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憲(?—1142年),或說為閬州(今四川省南充市閬中市)人[1]南宋抗金將領岳飛麾下前軍統制,與中軍統制王貴並為岳飛的左膀右臂。官至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2],與武安軍承宣使王貴出任鄂州駐紮御前諸軍的正副都統制,接替岳飛掌握兵權。因拒絕誣陷故帥岳飛而被殺,後被朝廷平反,追復原官,追贈寧遠軍承宣使[3]

從微相隨

編輯

移屯泰州

編輯

宋高宗建炎(1127年—1130年)年間,張憲已經在岳飛麾下效命[4]。建炎四年(1130年)七月,朝廷以武功大夫昌州防禦使岳飛為通泰鎮撫使、兼知泰州[5]。九月,岳飛所部抵達泰州,然後出兵救援被金國元帥左監軍完顏昌圍困的楚州,命前軍統領[6]張憲留守泰州[7]。不久,楚州失守,岳飛撤回泰州。十一月,完顏昌進攻泰州,岳飛率部渡江南撤[8]

留守徽州

編輯

宋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正月,岳飛奉命趕往饒州集結,隨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神武右軍都統制、江淮招討使張俊[9]出兵鎮壓叛變的右武大夫忠州防禦使、舒蘄光黃鎮撫使、兼知舒州李成[10]。二月,岳飛所部行至徽州,命通泰鎮撫司統領張憲留守。六月,武義大夫閣門宣贊舍人張琪叛變,進犯徽州,自度力寡不敵的張憲撤退[11]

鎮壓國內武裝

編輯

擊敗曹成

編輯

紹興二年(1132年)正月,朝廷以親衛大夫建州觀察使神武副軍都統制岳飛權知潭州、權荊湖東路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12],鎮壓叛變的武功大夫榮州團練使、知郢州曹成[13]。四月,岳飛命前軍統制張憲進攻莫邪關,張憲部士卒郭進率先破關。敵將楊再興反撲,殺死第五將正將韓順夫。張憲與後軍統制王經趕到,與楊再興激戰,將之逐出桂州[14]。閏四月,曹成戰敗,逃往連州,楊再興被張憲生擒,俯首請降[15]。張憲攻佔連州,又在沅州俘獲曹成餘黨郝政[16]

平定吉虔

編輯

紹興三年(1133年)二月,朝廷命中衛大夫武安軍承宣使、神武副軍都統制岳飛[17]平定盤踞吉州的彭友、李滿等人和盤踞虔州的陳顒、羅閒十等人[18]。四月,岳飛所部行至吉州,分遣統領王貴、張憲進兵,生擒彭友、李滿等人。岳飛乘勝進攻虔州,分兵攻打叛軍的幾百座山寨,各處山寨紛紛陷落[19]。九月,張憲以平定吉、虔之功,自武功郎、閣門宣贊舍人轉三官,為武略大夫、吉州刺史[20]

抵禦金國

編輯

收復襄漢

編輯

紹興四年(1134年)三月,朝廷以鎮南軍承宣使、神武后軍統制、江南西路舒蘄州制置使岳飛兼荊湖南路岳州制置使,出兵收復京西路的襄陽府、唐、鄧、隨、郢州信陽軍。五月,又兼黃復州漢陽軍德安府制置使[21]。臨行前,宋高宗特賜武功大夫、遙郡刺史王貴,武略大夫、吉州刺史張憲,武略郎、閣門宣贊舍人徐慶捻金線戰袍各一領、金束帶各一條[22]。岳飛派張憲進攻隨州,久攻不克,親衛大夫、安州觀察使、中軍統領牛皋來援,三日內合力攻下隨州。七月,岳飛又派王貴、張憲進攻鄧州,大敗城外列陣的數萬金、齊聯軍,又乘勝攻克鄧州[23]

攝理軍務

編輯

紹興六年(1136年)九月,起復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兼營田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五百戶、食實封一千戶岳飛[24]目疾發作,以湖北京西路宣撫司前軍統制、同提舉一行事務[25]張憲和直徽猷閣、湖北京西宣撫司參謀官薛弼,右宣義郎、湖北京西宣撫司參議官、提舉京西南路常平茶鹽公事、兼權轉運提刑司公事李若虛[26]主持宣撫司事務[27]

抵抗劉齊

編輯

紹興六年(1136年)十一月,劉齊西京留守司統制郭德魏汝弼施富任安中等號稱五萬人進犯鄧州,起復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兼營田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五百戶、食實封千戶岳飛命本司前軍統制、同提舉一行事務張憲率萬人迎擊。張憲擊敗劉齊軍,生擒郭德、施富,奪得馬五百餘匹,俘虜千人,魏汝弼等退回洛陽[28]

