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小姐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8月23日) |
字母小姐為在香港轟動一時的桃色騙案,錢志明於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利用不同化名,扮演扯皮條、電影編導及富家公子等多種身份,以優厚片約、房車及金錢等利誘女藝人發生性行為,多名女藝人被偷拍裸照及遭到勒索,有受害人不甘受騙,於1990年8月13日報警,事件揭發後震驚全香港。
案件於1991年開審時,法庭為了保護受害人身份,頒令傳媒不得披露受害人資料,香港傳媒於是以A、B、C、D、E、X小姐稱呼6名女證人,此案件因而得名。最終錢志明被控告11項罪名,包括偷竊、勒索、詐騙、恐嚇及誘使他人發生性行為,被判處入獄47個月。宣判前,他自稱曾經與50至70名女藝人發生性行為,當中約一半為選美參賽者。
開審
編輯1991年7月22日,案件於灣仔區域法院開審,被告錢志明在案件前已經有4宗前科,包括恐嚇勒索、偷竊、藏械、刑事毀壞及打架罪,他否認11項控罪。
期間,法庭內出現大批市民列席,希望中睹案中女藝人的身份。前亞洲電視女藝人區凱鈴入座後,被揭發暗中錄音,結果被主審女法官陳素嫻即時判處藐視法庭罪成,下令扣押於法庭羈留室1小時及充公錄音帶。
受害女藝人反應各異,部分戴上墨鏡、壓低嗓子、披上頭巾,需要使用屏風遮面,惟她們的身分呼之欲出。其中一名半紅不黑的亞洲電視女藝人公開以性感姿態,接受香港傳媒訪問,傳媒隨後以隱晦手法報道她在案件中的角色。
在案件中,錢志明分別扮演「Philip Yip」、「Sam Yip」、「葉先生」、「韓先生」及「Chris Chin」等身分,設局引誘女藝人上當。
A小姐
編輯在各證人中,A小姐身份較為人熟知,案件期間曾接受多份報章採訪。據她供詞自述,她曾任教幼稚園、參加麗的電視藝員訓練班而成為藝員、曾開設時裝店。1988年8月,她突然收到一名自稱為「Sam Yip」(葉先生)的神秘男子電話,聲稱可為她介紹性交易,她聲稱過往從未以性賺取酬勞,但當時有感時裝生意一般,星運平平,當晚便在啟德機場附近的酒店,與一名自稱為「Chris Chin」(錢先生)的男子接洽,並於旺角一間廉價酒店發生關係。
錢先生事後說會給她10萬元,記下她的銀行戶口,但她回家時發現銀包內有800元不翼而飛,又想到「錢先生」選擇平價酒店,懷疑自己受騙。數日後,「葉先生」致電給她,說她當晚上床情況已被拍照,勒索15000元,A小姐只好付上金錢,往後亦多借錢給「葉先生」。
1989年3月,「葉先生」再次來電,指「錢先生」有收藏裸照習慣,要求A小姐再拍一輯裸照,A小姐於是與「錢先生」在灣仔另一間廉價酒店發生性行為,被拍下兩張裸照。往後「葉先生」又說,「錢先生」週轉不靈,要求A小姐支付14萬元,並說「錢先生」過去曾參與一宗重大案件,擁有很多隨從。「葉先生」此後亦安排她在不同場合「陪老闆」。A小姐說,自己因一時貪念而被人勒索,與兄長因金錢問題起爭執,曾萌生自殺之念。
當時辯方大律師艾勤賢質疑,A小姐接了一個陌生人電話後,以極短時間決定以及進行性交易,反映「葉先生」根本是她熟悉的「皮條客」,並指她實際上是一名妓女。他亦質疑A小姐出庭,是希望塑造一個類似麥當娜的壞女孩形象。
A小姐否認,她說自己只是怕事才沒有報警,又曾聽過娛樂圈可透過性服務賺取巨款,信以為真,結果被騙;這宗案件亦無助她的星運,出庭只是為了說出真相。A小姐作供期間,犯人欄的錢志明突然笑了。
B小姐
