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删除方针/存档1

我本来就有疑惑,要是有人故意破坏岂不“得不偿失”,现在好了,原来可以重新恢复页面的。

本页的语法问题:

本页最后一节有如下几处不大符合语法的句子:

  1. 不要把一个有发展潜力的兔尾巴提交删除,而把没有意义的条目提交删除。
  2. 不要把原内容的条目提交删除,而是用外部链接的方式,并注明兔尾巴。
  3. 不要把带有倾向的文章提交删除,而在文章上部注明“中立性有争议”。

我认为,以上三句都应该在“而”字之后加“”字。望接纳。

Burea 10:58 2004年8月21日 (UTC)

疑似侵权?

不要把尚未证实为侵权的文章提交投票删除,仅仅是怀疑侵权就提交投票删除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至于已经证实为侵权的条目应该提交到侵权删除,而非投票删除。

上面一段似乎有问题。提交到删除投票/侵权正是为了证实其侵权行为,只不过放到那里的条目已经被找到了原始出处。而放在投票删除中的,只是从内容和排版上有所怀疑,但是没有找到原始出处。这些都是为了证实侵权行为,而不是已经证实。--百无一用是书生 (Talk) 16:24 2004年10月15日 (UTC)

疑 似侵权应该怎么处理?文章疑似侵权、图片疑似侵权两者的处理方法有无不同?之前发生过有使用者因为管理员在他所写的条目中以"疑似侵权"为由而放了 vfd,两人吵了起来,后来这个管理员也离开维基了。我认为这件事有讨论的必要。我的看法是:不要把尚未证实为侵权的文章提交投票删除(vfd),仅仅是 怀疑侵权就提交投票删除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至于已经证实为侵权的条目应该提交到侵权删除(copyvio),而非投票删除(vfd)。请大家讨论。--虎儿 (留言) 16:27 2004年10月15日 (UTC)

我主要的意思是:我们要考虑写的人的感受。今天我写了一篇东西,却因为我写的很好,很有专业水平,却因为看起来不像是我自己写的,就被提交到投票删除,理由是怀疑侵权,怎么叫人不生气?我要怎么证明自己的清白?我要怎么举证我不是抄来的?这完全不符合举证的法则。--虎儿 (留言) 16:33 2004年10月15日 (UTC)
要怎么才能让语气和缓一点,不要再发生上次那种憾事,请昭哥三思。--虎儿 (留言) 16:58 2004年10月15日 (UTC)

删除守则好不清楚

我觉得对于一个想了解删除的人来讲,太复杂了。应该把条理理清,应该分为管理员删除守则,和删除投票议事程序。 如果大家同意,我就准备着手改进了。

请参看Wikipedia:管理员删除指导--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49 2005年6月10日 (UTC)

无内容的条目一定要删除吗

比如在无内容条目中加入其他语言的链接,为以后搜索到这个页面的人预留了这些便利。有删除的必要吗? 百科全书可否为将来的条目预留空间吗,难道删除创建的条目一定可以提升质量吗? 从条目的创建到最终完善肯定式有很多人在做的,将不完善的条目删除,我看不好吧

Ksyrie 01:02 2006年1月7日 (UTC)

投票结果的处理里面存在问题。

引自方针内容:投票结果 在7天之后,管理员根据讨论结果作出是否删除的决定。对于提请删除没有意见或者不同意见持平时,则不作出决定,一直等到至少有一个人提出了意见或者某一个意见达到了大多数(例如2/3),才能够做出决定。我认为这里的大多数不是针对某一个意见,而是针对删除意见的,提议修改成:投票结果 在7天之后,管理员根据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删除。如果支持删除的意见达到绝对多数(2/3以上多数)或共识,则进行删除,否则予以保留。如果投票结果处于临界状态(支持删除的意见刚好占总投票的三分之二),则继续讨论,直到临界状态被打破,才能够做出决定。此修改的意义在于删除的支持要比保留的支持多一倍,条目才能删除。也就是保证删除决定是达成共识的。-无名无形 01:02:17 2006年4月19日 (UTC)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归档

关于删除投票页

  1. {{delh}}和{{delf}}是不是只把投票内容括起来、让三级标题不折叠更好些呢?否则这样无论是查找搜索还是从目录定位都不可能,但显然有这样的需要。
  2. 过了投票期的积压投票是不是应设立保留、删除外的第三种情况:无共识,这样可以方便时机合适时,有维基人再次提请,同时也方便管理员的工作。
  3. 最近有不少首次上传图片都使用了{{delete}},显然不是上传者的本意。是新手的错误还是系统的不友好?

 fdcn  talk  2006年05月2日03:27 (UTC+8 11:27)

  1. 但可以怎样做呢?请教下阁下这位模板高手。
  2. 至于定立“没有共识”的讨论结果,我绝对赞同这个建议,这可以减少具有争议性条目被删除的机会。至于删除的界限应设定在删除及保留票的三分二或以上,这是英文版中有关的做法。
  3. 或者可能是模板的问题吧,又或者新手对这里的操作不太认识?--Shinjiman 03:36 2006年5月2日 (UTC)

 fdcn  talk  2006年05月2日07:56 (UTC+8 15:56)

    • 关于3,我个人认为,如果是新手,估计也不一定懂的到这里来回答问题;如果不是新手,那么多半也不会犯这种错误。所以我觉得你应该看看有谁在犯这种错误,直接通过对话页和他沟通了解,才是上策。--地球发动机〠✆ - ✉✍) 13:01 2006年5月6日 (UTC)

关于积压投票的“无共识”处理,我希望写入Wikipedia:删除守则的投票结果一节中。无共识处理,即管理员不作为,暂维持现状,但不代表对现状的认可,把争议留给各方继续讨论,以达成共识。这也意味著可以由任何维基人再次提出相关请求。其实应由争议方专门提起讨论或投票,时机成熟时再提起删除请求比较有效率。请大家表达意见。— fdcn  talk  2006年05月10日01:38 (UTC+8 09:38)

