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權

地区人权概述

新加坡人權一直以來受到國際社會廣泛關注,新加坡政府在限制公民權益與壓制政治敵對勢力方面擁有極大的權力。[1]於2006年世界自由度排名英語Freedom in the World上,新加坡獲得政治自由5分、公民自由4分的評級(最高7分。1分代表最為自由),綜合評分為「部分自由」。2009年,新加坡無國界記者的世界新聞自由指數所涵蓋的175個國家中名列第133位。隨着李光耀辭世,國際特赦組織呼籲新加坡政府重視人民基本自由與人權[2]

內部安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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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內務部下屬內部安全局之職能在於執行該國的《內部安全法令 (新加坡)》(Internal Security Act,簡稱ISA)以遏制潛在的間諜活動、國際恐怖主義、針對信仰種族和諧的威脅以及企圖顛覆政權的行為。內部安全法令允許在沒有任何正式指控或審判過程的情況下的無限期拘留,一直以來被用於監禁政敵,比如在出獄前已被關押32年卻未遭審判的謝太寶。截止2005年,已有36人因內部安全法令而被囚禁。[3]

國內法律下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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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權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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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實施絞刑。據國際特赦組織組織,從人口數量計算,新加坡有着全世界最高的死刑執行率。[3]但新加坡政府斥責了大赦國際的說法,並否認其採用死刑構成了對人權的踐踏。與此同時,政府反對安樂死,且無痛苦致死術並未合法化。

新加坡對觸犯一級謀殺罪和攜帶超過15克高純度海洛英二乙酰嗎啡)並被認定進行販毒者執行強制死刑。[4]

理論上反對一切形式之死刑的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從1991年至2003年,在這個人口僅500萬的國家已有400名左右的罪犯被處以絞刑。[5] 新加坡政府聲稱,販毒是最嚴重的罪行之一,且該國國土之小以及靠近金三角的特殊地理位置導致其極易受到毒品威脅。同時,政府也稱其不會輕易動用死刑,而是只在最嚴重的案例中實施。其嚴格政策帶來的結果是:不論軟毒品(非烈性,如大麻搖頭丸)抑或硬毒品(烈性,如嗎啡冰毒),在新加坡的濫用程度與規模都是最低的。[6]

言論、集會與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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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限制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並約束其它公民權利政治權利。有關性、政治、種族與宗教的敏感內容存在廣泛的審查。

《2009年公共秩序法案》規定,戶外的公眾遊行與集會需要警察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警方的許可,此類戶外集會即被視作非法。[7]不過室內集會則能夠自由舉行而無須向警察申請許可。[8]在新加坡,唯一不要求警方許可便能舉行公眾集會的地方是位於芳林公園演說者之角(效仿倫敦海德公園而設立)。然而,任何人在演說者之角參加或發起抗議活動之前都必須在國家公園局通過在線的方式註冊自己的個人信息。同時,演說者之角公園內亦有許多閉路監控設備,這也遭到一些新加坡公民與國會議員的抱怨。[9][10]

政府的壓力使得新聞記者進行自我審查[11]根據大赦國際的數據,新加坡法律在2010年被修訂以限制言論與集會自由、並被用於威脅批評家和反對黨的活躍分子,當局也開始起訴異議人士。儘管如此,政府批評者以及人權捍衛者依舊在舉行公眾集會。[12]

2010年,一名叫做亞倫·沙德瑞克英國記者因發表了有關新加坡司法體系的觀點而被控「藐視新加坡法律制度」、犯下中傷法庭罪英語Offence of scandalising the court in Singapore,最終被判6周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20,000元。[13]

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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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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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38年起,新加坡法律(《新加坡刑事法典》377A節英語Section 377A of the Penal Code (Singapore))禁止男性之間的性關係,但1999年以後並未有人因為私下性行為而遭檢控。

自2009年5月以來,同性戀權益支持者在每年都在芳林公園演說者之角進行「Pink Dot SG」集會,政府並無干涉。[14]該場集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亦被收錄到了美國國務院發佈於2010年3月11的2009年人權報告之中。[15]

勞工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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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國際稱:截止2009年底,新加坡有1/4的人口屬於外來移民。

2009年的《外國勞工僱傭法案》表明了排斥本國公民成為工人的態度。同時,新加坡並不為外國勞工提供基本的保護,比如出台工作時間、休息日、最低薪金與職工津貼的標準。[16]在兩年制僱傭協議的框架下,僱傭本國工人的招聘費最高可達工人本身薪酬的40%。至2010年底,新加坡政府依舊拒絕調整招聘費用。[17]

2010年,兩名來自緬甸的移民在新加坡工作了11年後,因積極支持緬甸的親民主運動而被拒絕發放新的工作許可。[12]

人口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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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2009年的人口販賣報告將新加坡列在了第二類:並未盡足夠力量去設法解決人口販賣的國家。一些女性會被販賣到新加坡做普通勞工或接受商業化剝削的性工作者[14]

