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法大綱,全文17條,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34年1月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修改通過,共十七條。[1]該憲法大綱存在的缺陷有內容不夠完備,體例不夠健全,照搬蘇聯憲法模式。[2]
內容
編輯《憲法大綱》提出保證工農民主專政,禁止反革命宣傳和活動及剝削者的政治自由,以消滅一切封建殘餘,趕走帝國主義列強在華勢力,統一中國,有系統的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進行蘇維埃的經濟建設,提高無產階級的團結力與覺悟程度,團結廣大貧農群眾在他的周圍,同中農鞏固的聯合,以轉變到無產階級的專政為目的。在政治權益上主張,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及反革命分子,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措施。選舉上,給予無產階級以特別的權利,增加無產階級代表的比例名額。經濟上,保障工農利益,限制資本主義的發展,更使勞動群眾脫離資本主義的剝削,走向社會主義制度;主張沒收一切地主階級的土地,分配給僱農、貧農、中農,並以實現土地國有。政策上,取消一切反革命統治時代的苛捐雜稅,徵收統一的累進稅,嚴厲禁止一切中外資本主義者破壞陰謀,採取有利於工農群眾、並為工農群眾了解的走向社會主義去的經濟政策。民族權益上,提出中華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語。在外交上,不承認帝國主義在華的政治上、經濟上的一切特權,宣佈一切與反革命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無效,否認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債。
基本任務
編輯《憲法大綱》代表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在中國所要實現的基本任務,主要有:
- 保證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他在全中國的勝利。
- 中華蘇維埃政權所建設的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
- 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
- 工農、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等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
- 制定勞動法,宣佈八小時工作制,規定最低限度的工資標準,創立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的失業津貼。
- 實現土地國有。
- 推翻與外國帝國主義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 極力發展和保障工農革命在中國勝利,參加革命戰爭的權利只屬於工農勞苦民眾。
- 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 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真正的信教自由,實行絕對政教分離原則。
- 保證徹底的實行婦女解放,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辦法。
- 保證工農勞苦民眾有受教育的權利,施行完全免費的普及教育。
- 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回、藏、苗、黎、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的地域的,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語。
- 中華蘇維埃政權對於凡因革命行動而受到反動統治迫害的中國民族以及世界的革命戰士給予託庇於蘇維埃區域的權利,並幫助和領導他們重新恢復鬥爭的力量,一直達到革命的勝利。
- 蘇聯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鞏固的聯盟者。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孫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主要内容简介. 北京法院網. 2011-07-11 [2020-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6).
- ^ 法史精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法治吉林建設研究. 2019-01-22, (第6期) [2020-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