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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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英語:Civil aviation,簡稱民航)是指除軍事、公務(例如警務、海關)用途以外的航空服務,包括私人或商業性質的飛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國際民航組織(ICAO)成員,並透過該組織制定民用航空的共同標準。
民用航空包括兩大類:
- 定期航空運輸,包括在定期航線上運營的所有客運和貨運航班
- 通用航空(GA),包括所有其他民用或商業航班
在18世紀,隨着熱氣球的發展,民用航空正式登上了歷史舞台。奧托·李林塔爾在1896年進行的可控滑翔飛行為民用航空帶來了巨大發展,20世紀初,萊特兄弟建造的第一架動力飛機提升了民用航空的重要意義。在那以後,噴氣式飛機為民用航空帶來了技術革新,也為航空運輸在全球運輸行業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礎。
歷史
編輯經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商業航空快速增長,其主要僱傭前軍事飛行員來運輸人員和貨物。生產轟炸機的工廠很快就參與了道格拉斯 DC-4等客機的生產。世界各地軍用機場的建立加速了這種趨勢增長,無論是用於戰鬥還是訓練的技術都可以很容易地轉為民用航空用途。
首架商用噴氣式客機是英國的哈維蘭彗星型飛機。到 1952 年,英國海外航空(BOAC) 已將彗星引入服務。
民航管理
編輯1944年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中指出,該條約的簽署方應共同努力協調和標準化空域的使用,以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高效和正常。
該公約的每個簽署國都有一個民航管理機構(例如美國的FAA,中國的CAAC)來監督以下民航領域:
- 飛行執照——規範基本培訓和執照和證書的發放。
- 飛行運營——對商業運營商進行安全監督。
- 適航——向民用航空器頒發註冊證和適航證,監督航空器維修機構。
- 機場——設計和建造機場設施。
- 空中交通管制——管理一個國家領空內的交通。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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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CAO) — the U.N. agency responsible for civil aviation
- Colombian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 Colombian agency responsible for civil av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