編輯A小姐作供後,緊接由B小姐作供。她1980年參加一個選美比賽而晉身娛樂圈,1990年7月在家中接獲一名自稱Patrick Yip(葉先生)的男子電話,對方說會介紹一名老闆的兒子給她,只要求口交,可得5萬元肉金。B小姐指自己曾感到害怕,但對方說在娛樂圈中,如沒有私家車及物業,會被人看低。B小姐接受交易,與一名自稱姓韓的「富家子弟」,前往一間時鐘酒店進行性行為。
期間,「韓先生」曾開出空頭支票,詐稱可提供10萬元現金、房車、200萬元單位、附屬金卡,B小姐洗澡亦被拍下裸照,期間B小姐雖然反抗,但「韓先生」指:「合作些,不要令我不高興!」
「葉先生」之後向B小姐說,是「韓先生」串謀欺騙她,並向她罵以粗言穢語。自此B小姐再沒有與「葉先生」聯絡。 「字母小姐案」的審訊,吸引大批市民旁聽,其中B小姐獲法官批准作供時以用屏風遮面。
C小姐
編輯第三名作供的C小姐,作供時指1990年8月,參加電視台選美比賽綵排時,一名自稱「Philip Yeung」的陌生男子致電給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的職員,問她是否渴望拍戲,並介紹一名很富有的韓姓商人與她認識。來電者說,若肯為商人口交,每次可得酬勞5萬元。當C小姐將信將疑時,「Philip Yeung」詐稱自己是中間人,還多次要求C小姐給他佣金,並教她用「韓先生」的金卡購買物件後套現,給他回佣,令交易更加逼真。C小姐最終應約。
離開酒店十分鐘後,Philip Yeung便致電告訴她,她已被拍下裸照,要付五萬元贖金,她同時發現遺失了信用卡,遭人提款5000元。C小姐即時報警,宣稱被人勒索、恐嚇及偷竊。但她不能肯定,「楊氏」與「韓氏」到底是否同一人,亦未能即時提供他們的詳細資料。
D小姐及E小姐
編輯在多日審訊後,到D小姐作供時。她承認是選美出身,但聲稱案發前仍是處女。1990年8月12日,她在家中接到一名叫Patrick Leung的男子電話,對方自稱是嘉禾電影製作公司編導。Patrick稱有老闆在雜誌上看上她,願意出80萬元高薪請她拍電影,亦希望她去應酬一番。D小姐因害怕,決定找E小姐一同赴會,兩人進入酒店後,曾查看房內有否偷錄裝置。
自稱姓韓的男子到場,聲稱會找她倆拍一部喜劇,男主角可能是劉德華或周星馳,兩人於是為該老闆口交;韓老闆又要求性交,還說自己不育,毋須擔心懷疑,D小姐拒絕,但E小姐答允。完事後,E小姐懷疑受騙,要求「韓氏」與她們一起前往警署。
1990年8月13日,3人乘的士到跑馬地警署門外。D小姐及E小姐與「錢老闆」下車,其中一女向警員聲稱要報警,但與同行友人商量後決定放棄,警方當時抄下3人資料。警方事後發現事件不尋常,欲跟進事件作調查,卻發現男子的住址,是一個建築地盤,電話無法接通。
兩天後,之前報警的女子,回到警署,正式報警求助,警方正式展開調查,繼而接觸多名懷疑受騙的娛樂圈女子,並揭發了這宗轟動案件。
D小姐在庭上供稱,她相信被告會給她優厚片約,才為他口交。辯方律師艾勤賢質疑:「你們在酒店因錢銀問題而發生爭論時,E小姐曾致電,佯稱叫對方『班齊人馬』在酒店大堂等候?」D小姐答:「我沒有聽到,如果真是『班齊人馬』,我們兩個無知少女又怎會到警署嘗試報警?」
艾又說:「你們要求驅車前往警署,目的是逼被告付錢?」D小姐否認,艾於是問:「在的士中被告付給你們2000元?」D小姐說:「你怎知他有多少錢?」艾答:「幸運地,我並不在的士內……」公眾席傳來笑聲。D小姐之後說:「在酒店內,被告向我們透露,因為他沒有小額紙幣,故不能付房租,他還打開了他的銀包讓我們看……」她續稱:「他根本無錢付房租,又怎會有2000元給我們?」
E小姐作供時,對做愛情況毫不避諱,據報作供時相當仔細及傳神,並指她與被告口交時,發現他狀態不正常。
