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2]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3][4]。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區雖屬「臺灣地區以外之領土」,其事務另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除明文規定者及特殊狀況外不適用該條例[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ct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People of the Taiwan Area and the Mainland Are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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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施行日期 | 1992年9月18日 |
修正次數 | 21 |
最新修正 | 2022年6月8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大陸委員會 |
目 | 基本法規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背景
編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兩岸關係面臨巨大轉變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1948年5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公佈《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6]。動員戡亂時期一直持續到1991年。在「動員戡亂」時期,中華民國將兩岸關係定位為「戰爭狀態」。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面改革開放和對台政策的攻勢之下,中華民國政府在1987年11月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兩岸關係開始發生轉折,並產生了以法律規制兩岸交往關係的需要。1988年初,時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趙少康等人開始提出要通過為兩岸關係立法的形式以規範兩岸交往,並迅速提出了自擬草案。1989年2月,中華民國法務部公佈了第一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暫行條例草案》,並於1992年7月經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7]
概括
編輯該條目自立法以來曾經過多次修正,為中華民國政府,不論是中國國民黨及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的政府,對於中國大陸事務的重要法律之一,之後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8]、《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9]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10]等子法。
2013年7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佈「釋字第710號解釋」,認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至2項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且不符《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11][12]。
2019年4月9日,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條文,罰鍰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13]
2019年5月31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動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案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立法院「雙審議」,並舉辦全台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佈生效。[14]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劃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得開啟協商;為充分落實「國會」監督精神,負責協議機關提出締結計劃,經全體立法委員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同意,才能開啟簽署協議的協商。
2020年5月8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陳亭妃等人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5]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一讀通過。該修正草案是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第26條之1及第63條予以修訂,具體內容為將第1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內文中的「國家統一前」刪除,修改為「因應國家發展」;將第26條之1及第63條中的「國家統一前」修改為「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時」。[16]不過在5月15日,立法院長游錫堃宣佈,提案的蔡易餘要求撤回修正草案[17]。
2020年11月底,陸委會會議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明確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最高可罰2500萬元。[18]
2019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一件國家賠償案中,法官採納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19],並在2023年2月二審判決結果維持原判,此見解出現在新聞版面[20]。對此,2023年5月25日,行政院宣佈「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相關函釋即日起廢除,即官方正式認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非國民,因此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21]但仍有律師指出行政院函釋僅是為了解釋法律,並不具法律效力。且依大法官釋字第137號、釋字第216號解釋,法官不受各機關所發佈之行政命令(包含行政函釋)之拘束,對相關案件之判決不受行政函釋拘束[22][23]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也對台灣人與大陸人間之民事法律關係設有「準據法」之規定,內容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有所不同[24]。
港澳地區的適用條件
編輯「 | 本條例施行後,香港或澳門情況發生變化,致本條例之施行有危害台灣地區安全之虞時,行政院得報請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停止本條例一部或全部之適用,並應即將其決定附具理由於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二分之一不同意或不為審議時,該決定立即失效。恢復一部或全部適用時,亦同。
本條例停止適用之部分,如未另定法律規範,與香港或澳門之關係,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25]。 |
」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0條 |
在未另定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如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發生變化以致危害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中華民國行政院可報請中華民國總統停止《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採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相關事件
編輯常玉侄兒向教育部索討百億畫作
編輯第67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而接受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大陸配偶不適用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1964年,中華民國教育部邀請旅法畫家常玉前往台灣辦展,42幅畫作「借展」至台灣。常玉因護照問題,未能來台,後於1966年逝世。中華民國教育部將42幅畫作移交國立歷史博物館。2017年,常玉的侄子常錦茂在臺北地方法院提告,向教育部、史博館追討畫作。2018年4月,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法律規定大陸人民繼承的在台的遺產以200萬元為限,但這些畫作市價超過3億300萬元,就算常錦茂所說的都是真的,法院也無法切割畫作分別裁判,因此不須開庭辯論審理,即直接駁回他的聲請[26]。
封殺大陸OTT平台
編輯2019年3月28日,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發言人邱垂正對《日經亞洲評論》透露,為了遏制傳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製造的針對台灣的假新聞,中華民國政府計劃封鎖愛奇藝,並阻止騰訊視頻進入中華民國。邱又表示,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在查處愛奇藝的台灣代理商「歐銻銻」,如果發生了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情況,最嚴重的處罰是關閉「愛奇藝台灣站」。[27][28][29][30][31]
2020年8月19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務司宣佈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條例,將循代理商在台灣落地的大陸OTT平台納入商業禁止項目表,目前在台灣運營的愛奇藝和騰訊WeTV繼續運營須在該公告預告期的14日內(9月1日起)停止運營,否則會被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關係條例》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將連續處罰[32]。
陸男國賠案
編輯2018年8月16日,大陸籍錢姓男子來臺騎自行車環島期間,騎至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碰到漏電的路燈,遭電擊身亡。檢方相驗,發現錢姓男子左前臂至左手腕,有明顯電擊痕跡,法醫在相驗證明書也記載,死因是「電擊性休克」,錢姓男子的家人便來臺提國家賠償。2023年2月15日,高雄地方法院下判決,認定養工處疏於管理,導致路燈漏電,認為養工處有疏失責任,而且法官也認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依據的正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所規定,判養工處敗訴,須賠家屬新臺幣463萬元。[20],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33]。
凌友詩
編輯凌友詩因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涉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案經內政部查處,2023年5月11日裁處50萬元罰鍰。[34]
重要大陸事務法規列表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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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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