穩定軍心

編輯

紹興七年(1137年)三月,起復太尉、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營田大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三千戶、食實封一千二百戶[29]岳飛負氣離職,前往廬山東林寺為去世的母親繼續服喪。朝廷以兵部侍郎、兼都督府參議軍事張宗元為湖北京西路宣撫判官,前往監軍[30]。代理軍務的湖北京西路宣撫司前軍統制、同提舉一行事務張憲告病休養,軍中人心惶惶,流言四起。直寶文閣、知襄陽府薛弼敦請張憲帶病主持軍務,軍中才安定下來[31]

進兵中原

編輯

紹興十年(1139年)五月,金國太保都元帥、領行台尚書省事完顏宗弼撕毀和議,分兵南侵[32]。六月,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河南北諸路招討使、兼營田大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四千七百戶,食實封二千戶[33]岳飛命湖北京西路宣撫司前軍統制、同提舉一行事務張憲進兵。閏六月,張憲率部攻克潁昌府[34],隨即東進攻克淮寧府[35]

被處決

編輯

代掌兵權

編輯

紹興十一年(1141年)四月,朝廷以岳飛為少保、樞密副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六千一百戶、食實封二千六百戶[36],撤銷湖北京西路宣撫司,解除兵權[37]。以武安軍承宣使、御前中軍統制王貴為權都統制[38],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張憲為權副都統制[39],節制全軍。

受死

編輯

紹興十一年(1141年)九月,在少保、尚書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樞密使冀國公秦檜[40]與安民靖難功臣、少師、樞密使、濟國公張俊[41]授意下,左武大夫果州防禦使、差充京東東路兵馬鈐轄、御前前軍副統制王俊[42]誣告張憲,稱其與岳飛長子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岳雲密謀,意圖使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奉朝請[43]岳飛重掌兵權。張憲正在鎮江府樞密行府參謁,被張俊立即逮捕並嚴刑逼供。張憲體無完膚,數度暈厥,仍不肯指控岳飛父子。張俊無奈,只得編造口供,呈報秦檜,移交大理寺[44]。十二月,御史中丞万俟卨定案,判處岳飛斬刑、張憲絞刑、岳雲三年徒刑。但宋高宗卻下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45]。紹興十二年(1142年)十月,張憲妻兒被分別送往封州程江興化軍看管居住[46]

平反昭雪

編輯

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十月,宋高宗下令釋放岳飛、張憲子孫,可以從流放地自由遷徙[47]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十一月,張憲追復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原官,四子各補官承信郎[48]宋寧宗嘉泰四年(1204年)八月[49],追贈寧遠軍承宣使,任命書由張憲之子忠訓郎、前黃州聽候使喚張敵萬收執[50]

延伸閱讀

編輯

[]