X小姐
編輯最後,又一名被稱為X小姐的女證人作供。她指,1986年11月接獲一名叫Patrick的男子電話,被介紹與一名叫Ronald的男子發生關係,事後可獲5萬元,她亦被拍下裸照。她後來知道自己受騙,但因為當時感到太寂寞,於是與Ronald同居。她指Ronald常虐待她,1個多月後,她發現Ronald身份證上的中文名稱,叫錢志明。據她供詞稱,錢志明利用傳呼機找別人時,經常用上Patrick、Sam Yip及Chris等名字。
審結
編輯審至結案階段,辯方集中為被告洗脫與A小姐有關的罪名,並指A小姐如同妓女,證供值得質疑,如辯方所述,錢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的問題,以此作為求情理由。控方反駁,各證人的供詞片段看似零碎,但組合後仍相當完整。錢志明在判決前曾向傳媒強調,與證人的關係純粹是妓女與嫖客。
錢志明被判入獄47個月。女法官指出,被告一人分飾多角,用行騙手法與受害人接觸,利用她們的心態來獲取性服務,反映他是聰明人,而不是有人格分裂及妄想症。
後續
編輯錢志明出獄之時,大批傳媒蜂擁到大嶼山一所監獄,務求拍得他的照片。期間,有報章曾經帶他上報館車,希望求得獨家訪問,混亂之際,有記者聲稱被該輛汽車輾傷,要求對方下車;香港娛樂節目主持人查小欣事後稱,自己當時頂著仍未關上的車,並說:「我懷孕三個月,你想怎樣?」
據查小欣2004年6月所述,已結業、由黃玉郎投資的《清新週刊》,1987年正在追訪一位候選香港小姐佳麗與城中富家公子拍拖的新聞。曾有一名姓葉的陌生男人致電報道,說可以帶記者到該名佳麗的住所去拍攝,相約於銅鑼灣嘉賓酒樓門外見。「葉先生」當時駕駛一輛日本小房車,憑車牌相認,然後前往一個元朗圍村,途中他讓記者打開標板旁的抽屜,內有一面相簿,藏有多名女藝人的裸照,背景全是時鐘酒店。
該次會面不久後,他開始向雜誌出售該批裸照,但記者認為照片中人名氣不足,「葉先生」於是拿出一張單行紙,上面寫上28個女星名字,其中包括一名當時知名度甚高的女明星和電視女藝人,他又說一共有50個名字,願意作價50萬元全部賣給雜誌。
《清新週刊》投資人黃玉郎當時說:「50萬不是問題,但切莫被騙,你預備是一次過付款,還是分期?何時付款?會不會回個低點的價給他?」該雜誌最後決定不買相,擔心影響雜誌形像。此後,「葉先生」又曾致電查小欣,披露被警方搜查,不久後,錢志明被捕消息傳遍香港,查小欣始知「葉先生」叫錢志明。
錢志明出獄後,曾開價100至200萬元,出售他的故事,並指即使裸照已被沒收,但他仍可自行演出,又說希望開拍電影,講述鮮為人知的內幕,據說已進入籌備階段,但電影即時引起娛樂圈杯葛。成龍於報上指責:「誰開拍這部戲,就是跟整個演藝界為敵!」電影亦宣告難產。
1997年至1999年間,他再次三度牽涉入風化案而惹官非,分別涉嫌迷姦女文員、女模特兒及一名歡場女子,但各項指控最終都罪名不成立而得以脫身。
錢志明1994年出獄後轉行任職的士司機,並租住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分租房間。2002年前年因超速被拍下快相,錢報稱自己當時是司機,2004年中被控,他否認一項超速駕駛罪,但終被裁定罪成,罰款1000元。據當時傳媒形容,錢志明「發福」不少,上庭時戴鴨舌帽遮掩禿頭,對記者甚為抗拒,離庭更借友人外套把上半身緊緊裹住,避免樣貌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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