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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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各次修正案全文。 1947 Feb. 13, Life, U.S. Foreign Policy, II

It is particularly stupid in 1947. For Chiang has been busy with a project which cuts the ground from under most of the political criticisms leveled at his government. On Christmas Day 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mally presented him with a new constitution. The Communists boycotted the Assembly and do not recognize the constitution. Yet it follows closely the draft agreed to by all parties last January, and if the word "democratic" has any meaning left this constitution is democratic. The Assembly, whose 1700 odd delegates came from almost every province, party and occupation, worked on it through 41 days of free and at times rowdy debate. Based on the Five-Power system prescrived by Sun Yat-sen, it contains many adaptions of American and British parliamentary practice, guarantees personal liberties and sharply limits the presidential power. The Kuo-mintang diehards fought the liberal clauses of the new constitution by were overridden by the moderates and by Chiang Kai-shek himself. It is a fulfillment of Chiang's old pledge that despite the "tutelage" system that made him a dictator, he intends to go down in Chinese history as the founder of a modern democratic state. 制憲國民大會的引號去掉了。格致 (留言) 2009年1月6日 (二) 01:27 (UTC)回覆


優良條目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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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後修訂版本
我查閱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美國憲法,發現歷史章節均在最前。如果把內容放在最前面,似乎有些不妥。格致 (留言) 2009年2月4日 (三) 16:10 (UTC)回覆
移動完畢Advisory 2009年2月3日 (二) 00:09 (UTC)回覆

關於中華民國憲法的上一部憲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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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的上一部文件,當然是訓政時期約法,有爭議嗎?有人認為是中華民國憲法的上一部文件是大日本帝國憲法,我認為除非中國把日本滅了,這種可能性不大。有人認為台灣在行憲之前的上一部法律是大日本帝國憲法,請給出證據證明台灣省地方法官在1946--1947年運用日本法律判決民事官司的案例。如果法官運用的是中華民國法律(民法,刑法等)判決,那麼當時中華民國法律的立法依據就是訓政時期約法,毫無爭議。 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0日 (日) 14:23 (UTC)回覆

  • 樓上得,你說錯了,當時台灣是在日本,訓政時期約法,沒有台灣

所以訓政時期約法,是沒有台灣法源為依據,講法律一切都是以法源為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新增,跟,日本三六法,都有法源為依據在台灣實施過 至於,訓政時期約法,沒有法源為依據是站不住腳的。 (218.171.141.115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日) 16:32 (UTC)回覆

請問日六三法的法源依據是?何謂法源依據?憲法是國家根本法,請問憲法的法源依據是?請問美國將夏威夷併入後,夏威夷不適用美國憲法?--LHD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08:48 (UTC)回覆

以法源為依據 日本六三法

  • 第一條 台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命令。
  • 第五條 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台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法源依據 台灣總督六三法都 在台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就是台澎金馬 --218.171.147.15(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7:48 (UTC)回覆

你說的這些都是法律裡提到地名而已呀..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也沒直接指名全國適用範圍有哪些,比如說訓政約法說的各省並沒列舉哪些省,中華民國憲法更是說依固有疆域,

你說的「法源依據」似乎只是想說法律要提到該地才算在該地實施,也就是領土問題?但很可惜這兩法對領土部分都不用明確文字定義,就連五五憲草的列舉也不代表省名改了就不適用, 在1945年10月25日後,在臺灣地區掛的國旗為青天白日滿地紅(訓政約法第四條),已無「臺灣總督」之職(六三法第一條),這樣叫持續適用六三法而非訓政時期約法,只能說睜眼說瞎話,完全不肯就事論事,這主題我想我也不用回了,持續防止條目被破壞就是了。--LHD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3:57 (UTC)回覆


  • 最早的時候,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第一章第三條當中指出「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但條文當中沒有明白指出那二十二行省是哪二十二個;緊接著在後的訓政時期約法也同樣在第一章第一條指出「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當然,那文字當中所謂的各省也沒有明確的定義。不過在 1936 年的五五憲草當中,就有對中華民國的疆域做出明確的定義:

第四條

  •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 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也是沒有台灣

五五憲草裡面第一章第四條可以說是憲法當中對於領土定義最清楚的條文了,由於台灣所使用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五五憲草上面的架構,所以中華民國憲法當中所講到的固有領域指得就是這一條當中所載明的內容。不過很奇怪,找了老半天,哇咧~這個領土怎麼沒有看到台灣?那是當然的,因為台灣早在 1895年的馬關條約當中割讓給日本了,所以當時中國的領土根本就不包含台灣,又怎麼能夠把台灣定義成自己的領土?