如果缺少删除的共识,我觉得应该默认为“保留”。有的时候长期讨论或维持现状,可能也不会有结论。所以逾期无果,规定一个default value应该会好一些(这个默认值采“保留”比较好)。我仿照英文,做了一个{{oldafd}},可以放在有关条目的讨论页顶部,或许方便日后查引、讨论。
同意{{delh}}和{{delf}}放在三级标题之内。(我以前的做法也有失误)。--roc (talk) 04:17 2006年5月10日 (UTC)
喔,已经有{{Vfd-kept}}。--roc (talk) 04:22 2006年5月10日 (UTC)
但对争议相持的页面使用保留,会让争议方有维基支持保留的误解。并且,为维护删除投票的权威性,有处理结果的投票不提倡再行提出删除请求,这对无共识的条目是个尴尬。并且,无共识的处理也是commons所采用的。— fdcn  talk  2006年05月10日04:28 (UTC+8 12:28)
其 实我觉得如果去留意见相当,应该是保留的;当然这种“默认保留”的确不应跟“共识保留”混淆。维持已有处理结果(尤其是近期,如半年之内)的权威性,是相 当重要的(这样人们才会认真讨论、并尊重结论)。所以如果一个问题短期内被重复提出,其他人可引述近期的讨论结果(共识删除,或共识保留),即可提前终止 讨论;而对于“默认保留”的情况,因为没有近期共识可以引述,大家可以继续或重新讨论。感觉长期维持一项少有交流、亦无结论的讨论(让人想起现实政治中的 那个有关统独的“维持现状”),对早期意见或者新来意见或许都不太公平,他们之间未曾交涉过,早期意见很可能不能留意新来意见,而新来意见要背负早期意见 的计票包袱。所以,总体上,我仍倾向在一定延期(如一个月)、并且交流大体停止后(如一周)关闭讨论,但对于“默认保留”的情况,容许在一个短暂平静期后 (如两周)提出新一次讨论。--roc (talk) 03:47 2006年5月13日 (UTC)
注意到你也区分了两种保留的不同,我认为我们并没有本质区别,“无共识”做法与你的默认保留在执行上并无二致,只是我们选择的名称不同。只是我觉得,默认的保留,该名称承担了不必要的解释负担。—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0:11 (UTC+8 18:11)
我再看了看上文,看来是我没说明白,我的提议也要求关闭投票的,这可能是你误解了的地方,你可以看看我对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6年4月17日#九龙塘站 (地铁)、九龙塘站 (东铁)的处理。—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0:16 (UTC+8 18:16)
那就用比如“因无共识而默认保留”或类似的名称?对,其实我们的意见本质是相同的。看起来其他人也没有异议,就请fdcn兄将有关规则补充到Wikipedia:删除守则吧。--roc (talk) 23:40 2006年5月15日 (UTC)

准备写时,发现还有一忽视之处,对无共识保留,得有一个明确的最短和最长期限,多长合适?ROC:最短交流讨论停止一周至最长一个月?— fdcn  talk  2006年05月18日05:35 (UTC+8 13:35)

对不起,最近我的网路连接出问题。或许可以这样:
删除投票讨论到达常规期限(现在是一周)时,若既无“删除共识”亦无“保留共识”,则判定为“无共识”,条目或图片暂先保留,讨论列入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积压投票,讨论应予继续,并在下列日期最早者予以关闭:
  • 该项删除投票讨论已开始足五周;
  • 最后一次意见发表已逾一周。
关闭方法:若有“共识删除”或“共识保留”,则跟正常共识情况一样处理;若仍无共识,结论确定为“无共识”,并在有关条目、图片、模版等讨论页添加{{vfd-kept}}及结论“无共识”。
有共识的删除投票结论,除非情形有特别改变,六个月内不应再次提交删除(但可以提交“删除检讨”或称做“删除覆议”)。无共识而保留的结论,可以在关闭讨论一个月后,并提出新的理由后,再次提交删除。
“共识”是指大体共识,由管理员判断,通常是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相同,但不包括恶意投票,例如分身。
临时想的,很可能有不周全之处,可以讨论订定细节,或者试行后修订。--roc (talk) 01:15 2006年5月24日 (UTC)
一直没有回应,不好意思。同意上述的意见,只有这二点:无共识保留的条目,个人感觉应当允许随时再行提交;对共识处理之后的保持权威不被反复提交的时限,下方另有讨论在进行。— fdcn  talk  2006年05月26日00:40 (UTC+8 08:40)

投票页面关闭的适用规范

昨天与User:用心阁等人讨论了删除投票的关闭(即用{{delh}}{{delf}}括起)应有什么要求,大家初步枚举出一些情形,这里提交讨论,以期写入相关指导。可以在下方补充修改。—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09:04 (UTC+8 17:04)

关闭投票的适用

关闭投票指投票内容用一对{{delh|处理结果}}{{delf}}括起来,投票内容在页面折叠隐藏。多数情况下,删除投票在投票期结束并处理后关闭,但也有提前关闭投票的情形。所有关闭情形采取枚举,非以下枚举的情形不得应用关闭投票。

  1. 投票结束并已处理。
  2. 被转快速删除并由管理员执行了快速删除,没有执行快速删除前不可关闭投票。
  3. 证实侵权,移动到侵权投票。
  4. 删除请求判定无效:
    1. 由ip用户提交的请求。
    2. 重复提交的投票。
    3. 已处理的有共识结论的投票删除请求,在二个月内,并且没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
    4. 应在维基共享资源提请的删除。
    5. 大多数人都可以判断出的显著不合理请求。(比如曾发生的满洲国香港条目的删除请求)
  5. 提交理由消失:
    1. 非中文条目已经翻译或开始翻译超过10%或500字节。
    2. 小小作品已经达到小作品以上标准。
    3. 不可验证条目已补充来源,管理员验证后关闭。
    4. 怀疑侵权条目提供令人信服的版权来源。
    5. 提议者撤销请求,并且无反对票。

关闭投票时,请在关闭标签{{delh|处理结果}}中体现以上情形。

讨论

  • 是啊,这个技术手段运行了一段时间,但是一直没有对应的方针或导引,希望能够讨论完善上面的内容,最后更新到方针页面中。--用心阁(对话页) 10:18 2006年5月11日 (UTC)
  • 其中第四条“删除理由不成立”这个好象不好执行。谁有权力作出判断?管理员?我建议给一个明确的标准,比如:有五票保留,没有票删除,则自动取消该删除提议。-无名无形留言) 12:08 2006年5月11日 (UTC)
    我反而认为你的办法对有争议的条目是负面的。请你仔细看看该条款,这一条的限定其实是非常严格的,当初讨论就是为了避免让人做主观判断时出错而斟酌了字词。首先这个判断要求是大多数人都可以做出的,并非仅仅个人认识;其次要求该请求不仅仅是不合理,还要非常显著,这不是有争议的请求能满足的,非常显著意味著该请求毫无道理,没有任何相关政策和共识可以支持该请求,一旦该请求有合理的任何质疑,就不是显著不合理了。我想,这样的情况很少,往往是新手或捣乱者才可能提出这样的请求,比如大陆用户要求删除中华民国条目这样。—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12:51 (UTC+8 20:51)
    如果有助理编辑及以上的用户对判定请求无效提出质疑,本身就宣告了该请求并非多数人可判断的显著不合理,当然就得移去关闭标签以开放该投票。我们应当假定这么一点:任何因本条去关闭投票的有投票资格维基人不会愿意该情况下做出一个错误判断而脸上无光。—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12:58 (UTC+8 20:58)
    我的问题是谁有权力作出这一“显著不合理”的判断?任何人?助理以上编辑?还是管理员?-无名无形留言) 23:14 2006年5月11日 (UTC)
    有投票资格者,即见习以上编辑,你看怎么样?—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23:31 (UTC+8 07:31)
    好,我支持。没问题了。-无名无形留言) 00:19 2006年5月12日 (UTC)
    如果改为见习编辑(原来说是助理编辑),可能会有一点问题,比如在“显著不合理”的判断上会造成争议。不过可以先试试看,如果情况严重,再进行修改(提高门槛)。-无名无形留言) 12:16 2006年5月12日 (UTC)
    我是相信wp:假定善意的。 况且维基百科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人人平等,这意味著我们相信即使是未登录用户,也有基本的判断能力。之所以不能把条件降到任何人包括未登录用户,只是为了 防止某些恶意的破坏。而为了防止这点我相信见习编辑的门槛已经足够的高。因此,我觉得如果真的在判断上出现争议,即使是见习编辑提出的,也应该得到考虑从 而重开讨论。--地球发动机〠✆ - ✉✍) 14:01 2006年5月12日 (UTC)
    理解并(+)支持。-无名无形留言) 15:26 2006年5月12日 (UTC)
  • “应在维基共享资源提请的删除”判定无效我吃不准是否应当。另外经常因“提议者撤销请求”关闭的情况我认为不应当,其它人已投删除票的岂不是被一票否决了?应当适用提交理由消失。—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14:54 (UTC+8 22:54)
提议者撤销请求 需要无反对票,或反对者全部改变意见方可实施。“应在维基共享资源提请的删除”可以具有一定的广告意义,促使在共享有账号的维基人到共享去投票或提议删除。因此建议保留2—3天后关闭。--地球发动机〠✆ - ✉✍) 16:27 2006年5月11日 (UTC)
本讨论已经结束,此请求应在维基共享资源提出。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这样关闭呢?—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23:00 (UTC+8 07:00)
(+)支持,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地球发动机〠✆ - ✉✍) 09:50 2006年5月12日 (UTC)