2020年的人口販賣報告將新加坡列為第一類。[18]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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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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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對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性罪犯施行鞭刑,涵蓋的違法行為範圍很廣,多數是嚴重罪行,例如強姦販毒搶劫,一次庭審最多只能判鞭打24下。司法鞭刑由受特訓的監獄署人員在監獄裏執行,用一根1.2米長、1.27厘米粗的藤鞭抽打犯人的臀部,另外還有醫生在場監督過程。在監獄裏服刑的男性囚犯倘若在服刑期間犯下嚴重罪行,即使之前沒被法院判鞭刑,也有可能會被處以鞭刑。一些包括大赦國際在內的國際觀察者主張,鞭刑本身就與人權相牴觸。簽證過期後仍在新加坡境內滯留超過90天的外國勞工至少會被處以強制鞭刑三下、監禁三個月的判決。新加坡政府辯稱:由於新加坡始終是非法移民的目的地,此類刑罰這有助於威懾潛在的非法滯留者;1989年之前的一些實例表明,僅僅通過監禁並不足以達到令人滿意的威懾效果。其認為長期不離境且不能合法工作的的外國人會造成社會問題並最終犯罪。[19]

香口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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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政府以整潔市容為由,自2004年起全面禁止售賣香口膠(醫療性質香口膠的除外,但需要醫生處方),在街上亂吐香口膠的罰款為新幣500元。

國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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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際特赦組織,新加坡簽署了如下與人權有關的國際協議:[20]

截止2010年,新加坡未簽署以下協議:[21]

國際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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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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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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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09 Human Rights Report: Singapore [2009年人權報告:新加坡]. 美國國務院. 2010年3月11日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年8月18日) (英語). 
  2. ^ 特赦組織籲星尊重人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東方日報》 2015年3月25日
  3. ^ 3.0 3.1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05: Singapore [2005年大赦國際報告:新加坡]. 大赦國際. 2005年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6月4日) (英語). 
  4. ^ Singapore: Country Specific Information [特定國家信息:新加坡]. 美國國務院. 2013年9月5日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1月19日) (英語). 
  5. ^ Singapore: The death penalty: A hidden toll of executions [新加坡死刑制度:行刑背後潛藏的惡果]. 大赦國際美國分部. 無日期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年5月3日) (英語). 
  6. ^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s Response To Amnesty International's Report "Singapore – The Death Penalty: A Hidden Toll Of Executions" [新加坡政府針對大赦國際報告《新加坡死刑制度:行刑背後潛藏的惡果》之回應] (新聞稿). 新加坡共和國內務部. 2004年1月30日 [2010年4月2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年11月14日) (英語). 
  7. ^ Singapore to toughen protest laws ahead of APEC meet [APEC臨近,新加坡收緊抗議活動相關法律]. 路透社. 2009年1月17日 [2014年3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4日) (英語). 
  8. ^ Activist filmmaker under investigation for organising event [激進主義製片人因組織活動而接受調查] (新聞稿). 國際言論交換自由. 2011年10月17日 [2014年3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年4月16日) (英語). 
  9. ^ Singaporeans can demonstrate at Speakers' Corner from Sep 1 [新加坡人自9月1日起可在演說者之角遊行示威]. Channel News Asia (新加坡). 2008年8月25日 [2014年3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年9月13日) (英語). 
  10. ^ CCTV installed at Speakers' Corner [演說者之角安裝的閉路監控]. Channel News Asia (新加坡). 2008年7月25日 [2014年3月1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8月17日) (英語). 
  11. ^ the Singapore profile, the Library of Congress Country Studies project (PDF) [國會圖書館國家研究項目 - 新加坡資料] (PDF). 美國國會圖書館. 2005年5月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年10月9日) (英語). 
  12. ^ 12.0 12.1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10 (PDF) [大赦國際2010年報告] (PDF). 大赦國際: 233.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4年3月29日) (英語).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Amnesty2010」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13. ^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11 (PDF) [大赦國際2011年報告] (PDF). 大赦國際: 287–288. [2014年3月15日] (英語). [永久失效連結]
  14. ^ 14.0 14.1 World Report 2010 (PDF) [2010年世界報告]. 人權觀察: 343–346 (英語).  引用錯誤:帶有name屬性「HRW2010」的<ref>標籤用不同內容定義了多次
  15. ^ Human Rights Reports for 2009 (PDF) [2009年人權報告] (PDF). 美國國務院. 2010年3月11日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年4月11日) (英語). 
  16. ^ Amnesty International Report 2009, the State of the World's Human Rights (PDF) [世界人權狀況陳述 - 大赦國際2009年報告] (PDF). 大赦國際: 289–290. [2014年3月15日].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9年9月2日)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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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International Privacy Index. ChartsBin. 私隱國際 Privacy International. 2010 [2021-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6)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