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公布于1986年7月11日,为位于中华民国台北的中正纪念堂内部单位组织编成及人员配置的母法。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 |
---|---|
状态:已废止 | |
施行日期 | 1987年1月16日 |
修正次数 | 1 |
废止日期 | 2015年6月10日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废止历程 | |
2007年3月4日,中华民国政府因应中正纪念堂及其园区改名为“台湾民主纪念馆”和“台湾民主公园”研议所需,第一次苏贞昌内阁成立专案小组,经会商后做出于不修法情况下,将中正纪念堂更名为台湾民主纪念馆的决议。在此决议中,组织条例明订的主管机关-中华民国教育部将先订定可不经立法院就可通过的《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再将法律位阶较高《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报请立法院废止。此做法可使新的组织规程直接生效,也就是中正纪念堂可立即变更名称与用途。
2007年5月7日,该条例于行政院院会正式决议废止,并送交立法院审理中,但仍需经立法院同意、总统公布之后,该条例方可废止,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废止之。马英九政府上台后,废止任何有关台湾民主纪念馆的法律与组织,恢复该条例原有的功能。
功能与隶属
编辑1980年,位于台湾台北,以纪念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所兴建的中正纪念堂落成。1986年7月11日,该纪念堂立法的组织编制,经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后,于该日公布。
该条例共九条,其中第一条详明中正纪念堂的隶属单位功能。其中,全名为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的该管理处隶属中华民国行政院教育部。并表明其功能为掌理中正纪念堂之管理、维护,以及管理展览蒋中正所留存的纪念文物资料。
组织
编辑该条路第二条则明订中正纪念堂所必须设置的单位,其中,包含文教活动的文教组,陈列展览蒋中正文物的展览组,园艺维持的园艺组,管理庶务的总务组,另外,尚有维护设备的机电组及负责中正纪念堂公共秩序的警卫组。而三至七条,则书明人事会计单位设置依据,并言明管理处人员需为台湾公务人员并需依《公务人员任用法》制约规定。
另外相关条例尚有与国家音乐厅及国家剧院相关的《国立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该条例将位于中正纪念堂园区内的两厅院,从中央三级机构法人化为行政法人,沿革自于2004年废止的《国立中正文化中心暂行组织规程》;2014年《国立中正文化中心设置条例》又被为了整合台湾表演艺术界北中南三馆一团的《国家表演艺术中心设置条例》所取代。
改名争议
编辑2007年3月4日,中华民国(台湾)政府因应中正纪念堂及两厅院园区改名为台湾民主纪念馆和台湾民主公园研议所需,中华民国第一次苏贞昌内阁特成立之专案小组经会商后已做出不修法决议。在此决议中,除了决定将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由三级机关降格为四级机关外,并由组织条例明订的主管机关-行政院教育部将先订定可不经台湾立法院就可通过的《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再将法律位阶较高《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报请立法院废止。此做法可使新的组织规程直接生效,也就是中正纪念堂可立即变更名称与用途。
然此举最全国高民意机关立法院的职责相违背。宪法第172条规定:“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1]立法院职权:各机关发布之行政命令(如此次教育部作为)则应送立法院备查,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员会审查,若发现其中有违反、变更或抵触法律情形,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均得经院会议决通知原订颁机关于2个月内更正或废止;逾期未更正或废止者,该命令失效。 [2]原“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未废止,新“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未生效,且绕过正常民意监督机制,因此引发争议。
条例废止
编辑《国立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条例》若废止后,除了名称更动与行政组织位阶更动外,行政院将确定改名后的“台湾民主公园”的园区景观空间将朝向亲民、开放的整体规划。并将条例中的陈列展览蒋中正文物改为以展示台湾民主进步各种相关的活动史料文件、影像资料的展示与推广教育。
为反对条例废止后的“更名”,台湾主要在野党中国国民党的立委蒋孝严发起317捍卫中华民国大游行,之后,提报国民党中常会的这项活动获该常会认同,并宣布拉高层次举办,并自2007年3月17日延期至2007年3月31日,至于游行目的仍为“表示不满民进党政府的“正名”行为”。