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襲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9月17日) |
空襲是動用軍事航空部隊(如空軍、海軍航空兵、陸軍航空兵)對敵方地面、地下、水面、水下目標實施的轟炸和射擊,既可以針對大規模區域,也可以針對特定建築物。
空襲針對的是敵方目標,在和平時期,也可能動用空中力量對地面目標進行轟炸,例如爆破水壩、破冰等等,這些並不稱為空襲。
空襲通常通過轟炸機、攻擊機等軍用飛機來實施,也可以通過氣球、飛艇、導彈等其他方式進行。可以使用的武器包括機關槍子彈、導彈、各種炸彈,乃至核彈。
根據空襲所使用的武器,空襲可分為常規空襲與非常規空襲。非常規空襲使用的是核武器、化學武器、生物武器等,使用其他常規武器的空襲則是常規空襲。
歷史
編輯人類史上最早的空襲,發生在19世紀中期的奧意戰爭(1848年-1849年)中。當時,奧地利軍隊使用了200個小型自由氣球,攜帶30磅的炸彈,計劃將其送到威尼斯上空然後降落,但由於風向不利,該目標未能實現。
飛機發明之後,很快被運用到戰爭之中。而首次通過飛機進行的空襲,發生在1911年11月1日。當時,意大利飛行員朱里奧·加沃蒂少尉駕駛「鴿」式飛機,在北非戰場上向土耳其軍隊陣地投下了4顆榴彈,各重2千克。雖然沒有造成很大傷亡,但卻產生了很大的心理震撼效果。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空襲作戰被廣泛採用。1914年8月30日,德國的空軍空襲了巴黎,同年12月21日、25日又分別空襲了杜夫爾和倫敦。在整個一次大戰期間,空襲中共投擲5萬多噸彈藥。雖然當時的空襲技術還比較落後,但已顯示出相對於地面炮火的明顯優勢。
空襲出現後,各種防空的技術也就隨之出現。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開始有組織地保衛後方城市的國家。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德國空襲倫敦達110多次,炸死炸傷4000餘人。為防範空中來襲,英國對城市防空高度重視。倫敦於1917年8月成立了「防空指揮部」,並採取了很多相應措施,例如燈火管制、建設防空洞、疏散居民、建立空襲警報機制等。這些做法都被其他國家所效仿,防空襲體系逐步形成。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空襲得到了更加廣泛的採用,作為配合地面作戰的工具。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空襲得到了很大發展,制空權成了交戰各方非常重視的問題。在著名的不列顛空戰中,空襲和反空襲是作戰的核心。在二次大戰後期,德國V-1和V-2導彈的發明和使用,出現了第一次超越飛機而使用導彈進行的空襲。
隨着軍事技術的發展,空襲的命中精度和飛機遠程作戰能力顯著提高,空襲在現代戰爭中的地位日益上升。越南戰爭中,出現了高科技的精密制導空襲。1967年3月12日,美軍出動8架飛機,各攜帶2枚激光制導炸彈,僅僅通過兩次攻擊,就徹底摧毀了清化橋,而在此前幾年的傳統空襲中,美軍動用了上千架次飛機,並損失了18架,也未能摧毀該橋。這次襲擊,拉開了高技術空襲的序幕。
在1991年海灣戰爭期間,38天的空襲占了整個42天戰爭時間的90%以上。1999年北約對南聯盟的空襲,歷時78天,完全是空襲作戰,在沒有派出任何地面部隊的情況下,北約就使南聯盟屈服。在2001年美軍對阿富汗的戰爭中,空襲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0年代之後,無人航空載具(UAV)日漸成熟,為降低飛行人員傷亡或被敵方俘虜,一些國家開始以UAV進行一部份的空襲任務。
中華民國
編輯中華民國26年(1937年)8月14日,制定了《防空法》15條,同月19日公布。其第一條:「為防敵機空襲,減少其所發生之危害,以衛護國家之安全、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中華民國37年(1948年)5月1日修正全文15條,同月12日公布。其第一條改成:「為防敵機空襲,減輕空襲損害,維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制定本法。」兩種版本都曾經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對於實施防空,有何種服役及供給物力之義務。中華民國94年(2005年)1月7日廢止防空法15條,同月26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