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方針草案/一/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員會組成?


管理人員解任方針
2007.09.28-2008.06.18

已經結束的議題
議題1
是否要有此制?
表決 2007.10.07-21
完成-通過
(納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議題2
其他版本比較
投票解任是否唯一?
表決 2007.10.17-30
完成-通過
(納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議題3
程序問題
是否付委?
完成-不需成立委員會
議題4
細節討論
提交草案
表決 2008.06.12-18
完成-通過

通過的方針

另見:
過去票數討論

本討論區是針對以下二議題:

  1. 方針草案是否交付一個臨時組成的草案制定委員會進行起草工作?
  2. 承1表決結果,如是,則草案制定委員會如何籌組?制定草案的工作期限為何?委員會工作項目?


我建議不要搞的這麼複雜了,草案委員會大可不必,由個人提供草案大家進行討論應該是夠了,否則委員會的成立又要浪費時間,我們已經繞來繞去夠久了。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05:01 (UTC)[回覆]

Mukdener兄已有草案了嗎?--百楽兎 2007年12月7日 (五) 07:02 (UTC)[回覆]
喂,聽你在胡扯。從罷免擅自運作改名到解任,以解任之名行罷免之實,以解任之名放置在罷免之項下,哪個不是胡扯?--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3:51 (UTC)[回覆]
我比較懶,所以還是不提草案了。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7日 (五) 12:33 (UTC)[回覆]
或者可以先表決以哪一語言版本的現行規定為基準,然後大家提出修改的意見,這樣比較快。—User:Orion-留言 2007年12月8日 (六) 17:59 (UTC)[回覆]
這個提議還不錯,我是支持的。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4:34 (UTC)[回覆]

我就提議以德語的方針為藍本進行討論,相信大部分內容大家都能接受,只要做個別的修改就行了。這樣比較簡單也比較快進入主題。(為什麼不是英語?因為他們是仲裁委員會。其實任何一個現成的是罷免制度的語言版本都可以啊。)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9日 (日) 07:10 (UTC)[回覆]

你們要用來當藍本的或英語或德語的方針抬頭是罷免還是解任?你們通過的是票決共識是解任還是罷免?這頁面是「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員會組成?」,還是「Wikipedia:申請解任管理員/方針草案/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員會組成?」,你們的方針是「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還是「Wikipedia:申請解任管理員」?--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1:14 (UTC)[回覆]
待方針制定完成之後,才會將各頁面一併修改,罷免相關方針已經討論過定名為解任,請尊重社群決議謝謝。--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3:28 (UTC)[回覆]
按照我的理解,上一個投票的結果不就是把解任僅限於罷免嗎?至於未來其他情況下的解任不是以後再討論嗎?而且在我看來解任和罷免其實根本就一樣啊。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05:24 (UTC)[回覆]
要把德語版先譯為中文再來修改嗎?--百楽兎 2007年12月10日 (一) 15:48 (UTC)[回覆]
懂德文的人多麼?又得勞煩他們了。—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7年12月11日 (二) 17:33 (UTC)[回覆]

德語的中譯已經有了,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其他語言版本制度參考#德語百科,其實是很簡單的規則。日語的中譯也有了,稍微複雜些。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20:36 (UTC)[回覆]

德語罷免的核心就是重選,其標準和選舉管理員是一樣的,非常簡單的規則,操作性也很強。重選的前提是這個管理員曾經被暫時停權,這點目前我們還沒有,但是也不必亦步亦趨,可以制定自己的標準。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1日 (二) 20:42 (UTC)[回覆]
剛看過德語跟日語的譯本,我覺得德語版設立了停權跟罷免的條件,適合作為制定罷免條件的參考(也就是現在的狀況)。日語版的重點放在實際的提案跟表決方面,比較適合作為表決罷免的參考(也就是罷免流程的細節)。—Altt311 (留言) 2007年12月13日 (四) 16:32 (UTC)[回覆]

德語的罷免投票規則和標準和選舉是一樣的,所以就沒重複列出了。德語的管理員罷免基本就是重選,只不過這種重選不是定期的,而是針對個別管理員。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3日 (四) 19:57 (UTC)[回覆]

但是我覺得從方針草案制定的初始緣由看來,比較偏向罷免而非重選。--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4:39 (UTC)[回覆]
所謂重選,其實和罷免在我看來並無不同。虎兒的意思是不是說罷免投標的達標標準須和選舉標準不同?如果可以相同則罷免實質上就是重選。  Mu©dener  留 言  2007年12月18日 (二) 14:53 (UTC)[回覆]

雖然沒在相關討論留過言...不過斗膽插個嘴:罷免/解任/重選其實都是為了在講同一件事,為了同一個目標而訂立,只不過要求用詞精準所以才會有字字斟酌的現況。罷免因為聽起來像罷免官員,隱隱有由下而上之義,不符維基管理員和編輯者平等的精神,所以多數才偏向解任,這聽起來比較像是僅由維基百科社群將管理權限收回,所以較為中性。而所謂的重選,記得好像有人提過,不如看為是信任投票,就好比內閣如無國會信任就會被倒閣;管理員如無社群信任就會被解任,所以和重選是實同名異。如果中文維基管理員採用任期制,管理員尋求連任那樣才比較像重選吧。