第二款

  •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 1.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 2.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 3.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

台灣在日本

以上都是依法源為依據

簡單來講,中華民國憲法的源頭,也就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出現的十七年前,台灣就已經被當時的清國永久割讓於日本了,不屬於中國領土了,所以憲法中的固有疆域自然不包含台灣。--User:218.171.146.213(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22:57 (UTC)回覆


閣下的理論看似玄奧,其實粗陋不堪,恐怕閣下自己也未必信服,更遑論讓他人信服。閣下竟然拿出了五五憲草這麼一個根本不是法律的文件來提「法源依據」閣下可否信服?國土有列舉式描述,有概括式描述,依照閣下的粗陋理論,概括式描述不算是發源依據,只有列舉式描述才算法源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不算法源依據,五五憲法草案才算法源依據。所以按照閣下的高論,1990年代增修條文之前,台灣使用的最高法並非中華民國憲法。請問閣下能否相信自己的高論?且不論閣下理論多麼荒謬,本身已經構成十足的原創研究。請閣下不要把維基當成自己的論文試驗基地。 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5:08 (UTC)回覆
閣下說了一大片高論,其實歸根結底就是一句話:1945年中華民國接收台灣是無效的。這樣的台獨人士觀點在維基裡面屬於非主流觀點,按照維基的要求,是不能作為主流觀點的。閣下甚至連台獨都配不上,台獨人士只是認為1945年之後台灣獨立,並沒有認為1945年之後台灣還使用大日本帝國憲法,閣下不怕台獨人士也出來批評你? 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3日 (三) 15:12 (UTC)回覆

重點

  • 1991年的時候增修了憲法條文,修改的憲法條文當中增加了自由地區(就是所謂的台澎金馬),但是國土還在寫固有疆域。
  • 不覺得很奇怪嗎?台灣的憲法在國土的定義上不包含台灣,卻包含五五憲草當中的領土定義,而且裡面還管到西藏蒙古等地區,到現在死也不肯修改。
  • 大概是後來也覺得這部憲法荒謬,但是就是不想放棄固有疆域,於是後來搞了個增修條文,荒謬的是,這個增修條文還得放上「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前提。台灣人啊!你所相信所遵守的中華民國憲法一沒有在領土當中定義台澎金馬為國家領土,二來它的存在完全是為了統一而存在的,跟誰統一?跟信奉馬克思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User:218.171.136.49(留言) 2009年12月24日 (三)01:13 (UTC)
我沒有時間看完您的這些字(因為我認為您在夢囈),因為我已經很清楚您的歷史水平和法學水平,也沒有時間跟您解釋制憲史。我可以明確告訴您,現行台灣憲法的上一部基本法就是訓政時期約法。您想翻案,除非先說服自己。恐怕維基里您還找不到支持者。最後說一句,在您目前的知識水平下,我覺得打字實在是浪費寶貴時間。98.253.57.83 (留言) 2009年12月24日 (四) 05:15 (UTC)回覆


  • 我看沒水準,因該是你把,提不出,訓政時期約法, 法源為依據,光只會說一些有的沒的,有法源為依據「證明」訓政時期約法,在台灣實施過嗎?
  • 在來你是大陸人,對你來說,台灣的事對你很搖遠,你好好去享受,你們的共匪憲法把。
  • 沒水準的人,我看不用理這種阿六仔 ,你好好去享受,你們的共匪憲法把

重要都說了懶的在回覆。--User:218.171.148.35(留言) 2009年12月24日 (四)14:20 (UTC)

參考資料的失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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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發現了參考資料:^ 一部行憲破憲違憲凍憲的憲法史 已經失效。請核查修改。--維基動力引擎 (留言) 2009年12月25日 (五) 10:39 (UTC)回覆

關於個別條文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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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維基百科都針對日本憲法各章、各節獨立設置條目,並且還有學者解析及相關訴訟與判例,希望嫻熟中華民國憲法者能創建針對個別中華民國憲法章、節的條目(在不破壞各相關條目相依性的情況下)。--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月7日 (四) 06:17 (UTC)回覆

優良條目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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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法律 - 憲法,提名人:Kou Dou 2014年6月17日 (二) 16:39 (UTC)回覆

投票期:2014年6月17日 (二) 16:39 (UTC) 至 2014年6月24日 (二) 16:39 (UTC)
  •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提名人票。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維基人建議在下代為將該條目複審。鄙人查看後認為大致情況如下:入選優良條目五年有餘,其間多有變動。眼下大量段落缺乏來源;參考資料格式不盡如人意;缺少一些內容(譬如「評價」章節較短,相關爭議與批評未能獨立成章);等等。提名重審亦是促進大家更好地完善條目,懇請給出意見。謝謝。--Kou Dou 2014年6月17日 (二) 16:39 (UTC)回覆
  •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一些段落缺乏來源,「評價」一節內容太少。--Huandy618留言2014年6月18日 (三) 05:30 (UTC)回覆
  •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許多段落缺乏來源。如果我沒記錯,維基百科中的「專業」法律人很多都離開了...--南風先生留言2014年6月23日 (一) 05:21 (UTC)回覆
 :0支持,3反對,撤消。--183.57.101.151留言2014年6月25日 (三) 02:02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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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中華民國憲法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7年8月3日 (四) 13:0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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