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德语:Grundrechte)是一个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永远不可侵犯的权利。基本权即为一般所理解的人权,由于此种权力于宪法学上有其特殊的运作模式,故另外以宪法学上基本权之诠释为内容介绍。

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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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在宪法学上,是一个人生存所不可或缺,且其核心永远不可侵犯的权利[1]它的基础是人性尊严(或称人格尊严[a])。[2]

德文中,“Recht”一词同时有“权利”和“法律”两种意义,前者是指针对个人而言主观上得以主张者,而后者则是指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因此也在欧陆法系衍生出了基本权的主观与客观面向。

欧陆法系实定宪法中的基本权条款,具有两个层次的性质,分别是“客观法规范”与“主观公权利”。客观法规范是指基本权条款对国家权力具有拘束力,主观公权利则指人民可以要求透过国家制度实现基本权。[3]


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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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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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6项:“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司法院释字第372号解释:“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人身安全,为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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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惠宗 2022,边码0542.
  2. ^ 李惠宗 2022,边码0501以下.
  3. ^ 李惠宗 2022,边码0542-05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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