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戰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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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罪行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編輯- 繼續追問戰爭罪行的判定標準。--愛管閒事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17日 (一) 02:40 (UTC)
- 上層分類分類:中國戰爭罪行對應的英語頁面好像叫做分類:發生在中國的戰爭罪行吶?個人理解,現在國際間的戰爭罪應該是依據國際法由國際法庭裁決的,發生在國內的暴力行為則要看不同國家的立場而定了,例如美國可能譴責中國的某些行為,其它國家卻不表態;伊斯蘭國家可能譴責以色列的某項軍事行動,美國卻選擇支持……,這種「譴責」也不是法庭做的,是國會做的。另外我覺得,用現代的價值觀念或法律準則去判斷發生在古代的戰爭,可能不夠中立。--O-ring(留言) 2012年12月18日 (二) 11:42 (UTC)
- 補充,我想是否有罪應該要看法院的裁決,以中國共產黨為例的話,一來,不在國際法範圍的事國際法庭不會審理;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會審理中國共產黨,所以無法說中國共產黨有任何罪,某國的「譴責」或「抗議」僅僅代表該國的社會價值觀,不能做為判決罪行的依據。--O-ring(留言) 2012年12月18日 (二) 12:08 (UTC)
- (+)同意:戰爭罪行是法律判決的結果,所以只有經過正式審判,以戰爭罪判決的行為或人物,才能夠稱得上戰爭罪行。—Snorri(留言) 2012年12月18日 (二) 12:15 (UTC)
- (!)意見戰爭犯和國際人權的發展上密不可分, 短時間說不完, 但編修上很簡單, 列出誰說誰是戰爭犯(在論述歷史記錄上), 再列出這是否有上國內或國際法庭(在法律記錄上), 按來源如實NPOV記錄就是。處理美國第二次伊拉克佔領的戰爭犯問題, 許多英文頁面就是這樣處理的, 別冒進去刪誰說誰是戰爭犯的歷史記錄, 但也別採取POV方式就認定誰是戰爭犯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19日 (三) 09:19 (UTC)
- (&)建議 人海戰術是否是戰爭罪行?這不是我們要問的問題, 這都變成原創研究的編者分析..... 我們要問的編修來源問題是, 到底有沒有可靠來源陳述, 誰誰在何時因為什麼在哪裡指控誰誰為戰爭犯。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19日 (三) 09:19 (UTC)
- 那麼目前Category:中國共產黨戰爭罪行和其子分類中的幾個事件有多少是被國際相關機構判定為「戰爭罪行」的?還有沒有可能有其它未被列入的事件?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應移除此分類?--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20日 (四) 14:34 (UTC)
- (&)建議:按NPOV原則, 個人認為改成Category:中國共產黨(面對的)戰爭罪指控為宜, 刪除和保留則都有POV之嫌。(研究維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0日 (四) 14:49 (UTC)
- (!)意見:請注意戰爭罪為近代概念, 特指現代國家在軍/民分開後的國際戰爭規範的發展, 因此戰爭罪的指控及成案都是在近代。(研究維基和百度百科的hanteng|留言) 2012年12月20日 (四) 14:53 (UTC)
- 那麼是誰指控?路人甲?國民黨的歷史書?九評?某些批評共產黨的小說?--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20日 (四) 14:55 (UTC)
- 你開個博客就可以指控了。--CHEM.is.TRY 2012年12月21日 (五) 11:05 (UTC)
- 問題是,有哪個法院會審理你提出的指控呢?--O-ri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14:14 (UTC)