 宋史·卷368》,出自脫脫宋史
 維基共享資源閱覽影像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宋史》、《三朝北盟會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金佗稡編》、《金佗續編》等書均未記載張憲籍貫。明武宗正德十五年(1520年),翰林院修撰唐皋在撰寫《宋張烈文侯碑記》始稱「侯名憲,蜀之閬州人」;明世宗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四川按察司僉事、分巡川北道楊瞻監修的《保寧府志》繼稱「宋張憲,閬州人」。兩宋既佚張憲籍貫,歷二百年後而為明人所得,殊為可疑。
  2.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今勘到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張憲,僧澤一,右朝議大夫、直秘閣、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於鵬,右朝散郎、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岳雲……」
  3. ^ 《金佗稡編》:「<張憲贈承宣使告>:『故追復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閬州觀察使張憲……可特贈寧遠軍承宣使,余如故。』」
  4. ^ 《宋史·岳雲傳》:「年十二,從張憲戰。……死年二十三。」岳雲以宋高宗紹興十一年死,其從軍應在建炎四年,則張憲從軍不晚於建炎年間。
  5.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建炎四年七月)庚申,武功大夫、昌州團練使岳飛為通泰鎮撫使、兼知泰州,用張俊薦也。」
  6.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元年九月己亥)前軍統制官傅慶,衛州窰戶也,有勇力善戰,飛愛之。……會劉光世遣王德來承州,飛命慶以兵會,慶與德交馬而語,雲願事劉公,德許之。統領官張憲聞其語,以告飛,憾之,戒憲勿泄。」據此知張憲應為前軍統領。時岳飛所部下設中、前、左、右、後五軍,各軍設統制,統領為統制之副手,資深者可升為同副統制、副統制、同統制。
  7. ^ 《金佗稡編》:「<申劉光世乞兵馬糧食狀>:『據探報,金人見圍楚州……令飛與趙鎮撫立掎角……飛已差張憲權行守城,見今大軍屯駐三墩,與金人大寨不遠。』」
  8. ^ 《宋史·岳飛傳》:「會金攻楚急,詔張俊援之。俊辭,乃遣飛行,而命劉光世出兵援飛。……光世等皆不敢前,飛師孤力寡,楚遂陷。詔飛還守通、泰,有旨可守即守,如不可,但以沙洲保護百姓,伺便掩擊。飛以泰無險可恃,退保柴墟,戰於南霸橋,金大敗。渡百姓於沙上,飛以精騎二百殿,金兵不敢近。飛以泰州失守待罪。」
  9. ^ 《宋史·張俊傳》:「(建炎四年)六月,改御前五軍為神武軍,俊即本軍為神武右軍都統制,除檢校少保、定江昭慶軍節度使。……紹興元年,……遂改江淮路招討使。」
  10.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建炎四年六月)乙丑,右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李成引眾在舒州,即以成為舒蘄鎮撫使、兼知舒州,成雖受朝命,稱兵如故。……(紹興元年五月)辛巳,詔李成罷舒蘄光黃四州鎮撫使,削奪在身官職,俟獲日依法施行。」
  11.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建炎四年六月辛巳)……是日,張琪自宣州引兵犯徽州,通泰鎮撫司統領官張憲以所部在城中,聞之,亟遁。……(七月辛巳)琪自徽州引兵犯饒州,眾號五萬。(十一月乙巳)……是日,磔武義大夫、閣門宣贊舍人張琪于越州市。」
  12. ^ 《宋史·岳飛傳》:「江淮平,(張)俊奏飛功第一,加神武右軍副統制,留洪州彈壓盜賊,授親衛大夫、建州觀察使。……升神武副軍都統制……命飛權知潭州,兼權荊湖東路安撫、都總管。」
  13.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元年九月)初,武功大夫、榮州團練使、知郢州曹成雖受官爵,稱兵如故。」
  14.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初,成既得賀州,聞飛至,以兵守莫邪關。飛遣前軍統制張憲攻關,軍士郭進與旗頭二人先登,進揮槍而出,殺其旗頭,賊兵亂,官軍齊進,遂入關。飛喜,補進秉義郎,解金束帶以賜。官軍既入關,賊兵散亂,第五將韓順夫解鞍脫甲,以所擄婦人佐酒。賊黨楊再興率眾直犯順夫之營,官軍退卻,順夫為再興斫臂而死。……會張憲與後軍統制王經皆至,再興屢戰,又殺飛之弟翻。官軍追擊不巳,成屢敗,賊眾死者萬數,成率余兵屯桂嶺縣。」
  15. ^ 《宋史·楊再興傳》:「成敗,再興走躍入澗,張憲欲殺之,再興曰:「願執我見岳公。」遂受縛。」
  16.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二年閏四月)丙午,時成既為飛所破,遂走連州。飛命前軍統制張憲追之,成窮蹙,又走郴州。……有郝政獨不從,率眾走沅州,戴白巾,稱為成報仇,政後歸於張憲。
  17.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二年六月)庚子,親衛大夫、建州觀察使、神武副軍都統制岳飛以破曹成功,遷中衛大夫、武安軍承宣使。」
