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主管環境保護工作,並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1]。
國家核安全局 |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行政級別 | 正部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環境保護部黨組 |
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 |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
郵政編碼 | 100035 |
對外官網 | [1] |
前身 |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成立時間 | 2008年 |
撤銷時間 | 2018年 |
接替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沿革
編輯1970年到1974年,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對環境保護作了31次講話,推動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2]。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出代表團到瑞典參加第一屆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團長為燃料化學工業部副部長唐克[3]。1973年8月,國務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同年,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名義加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中國成為聯合國環境規劃理事會58個理事國之一[2]。
1974年10月,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正式成立,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審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4]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提出了建立環境保護部的設想,但因當時環保未成為社會共識,最終該提議未被採納[2]。1982年5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將國家建委部分機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併組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內設環境保護局[4]。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國務院召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確定環境保護是一項基本國策[5]。
1984年5月(國發〔1984〕64號)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任務是:「研究審定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提出規劃要求,領導和組織協調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國務院副總理兼任,辦事機構設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由環境保護局代行)[4]。
1984年12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改為國家環境保護局,繼續歸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領導,同時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負責全國環境保護的規劃、協調、監督和指導工作[4]。
1988年7月(國機編〔1988〕4號)將環保工作自城鄉建設部分離出來,成立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副部級),明確為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4]。根據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同年8月《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國家環境保護局由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歸口管理的國家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綜合管理環境保護的職能部門,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任務是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監督協調。內設辦公室、計劃司、政策法規司、污染管理司、開發監督司、自然保護司、科技標準司、宣傳教育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和外事辦公室,局機關行政編制321人[6]。
根據1993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同年4月《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保留國家環境保護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環境保護局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是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職能轉變的重點是強化環境保護的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督,主要任務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持續、協調、健康地發展。內設辦公廳(宣傳教育司)、計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準司、污染控制司、監督管理司、自然保護司、國際合作司和機關黨委,局機關行政編制240人,1996年12月增加到255人[6]。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成立環境保護部的呼聲甚高,但因當時機構改革的主旋律是削減過多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故該提議未獲採納[2]。1998年6月(國發〔1998〕5號,國辦發〔1998〕80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撤銷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4]。根據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為正部級機構,是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環境保護工作,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生態,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內設辦公室(宣傳教育司)、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準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監督管理司、國際合作司和機關黨委,局機關行政編制200人[6]。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7][8][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由此升格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2]。2008年7月(國辦發〔2008〕73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式升格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4]。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生態環境部。將環境保護部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國土資源部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水利部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農業部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國家海洋局的海洋環境保護職責,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不再保留環境保護部。」[10][11][12]
職責
編輯- 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各類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國家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國家主體功能區劃。
- 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區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 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
