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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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嬰(英語:Infanticide)是指故意殺害嬰兒的行為,這種行為普遍存在於人類歷史中[1]。它常被解釋為一種原始的節育方法,以及擺脫體弱和畸形後代的手段,但更多社會都積極渴望後代,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使其死亡。[2] 例如,在某些生活條件嚴峻(糧食明顯不足)的情況下,不同文化的人群會將嬰幼兒殺害,甚至將其身體作為食物。[3][4][5] 嬰幼兒有時也可能被用於兒童獻祭。[2]
在現代,藉由避孕或墮胎來控制人口,往往會大幅減少殺嬰的頻率。[2] 父母殺嬰有關研究顯示,在現代,母親更有可能殺嬰。[6][7] 在殺害新生兒的特殊案例(出生後24小時內的謀殺)中,母親幾乎是全部案例的兇手,父親殺害新生兒的案例則相對罕見。[8]
歷史
編輯殺嬰普遍出現在所有經過仔細研究的古文化中,包括古希臘、羅馬、印度、中國、日本、阿茲特克。殺嬰的實行有許多方式,有些是把嬰兒獻祭給超自然形象或力量,如在古迦太基,但是許多的社會只僅僅是單純的殺害嬰孩而不是獻祭。這種行為從來沒有徹底的根除並甚至延續至今在部份的極貧窮和過量人口的地區。如印度的某些地區,嬰兒(尤其是女嬰)特別容易受到傷害。
一種常用有久遠歷史的殺嬰方式是單純的遺棄,放着嬰兒讓他曝露野外而死。另一種常被用在嬰兒上的方法是讓他們營養不良造成因意外或疾病而死的風險極遽的提高。在一些文化,這被視為公開並被接受的行動,例如在民國及二戰後中國的農村。但在其它的社會這可能私下進行,伴隨着社會被動的認可。
標準的羅馬社會可視為上述兩種立場的一個例子。在某時期的羅馬社會,傳統上將新生兒帶到一家之長面前,並由他來決定新生兒是留下養大或帶去丟掉。羅馬的十二銅表法要求家長將看得出來有畸形的嬰兒處死。從西元374年開始,歸信基督教的羅馬帝國修改法例,使殺嬰在羅馬法變成是一種可被判死刑的行為,但犯法者幾乎不會被起訴。一個殺嬰的行為描述在羅馬的文本上是在乳房上塗上鴉片膏於是被哺育嬰兒就會在無外傷的情況下死亡。[來源請求]
中國
編輯舊式的中國社會常有溺嬰之舉,古代社會,生產力低下,沒有人工節育手段,以致生育的子女太多,家庭養活不了,因此在剛出生時採取溺斃的辦法,淘汰勞動力較低的女嬰就成為家庭的主要選擇。戰國時代韓非子曾說:「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父母之懷妊,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之長利也。」[9]可見戰國時期有溺女嬰之風氣。南北朝時期,顏之推說:「吾有疏親,家饒妓媵,誕育將及,便遣閽豎守之。體有不安,窺窗倚戶。若生女者,輒持將去,母隨號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聞也。」[10]
中國古代朝廷為了減少溺嬰事件,通常透過立法禁止或生產補助方案來遏止溺嬰之風。南宋紹興年間「詔諸州縣鄉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戶及無等第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贍者,於常平錢內人支四貫。」雍正二年 (1724年),雍正帝推行育嬰堂,收養遭遺棄的嬰兒。
宋朝蘇軾稱:「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尤諱養女」[11];「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於水盆中浸殺之」[12]。朱熹之父朱松稱江西和福建地區甚至有溺殺男嬰事[13],朱松任政和縣尉時,曾作《戒殺子文》。
史料記載着宋朝東南數州的殺嬰風俗盛行[14][15]。其原因是賦稅過重而不舉子[16]。
明朝的萬曆《會稽縣誌》卷三《風俗》記載當時:「婚姻論財,率破家,乃至生女輒溺之。」萬曆《續修嚴州府志》卷二《風俗》說:「近因俗人偷薄,富用多媒,因貧反覆,論財索奩,因嫁破產,遂有背盟之風,有溺女之俗,往往詰告,有玷醇風。」
這種風氣朝廷屢禁不絕,成化年間有福建人周瑛知廣德時,「為其州多溺女」,作《戒殺女歌》。廣西提學僉事黃佐定訂《泰泉鄉禮》,說「凡生女多懼貧難嫁自行淹溺,訪出將父母送官懲治如律。近聞有等村民自殺其女,以免費奩飾,此風漸不可長。教讀及約正、約副宜早諭之。」
清朝順治十六年,左都御史魏裔介上折稱:「福建、江南、江西等處,甚多溺女之風,忍心滅倫,莫此為甚,請敕嚴行察禁,以廣好生。」雍正六年雲南總督朱綱在奏摺中說:「臣前任湖南藩司時,聞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惡俗,隨出示曉諭嚴禁,以為此風已經革除矣。不意昨年由湖南沅州至鎮遠,今復由鎮遠過武陵至長沙,每於旅店遇村莊老嫗、臣家下人等,問及溺女風俗皆恬然不以為怪,詢其忍心害理之由,則雲貧苦者目前無力養贍,稍可度日者又慮及日後嫁奩需費,所以女多者於初生時即以勺水斃之,鄉風如是。復據云,衡、永、寶、辰、郴、靖等處附近苖猺之區較之長、岳、常各府屬溺女更甚。」甚至有知識份子汪士鐸推廣溺女之法,認為「治民須欲民富,而欲民富,首當行溺女之賞」[17]。
民國成立後溺嬰事時有所聞[18],朱德在《回憶我的母親》一文中仍提到溺嬰風俗:「母親一共生了十三個兒女。因為家境貧窮,無法全部養活,只留下了八個,以後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這在母親心裏是多麼慘痛悲哀和無可奈何的事情啊!」[19] 進入1980年代後,因醫學技術進步,通常用B超在生產前鑑別胎兒性別,以墮胎的方式進行殺嬰的情況至今時有所聞[20]。
殺嬰的解釋
編輯經濟原因