“近期已处理的投票删除请求,在没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近期如何判断?多长时间算近期?另外,所有关闭情形采取枚举,非以下枚举的情形不得应用关闭投票。这个有些不妥,谁也无法判断是否所有情况都能包括在内--百無一用是書生 () 11:25 2006年5月12日 (UTC)

  • 近期的准确定义由你来建议好,你处理时间长。至少,让一个删除投票刚进行完又提出肯定不行。
  • 关闭投票是要慎重的,还是枚举好,以防滥用。我不知道有什么新的情况紧急到非得在7天的投票期内必须提前关闭。
 fdcn  talk  2006年05月12日11:38 (UTC+8 19:38)
  • Shizhao, 我觉得近期可以定在15-20天左右,这可以明文写入。 对于以下情况以外的,有可能遇到争议,还是不要关闭吧。如果以后有了新的适用情况,再修改方针比较好。--用心阁(对话页) 15:15 2006年5月12日 (UTC)
  • 第4.3条,近期可以长一些,比如“最近三个月(或六个月?)已处理并有共识结论的投票删除请求,在没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roc (talk) 06:26 2006年5月13日 (UTC)
    我先取个中值——二个月。个人意见是三个月。—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4:35 (UTC+8 22:35)
我觉得这一条不应该限制死,也就是说重复提议删除是保留条目的重要理由之一,但不应该成为强制结束删除投票的根据。至于多长时间,倒是次要的。-无名无形留言) 02:10 2006年5月15日 (UTC)
对于已经投过票或者发表过意见的,意味著他们已经看过有关各方的理据,短期内重新投票显得无理。但如果是无关人士重新发起投票,时间可以短些都无所谓。当然这个检验起来就更困难些,但错误的决定很容易被他人修正,因此不应成为大问题。--地球发动机〠✆ - ✉✍) 14:09 2006年5月19日 (UTC)

关于提出删除请求的资格

因为删除投票的资格已经出了差错,在此我们还是应该达成一些共识。对于“提出删除请求的资格”在投票页面并无相关内容。执行中,常有人因此关闭一些投票请求。在此表达一下意见。

  • 对于删除投票的提出资格,以不提出过高要求为宜。因为可能有一种情况是其他语言的维基用户提出,他可能认为中文维基的某图片或条目内容侵权。但因为中文不是他的母语,因此他一般不会在中文维基有足够的贡献以获得投票资格。因此,我建议提出投票的资格修改为登录用户。
  • 对于关闭由见习编辑以下用户提出的删除请求,建议要在没有删除票的情况下进行,且最快也要保留2日。
  • 无论资格是什么,在投票页面应当有非常明确的说明,让新人也知道自己的资格。

--地球发动机〠✆ - ✉✍) 06:32 2006年5月13日 (UTC)

关于投票资格,一直是按照见习编辑的资格来进行的,投票人资格在Wikipedia:删除守则中规定了投票人的资格:

一个用户的投票在下列条件下应该认为有效:

  • 在投票前已经至少参与维基计划一个星期;
  • 至少进行过25次非细微修改的编辑

页面的最初作者不需要满足上述要求,但是只能投一票。

事实上,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以模板标签的形式明确规定为见习编辑:
 

删除投票和请求”正在进行投票,欢迎您提供意见并参与投票。投票者只能投一票,必须留下签名,并至少为维基见习编辑,但原作者不在此限。

也欢迎您参与其他进行中的投票。投票完结后请移除此模版,到Wikipedia:投票中改变投票状态并将条目加上“[[Category:已完成的投票]]”。

由 于提议人本身代表一删除票,所以,提案人的资格也按照投票资格执行。由于这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所以提案人建议为登录用户应当讨论并明确。我认为如果通过 这个办法,那么提议人的删除票不能设为默认,无投票资格的提案人不能认为有一删除票,即要求所有有投票资格的提案人也明确投票。同时更新{{invoting}}和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以描述更明确。
注意到地球发动机发言“投票页面应当有非常明确的说明”,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下每天的投票子页面也应当注明,可以考虑在每日子页面顶部加“<noinclude>{{invoting|常}}</noinclude>”(加noinclude不会影响主页面的显示),只要大家是通过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页首的的新建今日投票链接建立,这些文字是可以自动完成的。—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09:54 (UTC+8 17:54)
请大家就提案人资格表达意见,这涉及上面关闭投票情形4.1是否合理。—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4:42 (UTC+8 22:42)
我 想fdcn兄有所误解。我指的并非投票资格缺乏说明;这个说明是相当明确的。缺乏的是对于提出动议者的资格要求。之前曾经有IP用户提交删除,被快速关闭 的事情发生。但是我看了好多遍页面,都看不到这个说明。对于投票人的资格,我并没有意见;见习编辑的要求是一个合理的折衷。但是我建议允许登录用户提交删 除。--地球发动机〠✆ - ✉✍) 17:06 2006年5月13日 (UTC)
再补充一下,如果允许没有投票资格的人提出删除动议,那么计票的时候就不能记入发起人的这张删除票,这跟发起人具有投票资格的情形不同。--地球发动机〠✆ - ✉✍) 17:12 2006年5月13日 (UTC)
上面打错,已改回提案人。— fdcn  talk  2006年05月14日00:50 (UTC+8 08:50)

现在我正式提出三种选项供讨论,请大家发表意见:--地球发动机〠✆ - ✉✍) 02:07 2006年5月14日 (UTC)

