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
承諾結婚;婚前準備期
起源
編輯歐洲婚姻習俗的起源可以從猶太法中得知:婚姻是由兩個獨立的行為組成,Kidusin(意為成聖)是其中的訂婚。後來這在古希臘被採用為伽莫斯和恩傑西斯的儀式,但與猶太教不同的是,在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只是口頭形式。
如今
編輯現代多數訂婚儀式會在當天宴請雙方親友,告知眾人此對情侶雙方準備結婚。東亞傳統的訂婚儀式包括納采、納徵、下文定,現代多簡化至只保留納徵。
有些法律也不再保留儀式或書面的要求,如中華民國民法,將訂婚規範為婚約,不以儀式、書面或交換禮物等習俗上所慣行的活動為必要,僅訂婚之當事人雙方互相有合意,具將締結正式婚姻之意思,即可成立婚約。但訂婚後,未必具備法律上之親屬關係,現代多數國家規定,正式結婚後,雙方始享有為配偶之法律資格與地位。
法律效力
編輯訂婚之後雙方並不會變成夫妻,因此法律身分上還是各自單身。並且訂婚是沒有強制力的,不可以請求強制履行。 但如果解除婚約的一方有過失,或無理由違反婚約,可能會有損害賠償的發生。[1]
訂婚戒指
編輯如有訂婚戒指,則一般佩戴在左手中指上。這項傳統被認為來自古羅馬人,因為他們相信中指是「愛的靜脈(vena amoris)」的開始,並最終流入心臟。在正式結婚儀式後,結婚戒指則會佩戴在左手無名指上。
訂婚派對
編輯在現代美國文化中,有時會在傳統上由新娘父母舉辦的訂婚派對上宣佈訂婚。這些聚會幫助新娘和新郎的朋友和家人在婚禮前聚在一起並互相介紹自己。在古希臘,訂婚派對在沒有新娘的情況下舉行,討論婚姻的法律和財務問題。之後,訂婚宴就是雙方在結婚前宣佈合法結合的地方,如果一方違反協議,受害的一方就必須付出代價。 到了 20 世紀初,情侶們開始在當地報紙上宣佈 訂婚消息。
稱謂
編輯訂婚當事人依據性別俗稱未婚妻與未婚夫。其中,女性同性訂婚伴侶可以互稱未婚妻,男性同性訂婚伴侶可以互稱未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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