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證件
旅行證件指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或國際協議頒發並被外國承認和接受可用做國際旅行憑證的各種證件的總稱,包括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按其章程頒發的通行證。[1]旅行證件通常向其他政府保證:持證人可以返回發證國。旅行證件通常為小冊子形式,以允許其他政府(司法管轄區)發放簽證以及出入境查驗章戳。
旅行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是指包括護照和旅行證件在內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狹義是指除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即護照代用證件。
護照
編輯護照除了作為旅行證件,還用於證明具有發證國國籍。有些國家明確不承認不被其外交承認的政府簽發的護照。[2]
非公民護照
編輯拉脫維亞與愛沙尼亞
編輯在拉脫維亞與愛沙尼亞,非公民是指自蘇聯時代就定居於此的俄羅斯裔、烏克蘭裔、白俄羅斯裔居民。[3][4]
這兩個國家的非公民被頒發特殊的非公民護照。[5][6][7][8]
美屬薩摩亞
編輯雖然所有美國公民都有美國國籍,但反之不成立。根據美國法典第8編 § 第1408節,與美國的聯繫限於出生在海外非建制領土(根據美國法典第8編 § 第1101節是指美屬薩摩亞與斯溫斯島)或者這種人的後裔,可以獲得美國國籍但不是美國公民。[9]
這種護照在標記頁寫有: "THE BEARER IS A UNITED STATES NATIONAL AND NOT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10]
此類人可以在美國自由遷徙、定居、工作,但不能參加任何聯邦或州的選舉與被選舉。
香港特別行政區
編輯在香港回歸前,所有於香港以外出生者、或非香港出生的父母所誕下的子女,如在取得永久居留權後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申請歸化入籍為英國屬土公民,也會被定義為外籍人士,也不符合領取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規定。有關人士如需到外地旅遊,可到入境處申請領取香港身份證明書。現時,除了部份少數族裔持有者因為主權移交後變成無國籍人士而得到英國公民身份外,香港華裔人士持有者因為回歸後被賦予中國籍身份而可以改領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此外,來自內地的人士如尚未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需要出外旅遊的人士,可向入境處領取香港簽證身份書作為旅遊證件,直至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從而改為領取香港身份證明書或歸化成為英國屬土公民。香港回歸後,由於持證者本身為中國籍人士,因此有關人士只需達到成為永久居民申請條件後,無需再申請歸化即可改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澳門特別行政區
編輯在澳門回歸前,葡萄牙政府發給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在澳門殖民地的外籍人士作旅行證件用,此證件在2001年12月19日失效。
此外,來自內地的人士如尚未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並需要出外旅遊的人士,可向身份證明局領取澳門旅行證作為旅遊證件,直至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從而改為領取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澳門回歸後,由於持證者本身為中國籍人士,因此有關人士只需達到成為永久居民申請條件後,無需再申請歸化即可改持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通行證與應急護照
編輯通行證 ( laissez-passer)是一個政府或國際組織(如聯合國)簽發的旅行證件。通常是單程證,用於返回到簽發國。有些簽發給自己的國民作為應急護照,或者簽發給無國籍人,或不能從自己國家獲得護照的人,或者所屬政府不被簽發國承認的情形。
以色列旅行證件
編輯以色列政府簽發護照給居住在巴勒斯坦當局管轄領土以外的巴勒斯坦公民護照,以及居住在戈蘭高地的敘利亞公民護照。
歸化以色列公民
編輯對於移民到以色列的人[11]不能立即發給以色列護照,直至獲得公民權後的第一年在以色列至少居住了75%時間。這種人在獲得公民權後的第一年發給以色列公民旅行證[12][13]
聯合國旅行證
編輯聯合國通行證《United Nations Laissez-Passer》是聯合國和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根據《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和《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的有關規定向本機構的職員頒發一種具有護照效力的身份證件,僅限於公務用途。有紅皮通行證和藍皮通行證兩種,其效力分別相當於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按照上述公約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當局承認並接受聯合國通行證為有效的旅行證件,但持證人應按有關國家的規定申請必要的簽證。
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 (UNMIK)在2000年至2010年簽發UNMIK旅行證給科索沃居民。
歐洲共同體通行證
編輯歐洲共同體通行證(European Communities Laissez-Passer)系歐洲共同體的組成機構根據1965年4月8日在布魯塞爾簽訂,1967年7月1日生效建立歐洲共同體單一委員會條約關於歐洲共同體特權與豁免附加議定書第7條第1款的規定頒發給在本機構內任職的官員及其駐外機構的官員使用的身份證件和國際旅行證件。
外籍與難民
編輯- 公約旅行證(Convention Travel Document)泛指一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向境內外國難民和無國籍人頒發的旅行證的總稱。通常特指一國政府根據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和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頒發的難民旅行證,以及根據1954年9月28日聯合國《無國籍人地位公約》的規定頒發的無國籍人旅行證。
- 難民旅行證 (1951年公約旅行證)
- 1954年公約旅行證(無國籍人旅行證)