选项

  • 选项一,任何人均可发起删除投票,包括IP用户。
(-)反对这一个,下面两个我都(+)支持。— fdcn  talk  2006年05月14日05:51 (UTC+8 13:51)
    • 支持。删除投票是帮助我们找到不符合维基百科规定的条目,人多就看的多。--用心阁(对话页) 10:44 2006年5月15日 (UTC)
  • 选项二,只有登录用户方可发起删除投票。
(+)支持,我推荐这个选项 --地球发动机〠✆ - ✉✍) 02:07 2006年5月14日 (UTC)
(+)支持。鼓励用户注册。-无名无形留言) 22:03 2006年5月14日 (UTC)
(+)支持。-- 百楽兔 02:41 2006年5月15日 (UTC)
(+)支持。--眼镜虎 (讨论|贡献) 04:32 2006年5月15日 (UTC)
(-)反对。现在开分身的用户有增加的趋势。个人担心有人开分身灌票--阿儒 | 这里泡茶 04:53 2006年5月15日 (UTC)
支持。发起投票现时不必担心太多(若今后有问题,可再限定)。--roc (talk) 23:46 2006年5月15日 (UTC)
(+)支持,感觉中文维基某些资格标准越订越高了。--Jasonzhuocn...._交流 18:29 2006年5月21日 (UTC)
(+)支持,好像在某些删除讨论中,很多很久前已经开通,但仍未有“见习编辑”身份的用户,是没有理由禁止他们的投票。始终觉得现时在中文维基的投票制度显然被维基荣誉“标签化”了。正因为此,我反对将投票制度与维基荣誉互相挂钩。另外,要知道哪些用户是新手的修改,请参阅Special:Contributions/newbies。--Shinjiman 09:04 2006年5月27日 (UTC)
  • 选项三,发起删除投票者须有见习编辑以上身份。
(+)支持。--阿儒 | 这里泡茶 04:53 2006年5月15日 (UTC)

意见及讨论

以上如无变化,一周后,将把投票人资格、关闭投票、无共识保留写入相应的政策中。— fdcn  talk  2006年05月18日05:38 (UTC+8 13:38)

  • 移动结束

建议建立新方针:“尽量不删除”原则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近来维基百科上的删除有点滥,个人提出以下新原则。

与传统百科全书相比,维基百科最大的缺点是其资料很容易编辑,删除。这是优点也是缺点。换句话说,维基百科的资料的“稳定性”远远不如传统百科全书。

由于维基人的良莠不齐,容易修改就会出现“破坏性”编辑,删除。

破坏性编辑

维基百科任何人都可以编辑﹐这是维基的优点﹐但也是最大的缺点﹐因为网上各色人等良莠不齐﹐会出现破坏性编辑。

维基百科成立的宗旨是收集世界上所有知识﹐维基百科的最主要的用处就是查找资料。破坏性编辑指的是不利于维基百科宗旨的编辑。

进行破坏性编辑者﹐有者是故意﹐有者是无心的。

破坏性编辑可分三大类﹐破坏性添加破坏性陈述破坏性删除

破坏性添加

即添加符合维基百科删除条件的新条目或内容。有以下情况。

(一)恶作剧:故意添加符合删除条件的内容。对条目进行破坏﹐以达到其捣乱的目的。

(二)地域、政治、民族倾向因素:因为地域、政治、民族倾向的原因,加入大量不中立的宣传、谎言。

(三)个人喜好因素:因喜欢某些人物﹐事物﹐而加入不中立的内容。例如喜欢一明星﹐就加入对此明星没有根据﹐不中立的宣传﹐谎言﹐赞语等。

(四)个人智力学识问题:由于对要编辑的条目认识不足,加入大量符合删除条件的新条目或条目内容。

(五)网友之间的私人争执﹕由于私人的争执﹐故意添加符合删除条件的内容﹐意图捣乱对方的贡献。

破坏性陈述

条目或条目内容并不符合删除条件﹐但陈述却艰辛难懂﹐不利于维基最主要的功能-“查找资料”。有以下情况﹕

(一)故作高深﹕为了显示自己高深﹐故意不用简单的陈述方式﹐或用生僻字眼﹐或故意藏头漏尾﹐或以不符合中文习惯的陈述方式﹐令人难以读懂﹐以示高深。

(二)认为欧化句子高贵﹕中文有本身的句子结构﹐行文习惯﹐但有些人认为欧文很高贵﹐高级﹐用欧文的句子结构﹐行文习惯来写中文﹐结果令人难以阅读。

破坏性删除

把并不符合删除条件的条目或内容删除﹐有以下情况﹕

(一)恶作剧:故意大量删除条目内容。对条目进行破坏。以达到其捣乱的目的。

(二)地域、政治、民族倾向因素:因为地域、政治、民族倾向的原因,删除其认为“政治不正确”或“污辱了某民族﹐地域”的资料。

(三)个人喜好因素:删除其不喜欢的资料。例如某人不喜欢某明星,就删除对某明星有利的资料等。或者有病态的“删除快感”喜好。

(四)不重视,尊重条目内的资料:在编辑时,由于不尊重,随意把合格的资料删除。

(五)个人智力学识问题:重要的资料当成不重要,没有侵犯到中立性的资料当成侵犯中立性,结果把大量符合条件的资料删除。

(六)网友之间的私人争执﹕由于私人间的争执故意删除对方的贡献。

“尽量不删除”原则

维基百科的宗旨就是收集知识,其主要作用就是查找资料。“删除”﹐无论是删除符合或不符合“删除条件”的条目或内容﹐都意味失去资料。“尽量不删除”原则就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维基百科的宗旨“收集世上所有知识”而设。另外“尽量不删除”原则也能某程度的避免破坏性删除

“修改”比“删除”更有利于维基的发展

面对符合“删除条件”的条目或内容。最好的手段是“修改”﹐即修改陈述﹐加入正确的资料﹐及删去无法补救的内容﹐“修改”会为维基留下很多资料。而单纯的“删除”﹐虽然能够维护维基的素质﹐却也失去很多资料﹐因此对维基来说﹐单纯的“删除”并非最好做法。

“尽量不删除”心态

由于了解到“删除﹐就意味失去资料”及“修改比删除更有利维基的发展”。所以要把“删除”当成最后手段。当在编辑现有条目时﹐要抱著“尽量不删除”资料的心态进行。面对符合“删除条件”的条目﹐内容﹐也要抱著“尽量不删除﹐能不能以修改陈述的方法﹐来保存资料”的心态处理。

“尽量不删除”原则并不反对现有的“删除条件”

“尽量不删除”原则并不反对已经达成共识的“删除条件”。而是因为了解到“删除﹐就意味失去资料”及“修改比删除更有利维基的发展”﹐鼓励维基人用“修改”﹐为维基增加条目﹐资料。

具体操作

删除”可分为二种﹐条目删除内容删除“尽量不删除”原则将依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体操作方式。

条目删除

条目删除指把整个条目删除。

现有条目删除删除条件有七种﹕内容错误文不对题不重要侵权无法证实原始研究不中立。考虑到维护维基百科的素质﹐“尽量不删除”原则并不反对删除犯有这些“删除条件”的条目。但为了减少“删除”为维基带来的资料损失。“尽量不删除”原则鼓励维基人做出以下补救。

内容错误文不对题

  • 鼓励维基人﹐寻找正确的资料﹐取代错误的资料﹐以增加维基的条目。文不对题的条目内容更可移动到相关条目。

不重要无法证实原始研究

  • 这些条目内的资料并非维基所需﹐留之无用﹐必需删除。但依“尽量不删除”原则﹐最好是讨论﹐查找清楚才删除。

侵权不中立

  • 此二种其实只是陈述有问题﹐资料并无问题﹐鼓励维基人修改陈述﹐为维基增加条目﹐保留资料。
内容删除

内容删除是指现有条目内容的删除。

为了避免破坏性删除﹐建议各维基人要多用Special:WatchlistSpecial:Recentchanges注意各条目的删除资料行为﹐尤其是大量删除行为。例如我之前一度发觉马来西亚华人公会被人无故删除大量资料,或由于条目较为“冷”而没人发觉阻止,差点让可能是因为“政治性因素”而发生的破坏性删除事件得逞。