編輯許多歷史學家相信原因主要在經濟,多生的小孩超過家庭的準備的資源。但這不能解釋為何殺嬰在貧富中都同樣的發生,還有為何這發生在羅馬帝國的衰亡期和之前較不富裕的時期相比一樣普遍。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載宋朝百姓因賦稅過重而不舉子[16]。
人口控制
編輯性別選擇
編輯有些地區的人民,認為特定的性別是好的。如在中國、印度等國家,在傳統上是父系社會,認為男孩可以繼承家業,又可從事農業生產,較女孩利於家族發展,因此當女嬰過多時,有時會有殺害嬰兒等情形發生。
《宋會要輯稿》記載宋朝東南數州存在「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的風俗[14]。
優生目的
編輯基於優生考量,有些父母親,生出患有先天疾病的嬰兒後,將其遺棄,甚至殺害,其中在產前醫療不普遍的國家,此種現象最為明顯。但目前多數的國家,已經立法保障身心障礙者了,這舉動是違反多數國家法律,等同殺害成人,因此現今人類社會,因優生目的而殺害嬰兒的情況已不多見。較多是產前檢查,檢查出胎兒有異常,給予人工墮胎。
產後憂鬱
編輯人口政策
編輯嬰兒安樂死
編輯雖然安樂死在現時世上部份國家或地區被獲准執行,但並不包括對患有重病或出生時就已有嚴重缺陷的兒童施行安樂死。直到現在,兒童安樂死依然是一項有爭議的題目,批評者一直都把支持兒童安樂死的行為比照殺嬰。
其它物種的殺嬰
編輯除了人類之外,其它物種亦有殺嬰行為。如雄獅、河馬及某些靈長類動物在奪得群體的控制權後,為促使雌性動物再次發情或更好地保留自己的基因,會在族群內進行殺嬰。另外許多物種在環境不適合育幼時也會殺嬰。令人驚訝的據報告指出瓶鼻海豚會藉由擊傷來殺嬰。
參考文獻
編輯- ^ Kohl, Marvin. Infanticide and the Value of Life. Prometheus Books. 1978. ISBN 978-0-87975-100-5 (英語).
- ^ 2.0 2.1 2.2 Infanticide | Maternal Instincts, Morality & Psychology | Britannica. www.britannica.com. 2024-07-02 [2024-0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2-09)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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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óheim, Géza. Children of the Desert: The Western Tribes of Central Australia. Harper & Row. 1976 [2024-08-05]. ISBN 978-0-06-131906-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7) (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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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nada, Public Safety. Library Catalogue. www.publicsafety.gc.ca. 2018-12-21 [2024-0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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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韓非子》卷一八
- ^ 顏之推:《顏氏家訓·序致篇》
- ^ 蘇軾:《與朱鄂州論不舉子書》,李文海、夏明方主編:《中國荒政全書》第一輯,北京古籍出版社,2003年
- ^ 蘇軾《東坡志林》
- ^ 《韋齋集·戒殺子文》 :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
- ^ 14.0 14.1 《宋會要輯稿·刑法二》:「東南數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
- ^ 《宋史·范如圭傳》:「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
- ^ 16.0 16.1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
- ^ 汪士鐸:《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三
- ^ 馮學榮. 浅谈旧中国的光棍问题. [2013-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朱德. 回忆我的母亲.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3-02-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母親一共生了十三個兒女。因為家境貧窮,無法全部養活,只留下了八個,以後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這在母親心裏是多麼慘痛悲哀和無可奈何的事情啊!
- ^ 蔡文輝等《社會學原理》,ISBN:9571143332 P.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