- 外國人旅行證(Travel Document for Aliens),俗稱外僑旅行證,系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頒發給居住在本國境內外國人的旅行證。發證國頒發此種旅行證的目的,在於向持證人提供一種能用作代替其國籍國護照的旅行證,供持證人到發證國以外旅行。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旅行證的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持此種旅行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不享有發證國領事保護,也不免除持證人遵守發證國有關外國人居留和出入境的規定。持證人如欲返回發證國,一般需要持有有效的入境簽證或入境許可證。不過此種用途旅行證件亦有可簽發給擁有簽發國國籍之人,如: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份書、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這些證件在符合簽發條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簽發給中國公民的。
其他旅行證件
編輯海員證
編輯海員證是由各國政府海事部門為在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上工作的本國海員頒發的護照代用證件,為各國政府所承認。
歸國證明書
編輯歸國證明書是一國政府頒發的一種護照代用證件,供本國公民在護照失效或喪失等狀況時,應急單程回國使用。
公民身份證
編輯身分證一般用於國內。歐盟公民、歐洲經濟區與瑞士公民可以使用歐洲經濟區公民身分證,無需簽證而在上述地區自由遷徙定居。大部分南美國家公民持身份證無簽證訪問其他南美國家。香港和澳門永久性居民可持身份證分別前往澳門和香港,唯與其他訪客同樣需要接受出入境管制並附有逗留條件限制。
駕照
編輯駕照通常不能作為跨境旅行證件。但在美國與加拿大的部分地區,可增加額外費用與額外信息獲得增強型駕駛執照,用於往來美加。[14][15]
事實上的旅行證件
編輯事實上的旅行證件是指能跨境旅行,但沒有法律狀態的證件。
在共同旅行區 ,即愛爾蘭、英國、曼島、澤西島和根西島之間旅行,對英國與愛爾蘭公民不需要證件,但其他人必須建立假定符合跨境的條件。
北歐護照聯盟也是對內部各國公民無需證件而自由遷居。
其他辨識方法
編輯嚴格講,歐盟公民、歐洲經濟區與瑞士公民可以用「任何其他方式」(如果其的身份證或護照,或公民證明)獲得區域內自由遷居權。[16][17][18]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Passports Canada. [2009-04-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3-13).
- ^ Non-recognition of documentation, etc.. Select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Fourth Report. House of Commons – Foreign Affairs. 8 June 1999 [15 June 2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6).
- ^ Population of Latvia by ethnicity and nationality; Office of 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Affair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015(拉脫維亞文)
- ^ Section 1 and Section 8, Law "On the Status of those Former U.S.S.R. Citizens who do not have the Citizenship of Latvia or that of any Other Stat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3日).
- ^ see para. 16 of the Resolution on national minoriti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OSCE PA, 2004
- ^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09 Report.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6-10).
- ^ No one should have to be stateless in today's Europe.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3-31).
- ^ Report on mission to Latvia (2008)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contemporary forms of racism, racial discrimination, xenophobia and related intolerance — see Para. 30 and 88
- ^ 以前巴拿馬運河區、太平洋群島託管地也是如此,可以獲得美國國籍但不是美國公民.
- ^ U.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Affairs Manual Volume 7 – Consular Affairs 7 FAM 1140 ACQUISITION OF NONCITIZEN U.S. NATIONALITY BY BIRTH ABROAD.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15-12-1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年4月13日).
- ^ Israel :: Armistice and refugees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Britannica.com. [2014-07-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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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tting an Israeli Passport & Teudat Maaver - Nefesh B'Nefesh. 30 January 2014 [2017-1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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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ticle 6.3.2 of the Practical Handbook for Border Guards (C (2006) 5186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Judgeme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of 17 February 2005, Case C 215/03, Salah Oulane vs. Minister voor Vreemdelingenzaken en Integrati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UK Border Force Operations Manual: Processing British and EEA Passengers without a valid Passport or Travel Document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