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通商條約

中韓通商條約,又稱《大清國·大韓國通商條約》(韓語:대청국·대한국 통상 조약),是1899年清朝大韓帝國在漢城(今首爾)簽訂的十五條通商條約。《中韓通商條約》是兩國在當時對外簽訂的條約之一,其簽訂開啟了中國與朝鮮半島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官方交往的先河,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中韓通商條約
中韓通商條約
簽署日1899年9月11日
簽署地點大韓帝國漢城(今大韓民國首爾
簽署者 清朝  大韓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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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韓通商條約

修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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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王朝過去一直是中國明朝清朝藩屬國。朝鮮發生「壬午兵變」以後,清王朝加強了對朝鮮的控制,與之簽訂了包括《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仁川口華商地界章程》在內的一系列條約,獲得了領事裁判權、海關監管權、外交監督權等許多特權。這些條約都被認為是不平等條約,但當時中國和朝鮮的地位本來就是不平等的,因此這也無可厚非。

1894年,日本挑起甲午中日戰爭,並於當年7月23日攻佔朝鮮王宮景福宮,另立興宣大院君為首的親日傀儡政府。7月25日,日本發動豐島海戰,終於引爆了甲午戰爭,而朝鮮親日政府也在同一天宣佈「朝鮮從此為自主之國,不再朝貢」,廢除與中國簽訂的一切條約,並「委託」日軍驅逐駐朝清軍。1895年1月7日,朝鮮國王李熙(朝鮮高宗)率世子及文武百官參拜宗廟,宣誓《洪範十四條》,第一條即稱「割斷依附清國慮念,確建自主獨立基礎」。朝鮮半島與中華帝國上千年的宗藩關係就此終結。[1]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簽訂以後,清政府雖承認朝鮮「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但由於朝鮮畢竟是清王朝兩百多年來的附屬國甲午戰爭期間的敵國,因此清政府對中朝復交持保留態度,對朝鮮的親日政權也很不滿,兩國邦交正常化的進程較為緩慢。[2]儘管如此,中朝兩國經濟文化聯繫緊密,且朝鮮在1896年2月俄館播遷以後由親俄政權取代親日政權,而同年6月清朝大臣李鴻章又在俄國簽訂《中俄密約》,兩國又都有了「聯俄制日」的政治基礎。如此一來,中朝兩國初步具備了復交條件。朝鮮方面多次請求清朝與其建立平等外交關係,但清朝政府仍放不下天朝上國的架子,認為「英、法、德駐韓皆是總領事,南美如秘魯、伯理維亞(玻利維亞)等小國,俄、奧、德亦派總領事」、「如果韓王必欲居自主之國,擬准商訂通商章程,不立條約、不遣使臣、不遞國書,中國派總領事一員駐紮漢城,代辦使事,以存屬國之體」,僅同意設領事官而已。 1896年11月24日,唐紹儀被任命為駐朝總領事,中朝雖然並未正式建交,但邁開了兩國關係正常化的重要一步。[3]

1897年10月12日,高宗自稱皇帝,改國號為「大韓帝國」。唐紹儀不以為然,他對清廷報告了高宗稱帝的動機及原擬國號為「大華」後改為「大韓」以後,不屑地數落道:「僭竊之極,從古未聞。似此妄自尊大,不知戒慎,恐東方之禍機亦即伏於此矣!」 [4] 然而當時的大韓帝國卻一再懇請與清朝復交,派外部大臣閔種默等人一再交涉。唐紹儀對他們的回答仍然冷淡,表示「此事攸關昔年體制,我政府定不願與聞」,並說韓國沒有自主之權,與清朝建交是「徒存臆想」[5]。可見當時清朝內心仍然將韓國視為自己的屬邦,不願意放下體面和自尊。但兩國山水相連,交往已久,而且有共同的國家利益,再加上當時清廷對李熙稱帝持觀望態度,而列強又陸續承認其稱帝的事實,甚至俄國和日本分別於1898年3月2日和6月12日勸告清廷與新生的大韓帝國建交[6],清廷也逐漸緩和態度、放下身架,與韓國接觸並決定簽訂條約,建立平等外交關係。

