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國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旗五色旗)為基礎,於1932年作成,旗幟於1945年隨着日本戰敗和滿洲國滅亡而廢除國旗的地位。

滿洲國
滿洲國國旗
用途民用旗陸)、政府旗(海)Small vexillological symbol or pictogram in black and white showing the different uses of the flag
比例2:3

設計 編輯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滿洲國政府發布了《國旗制度布告》,規定滿洲國國旗由五色組成,旗地為黃色,左上角分別為紅、藍、白、黑的四色橫條,各占四分之一,橫縱比例為3:2。[1]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滿洲國國務院發布了第三號布告《對國旗意義的解釋文件》,將國旗的含義解釋如下:藍色代表東方,紅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黃色則代表中央,象徵中央統御四方,其色彩來自社稷中的五色土。[2]

根據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發布的《滿洲國國旗考》中的解釋,黃色象徵五行中的土,象徵統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紅色象徵火,代表熱情和勇敢;藍色象徵木,代表青春和神聖;白色象徵金,代表純潔和正義;黑色象徵水,代表意志和決心[3][4]。黃色占旗面四分之三,象徵以王道主義治國的精神。[5]

同時,黃色、紅色、藍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別代表滿族漢族蒙古族大和民族朝鮮民族,象徵著五族協和,四個民族在滿族的統治下攜手建設滿洲國。[3][6]

其他旗幟 編輯

 
滿洲國海軍旗
 
滿洲國軍將校合影

軍旗/海軍旗 編輯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滿洲國海軍第三號令《滿洲國海軍旗式》制定了海軍旗。規定艦首旗船旗使用和國旗相同的設計,1935年(康徳2年)3月7日發布《海軍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軍令第叄號滿洲國海軍旗式廢止文件》對海軍旗進行了重新規定,將海軍旗統一為上半部分紅藍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黃色,與軍旗相同樣式。

海軍銜別旗 編輯

1932年-1935年 編輯

1935年-1941年 編輯

水上警察旗 編輯

海防、郵政旗 編輯

皇帝旗 編輯

政治組織 編輯

滿洲國童子團聯盟 編輯

關聯條目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満洲國政府公報日譯" 第1號、1932年4月1日、3頁
  2. ^ 對國旗意義的解釋文件
  3. ^ 3.0 3.1 《新国家大満洲》,趙欣伯 著,東京書房,昭和7年. [2014-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3). 
  4. ^ 貴志俊彥著『満洲國のビジュアル・メディア―ポスター・絵はがき・切手』、吉川弘文館 22頁、ISBN 978-4642080361
  5. ^ 《満洲国仮節日》,満洲国国務院総務庁情報処 編,康徳2年. [2014-03-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03). 
  6. ^ Manchukuo (Japanese Puppet State in China) [滿洲國(日本在中國扶植的傀儡國家)]. 世界旗幟網. 2009-08-08 [2010-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2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