  18. ^ 《金佗稡編》:「<行實編年>:『是時,虔、吉二州之境,盜賊群起。吉州則彭友、李洞天為之魁,及以次首領號為十大王。虔州則陳顒、羅閒十等,各自為首,連兵十數萬,置寨五百餘所。』」
  19.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三年四月)丁未,神武副軍都統制岳飛遣統領官張憲、王貴分道擊虔寇彭友、李滿,獲之。飛自至虔州,日破一寨,賊徒震恐,友等先據龍泉,至是乃敗。」按紹興元年岳飛已為神武副軍都統制,張憲即為前軍統制,此時又言為統領,疑因紹興三年九月岳飛改充神武后軍統制,張憲隨之改充統領,故而混淆。
  20.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三年九月癸酉)神武副軍統領官、武功郎、閣門宣贊舍人張憲……尋以捕虔寇功,遷武略大夫、吉州剌史。」兩宋武階大約相當於現在的軍銜,自正二品至從九品共計五十二階,每升一階稱為轉一官。第四十二階武翼郎以上每轉一官即轉兩官,稱為雙轉,至第二十七階武功大夫止;以上則必須由皇帝特旨任命。張憲轉三官,即從第三十五階武功郎(從七品)雙轉兩官,升四階為第三十一階武略大夫(仍為從七品);另一官即為吉州刺史(從五品),作為加官以示榮寵,稱為帶刺史,實際官階仍以武略大夫(從七品)為準。
  21. ^ 《金佗續編》:「<百氏昭忠錄>:『(紹興三年九月)十五日,詔落階官,授鎮南軍承宣使,依前神武副軍都統制、江西西路沿江制置使。……二十一日,改除江南西路制置使。二十四日,除江南西路。……二十九日,改差神武后軍統制,仍制置使。……(四年三月),除兼荊南鄂岳州制置使。……五月,除黃復州漢陽軍德安府制置使。』」
  22. ^ 《金佗稡編》:「<高宗宸翰六>:「朕嘗聞卿奏,稱王貴、張憲、徐慶數立戰效,深可倚辦。方今正賴將佐竭力奮死,助卿報國,以濟事功,理宜先有以旌賞之。其王貴等各賜捻金線戰袍一領、金束帶一條,至可給付也。」
  23.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四年六月)飛令前軍統制張憲引兵攻隨州,月余不能下。神武后軍中部統領兼制置司中軍統制牛皋請行,乃裹三日糧往,眾皆笑之,糧未盡而城拔,生執其知州王嵩送襄陽府,磔於市。……七月甲子……時李成既遁去,與金、偽合兵屯鄧州之西北,飛遣統制官王貴出光化、張憲出橫林前,二日至城下。賊兵來戰,統制官董先出奇要擊,大敗之。賊將高仲入城據守,將士蟻附而上,遂克之。」
  24. ^ 《金佗稡編》:「<內艱起複製>:『可特起復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兼營田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五百戶、食實封一千戶,依舊襄陽府置司,主者施行。』」
  25. ^ 《金佗稡編》:「<目疾令不妨本職治事省札>:『樞密院奏:『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司參謀官薛弼等申:『……及將軍馬事務移文守寨同提舉一行事務張憲管幹施行外,伏望朝廷詳酌,速賜指揮施行。』……奉聖旨,令岳飛不妨本職治事。』」宣撫司提舉一行事務、同提舉一行事務,可代替主帥處理軍務,同提舉一行事務地位次於提舉一行事務。
  26.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六年二月辛亥)右宣義郎、湖北京西招討使司參議官李若虛提舉京西南路常平茶鹽公事、兼權轉運提刑司公事,以招討使岳飛言自收復後,未曾差置監司,慮無以檢察州縣故也。……(六月癸卯)直徽猷閣、知荊南府薛弼為湖北京西宣撫司參謀官。」
  27. ^ 《金佗稡編》:「<目疾乞解軍務札子>:『起復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兼營田使臣岳飛狀奏:『臣先為目疾昏痛,不能視物,在假服藥醫治,累奏乞致仕,將宣撫司事務權令參謀官薛弼、參議官李若虛管幹。』』」
  28. ^ 《三朝北盟會編》:「<岳侯傳>:『偽西京留守統制郭德、魏汝弼、施富、任安中等兵騎五萬,犯鄧州界。侯又續遣張憲、郝晸、楊再興共兵一萬,前來迎賊。……輕兵迎戰,佯敗走。偽兵果來追,伏兵發,前後夾擊,擒郭德、施富,奪馬五百餘匹,降士卒千人。魏汝弼收殘軍,走歸洛陽。」
  29. ^ 《金佗續編》:「<起復太尉加食邑制>:『起復檢校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副使兼營田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二千五百戶、食實封一千戶岳飛……可特起復太尉,依前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營田大使,加食邑五百戶、食實封二百戶。主者施行。』」
  30. ^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四年四月)丁未,岳飛乞解官持余服,遂棄軍去,詔不許。……庚戌,以張浚累陳岳飛積慮專在並兵,奏牘求去,意在要君,遂命兵部侍郎、兼都督府參議軍事張宗元權湖北京西宣撫判官,實監其軍。」
  31.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七年七月)初,飛請解官,未報,乃以本軍事務官張憲攝軍事。憲在告,而權宣撫判官張宗元命下,軍中籍籍曰:「張侍郎來,我公不復還矣。」直寶文閣、新知襄陽府薛弼在武昌,未上,請憲強出臨軍,……眾遂安。」
  32. ^ 《金史·完顏宗弼傳》:「(天眷二年)詔宗弼為太保,領行台尚書省,都元帥如故……命元帥府復河南疆土,詔中外。」