- 您說的沒錯。美國在朝鮮屠殺平民,在越南施放落葉劑,在南斯拉夫轟炸大使館,在阿富汗往婚禮賓客頭上扔炸彈,在伊拉克用武裝直升機轟殺平民,如此等等都是不會有法院來審理的。--Gilgalad 2012年12月22日 (六) 15:58 (UTC)
- 問題是,有哪個法院會審理你提出的指控呢?--O-ri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14:14 (UTC)
- 你開個博客就可以指控了。--CHEM.is.TRY 2012年12月21日 (五) 11:05 (UTC)
- 那麼是誰指控?路人甲?國民黨的歷史書?九評?某些批評共產黨的小說?--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20日 (四) 14:55 (UTC)
- 那麼目前Category:中國共產黨戰爭罪行和其子分類中的幾個事件有多少是被國際相關機構判定為「戰爭罪行」的?還有沒有可能有其它未被列入的事件?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應移除此分類?--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20日 (四) 14:34 (UTC)
不建議再開設這樣的討論,如果此例一開,任何戰爭都可以開戰爭罪行分類,戰爭本身就是一種罪。--馬呵說念誒多嘩鐸★愛生活愛蘿莉塔 2012年12月21日 (五) 10:46 (UTC)
- 在現代而言,挑戰者的一方才會被定為有罪,自衛者或援助者的一方不會被定為有罪,通常挑戰者會找理由來將戰爭合法化,例如:為了世界和平、正當防衛、援助同盟……等等,所以從來沒有人說美國或布什在美伊戰爭中犯下戰爭罪。在古代的話,「決鬥」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曾經是被法律允許的,兩個侯國的爭議如果無法靠法理解決的話,就約個時間決鬥,靠老天來裁決,得到老天眷顧者將獲得勝利,贏者話事。--O-ri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13:52 (UTC)
- 要搜集足夠的證據指控並裁決某個國家、組織或人犯下戰爭罪不是三言兩語,或短時間能夠辦到的事情,也不能簡單判定「戰爭即是罪行」,因為挑起戰爭者會將戰爭的理由合法化,如「自衛戰爭」。--O-ring(留言) 2012年12月21日 (五) 14:14 (UTC)
我來發表一段原創研究: 什麼是罪行什麼不是罪行,並不是客觀標準。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以前英國官方認為同性戀有罪(圖靈被政府逼迫到自殺的地步——當然這也是我的原創研究),而現在則不(應該不了吧...)。在這個例子中,少部分人不能被主流社會所接受的行為方式,在這少部分人的鬥爭下,被社會所默許。那麼,同性戀是否有罪呢?只能說從前的主流標準認為其有罪而現在的主流標準認為其無罪。繼續追問下去,同性戀到底是不是有罪的呀?答案就會浮現——在「從前的主流標準認為其有罪而現在的主流標準認為其無罪」之外無法敘述更多。因為,當時的主流標準是有歷史局限性的,現在的主流標準同樣具有歷史局限性——說不定將來哪天主流標準又認為同性戀有罪了呢?主流標準並不意味着客觀——即使是幾乎全人類公認的有罪的行為。(就像是東條英機的戰爭罪?)類似地,在條目中敘述某某人有什麼罪,並不客觀。而對於當前主流標準的「全人類的共識」確實認為其有罪的,也應該這樣敘述:「某某法院(或其他有審判一個人有罪或無罪的組織)在何時判決某某人有某某罪。」
简而言之——在条目中叙述某某人有某某罪本身就是不客观的,组织或行为亦然。
--Joy Neop (Contact me~) 2012年12月22日 (六) 11:28 (UTC)
- 是不是說沒有相關審判,就不應該作為戰爭罪行?如果不是的話,很多分類都有問題。如Category:國民革命軍戰爭罪行、Category:中國工農紅軍戰爭罪行、Category:後金及滿清戰爭罪行、Category:中國共產黨戰爭罪行。如果再無意見我就提刪了。--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30日 (日) 03:50 (UTC)
閣下大致了解了我的主張,我再來修飾一下語句——即使經過了審判,維基百科也不應該在條目中指出「東條英機犯有戰爭罪」,或類似的關於「有罪或無罪」這一問題的。因為人類對有罪或無罪的判定標準(說到底還是由人去判定的)是會演變的、永遠都不可能中立的(一個社會在一個時期的法律只能反映該時期該社會中具有統治地位的人的價值觀,因此不是全人類的;即使是全人類的,也是基於人類公有價值觀的,本質上還是不可能中立的;維基百科需要中立,那就得跳出人類價值觀這個圍欄);完結的案件也可能被翻案。參考WP:NPOV給的例子:
用户Karada针对萨达姆·侯赛因条目提供了以下几点建议:你根本不需要说他是邪恶的。因为希特勒的条目一开始也没有说“希特勒是个坏蛋”——我们不需要这样,他自己的行为便可证明他罄竹难书。我们只用冷静地列出犹太人大屠杀的事实,并在某种程度上重现死难者痛苦的声音就足以说明这点了,骂人是毫无意义且没有必要的。因此这样做就可以了:列出萨达姆的罪行,并列明你的来源。抵制住贴标签与道德说教的诱惑,读者可能并不会接受你告诉他应该怎样思考的好意。让事实自己说话,让读者自己决定。
同理,是事實的只有過去的相關個人和組織的行為。而這種行為有罪無罪,只能列出是如何審判的;究竟是不是罪行,不要推銷觀點,不要代替讀者作出結論。 --Joy Neop (Contact me~) 2012年12月30日 (日) 04:10 (UTC)
- 已提刪這幾個分類。--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2年12月31日 (一) 06:58 (UTC)
戰爭罪是「違反有關戰爭的法律或習慣法的行為」。對於戰爭罪的指控,要指出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哪幾條。例如說:南京大屠殺中,對平民的屠殺行為,違反了XXX法第n1條,第n2條;對平民的屠殺行為,違反了YYY法第m條。... 不要籠統的說「違反《海牙公約》」如果為了簡略而說「違反《海牙公約》」,可以在註解中說明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哪幾條,使讀者更清楚哪些行為被認為構成戰爭罪。
法庭審判戰爭罪是決定兩件事:發生了哪些行為(認定事實),哪些行為符合法律對戰爭罪的定義(認定相關法律適用於此事實)。對戰爭罪的爭議,基本圍繞著這兩點。維基百科只需要說明:誰認為發生了哪些行為構成了戰爭罪,違反了XXX法第n1條,第n2條。在沒有法庭審判戰爭罪時,可以引用學者或非官方媒體。引用的相關法律是否適用於此事實,留給讀者判斷。例如說,「軍事上需要」的行為造成平民死傷(so called 'collateral damage'),不構成戰爭罪。維基百科只需要說明,據某來源,該軍事行動造成平民死傷,當時的狀況,以及相關的XXX法第n1條對平民的保護。至於是否「軍事上需要」,維基百科無須斷言。
另一個要明確的是,戰爭罪是法律名詞,不是道德問題。法律問題都是依法律明文(罪刑法定原則)。如果說不出某個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哪幾條,某個行為就不是戰爭罪。這與該行為是否道德、是否應該無關。--歡顏展卷(留言) 2014年7月9日 (三) 21:53 (UTC)
我認為對於樓上指出的東條英機犯有戰爭罪的例子,一個足夠客觀的說法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xxx時間認定東條英機犯有戰爭罪。 -- Recolic Keghart 2021年4月19日 (一) 09:43 (UTC)
關於一系列戰爭罪行條目
編輯最近發現這些條目,如蘇聯戰爭罪行、日軍戰爭罪行也可能受到波及,到英文維基查了一下,en:Definitions of Japanese war crimes似有專門論述。我建議把審判的戰爭罪行分為一類,被某些書籍媒體爭議的行為(如參拜靖國神社)分為一類,如何?--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3年1月2日 (三) 05:19 (UTC)
- 也就是說,雖然沒有審判,也算是戰爭罪行?--愛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討論頁被牆?) 2013年1月7日 (一) 03:28 (UTC)
正文中的奇怪表述
編輯在「定義」這一欄下,有一句「 穿着敵方制服或便服滲透敵方陣線進行間諜活動或破壞活動是合法的戰爭詭計,因為它構成了非法背信棄義。」,這句話我覺得非常奇怪,因為這句話在邏輯上不通--Kleinton(留言) 2024年11月5日 (二) 07:24 (UTC)
- 已按原文重譯兩句話。這篇的翻譯質量很差。--YFdyh000(留言) 2024年11月5日 (二) 12:0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