談判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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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年8月5日(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八日),清德宗(光緒帝)針對中韓關係表示:「所有派使、遞國書、議約,韓使來京、遞國書、覲見,均准行。」 [7] 最初是大韓帝國打算派沈相薰赴華,甚至韓國的英籍稅務司柏卓安(J. M. Brown)甚至已經起草了韓國的國書。[8] 但是8月7日光緒帝又決定由中國派使赴韓。清政府擬派翰林院編修張亨嘉充任使臣赴韓締約,張亨嘉認為這件事很羞恥,便藉口母親老邁而力辭不就。[9] 清廷又於8月13日轉派曾有外交經驗的安徽按察使徐壽朋出任駐紮韓國欽差大臣。當時中國正值戊戌變法期間,光緒帝在遣使一事上起到重要的作用。當時總理衙門仍把韓國當做屬國,擬給韓國的國書開頭為「朝鮮國主」,光緒皇帝看見以後,斥責總署官員思想僵化,並親筆將「朝鮮國主」改為「韓國皇帝」。他指出:「朝鮮既有自主之權,即為平等之國」 並引用中國春秋時期魯僖公邾國打敗、楚國莫敖屈瑕羅國打敗的歷史告誡大臣們韓國不容小看。這個事跡在當時被中國的進步人士廣泛傳頌,並被梁啓超收錄進《戊戌政變記》附錄之「光緒聖德記」中。[10]

1898年11月,徐壽朋帶着國書前往天津,準備搭船赴任。但由於船期和天氣等原因延誤了些許時日,又加上此時韓國國內獨立協會運動達到高潮,官民衝突加劇,政局動盪不安,因此決定推遲赴韓日期。徐壽朋於12月初前往上海,待韓國獨立協會及萬民共同會騷動平息後再動身。1899年1月22日,徐壽朋等人乘坐南洋兵輪赴韓。1899年1月25日,徐壽朋抵達韓國首都漢城(今首爾)。韓國對其熱烈歡迎,韓方史料記載「清國公使徐壽朋今日入來時,南門(崇禮門)外壯設白布,遮日雲也。徐氏乘四人轎,垂紅陽傘,又此隨員馬上客,不知其數雲耳。」[11] 大韓帝國高宗皇帝也於徐壽朋到來前的1月14日任命外部大臣朴齊純為全權大臣,負責與清朝締約建交事宜。 [12] 1899年2月1日,高宗李熙身着西式禮服,在慶運宮咸寧殿接見了徐壽朋,並接受了徐壽朋親遞的國書。徐壽朋在給清廷的奏摺中寫道:

臣當率參贊官恭齎國書前赴韓宮,其宮內府及外部大臣在關門內休憩所迎候。 迎入少息,引帶登殿。 韓皇西裝戎服,握手為禮,立受國書。 臣展讀頌詞,韓皇答語慰勞,復行握手。臣一鞠躬退出。 計連進殿門近御座,前後共三鞠躬。該國仍用肩輿送回。照西洋通例也。[13]

徐壽朋來韓在韓國朝野引起了不小的震動,一時傳為盛事。畢竟中韓已經斷交了5年,更重要的是這是數千年來中國首次平等對待朝鮮半島,使臣也不像過去數百年的「敕使」那樣高高在上。儘管當時的韓國新聞管制較為嚴格,不許本國報紙報道國書,但韓國人(尤其是知識分子)爭相購買《朝鮮新報》等外國人辦的報紙,閱讀徐壽朋帶來的國書,許多人看到中韓終於建立平等外交關係,表示非常欣慰。 [14]

從1899年2月15日起,徐壽朋開始和朴齊純進行締約談判。在以後7個月間,中韓雙方全權代表在漢城就相關問題進行了8次談判,分別為1899年的2月15日、4月19日、5月5日、6月7日、6月15日、23日、30日、7月18日。 [15] 雙方的主要爭論在於華商漢城撤棧和派員勘界的問題,最後達成妥協,漢城撤棧緩議,邊界問題亦採取擱置爭議的態度。在談判過程前後,徐壽朋也表現出對韓觀念的變化,比如他在中國初接聖旨時,在謝恩折中稱:「查朝鮮為東瀛弱國,使臣須專對長才,推以大字小之仁,用綏藩服,贊居中馭外之道,式固邦交」,仍以「字小」的心態視韓國為藩邦;但在談判結束後,又稱「韓國昔為藩屬,今作友邦。時勢遷移,莫可回挽。盱衡往事,良用慨然」,雖然仍流露出對宗藩關係的一絲掛念,但已將韓國視作為平等的「友邦」[16] 。他對韓國觀念的這一變化可以說在中國人中非常具有典型性。而此時中國和韓國雖然不再是宗主國和屬國的關係,但餘溫尚存,這從1899年8月15日徐壽朋致清政府報告中可以看出:

「韓國昔為藩屬,今作友邦,新號甫稱,舊情猶在。君臣上下,多存向舊之心,而韓皇獨念中朝,悃忱猶切 …… 三次進宮,韓皇每次必請皇太后、皇上聖安,詞意殷殷,頗形懇摯 …… 其各部院大臣亦間有以土產見贈者,俱稱不忘朝廷舊恩,故於使臣亦加親愛」。[17]

條約在7月下旬基本敲定,1899年9月11日,中韓兩國終於簽訂了通商條約,正式建交,中方稱為《中韓通商條約》,韓方稱為《韓清通商條約》(한청통상조약)。同年12月14日,兩國交換條約批准書。至此,中國清朝和大韓帝國建立了公使級外交關係,從此中韓關係進入一個平穩發展的時期。

影響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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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內容來看,《中韓通商條約》的文字大體沿襲1882年《朝美修好通商條約》以來朝鮮對外簽訂條約的模式,但其最大的不同就是這一條約是一個平等的條約。在這個條約中,中韓雙方享有對等的權利,履行對等的義務,是一個平等互利的條約。

中韓兩國還本着擱置爭議的原則,針對當時韓國人越界開墾的問題和兩國陸路貿易的現狀,第十二款規定雙方均須禁止「潛越邊界」,並且「重訂陸路通商章程稅則」。這雖然為當時中韓建交創造了條件,但也會後來愈演愈烈的「間島問題」埋下伏筆。而且在條約談判過程中韓國也鑽了中國的空子,朴齊純援引中國巴西的條約,硬是在草案第五款第二項加入了「由地方官一面知照領事官,一面派差協同設法拘拿」一句 ,這成為後來韓國派官兵進入中國緝捕逃犯的依據[18]

總體看來,《中韓通商條約》不僅是清朝和大韓帝國簽訂的第一個平等條約,更是中國與朝鮮半島官方平等交往的開端,在中韓關係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大韓民國文教部國史編纂委員會委員長李泰鎮教授對《中韓通商條約》評論道:「從國際法秩序的角度看,可以說是與中國式中華主義殘餘作鬥爭的成果。這不亞於日本修訂與西方列強之間的不平等條約的意義[19]。」

《中韓通商條約》簽訂以後,中韓正式建交。清朝先後任命了3任駐韓公使,1任代理公使;韓國先後任命了3任駐清公使,1任署理公使。1905年11月17日,日本強迫大韓帝國簽訂《乙巳條約》,剝奪了韓國的外交權,清朝駐韓及韓國駐清的公使機構隨後被撤銷。《中韓通商條約》遂自動作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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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交邻——朝贡体系下的朝鲜与琉球外交趣谈】. 2019-05-02 [2019-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1). 
  2. ^ 清代的中朝关系. 2015-05-29 [2019-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2). 
  3.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三.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32-45. ISBN 978-986-04-5862-6. 
  4.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17-20. ISBN 9789860458701. 
  5.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45-60. ISBN 9789860458701. 
  6.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60-65. ISBN 9789860458701. 
  7. ^ 國史館,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選輯.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1997: 66-73. ISBN 9789570090840. 
  8.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三.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12-14. ISBN 9789860458701. 
  9. ^ 胡思敬. 戊戌履霜錄·第二册. 1913: 41-45. 
  10. ^ 戊戌政变之真相. 2017-12-11 [2019-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4). 
  11. ^ 戊戌变法期间光绪帝对外观念的调适(之二). 2018-02-26 [2019-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1). 
  12. ^ 李朝实录`·第二十五册. 國家圖書館出版社. 2019: 19-22. 
  13.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388-390. ISBN 9789860458701. 
  14. ^ 鄭喬. 大韩季年史. : 76-80. 
  15. ^ 日新. 韓國國史編纂委會. 1983: 62-73. 
  16. ^ 茅海建. 赴韩使节的派出. [2019-07-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1). 
  17. ^ 郭廷以, 李毓澍.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一. 中研院近史所. 2015: 507-520. ISBN 9789860458701. 
  18. ^ 旧韩国外交文书 卷9. : 349. 
  19. ^ 李泰鎮. 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卷十三. 由金京子翻譯.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ISBN 978730014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