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由1959年至1964年,期間召開過四次會議。
1959年4月 – 1964年1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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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團常務主席 | 朱德、林伯渠、李濟深、沈鈞儒、郭沫若、黃炎培、彭真、李維漢、陳叔通、 |
常委會委員長 | 朱德 |
常委會秘書長 | 彭真 |
組成人員 | 全國人大代表:3040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97名 |
歷次會議 | |
第一次會議:1959年4月18日 – 4月28日 第二次會議:1960年3月30日 – 4月10日 第三次會議:1962年3月27日 – 4月16日 第四次會議:1963年11月17日 – 12月3日 | |
歷次全體會議
編輯第一次會議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9年4月18日至4月28日在北京召開。
會議上通過了周恩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1959年國民經濟計劃、1958年國家決算和1959年國家預算的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和關於撤銷司法部和監察部的決議。
選舉/任命結果
編輯-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朱德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林伯渠、李濟深、羅榮桓、沈鈞儒、郭沫若、黃炎培、彭真、李維漢、陳叔通、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賽福鼎、程潛、班禪額爾德尼·卻吉堅贊、何香凝、劉伯承、林楓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彭真(兼)
-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62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宋慶齡、董必武
-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 國務院副總理:陳雲、林彪、彭德懷、鄧小平、鄧子恢、賀龍、陳毅、烏蘭夫、李富春、李先念、聶榮臻、薄一波、譚震林、陸定一、羅瑞卿、習仲勛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
第二次會議
編輯第三次會議
編輯第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於1962年3月27日至4月16日召開。1961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曾決定此次會議於1962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1],但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0次會議決定將全會開幕日期推後[2],最終實際開幕日期推遲至1962年3月27日[3]。
第四次會議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國家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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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959年-1964年 |
繼任: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