为了避免删除为维基带来的损害﹐“尽量不删除”原则设唯一以下规定。

(做法一)删除任何资料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内容﹐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

对于符合删除条件的内容,在“尽量不删除”原则下,鼓励做如下处理。

(一)错误资料:必须进行(做法一),然后删除。

(二)与条目无关:尽可能移到相关条目,而非完全删除。若不想做﹐在讨论页提出要他人进行的要求﹐进行(做法一)后﹐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隐蔽。

(三)“不重要”资料:在讨论页讨论后﹐必须进行(做法一)后删除。

(四)侵权:侵权其实只是陈述方式侵权,资料并没有侵权,最好的做法是修改陈述方式,保留资料,当然有些文章修改起来很复杂,若暂时没有人愿意做﹐可在讨论页提出要求﹐进行(做法一)后删除。

(五)无法证实:可用{{TransH}}技术暂时隐蔽,进行(做法一)后删除。或注明资料没有证实。当察明资料错误时当进行(做法一)后删除。

(六)原始研究:在讨论页讨论,证实后进行(做法一)删除

(七)中立性有问题﹕无需完全删除﹐中立性有问题其实只是陈述有问题﹐把资料留下﹐陈述方式改成符合中立性即可。而有些非中立性句子缺乏资料﹐例如“陈水扁是王八蛋”﹐“毛泽东是恶魔”等只有评价的句子﹐当马上删除。若不想做﹐在讨论页提出要他人进行的要求﹐进行(做法一)后﹐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隐蔽。

讨论

目前,大家就是这么做的:
--Isnow 08:46 2006年7月2日 (UTC)
依我的观察未必如此﹐有为数不少的维基人态度、做法有问题﹐例如我就见到﹐曾有人因为伊朗的历史部份有些内容侵权﹐竟然就提交删除页面﹐要求把整个条目删除。还有对弓骑兵的大幅度修改也是如此﹐没有把与题目不相关的资料移到相关条目﹐而是大幅度删除。
  • 确实有不少维基人自发的实行“尽量不删除”原则﹐但我认为还是需要名文规定﹐这样才会有所“依照”﹐也可提醒不了解者及新人。欢迎对此方针做出任何意见。
真实事求是 09:30 2006年7月3日 (UTC)
赞成这个提议,因为恰恰相反,目前多数人最常做的就是将不满意的内容删除,这也是中文版条目往往在创立之后少有成长的原因。不过有一些建议:五和六可以合并,在条目中加注“无法证实”,可以参考可隐藏的正在翻译的模板{{TransH}};增加“内容中立性”:尽量补充对立观点,并附上参考。--Demos(Talk) 11:06 2006年7月2日 (UTC)
多谢﹐我也是看到很多不当删除才设计出这方针。但我对方针的操作并不熟悉﹐到底要经过什么程序新的方针才会成为维基的正式方针﹖已经把你提供的{{TransH}}加入内文﹐多谢。
如有任何意见请提出﹐可以到这里或我的讨论页商讨。原始研究无法证实的合一﹖确实原始研究也是资料﹐用注明无法证实隐蔽当然是尊重资料的做法。但这样一来就怕条目充满了各种原始研究﹐这就违反维基收集知识的主旨﹐及查找资料的功能了﹐因为原始研究并非维基百科要收集的知识。我倾向于删除原始研究。我另外有一想法﹐可不可开一维基原始研究﹐那里可以放原始研究资料﹐毕竟原始研究也是资料。有些原始研究是很有趣的。
真实事求是 09:30 2006年7月3日 (UTC)

总的来说我支持这个建议的基本思想,但是对一些条目我认为应该删除,尤其是第四点侵权,侵权必须删除,在临时子页重写。第五点无法证实。作为百科全书维基不应该成为散布谬误和谎言的地方,因此无法证实必须删除。第六点原始研究同上,应该删除。第七点中立性有问题,由于中立立场是维基的基本原则之一,应该删除。

此外我依然认为维基应该有一定的最低的质量要求。有些文章实在太滥了,实在不知所云,应该删除。--Wing 13:43 2006年7月3日 (UTC)

  • 我并非提议修改维基现有的删除条件。而是提议一种与原有的删除条件没有冲突的“尽量不删除”原则﹐此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鼓励尊重资料留下资料。主要的操作方式为﹐在某些些条目或内容符合删除条件时﹐鼓励尽量用修改的手段留下资料。因很多的不中立侵权只是“陈述”有问题﹐资料本身并无问题﹐即使一个完全侵权的条目﹐也可以利用里面的资料修改成不侵权的条目。而你说的很滥的条目也很可能只是陈述有问题而已﹐修改即可。另外一点是鼓励删除任何内容必需在讨论页注明﹐以方便其他人确认﹐避免错误的删除。“尽量不删除”原则可避免维基的最大的缺点(也是优点之一)﹐就是因修改﹐删除容易而造成的破坏性编辑﹐删除

我的提议﹐并不会使维基的质量变差﹐只会使维基条目﹐资料增加。因为得不到修改的条目或内容将会被隐蔽或删除真实事求是 12:10 2006年7月4日 (UTC)

  • 赞同“尽量不删除原则”,不过原则里的内容不要写的太详细,模糊一点好,保持抗争时的弹性^_^--Sangye 16:47 2006年7月5日 (UTC)
To 真实事求是:我不同意你的最后一次留言。首先关于侵权。侵权不仅仅是一个陈述的问题,侵权是一个违法的问题。维基特别重视侵权是有原因的,是保护自己和保护参加者的一个重要机制。--Wing 07:00 2006年7月6日 (UTC)
我支持wing的意见。此外,除侵权以外,其他几条的制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过于从编者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读者。如果读者看到不知所云、无法证实、原创研究、完全错误、不中立等的内容时,读者完全得不到她需要的信息,或者获取了片面的、错误的信息,也因此对于wikipedia的信誉和立足之本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而对于一部百科全书来说,这些更是不可容忍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0 2006年7月6日 (UTC)
现在版本确实有一些问题﹐我将作出改进。真实事求是 11:01 2006年7月6日 (UTC)

欢迎对新版本提出任何意见。真实事求是 11:26 2006年7月6日 (UTC)

