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
牽連犯,是一個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定義,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多項行為之中僅以與主要行為相關的法條定罪,而使與其他行為相關的法條不再適用,因此最終僅因一項行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項行為實質競合而宣告多罪或數罪併罰。
特徵包括有必須處於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因此必須實施了數個行為,而且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係。在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比如為了走私而騙購外匯、因受賄而徇私枉法等等[1]。
延伸閱讀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張曙 阿儒汗. 职务犯罪案件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研究. 《中國刑事法雜誌》. 2012年, (09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馬濟林. 谈“两个补充规定”有关牵连犯罪的新规定. 《法學》. 1989年, (07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莊勁. 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从牵连关系的限定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007年, (第1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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