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于潯(1887年—1951年)字惠民,江西南昌人,中華民國法學家。[1]
張于潯畢業於江西陸軍學校。後赴日本留學,入振武學校。畢業後,到法國巴黎大學學習法科。畢業回國後,曾任江西都督府副官長。1913年,當選為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眾議院候補議員。1917年,任護法國會眾議院議員。[1]1925年,出任交通部福州電報局局長。[2]1930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5年,任最高法院庭長。194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1]中華民國政府遷往台灣時,大法官中到台灣者僅胡伯岳、張于潯、林彬。李宗仁乃提請監察院第四十八次院會同意任命翁敬棠、葉在均、向哲濬、魏大同、蘇希洵、梅汝璈、李浩培、夏勤等八人爲大法官。[3]
1951年,張于潯逝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