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特色条目候选/陪审制
10支持,1反对 =>入选--Advisory 2009年6月9日 (二) 10:34 (UTC)
从优良条目略加改写而来,增添了香港陪审制的简单概要部分,也希望香港朋友多添加这部分内容。--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6 (UTC)
支持
编辑- (+)支持,自荐。--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6 (UTC)
- (+)支持,目前版本合乎标准。--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21:39 (UTC)
- (+)支持,已符合特色资格—ArikamaI 只有我理解得到黑暗的极端,是不可能照亮(ArikamaI的24小时通讯装置) 2009年5月27日 (三) 18:35 (UTC)
- (+)支持,现在就行。—TBG To Be Great 2009年5月27日 (三) 13:05 (UTC)
- (+)支持,非常有参考价值。(!)意见,香港的二级标题意义并不是很大,末学的一点小建议,编者可以把香港放到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曾是英属国或英美法系国家并排介绍。这样结构和逻辑更清晰一些。—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5月28日 (四) 03:27 (UTC)
- (:)回应,已改,若有不妥欢迎回退。--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4:33 (UTC)
- (+)支持,内容全面,具世界性,加上香港尤如画龙点睛,着实无懈可击!—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5月29日 (五) 10:23 (UTC)
- (+)支持同上—冰热海风 (谈) 2009年5月29日 (五) 14:24 (UTC)
- (+)支持,不俗—JK~强力恭贺曼联勇夺欧联亚军宝座 2009年5月31日 (日) 06:52 (UTC)
- (+)支持,条目全面。--试后不适症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4:06 (UTC)
- (+)支持:已经非常不错了。——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2009年6月3日 (三) 01:43 (UTC)
中立
编辑反对
编辑- (-)反对。没有看出单列出香港的意义何在?共和联邦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很多,其中很多都有陪审制,为何单单列出香港加以详细说明?另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陪审制”哪些国家和地区有详细说明,哪些没有详细说明可有什么依据?是因为他们与其他不同而需要进一步说明,还是因为它没有太多的区别而不需要进一步说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7日 (三) 02:45 (UTC)
- (:)回应。之前评选优良条目的时候,不少朋友建议我增添香港的内容。起初我也认为没必要迎合部分人的需要。但之后我觉得,写条目应该尽可能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写了A地域,并不代表不能写B地域;没写B地域,也不代表不准写C地域。况且,作为中文用户的维基,特地介绍一下华人地区的陪审制也有一定必要。因此还请书生兄斟酌。我其实也不想引起地域之争。--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32 (UTC)
- (:)回应。对书生的第一个问题,其实文中已提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多个英殖民地了。--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43 (UTC)
- (:)回应其他地区没有详细说明,我会较会同情编写者。毕竟要找到如圣赫勒拿岛甚或马拉维的法制资料,恐怕也非常人可为了。能基本列出是民事还是刑事保留陪审团,已经很全面了吧?而条目扩充了香港部分...正是希望条目能再进一步(噢 毕竟香港的法制内容也相对较好找),最后反而令条目不符合特色条目资格...?(我想反对应该就是指不合资格吧?)充实条目内容...反而成为了负累?新人一语,有怪莫怪。One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10:30 (UTC)
意见
编辑- (!)意见关于书生的问题第三条,敝人的看法是没有参考文献可以支持。若照英文版补充上各国的陪审制,那末挑的毛病就变成无参考文献支持段落说法。因为特色条目规定无法网开一面,那就不如不列。浅见。--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3:54 (UTC)
- 特色条目同时也要求全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7日 (三) 05:48 (UTC)
- (!)意见其实法学类条目要写得全面,是有天生缺陷的。例如死刑、强奸罪这些条目,如果要全面,是否要列出古今中外所有的相关制度,这点来说,法学条目(也许还有经济学、政治学等)要成为特色条目是有点难度。希望这次也能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于不同类别的特色条目的标准的讨论。--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36 (UTC)
- (!)意见:内容算是全面,略为提及香港的制度亦可以改善条目偏重英美的问题,并更为切合中文读者的需要。然而,在投支持票之前,希望能够解决以下问题:我发现中文维基百科中陪审团的条目与陪审制的跨语言链接是完全相同,内容亦有相似之处。大家认为应否跟随其他语言版本的做法,将陪审团合并到陪审制,并将陪审员重定向到陪审制?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5月27日 (三) 17:00 (UTC)
- (:)回应:陪审团的条目也写得较为具体,因此我倒不大忍心将他人的成果完全覆盖掉。大家是否认为应该合并呢?--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9:30 (UTC)
- (:)回应:一个制度之下的组织和制度本身应该有分别吧。另外组织的成员和组织本身应该也有不同的吧。Scgaw2000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7:14 (UTC)
- (:)回应:我并不反对将组织和制度分开为两个条目,但前提是两者必须做好分工。现在陪审团条目的不少内容,似乎较适宜放在陪审制条目内,所以我才希望讨论将内容整合的可行性。此外,陪审制与陪审团的跨语言链接完全相同(例如英文的Jury),假如维持分开为两个条目,亦应决定Jury是对应陪审制还是陪审团,二拣其一。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5月31日 (日) 12:26 (UTC)
- (:)回应:从内容来看,陪审团基本可以被陪审制吸收,而几乎没有后者缺乏的新鲜素材,因此可能需要将陪审团的内容修改得更为简洁一点。另外,跨语言链接的问题,我倾向于jury=陪审团,jury system=陪审制,但考虑到内容详略,将Jury链接到陪审制下是否更利于读者获取更多信息,同时并不会产生过多的误解?--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7:34 (UTC)
- (:)回应:一个制度之下的组织和制度本身应该有分别吧。另外组织的成员和组织本身应该也有不同的吧。Scgaw2000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7:14 (UTC)
- (:)回应:陪审团的条目也写得较为具体,因此我倒不大忍心将他人的成果完全覆盖掉。大家是否认为应该合并呢?--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9:30 (UTC)
- 对段落安排有一点疑问,无法理解为何“日本的陪审制”要放在“其他国家的陪审制”之下?而且似乎细节比“其他国家的陪审制”多了不少?是因为条目的骨干参考日文版的关系吗?个人觉得这样似乎有些不平衡。--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9年5月30日 (六) 08:48 (UTC)
- 既然阁下提出来了,我就再修改一下吧。已经合并到“其他国家的陪审制”里面去了,这样确实显得更符合逻辑。--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11:17 (UTC)
- 关于中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在其中做点简要说明么?(尽管这个制度挺假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5日 (五) 20: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