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英语:Parole)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提前释放,但一般仍处于某种监督之下在监狱外服满刑期

起源 编辑

假释制度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爱尔兰,当时监狱犯人可以通过参加一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得到提早释放的机会,允许表现好的监狱犯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提早出狱,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视。[1]

刑事审判 编辑

在刑事审判系统中,假释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因为一些原因被释放,但还要受监督。假释者仍然被认为在服他们的被判刑罚,并且可能被重返监狱服刑。

假释的精确性质因各国审判权而不同。在美国,法庭可以在一个宣判里确切说明在一名犯人适合假释之前,必须已服刑多久。这经常指做一不确定句子,“大约15到25年”或者“约15年的徒刑”,后者被称为一不确定的有期徒刑;相反,句子中无假释可能被称为一确切有期徒刑。

在被准许假释特权之前,犯人必须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释权而确定的假释条件。这些条件通常要求假释者定期与他的假释官员或其社区的改过代理人见面,由其评价假释者的行为和调整,并确定假释者是否正违犯他的任何被释放条件(通常这包括某些小时在家、保持稳定工作、不潜逃、正克制违法吸毒,有时还有戒酒)。

美国 编辑

假释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论的政题。美国司法部在2004年说[2],大约60%的假释者成功完成他们的宣判,而15%被返回监狱,并且4%潜逃;从1995年起这些统计,相对不变;虽然如此,某些地区(包括纽约)已经取消激烈重罪犯的假释可能。

不同的假释被称为time off for good behavior,或者口语称作good time

中国大陆 编辑

中国大陆,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犯人可被准许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医学假释、分娩、哺乳等)、假释、减刑三种刑事裁定。持不同政见者,通常健康状况并不严重都会以保外就医为由释放,而且通常在自愿或遣送出国后,终身不得再入境大陆及港澳地区。[来源请求]中国大陆的假释与保外就医是两种不同的刑事措施,但出狱后至刑期期满之前,都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香港 编辑

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判长刑期的囚犯必须通过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的审查,并满足最低服刑年期才能获假释。一般而言,基于社会安全及担保人不愿负上犯人再犯而导致的“作出虚假宣誓”罪名,被判无限期医院令(等同终身监禁)人士通常不获假释(例如元洲街邨安安幼稚园斩人案凶手李志衡曾于1997年5月申请假释,但被上述委员会驳回),仅有少数例子成功。

军法 编辑

军法中,一个战俘可能被从禁闭中释放,或者在有希望的某些条件上被假释,例如留在指定地点不企图逃跑或不拿起武器及不进行敌对行动。

目前在美国,法规禁止成为战俘的美国军人接受假释。在《美国作战部队法典英语Co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ighting Force》如此宣示:“我将不从敌方接受假释或其他恩典。”[3] 这个立场也被美国国防部重申:“我国并未授权我军战斗部队签署或接受类似的假释协议。”[4]

美国移民法 编辑

美国移民法,假释有3种不同的意思:

  1. 没有满足签证技术要求的一个人,可能被允许因人道主义目的进入美国。被允许如此进入美国的人被称为 parolees(被假释者)。
  2. 和移民有关的另一个含义是Advance Parole(即预先入境许可)。2001年9月11日,政府对Advance Parole与Parole发布了更多的解释。[1]
  3. 这个术语也可指在联邦政府下令释放关在州监狱的外国犯人前,犯人的刑期已经结束,犯人将根据规定被立即驱逐出境,并没有获准返回美国。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法律窗口:美国的假释制度. [2009-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5-10). 
  2. ^ 美国司法部 "Probation and Parole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4" 文档(PDF). [2006-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4-27). 
  3. ^ Code of Conduct for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Exec. Order No. 10,631, 20 Fed. Reg. 6057, 3 C.F.R. 1954–58 Comp. 266 (1955), as amended by Exec. Order No. 12,017, 42 Fed. Reg. 57941 (1977); and Exec. Order No. 12,633, 53 Fed. Reg. 10355 (1988).
  4. ^ DoD Directive 1300.7, Enclosure 2, Para. B3a(5).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