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一个刑法学犯罪学的定义,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是「法條競合」的一種情形,即多項行為之中僅以與主要行為相關的法條定罪,而使與其他行為相關的法條不再適用,因此最終僅因一項行為宣告一罪;而非因多項行為實質競合德语Tatmehrheit而宣告多罪或數罪併罰

特征包括有必须处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因此必须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比如为了走私而骗购外汇、因受贿而徇私枉法等等[1]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上因具体罪名和情况而有特殊规定[2]。通常来说处理方式包括有[3]

  • 从一重罪处罚。比如抢劫、窃取国有档案,又构成其他犯罪。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采用处罚较重之规定定罪。
  • 以法定的一罪处罚,比如伪造货币並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 法定数罪并罚。比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数罪并罚。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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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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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曙 阿儒汗. 职务犯罪案件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2年, (09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2. ^ 马济林. 谈“两个补充规定”有关牵连犯罪的新规定. 《法学》. 1989年, (07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3. ^ 庄劲. 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从牵连关系的限定看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 (第1期) [2014-1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