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期成會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即憲政期成會憲法草案(簡稱期成憲草)又稱「昆明草案」,是1940年3月國民參政會下設的憲政期成會在五五憲草的基礎上修改後的憲法草案。這部憲法草案是抗戰期間第一次憲政運動的成果,並首次得到了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參與,成為訓政時期的第一部融合多黨智慧的憲法草案。但該草案從此並未繼續得以採用,後來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和憲草審議委員會的制定的政協憲草基本未用該草案。
背景
編輯國民參政會在1938年於武漢成立,其目的在於集思廣益,促成憲政。參政會促成憲政之主要貢獻在於成立憲政期成會。在1939年9月召開的參政會第一屆第四次會議上通過了《請政府定期召集國民大會實行憲政決議案》,從而揭開了抗日戰爭時期「晴天霹靂的憲政運動」(鄒韜奮語)的帷幕。該決議案是在如下七個提案的基礎上提出的:[1]、國民黨參政員孔庚領銜的《請政府遵照中國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決議案定期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開始憲政案》;[2]、中共參政員陳紹禹領銜的《請政府明令保障各抗日黨派合法地位案》;[3]、中國青年黨參政員左舜生、國家社會黨參政員張君勱、第三黨參政員章伯鈞共同領銜的《請結束黨治立施憲政以安定人心發揚民力而利抗戰案》;[4]、中華職業教育社參政員江恆源領銜的《為決定立國大計解除根本糾紛謹提具五項意見建議政府請求採納施行案》;[5]、救國會參政員張申府領銜的《建議集中人才辦法案》;[6]、救國會參政員王造時領銜的《為加緊精誠團結以增強抗戰力量而保證最後勝利案》;[7]、國家社會黨參政員張君勱領銜的《改革政治以應付非常局面案》。[1]。
決議主要內容為兩點:
- 請政府明令定期召集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行憲政。
- 由議長指定參政員若干人,組成國民參政會憲政期成會,協助政府促成憲政。
此後成立的期成會在1940年3月根據張君勱,羅隆基,黃炎培,董必武等人的提議完成憲草修正案,歷史上稱為期成憲草,又因其起草地點而稱為昆明草案。
內容
編輯「期成憲草」共8章138條,其37、41、44條規定了國民大會的常設組織「國民大會議政會」。國民大會閉會期間,設置國民大會議政會,設議政員150-200人,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產生,任期三年,不得兼任公務員。議政會每6個月開會一次,其主要職權是於國民大會閉會期間,議決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案;複決立法院所決議之預算、決算、法律案;創製立法原則;受理監察院依法提出之彈劾案;對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各部會長官有不信任權;得向總統及各院部會長官提出質詢,並聽取報告[2]。因期成憲草是五五憲草的修正案,其基本精神並未遠離五五憲草和五權憲法,但就爭議已久的國民大會職權問題,期成憲草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即設立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常設機構。該思想集中體現在了「憲政期成會憲法草案修正案說明書」中[3]:
結果
編輯在1943年發生了抗戰期間的第二次憲政運動,即憲政實施協進會修憲[4]。此次修憲沒有提及期成憲草中國民議政會的方案;在抗戰之後的政協憲草中,仍未採用期成憲草的精神。最終的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採用了政協憲草,故期成憲草實際上不了了之。
意義
編輯期成憲草是國民政府時期由各黨各派第一次參與修改憲草的努力,其多黨參與的精神直接影響到了1946年的政協憲草的制定工作。
南開大學鄧麗蘭等學者認為[5],該草案是對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第一次修改努力,這種努力的結果是讓國民大會變成一個政權,治權兼有同時能監督行政的議會機構。
而這種將國民大會降格為普通國會的思想在1999年國大修憲和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中再次出現。1999年國民大會試圖修憲將其變為一個同立法院並列的國會機構,卻因程序瑕疵遭司法院以釋字第499號宣布違憲,一切討論重回原點而告終。2005年,國民大會正式凍結,不再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