- 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 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 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佈國家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 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 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 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13]。
機構設置
編輯內設機構
編輯- 辦公廳:設綜合處、部長辦公室(總值班室)(簡稱部長辦)、文秘檔案處(保密處)(簡稱文檔處)、信息化辦公室(簡稱信息辦)、政務與信息公開處(簡稱公開處)、研究室、政務督查室(簡稱督查室)、信訪辦公室(保衛處)(簡稱信訪辦)。
- 規劃財務司:設綜合處、規劃區劃處(簡稱規劃處)、預算處、投資處、財務資產處(簡稱財務處)、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辦公室(簡稱排污許可辦)、審計與項目監督辦公室(簡稱審計室)。
- 政策法規司:設綜合處、法規處、環境政策處(簡稱政策處)、行政複議處(簡稱複議處)。
- 行政體制與人事司:設綜合處、行政體制改革處(簡稱體改處)、幹部一處、幹部二處、人力資源處(培訓管理處)(簡稱人才處)、幹部監督處。
- 科技標準司:設綜合處、環境科技發展處(簡稱科技處)、環境標準管理處(簡稱標準處)、環境技術指導處(簡稱技術處)、環境健康管理處(氣候變化應對處)(簡稱環境健康處)。
- 環境影響評價司:設綜合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處(簡稱規劃環評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一處(簡稱項目環評一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二處(簡稱項目環評二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處(簡稱項目環評三處)、排污許可與建設項目環保驗收管理處(簡稱許可處)。
- 環境監測司:設綜合處、環境質量監測處、污染源監測處、環境統計與監測質量管理處(簡稱統計處)。
- 水環境管理司:設綜合處、地表水環境質量管理處(簡稱地表水處)、飲用水與地下水環境質量管理處(簡稱飲用水處)、海洋環境質量管理處(簡稱海洋處)、水固定源環境管理處(簡稱水固定源處)、農村環境管理處(簡稱農村處)。
- 大氣環境管理司:設綜合處、大氣環境質量管理處(簡稱大氣處)、區域協調與重污染天氣應對處(簡稱區域協調處)、大氣固定源環境管理處(簡稱大氣固定源處)、機動車環境管理處(簡稱機動車處)、大氣面源與噪聲環境管理處(簡稱噪聲處)。
- 土壤環境管理司:設綜合處、土壤環境管理處(簡稱土壤處)、固體廢物管理處(簡稱固體處)、化學品環境管理處(簡稱化學品處)。
- 自然生態保護司:設綜合處、生態功能保護處(簡稱生態功能處)、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簡稱保護區處)、生物多樣性保護處(生物安全管理處)(簡稱生物處)。
- 核設施安全監管司:設辦公室、政策與技術處、輻射監測與應急處(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辦公室)(簡稱監測應急處)、人員資質管理處(簡稱人員資質處)、核安全設備處。
- 核電安全監管司:設綜合處、核電一處、核電二處、核電三處、反應堆處。
- 輻射源安全監管司:設綜合處、核燃料與運輸處(簡稱核燃料處)、放射性廢物管理處(簡稱放廢處)、核技術利用處(簡稱核技術處)、電磁輻射與礦冶處(簡稱電磁礦冶處)。
- 環境監察局:設辦公室、排污收費管理處(簡稱排收管理處)、監察稽查處(簡稱稽查處)、區域監察處(簡稱區域處)、行政執法處罰處(簡稱處罰處)。
- 國際合作司:設綜合處、國際組織和公約處(簡稱國際處)、亞洲處、歐洲處、美洲大洋洲處(西亞非洲處)(簡稱美大處)、核安全國際合作處(簡稱核國際處)。
- 宣傳教育司:設綜合處、新聞處、宣傳教育處。
- 直屬機關黨委:設辦公室(宣傳處)、組織紀檢處、統戰群團處。
- 環境保護部黨校[14]
直屬事業單位
編輯派出機構
編輯- 環境保護部華北督查局
- 環境保護部華東督查局
- 環境保護部華南督查局
- 環境保護部西北督查局
- 環境保護部西南督查局
- 環境保護部東北督查局
- 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 東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16]
主管社會團體
編輯-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 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
- 中國環境新聞工作者協會
- 中國生態文明研究與促進會[17]
歷任領導
編輯- 國家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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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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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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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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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
編輯1998年設立中央紀委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環保總局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2008年3月,改為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監察局)。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為派駐全覆蓋確定了時間表和路線圖[35]。2015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中辦發〔2015〕55號)撤銷監察部駐各單位監察局,中央紀委駐各單位紀檢組為對外工作聯絡的唯一名稱[36],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共設置47家派駐機構,其中20家為單獨派駐機構,27家綜合派駐機構負責監督119家單位。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為單獨派駐機構[37][35]。
依據黨章和中央紀委關於派駐機構職責規定,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監督重點對象是環境保護部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主要工作職責是:
- 督促環境保護部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
- 檢查環境保護部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向中央紀委及時報告。
- 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環境保護部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環境保護部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環境保護部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 受理對環境保護部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環境保護部黨組織和黨員不服處分的申訴。
- 對環境保護部各級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
- 承辦中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協助環境保護部黨組做好巡視工作[38]。
根據上述職責,設辦公室、第一紀檢室、第二紀檢室、第三紀檢室[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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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79年9月13日制定試行,1989年12月26日制定通過,2014年4月24日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制定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制定通過,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訂,2008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制定通過,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訂,200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制定通過,2004年12月29日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制定通過。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8月23日制定通過,1999年12月25日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制定通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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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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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008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7日 |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