现在的管理员已经很为难,一边辛苦地抓侵权,还得一边辛苦地应付各方各面来的攻击,连外头的媒体都开始捕风捉影跟著骂。有了这个规定,岂不是又要掀起一阵风暴。
我的意思不是说,我觉得现在的删除状况很ok。恰恰相反。有在删除页面看过我的维基人或许会发现,我只要在删除页面出现,不是去高举“手下留情”,就是修正提请删除者的理由(比方呼吁把“不知所云”改成“无法证实”),甚至直接动手修正条目以求保留,而在互助各站和各讨论页,也一再呼吁避免“知名度不足”、 “不知所云”、“重要性不足”这类的删除理由,甚至也曾提出,与其讨论“收录标准”,不如订定“撰写指导”。
但是,请诸位务必体谅那些提请删除的维基人(照理说是包括管理员和其他用户,但是好像都是针对管理员)。这些工作很无聊又很累,偏偏又是非常重要,尤其其中侵权问题乃维基生死大事。所以,我希望不要再叠床架屋去搞一些规定、方针来当作抗争的工具。
我并非怀疑提案人的目的。我相信提案人之所以提此方案,绝对出于正面动机。但是我还是希望把我的担忧讲出来。请提案人务必见谅。--mingwangx (talk) 13:23 2006年7月6日 (UTC)

  • 我并没有反对删除﹐请看“尽量不删除”原则并不反对现有的“删除条件”。而且我文内的提议还有利于管理工作﹐不会增加管理员的负担。那就是删除任何资料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内容﹐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你做的事情我很赞同﹐其实包括你在内﹐很多维基人早就有了“尽量不删除”原则﹐如果你详细看一看内容就会发现此点﹐我不过把这种想法整理﹐写出来﹐让更多的人了解而已。欢迎你提出意见改进此方针。真实事求是 11:42 2006年7月7日 (UTC)
    • 我很佩服您这么用心研究撰写此一原则。我以为:尽量不删除原则、修改比删除更有利于维基的发展、尽量不删除心态、尽量不删除原则并不反对现有的删除条件,这四点内容写的不错,可以考虑写入方针。其他部分则可放在相应的讨论页作为参考,因为这些情况还应具体针对条目个别讨论,不要限定死了才好。其实我很赞同 mingwangx的做法,值得推荐。此外我要说明一下,我所说的抗争是为了争取条目被修改的机会和权利,并不是向任何对象抗争,希望不会被误解。--Sangye 02:02 2006年7月8日 (UTC)
      • 多谢你的赞同﹐我本身也认为方针写得太死﹐太繁复会不利于维基的发展﹐维基人是自愿上来贡献的﹐不适合让他们去守繁复的规则﹐如果规则太繁复会弄跑很多人。
在“尽量不删除”原则只有一条规定﹐即删除任何资料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内容﹐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我认为不会太繁复﹐有必要在维基实行﹐而且应该可以做得到。你认为如何﹖
其他内容﹐例如破坏性编辑﹐以及应对各种“删除条件”的条目﹐内容的建议鼓励做法﹐也没有必要删除﹐因为这些只是做为参考而已﹐并非硬性规定。我将会把内容再修改﹐更加清楚的表明啥是硬性规定﹐啥只是参考。真实事求是 13:36 2006年7月8日 (UTC)
      • 和Sangye是老朋友了,当然知道Sangye的意思。前面是借抗争两个字来表达我的忧虑,而非对Sangye的回应。不过,先前没有说明清楚,的确可能造成其他人对Sangye的误会,在这里跟Sangye道歉。--mingwangx (talk) 02:30 2006年7月8日 (UTC)

又来一轮?!

维基百科不是哪个公司内部组织的写作项目,参加的人都是志愿者,都是有或多或少知识愿意与其他人共享的人参与的,因此在制定规则时,要注意 KISS(Keep it simple stupid, 保持简单),任何繁复的制度,不管再完美都不会得到执行的。本身维基百科是一个合作写作网站,任何删除都和增加和修改一样,必不可少,可能是各种原因,比如重新安排描述的方法,重新组织,所以我们就需要一个原则,尊重他人的贡献,不要轻易删除别人的贡献,删除较多内容时要在讨论页讨论。即可。别忘了,忽略所有规则也是维基百科的一大支柱。

我从来都不赞成一上来一大套整套的详细地如法律的制度,维基百科还没有维基律师,维基法官等行当。任何制度都要适合当前的情况,在当前的情况下,找出可以改进的一点点,推行起来,然后再去改进,也就是所谓的持续改进,比再工程来的实际的多。维基百科的方针和制度一定要掌握一个平衡。--用心阁(对话页) 14:00 2006年7月6日 (UTC)

  • 不知你读完全文没有﹐如果没有就发表意见很不礼貌。我并没有设立任何繁复的条规﹐文中只有一个规矩删除任何资料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内容﹐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 其他通篇主要是解释与鼓励的做法。更谈不上“再工程”﹐而是令现有的方针进行得更好。另外这只是讨论﹐大家赞成后当然会写成简单的文字﹐我自然知道要简单化。还有﹐我认为KISS(Keep it simple stupid)令我感到很不礼貌﹐当然我知道这是某种人常用的说法﹐以后用Keep it simple就好。比起维基的其他条规﹐我写的这篇“尽量不删除原则”不算复杂﹐你到底有没有仔细看维基的条规﹖但既然会被某些人认为繁复﹐我修改简化一下内文。如果还是认为繁复请一句一句慢慢读﹐读完了请发表意见。真实事求是 11:42 2006年7月7日 (UTC)
我认为列出一堆复杂的规则,结果就是等于没有规则,上面那堆条文连我看了都感到过份负责,遑论一些可能比较资浅对维基百科认识还不够深的用户。还有,我比较倾向支持上面Shizhao兄的意见,与其滥竽充数,不如没有,因为空白的条目有时比较容易吸引有心的用户去编辑,但如果看到已经有篇不知所云或是品质不怎样的条目内容,至少以我的习惯来说,除非我真的对该主题很有兴趣,否则我会宁可选择暂时忽略去编写一些还不存在的条目也不要收别人的烂摊。或许这样的心态不是很正确也不是每个人都与我一样,但我相信绝对有为数不少的用户有与我类似的习性,以这角度来说,‘尽可能保持不删除’不见得全然都是好事,有时还是要看到底原条目是什么水准而因地制宜的。--泅水大象 讦谯☎ 18:49 2006年7月8日 (UTC)
  • 为什么这么多人会认为我列出了很多规则。其实很多只是解释﹐鼓励做法而已。我当然知道列出很多规则等于没规则﹐因为维基人是自愿上来的﹐要他们守复杂的规则也不实在。简化内文将在近期进行﹐看来很多人没有阅读长篇文字的习惯。

我并没鼓励保留滥的文章﹐也不反对删除﹐而是鼓励修改。请看其中非常简短的两段文字﹐

  1. “修改”比“删除”更有利于维基的发展。
  2. “尽量不删除”原则并不反对现有的“删除条件”。

另外﹐文内唯一死定的规则﹐删除任何条目的内容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内容﹐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

你认为如何﹐实行起来会让你感到麻烦吗﹖真实事求是 06:01 2006年7月9日 (UTC)

我对你提的原则是非常赞同的(亦即尽量修改而不是删除来改进条目,要删除提出理由),它可以作为一个提醒鼓励大家实行的方向,但是一旦要把它变成必须严格遵的规则就变得十分麻烦。

实际上来看这两句规则,看起来很简单,但实行起来并不简单,首先“任何内容”是指什么?一句话算吗?甚至一个字算吗?“修改”和“删除”要如何定义?这些要由谁来介定?要定出标准字数或删除字数占修改的比例来执行?然后在编辑的人要修改完一篇文章之后,仔细算刚刚删掉了几个字?。--ffaarr (talk) 15:40 2006年7月9日 (UTC)

