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罪犯

战犯即对战争发动和战争造成之严重后果负有主要责任的决策者、犯罪者

戰爭罪犯簡稱戰犯,指戰爭中戰敗國的高級指揮官戰俘中,被認為應負起戰爭罪責的人。在戰敗之後,戰犯可能必須接受戰勝國為首組成的審判單位或其他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戰犯法庭來審判,以負起戰爭的罪責受到處罰。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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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0月15日中華民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制定35條,10月24日公佈。該法第一條第一項:「戰爭罪犯之審判及處罰,除適用國際公法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刑事法規之規定。同條第二項:「適用中華民國刑事法規時,不論犯罪者之身份,儘先適用特別法。」1947年7月3日修正第25條、32條,7月15日公佈。1978年5月12日廢止35條,5月19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