (UTC)
- 我看没水准,因该是你把,提不出,训政时期约法, 法源为依据,光只会说一些有的没的,有法源为依据“证明”训政时期约法,在台湾实施过吗?
- 在来你是大陆人,对你来说,台湾的事对你很摇远,你好好去享受,你们的共匪宪法把。
- 没水准的人,我看不用理这种阿六仔 ,你好好去享受,你们的共匪宪法把
重要都说了懒的在回复。--User:218.171.148.35(留言) 2009年12月24日 (四)14:20 (UTC)
参考资料的失效核查
编辑刚发现了参考资料:^ 一部行宪破宪违宪冻宪的宪法史 已经失效。请核查修改。--维基动力引擎 (留言) 2009年12月25日 (五) 10:39 (UTC)
关于个别条文的条目
编辑日语维基百科都针对日本宪法各章、各节独立设置条目,并且还有学者解析及相关诉讼与判例,希望娴熟中华民国宪法者能创建针对个别中华民国宪法章、节的条目(在不破坏各相关条目相依性的情况下)。--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6:17 (UTC)
优良条目重审
编辑中华民国宪法(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法律 - 宪法,提名人:Kou Dou 2014年6月17日 (二) 16:39 (UTC)
- 投票期:2014年6月17日 (二) 16:39 (UTC) 至 2014年6月24日 (二) 16:3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维基人建议在下代为将该条目复审。鄙人查看后认为大致情况如下:入选优良条目五年有馀,其间多有变动。眼下大量段落缺乏来源;参考资料格式不尽如人意;缺少一些内容(譬如“评价”章节较短,相关争议与批评未能独立成章);等等。提名重审亦是促进大家更好地完善条目,恳请给出意见。谢谢。--Kou Dou 2014年6月17日 (二) 16:3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一些段落缺乏来源,“评价”一节内容太少。--Huandy618(留言) 2014年6月18日 (三) 05:30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许多段落缺乏来源。如果我没记错,维基百科中的“专业”法律人很多都离开了...--南风先生(留言) 2014年6月23日 (一) 05:21 (UTC)
- :0支持,3反对,撤消。--183.57.101.151(留言) 2014年6月25日 (三) 02:02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民国宪法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jds.cass.cn/Article/20060411124808.asp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1023103811/http://jds.cass.cn/Article/20060411124808.asp
- 向 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4436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90614040611/http://www.calaw.cn/Pages_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4436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