  • 多谢你的意见﹐其实许多维基人早就已经自行在做“尽量不删除”原则了﹐我只不过是将其整理﹐文字化﹐以方便新人﹐或还没注意到的人了解。

且我有点担心﹐现在维基对“删除”条目内容没有任何条文限制﹐对“删除”带来的害处并无明确说明﹐这是维基的一个缺口。若不明确的写出来﹐将来旧的维基人不在了﹐新的一批上来﹐会不会不懂情况﹐随意删除造成一些破坏。所以以文字说明﹐让维基总是有一批人了解状况者存在﹐是比较保险的做法。

现在我写的这些还是草创阶段﹐会有很多问题﹐没必要急著要成为方针﹐要不然反而坏事﹐现阶段需要的是各种意见。有意见请尽量提出。

你说的有道理。 要定规矩“内容”的标准当然可以﹐但又必须长篇大论﹐增加大家的负担。但我认为虽在规定上不完善﹐实际实行起来预测80%-90%不会有太大问题﹐人人心中自然会知道什么内容需要注明﹐什么内容不需要注明﹐不会有人删除了一个无关紧要的字而说明﹐注明的﹔也不会有人删除了大量文字还认为不需要说明﹐注名的。管理员看一看历史也很容易判断出到底要不要注明。

其实我本来的句子是删除任何条目的“资料”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的“资料”﹐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修改

所谓的“资料”﹐不是单纯指“文字”本身﹐而是指文字所表达的概念﹐命题。

  • 例如﹕
  1. 1976年9月8日﹐毛泽东在北京去世。
  2. 毛泽东死了﹐就死在1976年9月8日的北京。

两段文字虽然字数﹐陈述不同﹐但“资料”是一样的。 如果将

  1. 毛泽东死了﹐就死在1976年9月8日的北京。

改成

  1. 毛泽东死在1976年9月8日的北京。
  2. 毛泽东死了﹐就死在1976年9月8日。

二句子都只删3个字﹐但

  1. 不需要注明﹐因为虽然有删文字﹐但没删资料。
  2. 必需注明﹐“北京”不见了﹐删除了资料。

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就怕人掌握不了。所以我才弃“资料”﹐用“内容”。你认为如何﹐用“资料”还有问题吗﹖真实事求是 12:42 2006年7月11日 (UTC)


我觉得目前其实帮忙编辑条目的人手是很吃紧的(热心参与管理编辑的维基人光帮忙查侵权就占很多工夫),但其实对于每天产生的新条目除了查侵权之外,还有很多工作,包括删去条目中不适当文字、维基化、调整格式等等,其实常常都因为来不及作,造成留下不合格式的待整理的条目蛮多的,多订一条规则(而且没办法有明确的标准),我觉得会让比较熟悉百科规则的人们在整理条目时更加费力减低效率。--ffaarr (talk) 15:40 2006年7月9日 (UTC)

  • 管理员在检查各条目时﹐必定有检查“历史”﹐查看修改了什么内容。这部份不会增加管理员的工作。

会增加的工作就是发现没注明﹐就帮忙在讨论页注明﹐然后提醒那位维基人注意﹐就是如此。真实事求是 12:42 2006年7月11日 (UTC)

这工作量非常大喔,如你所说目前连一些删除破坏都常常没被参与管理的人发现了,何况是还要作这样的工作。另外我强调的不是管理员“检查”的工作,而是大家参与“整理”的工作。建议你可以找一天有空的时候来试看看,把一天新产生的条目(板权没问题的)全部整理成合格式、删改成合百科主题的文字(主要针对新来较不熟悉百科者的作品就可以)就知道要花多少工夫。我觉得一旦订成这样严格,我担心把内文修改可能还比提交删除麻烦,这样反而造成把想条目修改的人少,提交删除的人增加,更怕的是愈来愈少人想要帮忙整理条目。

我觉得写编辑摘要是比较方便一些,同时要写讨论页我觉得太费事而且重复,我一般除非要作重大更动才会写讨论页,不然通常就在编辑摘要就好(也同样很清楚) --ffaarr (talk) 01:05 2006年7月12日 (UTC)

你好象误会了,只有一条是死规定,即删除任何条目的“资料”必须在“讨论页”提出理由﹐及在“编辑摘要”注明其删除的“资料”﹐以利其他维基人证实、查找、修改

其他都只是鼓励人尽量修改,并没有规定人一定要修改。删除工作照样进行,不会被防碍,我在文中已经写得很清楚。真实事求是 12:55 2006年7月14日 (UTC)

我上面所说的,针对的就是仅仅是你说的这一条啊。我再讲得更清楚一点。
如果现在看到一篇写得很糟,叙述不中立,有很多不恰当内容的东西。一般人如果有心帮忙整理,会有两种方式,一直接提交删除。二是花时间帮它去芜存菁,保留最后有用的内容(换言之,删去一些资料并改变叙述的方法)。如你所说,而我也赞成的,就是后者,也就是帮忙修改,是对维基百科比较有帮助的。
现在问题来了,因为在修改的过程中有删掉一些东西(例如原本是类追星网内容还附明星的身高体重三围,我觉得作为百科没必要所以删掉了),原本我只要用一句话在编辑摘要简单说明甚至不需要说明(上例情况是明显不符合百科要求的内容)就好,但现在如果实行了这个规定,只要删除任何资料,我还要点讨论页,再编辑讨论页说明清楚,等于我整理一个页面多花快要一倍时间。
其结果是,我还不如把它提交删除比较省事。
更重要的是,这规定应该是是要防止有人乱删东西,但真正存心乱删东西的人会遵守这个规则吗?(所以我觉得应该是建立建议而不是死的规则,让了解这个原则的人能按照自己的判断来行事尽量作到,而不是把这些守规则的人绑死,但反而管不到破坏原则的人)
另外更大的问题来了,如果有人来破坏页面,一直到处乱加一些不实的内容,难道帮忙删除这些“资料”的人还要一次一次在讨论页写理由吗?
所以我觉得,劝说大家尊重别人的内容,尽量不要删除是很好的,但订出严格规则来,是会反而造成反效果。--ffaarr (talk) 14:50 2006年7月14日 (UTC)
你说的对,多谢你的意见,确实不可立死规定,应该破坏性编辑“尽量不删除”原则应列为“编辑指引”。我将改过内容,然后该如何进行,投票?我对方针的操作不清楚。真实事求是 02:23 2006年7月19日 (UTC)
我刚找了一下,发现在Wikipedia:编辑守则的编辑方针那段里其实有些类似的看法,如果你觉得还不够或写得还不够清楚,可以先提出可能的修改版本,再提出来讨论,看大家觉得改动之后是否比原来要好。另外,现在这段讨论有点太久了,可能会很少人看到,如果提出新的版本建议再开一区讨论。--ffaarr (talk) 13:39 2006年7月19日 (UTC)
  • 一般来说,如果有机会,很多人会想到欧美留学,到海外镀金。我想您一定用心去研究过删除投票里出现的各种情况,才写的出“尽量不删除”原则,而且写的很清楚,部分内容我相当赞成。不过现在的情况很可能还是一场没有结果的讨论,可惜了您的心血。我建议您不妨将此原则译成英文,到英文版镀金,那里人多意见多状况多,有机会修改的更好。如果能想办法在英文版先成为方针,再译回中文,成为这里的正式方针就变的很自然。虽然到时候可能我又看不懂翻译回来的方针到底写甚么^_^|||,不过只要让我看懂标题我就知道您成功了。--Sangye 14:59 2006年7月9日 (UTC)
    • 多谢你的赞同﹐你的意见或许可行﹐但英文的方针能否在中文维基成立还是要投票的。
而且我最希望的还是在中文维基成立此方针。最好是此方针实行得好﹐然后被其他语种维基翻译过去﹐就再好不过。
因为能否成立本身的方针﹐尤其是好的方针﹐是中文维基成不成熟的一个象征﹐若中文维基无法做到这点﹐总是依赖他人创造的方针﹐说难听一点总是拾人牙慧﹐则证明了中文维基人的不成熟。
成立一个好的方针并非单是有一个好的设计者这么简单﹐还要有良好的讨论﹐良好的执行﹐才能算是完成一个良好的方针﹐能够做得到﹐说白一点﹐证明了中文维基人的素质。
成立方针当然需要时间﹐要不然成立了一个错误的方针反而坏事﹐现在大家谨慎行事是非常有水准的做法。
不要太悲观﹐我已经在各维基人的建议中得到很好的意见。而且设计“尽量不删除”原则﹐不是我夸口﹐对我来说﹐小菜一碟而已﹐也是我乐意做的事﹐并没有令我“元气大伤”。就算是不被采纳也不没有什么。这是很好的经验。真实事求是 13:10 2006年7月11日 (UTC)

