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特色条目候选/陪审制
10支持,1反对 =>入选--Advisory 2009年6月9日 (二) 10:34 (UTC)
从优良条目略加改写而来,增添了香港陪审制的简单概要部分,也希望香港朋友多添加这部分内容。--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6 (UTC)
支持
编辑- (+)支持,自荐。--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16:26 (UTC)
- (+)支持,目前版本合乎標準。--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6日 (二) 21:39 (UTC)
- (+)支持,已符合特色資格—ArikamaI 只有我理解得到黑暗的極端,是不可能照亮(ArikamaI的24小時通訊裝置) 2009年5月27日 (三) 18:35 (UTC)
- (+)支持,现在就行。—TBG To Be Great 2009年5月27日 (三) 13:05 (UTC)
- (+)支持,非常有参考价值。(!)意見,香港的二级标题意义并不是很大,末学的一点小建议,编者可以把香港放到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曾是英属国或英美法系国家并排介绍。这样结构和逻辑更清晰一些。—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5月28日 (四) 03:27 (UTC)
- (:)回應,已改,若有不妥歡迎回退。--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4:33 (UTC)
- (+)支持,內容全面,具世界性,加上香港尤如畫龍點睛,著實無懈可擊!—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5月29日 (五) 10:23 (UTC)
- (+)支持同上—冰热海风 (谈) 2009年5月29日 (五) 14:24 (UTC)
- (+)支持,不俗—JK~強力恭賀曼聯勇奪歐聯亞軍寶座 2009年5月31日 (日) 06:52 (UTC)
- (+)支持,條目全面。--試後不適症 (留言) 2009年6月1日 (一) 14:06 (UTC)
- (+)支持:已经非常不错了。——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书省 2009年6月3日 (三) 01:43 (UTC)
中立
编辑反對
编辑- (-)反对。没有看出单列出香港的意义何在?英联邦国家及其前殖民地很多,其中很多都有陪审制,为何单单列出香港加以详细说明?另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陪审制”哪些国家和地区有详细说明,哪些没有详细说明可有什么依据?是因为他们与其他不同而需要进一步说明,还是因为它没有太多的区别而不需要进一步说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7日 (三) 02:45 (UTC)
- (:)回應。之前评选优良条目的时候,不少朋友建议我增添香港的内容。起初我也认为没必要迎合部分人的需要。但之后我觉得,写条目应该尽可能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写了A地域,并不代表不能写B地域;没写B地域,也不代表不准写C地域。况且,作为中文用户的维基,特地介绍一下华人地区的陪审制也有一定必要。因此还请书生兄斟酌。我其实也不想引起地域之争。--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32 (UTC)
- (:)回應。对书生的第一个问题,其实文中已提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多个英殖民地了。--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43 (UTC)
- (:)回應其他地區沒有詳細說明,我會較會同情編寫者。畢竟要找到如聖赫勒拿島甚或馬拉維的法制資料,恐怕也非常人可為了。能基本列出是民事還是刑事保留陪審團,已經很全面了吧?而條目擴充了香港部份...正是希望條目能再進一步(噢 畢竟香港的法制內容也相對較好找),最後反而令條目不符合特色條目資格...?(我想反對應該就是指不合資格吧?)充實條目內容...反而成為了負累?新人一語,有怪莫怪。One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10:30 (UTC)
意見
编辑- (!)意見關於書生的問題第三條,敝人的看法是沒有參考文獻可以支持。若照英文版補充上各國的陪審制,那末挑的毛病就變成無參考文獻支持段落說法。因為特色條目規定無法網開一面,那就不如不列。淺見。--Zanhsieh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3:54 (UTC)
- 特色条目同时也要求全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5月27日 (三) 05:48 (UTC)
- (!)意見其实法学类条目要写得全面,是有天生缺陷的。例如死刑、强奸罪这些条目,如果要全面,是否要列出古今中外所有的相关制度,这点来说,法学条目(也许还有经济学、政治学等)要成为特色条目是有点难度。希望这次也能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于不同类别的特色条目的标准的讨论。--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7日 (三) 06:36 (UTC)
- (!)意見:內容算是全面,略為提及香港的制度亦可以改善條目偏重英美的問題,並更為切合中文讀者的需要。然而,在投支持票之前,希望能夠解決以下問題:我發現中文維基百科中陪審團的條目與陪審制的跨語言連結是完全相同,內容亦有相似之處。大家認為應否跟隨其他語言版本的做法,將陪審團合併到陪審制,並將陪審員重定向到陪審制?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5月27日 (三) 17:00 (UTC)
- (:)回應:陪审团的条目也写得较为具体,因此我倒不大忍心将他人的成果完全覆盖掉。大家是否认为应该合并呢?--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9:30 (UTC)
- (:)回應:一個制度之下的組織和制度本身應該有分別吧。另外組織的成員和組織本身應該也有不同的吧。Scgaw2000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7:14 (UTC)
- (:)回應:我並不反對將組織和制度分開為兩個條目,但前提是兩者必須做好分工。現在陪審團條目的不少內容,似乎較適宜放在陪審制條目內,所以我才希望討論將內容整合的可行性。此外,陪審制與陪審團的跨語言連結完全相同(例如英文的Jury),假如維持分開為兩個條目,亦應決定Jury是對應陪審制還是陪審團,二揀其一。 -- Kevinhksouth (Talk) 2009年5月31日 (日) 12:26 (UTC)
- (:)回應:从内容来看,陪审团基本可以被陪审制吸收,而几乎没有后者缺乏的新鲜素材,因此可能需要将陪审团的内容修改得更为简洁一点。另外,跨语言链接的问题,我倾向于jury=陪审团,jury system=陪审制,但考虑到内容详略,将Jury链接到陪审制下是否更利于读者获取更多信息,同时并不会产生过多的误解?--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31日 (日) 17:34 (UTC)
- (:)回應:一個制度之下的組織和制度本身應該有分別吧。另外組織的成員和組織本身應該也有不同的吧。Scgaw2000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07:14 (UTC)
- (:)回應:陪审团的条目也写得较为具体,因此我倒不大忍心将他人的成果完全覆盖掉。大家是否认为应该合并呢?--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28日 (四) 09:30 (UTC)
- 對段落安排有一點疑問,無法理解為何「日本的陪審制」要放在「其他國家的陪審制」之下?而且似乎細節比「其他國家的陪審制」多了不少?是因為條目的骨幹參考日文版的關係嗎?個人覺得這樣似乎有些不平衡。--あるがままでいい(talk) 2009年5月30日 (六) 08:48 (UTC)
- 既然阁下提出来了,我就再修改一下吧。已经合并到“其他国家的陪审制”里面去了,这样确实显得更符合逻辑。--Hamham (留言) 2009年5月30日 (六) 11:17 (UTC)
- 关于中国大陆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在其中做点简要说明么?(尽管这个制度挺假的。)—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5日 (五) 20: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