好像沒有什麼創見...那我說說我的提議好了,管理員解任除了可以考慮用比例多數制,是不是也可以考慮用連署投票制?即不以贊成票佔總數百分比為門檻,而以人數來決定門檻。不過好像也沒有高下優劣之分……總之如果鬧到真的要被解任,也都是維基人或部分維基人已失信心的,所差者在於我們要把門檻設定在有點高、高、還是很高而已。

我的想法是投票人資格不設門檻,惟必須提出具體事由,證明被提名解任人曾妨害了該投票人權益,才計入有效票。如此一來可有效杜絕傀儡人海戰術、友情票(我不清楚這管理員怎樣但是因為朋友贊成/反對所以我也贊成/反對)等等弊端。至於門檻,可設為與當初獲選為管理員時贊成票人數相當,即一票抵一票,抵完了,也就表示該員用完了當初維基人信任其適任管理員的信心,即有必要回收管理員權限。這樣的門檻好處是比較靈活,不像百分比那麼死板,試想:如果有人在成為管理員時獲得90贊成票,1反對票,而在有人發起投票解任他時獲得9贊成票,1反對票,兩次都是有90%支持率,可是民意基礎卻不相等。高票獲選的管理員理當以高標準來對待其解任。 比如說假設今天有人要試圖解任一位叫gagen的管理員(不好意思以其他真實的管理員人名舉例 XD),當初gagen是在獲得10票贊成票後當選的,那麼就要有10位「苦主」參與連署:

  1. 某A簽名:他在甲條目討論頁罵我是腦殘,不符Wikipedia:文明方針。
  2. 某B簽名:他和我發生爭議而管理員Z將爭議的乙條目設保護後,又擅自加以編輯。
  3. 某C簽名:他在未達共識狀況下擅自移動丙條目,經我向其詢問後卻又給不出具體理由。
  4. ……

集滿10個,通過。gagen解任。

如何呢?目前可以想到的缺點會是看起來像批鬥大會(汗)。不過假使大家都能對事不對人,也不失為一個讓當事者認識到自己不足之處的機會,那麼不管結果是否有通過,至少當事人能夠有所成長吧。—雅言對話 2007年12月18日 (二) 21:57 (UTC)[回覆]

  • 希望草案儘快出台,大家在草案的基礎上討論,比較地有的放矢一些。為了下面進行的討論,我建議大家頭腦中應始終考慮這麼一個問題:在維基百科,何為「管理員」?--Fugu (留言) 2007年12月19日 (三) 11:12 (UTC)[回覆]
  • Gagen兄的提議個人覺得有建設性,例如一票抵一票的想法,我認為這個想法有發展的空間。只是另一方面個人覺得這個提案的細節有需要再討論,例如:如果不對提名人及投票人的資格設定門檻的話,我們有可能面對由新註冊用戶提出的管理員解任投票,這是不適合的。在用戶未熟習維基的運作前,是不適合參與這種投票的。而且在這個提案下,雖然說投票需詳細說明原因,但是仍不能杜絕傀儡人海戰術和友情票,因為那些人能從已發表的文章中擷取所謂要該管理員解任的原因,故個人對此部分的提案有所保留。但以大方向來看,個人認為Gagen兄的提案是值得參考的,只是細節上需要修正一下。最後,離題回應Gagen的最後一句:如果投票真的做到對事不對人,那就不算是批鬥大會,只是公審而已。所謂的批鬥大會,是指已經動用到人身攻擊技倆的投票吧……(茶)—Altt311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1:31 (UTC)[回覆]

提議結束本議題

編輯

Mukdener於12月7日提出「草案委員會大可不必,由個人提供草案大家進行討論」,此後未見有反對意見,事實上後續討論基本上已轉向草案內容,依流程,已是後續議題的討論範圍了,因此我想提議「是否付委及草案制定委員會組成?」此一議題依「不需成立委員會,由個人提出草案交由社群討論並加以整合」作結。否則本議題也沒有明確討論時限,一直延宕下去何時才能看到方針制定呢?—雅言對話 2007年12月29日 (六) 05:51 (UTC)[回覆]

同意。--百楽兎 2007年12月30日 (日) 15:22 (UTC)[回覆]
附議—汪汪 2007年12月31日 (一) 07:40 (UTC)[回覆]
( ✓ )同意以「不需成立委員會」作為是次討論之結論。—J.Wong 2008年1月1日 (二) 10:46 (UTC)[回覆]
我已經結束該討論,請大家提交草案,並討論後整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2月29日 (五) 02:00 (UTC)[回覆]

然後呢

編輯

從2007年9月罷免案結果如同無關痛養的事情之後,這件事情是到此為止,下台一鞠躬了嗎?—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19:13 (UTC)[回覆]

唉。。。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1:53 (UTC)[回覆]

那就等到下一次有什麼事情再度引爆的時候再看看囉。這也表示新管理員的推選應該繼續凍結到起碼的罷免方案出海為止。—cobrachen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20: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