想法:引进“删除特定版本”政策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我发现日文维基上面,对于侵权的文章有“特定版削除”制度。意思是可以选择删掉一个侵权的版本,以避免页面历史中的页面侵权。中文维基要不要引进这个制度,并一起在“删除投票和请求”中审核? --笨笨的小B | 茶饮 14:50 2006年7月11日 (UTC)

这种程序就是从页面中删除,再恢复需要的修订;另外,在MediaWiki的页面中,Brion正在研究隐藏特定的修订版本,比删除再恢复更方便。--Shinjiman 15:02 2006年7月11日 (UTC)
所以说,未来怀疑侵权的修订版本也可以适用隐藏啰?真是大好消息 :) --笨笨的小B | 茶饮 15:15 2006年7月11日 (UTC)
英文版已经有了删除特定版本的功能--百無一用是書生 () 01:19 2006年7月14日 (UTC)
要留意的一点不同的就是在英文版的oversight权限中,利用oversight功能删除的修订是不能恢复的,对管理员也不会显示该次的修订。也许将来也会引进其它维基中,正如先前的“半保护”是一个好的例子。--Shinjiman 13:41 2006年7月25日 (UTC)

删除投票应该是多数决吧?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前阵子看到有管理员以不知所云将拜拉席恩, 马泰尔, 兰尼斯特, 史塔克等条目提交删除, 今天发现伟大的管理员把这些条目全删了 , 可是投票时大部分人的意见是合并, 除了那位负责尽职的管理员外没人提删除, 为什么他可以直接把条目删掉? 有任何方针指出当大多数人意见是合并时可以直接删除?

大多数?现实情况是维基的所有投票都只有极少数人参与,所以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任何投票的结果都不能代表多数维友的意见。--lvlLll2cl3rl3l~ |留言 12:26 2006年11月17日 (UTC)
删除投票名字改得不好,令人以为真的是一人一票投票保留或删除。实际上,在维基百科的理想的运作模式应该是以共识作决议,而不是单单以支持者人数多少而定。不过话说回来这几条条目的讨论结果应该是合拼吧。 --Lorenzarius 13:17 2006年11月17日 (UTC)
说的好啊,但是现在投票的运作模式根本就不是为了达成共识,往往变成比人数的多少,然后多数的一方又总是妄想代表民意。我个人对目前的投标模式很失望,所以也不怎么参加。不知道何时能有改观。--lvlLll2cl3rl3l~ |留言 13:25 2006年11月17日 (UTC)
以前英文维基的删除页面名称是叫作Vote for Deletion(投票删除),因为就同上述Lorenzarius所道出的原因而要改成Article for Delection(条目删除)。此外,我是觉得现在中文维基的投票制度,要求投票者拥有‘见习编辑’或以上的荣誉亦有不公平的地方。一些早在去年创建新 帐户的用户不作太多的编辑(即使有些已经有超过五十次的编辑数),而在没有任何荣誉的情况之下去投票,结果该投票就给另外一些维基人把该一票划掉了。(居 然把旧事的讨论重提出来了)--Shinjiman 14:12 2006年11月17日 (UTC)
纵使见习编辑的资格容易取得(基本上编辑上一段时间便有),但也吓退不少人。回到题目,删除投票(不是快速删除)不是有“需要至少1人和议”的情况下才能执行删除吗?!Stewart~恶龙 16:40 2006年11月17日 (UTC)
删除投票到底是不是投票?这个问题好像隔一阵子就要提一次,比方说这个(原本在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移到Wikipedia talk:版权常见问题解答)。--mingwangx (talk) 15:20 2006年11月18日 (UTC)
看来随兴删除这一对维基百科的恶劣印象不用解释了,只要没有大多数投票人赞成保留,要不要删条目就是拥有极大贡献的某人高兴而已,合并?他不熟(重要性不足)看不顺眼(不知所云)直接删了省事多了
维基百科用wiki的其中一个好处是没有任何动作是不能恢复的,删掉了也可以再经讨论把条目弄回来(Wikipedia:删除检讨),其实反应不用那么大。这数个条目(拜拉席恩马泰尔兰尼斯特史塔克)我先恢复了,大家可以先合拼再重定向。即使要单独成为条目,也先要整理一下文字,坦白说,不认识那小说的人真的不知其所云。 --Lorenzarius 16:01 2006年11月18日 (UTC)
根据作者提出此4条目英文版的例子,足可证明此4条目是可以发展的,只是现内容不足应先合并,即使维基是以共识作决议而不是票数,但管理员却不依共识合并而执意删除,明显是有问题的,说实在如果不是作者在这里说没什么人会理会与知道管理员最后有没有删除。--Onsf 14:14 2006年11月19日 (UTC)
请问合并是谁的责任?当社群做出合并决议的时候,是管理员要去合并还是原作者?这点我想大家可以讨论一下。--Theodoranian|虎儿 =^-^= 14:25 2006年11月19日 (UTC)

其实最好是投票删除只负责决定去留,合并由专门的计划小组负责,不过射后不理的情况非常多,各式争议丢到处理快速的投票删除可以最快看到改善,所以就看不懂丢投票删除,不中立丢投票删除,想干掉某条目丢投票删除,想引起注意狂找碴丢删除,太短丢语气不理想也丢格式不对也丢...

与其仅讨论投票删除的问题,顺便讨论一些其他的请求的处理速度问题,让投票删除就只要有投票删除,而不是被滥用的引起注意,讨论或举手之劳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用丢上火线限一星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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