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引法
鹽引又稱鹽鈔,是宋代的取食鹽的許可證,鹽商必須向朝廷支付費用以取得鹽引,始可以合法販售食鹽。
鹽引最早始於北宋,南宋沿用。《宋史·通貨志》,「鹽引每張,領鹽116.5斤,價6貫。」鹽引法沿用至明清兩朝。明初鹽商須赴邊塞納糧,再由官府酬給鹽引,稱之開中法[1]。晉商以山西地緣優勢,獲利萬巨,鹽商形成行幫,稱為「綱」[2]。弘治五年(1492年),不再行開中制,轉變為折色法,即直接用白銀換鹽引。晉商多在北疆納糧換鹽引,因此受到打擊,再也無法控制鹽引,「山陝富民多為中鹽徙居淮浙,邊塞空虛」[3]。反倒是徽商多居揚州[4],以地緣近兩淮鹽場,遂漸取代晉商,開始富甲天下[5]。明朝兩淮鹽引分成「存積」、「常股」兩類。《明史·食貨志》稱「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明代鹽引上書寫鹽商的姓名、地望。有不少宣稱是鹽引持有者的子孫的人,因此必須防止虛冒[6]。
清代沿用鹽引,由戶部印發的稱鹽引,由各地鹽政所發的稱鹽票。《清史稿·食貨志四》記載:「近來棧鹽出湖,皆在西壩改捆,大包重百三十斤,鹽票不符。」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爆發兩淮預提鹽引案,紀曉嵐被牽涉在內,最後貶戍新疆。
參考文獻
編輯- ^ 陸深《燕閒錄》:「沈存中《筆談》,載兵部員外郎范祥為鈔法,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數十郡搬運之勞。此即今日開中給引之始。」
- ^ 《長蘆鹽法志》中記載:「明初,分商之綱領者五,曰浙直之綱,曰宣大之綱,曰澤潞之綱,曰平陽之綱,曰蒲州之綱」。
- ^ 胡世寧:《備邊十策疏》,《明經世文編》卷136
- ^ 《五石脂》載:「徽人在揚州最早,考其年代,當在明中葉,故揚州之盛,實徽商開之,揚蓋徽商殖民地也。」
- ^ 李果《在亭叢稿》卷十一:「兩淮鹽課甲天下。」李發元《鹽院題名記》:「兩淮歲課當天下租庸之半,損益盈虛,動關國計。」
- ^ 《明憲宗實錄》卷206「成化十六年八月甲寅」條就說:「各處已故鹽商多令親識代支,經年既久,真偽莫辨,不能無重派冒支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