  33. ^ 《金佗續編》:「<少保、兼河南府路、陝西、河東、河北路招討使加食邑制>:『武勝定國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營田大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四千戶、食實封一千七百戶岳飛……可特授少保、依前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河南北諸路招討使、兼營田大使,加食邑七百戶、食實封三百戶。封如故。』」
  34. ^ 《金佗續編》:「<復潁昌府奏>:『武勝定國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營田大使、河南北諸路招討使臣岳飛狀奏:『據前軍統制、同提舉一行事務張憲申:……閏六月……二十日收復潁昌府了當。』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35. ^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年閏六月)壬辰,岳飛遣統制張憲擊金將韓常於潁昌府,敗之,復潁昌。丙申,張憲復淮寧府。」
  36. ^ 《金佗續編》:「<樞密副使加食邑制>:『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湖北京西路宣撫使、兼河南北諸路招討使、兼營田大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五千四百戶、食實封二千三百戶岳飛……可特授樞密副使,依前少保,加食邑七百戶、食實封三百戶,封如故。主者施行。』」
  37. ^ 《金佗續編》:「<改所管制領將副軍兵充御前省札>:『韓世忠、張俊、岳飛除樞密使、副,其舊領宣撫等司合罷,遇出師,臨時取旨。逐司見今所管統制、統領官、將、副已下,並改充御前統制、統領官、將、副等,隸樞密院,仍各帶『御前』字入銜,及令有司鑄印,逐一給付。」
  38.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十二年正月)丁未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定江軍節度使、御前統制田師中陛充殿前都虞侯、鄂州駐紮御前諸軍都統制。……武安軍承宣使、御前統制、權鄂州都統制王貴添差福建路馬步軍副都總管,罷從軍。」
  39. ^ 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是禁軍軍職,從五品,作為加官以示榮寵,稱為帶軍職;閬州觀察使是正任觀察使,正五品,為張憲實際官階。正任觀察使不須繼續在武階五十二階中晉升,只須再晉升為正四品的承宣使、從二品的節度使,便可升至最高武階正二品的太尉。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為閒職,例由觀察使以上武階充任。前軍統制、權副都統制為張憲實際軍職。
  40. ^ 《宋史·秦檜傳》:「(紹興十一年)六月,拜左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樞密使,進封慶國公。《徽宗實錄》成,遷少保,加封冀國公。」
  41. ^ 《宋史·秦檜傳》:「(紹興八年)賜俊「安民靖難功臣」,拜少傅。……九年……進少師,封濟國公。……十一年……拜樞密使。」
  42. ^ 《揮塵錄》:「壬子歲仕寧國,得王俊所首岳飛狀於其家云:『左武大夫、果州防禦使、差充京東東路兵馬鈐轄、御前前軍副統制王俊……」
  43. ^ 《金佗續編》:「<武勝定國軍節度使、萬壽觀使、奉朝請制>:『少保、樞密副使、武昌郡開國公、食邑六千一百戶、食實封二千六百戶……可特授武勝、定國軍節度使、依前少保,充萬壽觀使、仍奉朝請。主者施行。」
  44. ^ 《宋史·秦檜傳》:「憲未至,俊預為獄以待之。屬吏王應求白張俊,以為密院無推勘法。俊不聽,親行鞫煉,使憲自誣,謂得雲書,命憲營還兵計。憲被掠無全膚,竟不伏。俊手自具獄成,告檜械憲至行在,下大理寺。」
  45.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右諫議大夫万俟禼試御史中丞,……万俟禼入台月余,獄遂上。……岳飛私罪斬,張憲私罪絞,……岳雲私罪徒……有旨: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將兵防護。」
  46.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十二年十月壬戌)詔張憲妻子分送封州、程江、興化軍居住。」
  47. ^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紹興三十一年十月丁卯)詔蔡京、童貫、岳飛、張憲子孫家屬,令見拘管州軍並放令逐便,用中書門下省請也。」
  48. ^ 《金佗續編》:「<張憲復官旨揮>:『乾道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三省同奉聖旨,張憲特追復元官,四子各補承信郎。」承信郎為武階五十二階最末一階,從九品。
  49. ^ 《金佗續編》:「<加贈張憲信札>:『檢會嘉泰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敕……八月十七日,三省同奉聖旨,岳雲、張憲各與追贈一官。」
  50. ^ 《金佗續編》:「<申都司狀>:『張憲系先祖飛部曲,其告命自系張憲直下男忠訓郎、前黃州聽候使喚張敵萬收執。」忠訓郎為武階五十二階第四十七階,正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