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德樹(1953年—2011年3月4日),台灣死刑犯。

鍾德樹
出生1953年
 中華民國臺灣省桃園縣(今桃園市
逝世2011年3月4日(2011歲—03—04)(57—58歲) 處決
 中華民國臺灣新北市土城區臺北看守所
國籍 中華民國
刑事指控殺人罪
刑事處罰死刑
動機債務糾紛
定罪殺人罪

因債務糾紛於2001年4月2日至桃園縣桃園市(今桃園市桃園區)佳育兒童心算班潑灑汽油並縱火,造成負責人黃女在內的21人共3死18傷[1],後於2003年8月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

2006年11月30日,前法務部長施茂林批准鍾德樹的死刑執行令,但後來因王鴻薇及一部份人權團體以聲請釋憲等方式緊急搶救,在他的死刑執行令出部後,暫時從槍口下「救」回性命,創下死刑執行令簽准後卻未執行的首例[2],也讓台灣的死刑在以暫不簽署的方式,暫停至2010年4月29日。

2010年3月當時媒體報導,台灣一旦恢復執行死刑,他將會有最大的機率為第一個被槍決的。[3],然而,在同年4月30日法務部長曾勇夫一次簽署並執行4名死刑犯,當時並未包括鍾德樹。 [4]

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為救鍾德樹,曾聲請30多次的非常上訴、4次釋憲。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執此死刑案時,就發現廢死團體在1天之連提3次非常上訴。[5]

2011年3月4日 法務部長曾勇夫重行簽准執行令,晚間於台北看守所執行槍決,得年58歲。[6]


相關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